资源描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企业合肥分企业
与
企业
签订
-合肥电信第三方基站配套设施服务集中招标项目
《商务定价协议》
本商务定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年【 】月【 】 日由以下双方在【 】省【 】市签订。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企业合肥分企业, 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股份有限企业(“甲方”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企业合肥分企业”), 住所位于长江西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为XX。
(2) 【 】企业, 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股份有限企业(“乙方”或“XX企业”),住所位于XX,法定代表人为XXX。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 对塔类产品及服务产品起租及结算作出以下约定:
第一条 塔类产品及服务产品定价根据本协议附件1 《产品目录及定价》实施(具体内容见本协议附件1)。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应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塔类产品和服务产品签署《基站配套设施租赁服务协议》。
第三条 双方对于塔类产品及服务产品目录和定价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 并替换双方之前就此进行任何口头或书面协商、 约定和安排。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应继续根据双方签署其她协议或安排实施。
第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以汉字书写而成, 一式陆(六)份,双方各执叁(三)份,每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企业合肥分企业与【 】企业签署《商务定价协议》
编号: 【 】签字盖章页
甲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企业合肥分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附件1: 产品目录及定价
附件1: 产品目录及定价
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适用于由 【 】企业提供服务全部塔类产品、 服务产品定价。
2、 生效时间
本附件与《商务定价协议》正文生效时间相同。双方对于塔类产品及服务产品目录和定价约定, 均以本附件为准, 并替换双方之前就此进行任何口头或书面协商、 约定和安排。
本附件生效前 【 】企业已交付并提供服务产品, 根据双方隶属地市企业确定服务起始日及本附件进行追溯调整。
3、 其它说明
【 】企业发生财务费用不在定价公式中表现, 由 【 】企业自行负担。
一、 塔类产品
(一) 新建塔类产品
1. 产品目录及基础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1) 产品目录
【 】企业提供塔类产品包含地面塔和楼面塔, 其中地面塔包含一般地面塔、 景观塔、 简易塔; 楼面塔包含一般楼面塔、 楼面抱杆。各类产品依据挂高深入细分, 每一挂高依据机房及配套不一样分为铁塔+自有机房+配套、 铁塔+租赁机房+配套、 铁塔+一体化机柜+配套、 铁塔+RRU拉远+配套、 铁塔(无机房及配套)五种组合。
表1: 塔类产品目录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
产品定义
挂高(m)注
地面塔
一般地面塔
有平台且同一水平高度可最少安装6副天线各类单管塔、 角钢塔、 三管塔、 四管塔等
H<30
30≤H<35
35≤H<40
40≤H<45
45≤H≤50
景观塔
无平台且同一水平高度仅可安装3副天线各类景观塔、 通信灯杆塔、 地面增高架及塔高大于20米(不含)各类简易塔等
