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天然气购销协议
销售方:
购置方: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天然气购销协议
销售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置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 乙双方在天然气买卖中权利、 责任和义务, 保障双方正当权益,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协议法》和国家燃气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现就甲方向乙方供给销售天然气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 特签署本协议, 方便双方共同遵守实施。
一、 供气事宜
甲方采取管道供气方法向乙方CNG加气站(标准站)供给销售天然气, 乙方承诺加气站仅向出租车、 公交车及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车辆加气, 除此之外不做其它任何商业用途销售, 不然甲方有权停止供给并由乙方负担由此带来一切责任和后果。
二、 供气时间:
自9月 日起, 甲方开始向乙方供气。在以后供用气合作过程中,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 但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进行通知, 到时本协议自动作废, 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三、 供气价格及购气方法:
1、 经双方协商, 甲方向乙方供气价格为: 2.10元/Nm³。
2、 甲乙双方以后供气价格采取随行就市非固定模式运行, 如因市场原因或天然气调价等原因, 双方在相互了解基础上协商新供气价格, 并签署补充协议实施。如新供气价格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则双方确定好停止供气时间后按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办理。
3、 乙方采取IC卡预购气方法进行购气, 乙方单次购气量根据甲方售气系统设定气量进行购气(每次不超出10万方立方米)。
四、 结算方法
1、 乙方每次购气时, 实施现款结算。
2、 甲方双方约定每个月最终一天对乙方计量表具进行抄表交割, 甲方依据乙方每个月实际使用气量向乙方开具凤翔县国税局监管增值税发票。如乙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存在其它异议, 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3、 以后如遇价格调整, 甲乙双方对计量表具进行抄表交割。对于乙方已购但仍未使用气量, 由乙方补交差额气款。
五、 供气质量及加臭事宜
1、 供气质量: 气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要求二类天然气标准(以上游气源单位提供气质为准)。
2、 加臭事宜: 甲方向乙方供给天然气未进行加臭, 如需加臭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六、 交付点及供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1、 供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甲方自有产权天然气管道开口处最近PE球阀出口为双方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含PE球阀)之前全部供气设施产权归甲方全部, 由甲方负责安全, 维护和管理。产权分界点(不含PE球阀)以后全部供气设施产权归乙方全部并由乙方自行负责安全、 维护和管理(乙方站内调压计量撬上流量计及控制器由甲方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但流量计及控制器维修、 更换配件及流量计定时标定等事宜由乙方负责并负担相关费用)。为确保供气安全, 乙方前端供气球阀必需由甲方控制, 乙方不得私自开启或关闭阀门, 不然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担。
2、 供气交付点: 乙方加气站内双方贸易计量装置出口法兰为双方天然气交付点, 甲方将经过管道在交付点向乙方交付天然气。天然气全部权和风险随之转移至乙方。
3、 乙方在加气站内无偿给甲方提供一间办公室并提供必需办公设施, 作为甲方住站人员日常办公场所。
七、 计量、 计量装置及气量交接
1、 计量: 本协议约定天然气在交付点按体积(立方米)计量, 天然气流量计量按中国石油天然气现行计量标准实施。
2、 计量方法: 本协议约定进入乙方加气站计量方法采取一开一备双路计量方法, 每路流量计精度须为1.0级, 除此两路外不再设置旁通。
3、 计量装置: 本协议约定双方以乙方设置在乙方加气站内加装IC卡智能控制器(甲方指定厂家, 费用乙方负担)流量计为计量装置, 该流量计首检及定时标定工作由乙方负责, 并负担对应费用, 标定后向甲方提交陕西省计量测试所标定证书(或标定汇报)复印件。正式通气后如任何一方对计量装置存疑议, 可向另一方提出标定, 在标定后如符合国家计量相关标准, 则标定费用由提出标定一方支付, 反之则由另一方负担标定费用。
4、 两路计量装置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铅封, 维修或标定时双方共同派员参与, 在计量装置标定时间或出现故障时, 甲方将停止该路供气。维修或标定结束后, 必需由双方进行铅封后方能恢复该路供气。
5、 IC卡智能控制计量表由IC卡预收费控制器和流量计两部分组成, 当IC卡智能控制器统计数据与乙方实际使用气量数据不一致时, 以流量计机械读数统计数据作为供用气计量最终止算依据。
八、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负担赔偿责任。
2、 任何一方如未能按协议约定内容推行本身负担义务, 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违约一方应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九、 免责条款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失不负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是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 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推行本协议义务任何事件或情况, 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包含但不限于洪水、 台风、 地震、 雷电等自然灾难以及战争等。
2、 在双方计划检修期间(检修时间必需提前5天通知对方)协议不能正常推行, 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3、 因为第三方人为破坏造成管网、 设施抢险期间不能正常供气, 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4、 因为甲方上游原因(如上游减、 停产和设备检修等)或甲方因特殊原因(如甲方为确保居民用气、 调峰需要等多种原因)开启应急预案期间不能正常供气, 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5、 乙方因被国家政策改变责令关闭停业时, 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6、 乙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 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7、 政府多种管制或政策限制造成不能正常供气, 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十、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 应立刻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可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安全事项
1、 乙方应对其自有产权供气设施根据国家相关法规、 规范、 标准组织设计、 施工、 验收等步骤, 必需严格根据国家相关CNG加气站规范、 标准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管理工作, 严禁违章违规操作, 以免发生各类事故。
2、 甲方对乙方因本身原因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不负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二、 其她约定
1、 本协议属商业秘密, 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在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期满后五年内, 将本协议条款和信息全部或部分透漏给第三方。
2、 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 无权转让其在本协议中所拥有任何权利和负担任何义务。
3、 本协议适适用于中国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协议实施过程中如遇以上改变, 能够对本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4、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署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5、 在本协议实施前, 甲乙双方须对前期账务进行查对, 查对无误后甲方方可供气。
6、 本协议自签署生效之日起, 甲乙双方之前签署全部协议、 协议全部作废。
7、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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