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租赁协议(承租)
协议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并共同遵守实施。
第一条 租赁物业基础情况
1、 本合约所指租赁房屋是座落在 单位, 上述房屋正当全部权人是出 租方。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以正当产权证实文件为准)。
2、 租赁该房屋用途为 。
3、 该房屋室内装修标准及关键设备设施为: 。
第二条 租期及租金
1、 经租赁双方协议, 出租方同意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承租方使用, 租赁期为 ,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到期未能重新签署新租赁合约, 承
租方应将租用房屋完好无条件地交回出租方。
2、 双方共同约定租赁期内租金为每个月 币 元正(¥ ), 于 承租方在签署本合约时, 须交房租按金为 币 元正(¥ ), 以及首个月租金为 币 元正(¥ ), 合 共 币 元正
(¥ ), 在租赁期内确保金不能作租金及管理费抵偿。协议期满后, 承租方 在推行租赁协议全部义务及缴清因使用该物业而产生费用后, 出租方 日内将按金
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出租方每个月收到租金应开出有效发票。 3、 租金和管理费支付方法: □支票 □现金。支付地点: 。
4、 租金和管理费支付期限: 承租方应在每个月从起租日开始计算 天内向出租方全额付 清当月租金; 管理费支付标准立刻间则按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实施。
第三条 租赁房屋装修及维护
1、 自出租方交付该房屋之日起, 承租方如因需要, 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原 则下, 可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承租方装修方案必需在开始装修前送出租方审批并立案 。 出租方须在 个工作日内对承租方装修方案给予批复。以后由承租方将该装修方
案报物业企业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审批经过后承租方才能开始施工。
2、 双方对该房屋维修范围及费用负担分别为: 在租赁期间, 房屋通常性修缮, 除房屋 整体结构及房屋内部管道质量外均由承租方负责。
第四条 出租方责任
1、 对承租方提交房屋装修方案给予批复。
2、 租赁期间, 出租方有权依据国家法律要求将租赁房屋之全部权转让给第三方, 承租方无 权干涉, 但出租方应提前不少于六十天通知承租方, 承租方在相同条件下享受优先购置 权。假如租赁房屋产权转让给第三方, 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约出租方, 享受原出租 方权利, 负担原出租方义务, 本合约对承租方仍然有效。
3、 出租方应确保房屋权属清楚, 主体结构完整, 出租房屋己取得共有些人同意, 该房屋没有 权属纠纷, 所提供隶属设备与《附件 》所列项目相符: 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 相关按揭、 抵押债务、 税项及租金等, 甲方均在交付房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 项, 由甲方负担全部责任, 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由甲方负责赔偿。
4、 按时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协议约定之房屋。每迟交一日, 需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 %
违约金。
5、 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费用, 乙方有权拒付。
6、 租赁期间, 房屋和土地产权税由出租方依法交纳。假如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征收本协议 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相关费用, 应由出租方负担。
7、 在租赁期内, 出租方应确保出租房屋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维修责任除双方 在本协议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 均由出租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妥除外)。
第五条 承租方责任
1、 承租方不得以上述房屋使用权作为本身之经营提供任何担保。
2、 租用期间公共和私用水费、 电费、 电话费、 有线电视费、 煤气费、 大厦管理费用, 按 供给单位之收费单, 由承租方支付, 承租方必需服从物业企业治安管理和业主住户公 约。
3、 承租方在迁出上述房屋时, 必需把在租期内自置之全部家私搬走。
4、 承租方若要改变房屋间隔, 须取得物业管理处同意及经出租方同意, 并在迁出时按出租 方要求把房屋恢复原样。在迁出时,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进行入墙装修不予拆除, 以 维持该房屋原有整齐, 但出租方应给予承租方合适赔偿。如出租方同意, 承租方可拆除 。
5、 承租方应在每个月从起租日开始计算 天内向出租方全额付清当月租金。假如承租
方在本合约所要求交纳租金期限内未交付或未交清租金, 除继续有义务交纳该租金 外, 还应向出租方交纳滞纳金, 每日滞纳金是每个月租金数额万分之 。承租方有义
务立刻向出租方缴交应付清一切款项。
7、 承租方收到出租方交来该物业之全部房门、 信箱锁匙共 条, 承租方退出时必需全 部交回出租方, 如有损失必需照样配妥。
8、 承租方租用房屋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租她人使用。承租方应确保租用之房屋不受损坏, 如房屋在使用期间, 因为承租方使用不妥而造成损失, 由承租方负担一切责任, 并赔 偿出租方所以遭受损失。
第六条 协议解除条件
1、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 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约, 收回所出租之房屋:
(1) 承租方利用租用房屋进行抵触社会法律之非法活动, 触犯国家法律、 法规;
(2) 承租方拖欠租金超出 天, 经出租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交纳;
(3) 承租方单方终止本合约。 2、 如出租方有下列情况发生, 承租方有权终止本合约。
(1) 私自变更租金。
(2) 房屋权属出现纠纷。
(3) 房屋主体结构损坏, 不能再用于经营或居住。
(4) 迟交房屋超出 天。
第七条 其她约定
1、 甲、 乙双方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本协议时, 未经出租方同意, 承租方不得拆除该房 屋已经有土建装修; 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拆除, 则承租方必需无条件拆除。
2、 合约期满, 该房屋出租方如继续出租, 承租方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但承租方须 提前 个月与出租方协商。
3、 租赁期内该房屋所发生一切与承租方相关法律行为(包含但不限于经济、 法律纠纷 等)由承租方自行负担。
4、 租赁期内, 双方不得提前退租。如承租方提前退租, 出租方有权没收其 个月按金。
如出租方提前收回物业, 需赔偿双倍按金予承租方。合约期满, 承租方应按期迁出, 承 租方逾期不迁出, 出租方有权经过诉讼, 直接向法院申请实施收回物业。
5、 如按相关法律、 法规或地方行政规章要求需将本协议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或双方同意办
理登记立案手续, 则由 负责办理, 由此产生税费由 负担。
第八条 协议争议处理
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双方 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 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文本及生效条件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 份, 双方各执 份, 效力相等。
出租方: 承租方: 中仁建设集团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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