H<20
20≤H<25
25≤H<30
30≤H<35
35≤H≤40
简易塔
塔高低于20米(含)市政路灯杆、 水泥杆、 H杆、 支撑杆、 拉线杆塔等
H≤20
楼面塔
一般楼面塔
楼面上建设增高架、 拉线桅杆、 楼面美化塔、 美化罩等各类楼面塔
-
楼面抱杆
附墙或配重抱杆等
-
注1: 天线挂高指天线支架或平台与塔身接触最高点到地面垂直高度; 对楼面(不含基站机房)上角钢塔、 单管塔、 三管塔等, 按成本相近标准定义为一般地面塔, 其挂高指天线支架或平台与塔身接触最高点到楼面垂直高度;
注2: 对多家电信企业同时提出相同挂高需求情形, 由双方隶属地市企业协商, 在多站址之间对挂高进行轮番分配;
注3: 美化体(外罩)由【 】企业提供定义为一般楼面塔, 电信企业提供美化体(外罩)定义为楼面抱杆;
注4: 对无法按产品定义套入以上产品目录非标准产品, 按成本相近标准进行匹配。
(2) 基础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塔类产品以3副天线(1套系统)使用空间为一个基础产品单元, 一个基础产品单元准载设备标准配置以下表所表示:
表2: 塔类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产品配置项
基础配置
一般地面塔
景观塔
其它产品
射频天线数量
3副
3副
3副
系统数量
1套
1套
1套
单天线长度
2米
2米
2米
抱杆数量
3个
3个
3个
RRU安装空间
3个
3个
3个(不上塔)
设备安装空间
铁塔+机房+配套: 设备架1架(可共享)
铁塔+一体化机柜+配套: 一体化机柜2柜(可共享)
铁塔+RRU拉远+配套: 一体化机柜1柜(可共享)
后备电力保障
提供主设备3小时、 传输设备10小时后备蓄电池保障。若因传输设备10小时后备时长发生额外投资, 由双方协商, 按塔类产品定价公式另行计收。
注1: 【 】企业提供产品塔型及配置, 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环境确定, 其中铁塔+RRU拉远+配套由 【 】企业提供RRU后备蓄电池及交直流模块, 对采取直流远供方法建设情形, 【 】企业可提供直流远供设备, 相关费用参考电力引入定价方法, 按双方事前确定建造成本逐项额外计取;
注2: 标准上电信企业一套基站设备, 包含基带、 射频、 控制等功效模块, 采取对应通信技术制式布署在一个连续频率Band上, 视为一套“系统”; 对采取同一套设备, 增加系统但不增加设备占用空间, 可视为一套“系统”;
注3: 标准上每幅天线及1个RRU迎风面积累计不超出0.8平方米, 重量累计不超出47千克, 单系统功率不超出1.5KW;
注4: 【 】企业依据机房类型提供标准传输架1架安装空间, 电信企业传输架规格标准上不超出600mm×600mm×2.2m; 设备架及一体化机柜由 【 】企业提供;
注5: 受电信企业委托, 【 】企业提供塔类产品时, 同时为电信企业协调或建设红线内公共局前井、 进站路由(楼面塔仅协调进站路由)。相关建设及协调费用参考传输产品定价、 或由 【 】企业协调电信企业与资源全部方直接结算、 或双方隶属企业协商确定结算方法;
注6: 后备电力保障超出标准配置, 按蓄电池额外保障产品价格(400元/小时/系统/年)计取, 其她超出标准配置情形, 由双方参考塔类产品定价公式, 根据成本加成法协商确定, 其中折旧年限、 成本加成率等参数与塔类定价公式中对应取值一致。
2. 产品定价
(1)定价公式
产品价格=基准价格×(1-共享折扣1⑦)+(场地费⑤+电力引入费⑥)×(1-共享折扣2⑦)
其中基准价格=[Σ(标准建造成本①/折旧年限②)×(1+折损率③))×(1+成本加成率④)].
说明:
① 标准建造成本: 包含铁塔(含增高架、 桅杆、 楼顶抱杆)、 机房(含一体化机柜, 条件许可时含必需围墙或围挡)、 配套(含交/直流配电箱、 组合开关电源、 3小时后备蓄电池、 空调、 动环监控、 防雷地网、 标准机架、 走线架、 馈线窗、 照明、 消防等)材料费、 施工费、 设计费、 监理费、 青苗赔偿费、 维护费等。 【 】企业委托设计单位按0.45KN/m2风压、 采取重置成本法确定各产品标准建造成本以下表所表示。
表3: 塔类产品标准建造成本
产品
大类
产品种类
挂高(m)
标准建造成本注
(万元)
铁塔+自有机房+配套
铁塔+租赁机房+配套
铁塔+一体化机柜+配套
铁塔+RRU拉远+配套
铁塔(无机房及配套)
地面塔
一般地面塔
H<30
27.2064
23.3564
21.3095
19.1371
15.8902
30≤H<35
29.6595
25.8095
23.7626
21.5902
18.3433
35≤H<40
32.9920
29.1420
27.0951
24.9226
21.6758
40≤H<45
36.8090
32.9590
30.9121
28.7396
25.4928
45≤H≤50
41.2877
37.4377
35.3908
33.2183
29.9715
景观塔
H<20
18.9308
15.0808
13.4414
12.0341
8.7872
20≤H<25
21.4657
17.6157
15.9764
14.5691
11.3222
25≤H<30
23.5495
19.6995
18.0601
16.6528
13.4060
30≤H<35
28.3960
24.5460
22.9067
21.4994
18.2525
35≤H≤40
31.0728
27.2228
25.5834
24.1761
20.9292
简易塔
H≤20
14.0700
10.2200
8.5806
7.1733
3.9264
楼面塔
一般楼面塔
-
14.0688
10.3688
8.7294
7.3221
4.0753
楼面抱杆
-
11.2042
7.5042
5.8648
4.4575
1.2107
注1: 铁塔+自有机房+配套中机房包含砖混机房、 彩钢板机房等各类机房(不含租赁机房), 其建造成本统一按上表取定;
注2: RRU拉远指电信企业BBU等主设备不放在 【 】企业机房情形;
注3: 对电信企业实际使用非以上标准配置塔类产品时, 可依据实际铁塔类型、 机房类型及其对应配套类型标准建造成本(详见附表1、 附表2), 根据塔类产品定价公式定价;
注4: 以上标准建造成本均为不含税价(本附件包含全部造价及成本均为不含税价, 下同)。
② 折旧年限: 取三家电信企业对应资产平均折旧年限后向上取整, 即: 铁塔折旧年限为【10】年, 地面塔自有机房折旧年限为【20】年, 楼面塔自有机房折旧年限为【6】年, 租赁机房及一体化机柜折旧年限为【6】年, 配套折旧年限为【6】年。
③ 折损率: 含搬迁、 大修、 损毁等, 按【2%】取值。
④ 成本加成率: 用于赔偿 【 】企业管理费、 人工成本等, 按【15%】取值。
⑤ 场地费: 按站址计费, 包含 【 】企业为电信企业提供产品服务时所发生场地租金、 一次性进场费及协调费、 土地征用费等。由 【 】企业与电信企业隶属企业协商, 按包干方法, 依据电信企业及 【 】企业各场景租赁协议中价格, 确定包干费用。
暂无法确定包干费用, 由双方企业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内依据实际发生逐项定价, 其中一次性进场费、 协调费、 土地征用费等, 根据铁塔折旧年限【10】年进行摊销。
⑥ 电力引入成本: 由双方协商, 按实际引电方案报电信审核, 电力引入成本应以 【 】企业引电单位实际审核费用为准进行结算。毛利加成率按【5%】取值, 用于赔偿【 】企业企业管理费、 人工成本等。电力引入费
电力引入费用=电力引入成本/折旧年限X(1+5%毛利加成率)
⑦ 共享折扣: 多家电信企业使用同一站址、 且相关设施发生共享使用时, 可享受共享折扣, 享受共享折扣范围包含塔类产品基准价格、 场地费和电力引入费, 享受共享折扣起始日为新进入共享方服务合约起始日。
表4: 共享折扣1取值(基准价格共享折扣):
一家独享
两家共享
三家共享
锚定租户
-
优惠25%
优惠35%
其它租户
-
优惠20%
优惠30%
表5: 共享折扣2取值(场地费、 电力引入费共享折扣):
一家独享
两家共享
三家共享
锚定租户
-
优惠45%
优惠55%
其它租户
优惠40%
优惠50%
注1: 锚定租户包含存量资源原拥有方和新建铁塔首个独家进入基础电信企业。其中新建铁塔首个独家进入电信企业指起租日早于后进入电信企业《需求订单确定表》签署日期电信企业。
注2: 因为增加共享方时基准价格中相关成本也对应增加, 考虑增加成本后, 基准价格实际折扣更低。
标准上对已经有机房站址, 后进入电信企业不得采取一体化柜建设模式。
多家电信企业使用同一站址, 但相关设施未共享使用(含部分电信企业采取RRU拉远方法建设塔下机房及配套), 仅共享使用部分享受共享折扣, 共享折扣价格基数按下表中标准建造成本及塔类产品定价公式确定。
表6: 部分共享时各类资产对应新建标准建造成本
类别
产品种类
挂高
铁塔
机房
配套
铁塔+自有机房+配套
一般地面塔
H<30
158,902
54,915
58,247
30≤H<35
183,433
54,915
58,247
35≤H<40
216,758
54,915
58,247
40≤H<45
254,928
54,915
58,247
45≤H≤50
299,715
54,915
58,247
灯杆景观塔
H<20
87,872
54,915
46,520
20≤H<25
113,222
54,915
46,520
25≤H<30
134,060
54,915
46,520
30≤H<35
182,525
54,915
46,520
35≤H≤40
209,292
54,915
46,520
简易灯杆塔
H≤20
39,264
54,915
46,520
一般楼面塔
-
40,753
53,415
46,520
楼面抱杆
-
12,107
53,415
46,520
铁塔+租赁机房+配套
一般地面塔
H<30
158,902
16,415
58,247
30≤H<35
183,433
16,415
58,247
35≤H<40
216,758
16,415
58,247
40≤H<45
254,928
16,415
58,247
45≤H≤50
299,715
16,415
58,247
灯杆景观塔
H<20
87,872
16,415
46,520
20≤H<25
113,222
16,415
46,520
25≤H<30
134,060
16,415
46,520
30≤H<35
182,525
16,415
46,520
35≤H≤40
209,292
16,415
46,520
简易灯杆塔
H≤20
39,264
16,415
46,520
一般楼面塔
-
40,753
16,415
46,520
楼面抱杆
-
12,107
16,415
46,520
铁塔+一体化机柜机房+配套
一般地面塔
H<30
158,902
5,915
48,278
30≤H<35
183,433
5,915
48,278
35≤H<40
216,758
5,915
48,278
40≤H<45
254,928
5,915
48,278
45≤H≤50
299,715
5,915
48,278
灯杆景观塔
H<20
87,872
5,915
40,627
20≤H<25
113,222
5,915
40,627
25≤H<30
134,060
5,915
40,627
30≤H<35
182,525
5,915
40,627
35≤H≤40
209,292
5,915
40,627
简易灯杆塔
H≤20
39,264
5,915
40,627
一般楼面塔
-
40,753
5,915
40,627
楼面抱杆
-
12,107
5,915
40,627
铁塔+RRU拉远+配套
一般地面塔
H<30
158,902
4,415
28,054
30≤H<35
183,433
4,415
28,054
35≤H<40
216,758
4,415
28,054
40≤H<45
254,928
4,415
28,054
45≤H≤50
299,715
4,415
28,054
灯杆景观塔
H<20
87,872
4,415
28,054
20≤H<25
113,222
4,415
28,054
25≤H<30
134,060
4,415
28,054
30≤H<35
182,525
4,415
28,054
35≤H≤40
209,292
4,415
28,054
简易灯杆塔
H≤20
39,264
4,415
28,054
一般楼面塔
-
40,753
4,415
28,054
楼面抱杆
-
12,107
4,415
28,054
铁塔(无机房配套)
一般地面塔
H<30
158,902
30≤H<35
183,433
35≤H<40
216,758
40≤H<45
254,928
45≤H≤50
299,715
灯杆景观塔
H<20
87,872
20≤H<25
113,222
25≤H<30
134,060
30≤H<35
182,525
35≤H≤40
209,292
简易灯杆塔
H≤20
39,264
一般楼面塔
-
40,753
楼面抱杆
-
12,107
注: 对电信企业采取RRU拉远方法建设、 BBU集中放置在 【 】企业机房, 第一组BBU+RRU按RRU对应铁塔及BBU对应机房+配套定价, 以后RRU端按其对应铁塔+RRU拉远+配套定价, BBU端若增加设备占用空间, 按RRU端基准价格10%计费, 相关设施发生共享依据实际共享情况享受共享折扣。
(1) 增加天线或系统计价规则
塔类产品以3副天线(1套系统)作为一个基础产品单元, 不足一个产品单元时按一个产品单元核实。
多于一个基础产品单元时:
(a) 对于一般地面塔, 天线数为6副(2套系统)及以下时仍按1个产品单元核实; 超出6幅(2套系统)时, 每超出3副天线(1套系统), 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30%】收费。
(b) 对于其她塔类产品, 每超出3副天线(1套系统), 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30%】收费。
(c) 对标准配置之外增加系统不增加天线情形, 每超出1套系统, 若增加设备占用空间, 则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10%】收费。
(2) 其它计费规则
(a) 对于景观塔, 假如基础电信企业选择RRU不安装在塔上, 则基准价格可优惠【2%】。
(b) 电信企业挂载微波及WLAN AP时, 1端微波按摄影应塔类产品0.3个产品单元计费; 3副WLAN天线按摄影应塔类产品0.1个产品单元计费, 并享受共享折扣。
(c) 新建铁塔环评费, 因为各地域差异较大, 没有纳入标准建造成本计价范围。 【 】企业可接收电信企业委托, 组织用户进行移动通信基站等建设项目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完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相关工作, 相关费用由电信企业隶属企业分摊, 并直接与 【 】企业环评单位进行结算或双方隶属企业协商确定结算方法。
(d) 对超出标准配置等特殊情形, 相关计费标准由双方隶属企业参考塔类产品定价公式, 依据实际增加成本支出, 根据成本加成法协商确定, 其中折旧年限、 成本加成率等参数与塔类产品定价公式中对应取值一致。
二、 服务产品
(一) 服务产品目录
假如电信企业提出需求, 【 】企业可依据电信企业需求, 为电信企业提供用电服务和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
表7: 服务产品目录
产品种类
产品定义
用电服务
为1个站点提供电力保障包干服务
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
为1套系统(标准上设备功率不超出1.5KW)提供标准配置额外蓄电池供电保障服务
注: 同一个站点内各电信企业购置蓄电池额外保障小时数应保持一致。用电服务计费起始日为电信企业设备启用日。标准上服务产品存量与新建计费、 结算模式一致。
(二) 定价方法
1. 用电服务
【 】企业企业提供电力保障包干服务, 双方企业应该在《基站配套设施租赁服务协议》中给予明确, 服务期限应不超出3年, 且在期限内不得更改服务方法和价格。
对于选择电力保障包干服务, 【 】企业依据双方约定包干电费, 确定电费总额, 电信企业按月进行支付; 对于站址开通时间不足月, 按实际开通天数计算。电力保障包干费用与塔类产品月服务费一并收取, 且 【 】企业应向电信企业出具增值税发票及甲方资产用电量分割单。
对于不选择电力保障包干服务, 【 】企业将电费清单及甲方资产用电量分割单提供给电信企业, 其中共享站址由电信企业根据各自设备标称功率或实际用电量(直流电表计数)百分比分摊该站址全部电费。电信企业根据电量向供电单位或业主缴纳电费, 并获取相关票据。对于不能获取发票情形, 由双方协商处理。
2. 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
1个标准蓄电池额外保障产品指为1套系统(标准上设备总功率不超出1.5KW)提供1个小时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 定价公式以下:
产品价格= ×(1+折损系数)×(1+成本加成率)
相关参数参考塔类产品定价公式中取值, 经测算取定为【400】元/年。
当设备功率超出1.5KW时, 由双方隶属企业参考以上公式, 协商确定需增加费用。
电信企业隶属企业可依据需求购置N个蓄电池额外保障产品(N为整数), 但同一个站点内各电信企业隶属地市企业购置蓄电池额外保障小时数应保持一致。
三、 调整机制
甲乙双方参考安徽铁塔行业正式公布相关服务价格, 经友好协商确定最终服务价格, 若安徽铁塔行业相关服务价格调整, 甲乙双方将同时调整服务价格, 并对已支付服务费在下一支付周期进行追溯。
铁塔折旧期()满后, 双方依据 【 】企业运行情况另行协商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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