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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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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上诉状   篇一: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 性别: , 年月出生, 籍贯: ,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络电话:   被告: , , 年 月出生, 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络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租赁协议, 被告将承租房产交还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 年 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拖欠租金;   3、 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确保金 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元。)   4、 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 原被告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全部位于C小区 房屋,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 ), 租赁期共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元, 年租金总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确保金元。协议约定, 租赁期间,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 转借, 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 (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该由乙方交纳各类费用; (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 被告却一再违反协议约定, 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 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 经   原告追讨后补交上。 年 月, 又拖欠两个月租金, 原告数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多种借口拒之门外, 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据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第4款之约定, 行使单方解约权, 通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 拒不搬出。时至今日, 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 租金自 年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总而言之, 被告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正当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第4款要求和《中国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要求, 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 日   附:   《中国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根据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出租人能够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该根据约定时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要求仍不能确定, 租赁期间不满一年, 应该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一年以上, 应该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剩下期间不满一年, 应该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 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 出租人能够解除协议。   篇二: 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上诉状(律师推荐)   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上诉状   王荣洲律师   包含当事人隐私, 人名等均采取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百货有限责任企业, 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 电话138 5×× 5××0。   法定代表人文××, 系该企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文化发展有限企业, 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 系该企业经理, 电话139 0××0 0××2。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协议纠纷一案, 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XX)泉民初字第1××9号判决, 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累计人民币40000元;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 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依据被上诉人在XX年8月5日向上诉人发出回函来看, 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关系是否存续认识尚存在较大争议。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协议到期以后, 被上诉人继续占有租赁房屋, 双方形成不定时租赁协议, 以后不定时租赁协议也给予解除了。被上诉人在其XX年8月5日回函中就已经明确表明其无能力再签协议。这时双方租赁关系就已经终止了,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并无争议。所以一审判决系认定错误。   二、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行为与上诉人主张损失之间不存在肯定因果关系, 要求被上诉人负担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租赁协议终止以后, 上诉人完全有权利将其房屋租赁她人, 这是上诉人正当民事权利, 其行使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之间租赁关系终止以后, 没有立刻腾房, 其行为已经组成了侵权。就应该为其侵权行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因被上诉人没有立刻腾房侵权行为, 造成上诉人向案外人赔偿了违约金。上诉人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负担。   综上, 被上诉人到期没有腾房侵权行为与上诉人向案外人负担违约金从而向被上诉人主张损失之间存在肯定因果关系。所以一审判决系认定错误。   总而言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给予改判, 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徐州市××百货有限责任企业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篇三: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企业, 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朱经德, 企业总经理。   被告: 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企业,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一层、 二层。   法定代表人: 卫兵强, 企业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署《厂房租赁协议》;   二、 判令被告立刻腾退租赁房屋;   三、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第一年租金元、 第二年租金元, 暂计至XX年7月15日, 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 利息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 第二年租金利息元, 暂计至XX年7月15日, 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   四、 判令被告支付拖延支付租金违约金元(每日按未付租金千分之二计算, 暂计至XX年7月15日, 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推行之日);   五、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日,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厂房租赁协议》, 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从XX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 “年租金为元, 第三年起租金递增10%, 第五年后每两年依据市场改变调整租金, 租金增减幅度在10%以内、 协商处理”; “租金为一年一付, 且先付后用。首期支付为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一次   性付清, 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 “被告逾期支付租金, 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 经原告数次催收无果, 而且时间已超出30天, 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协议签署后, 被告未能依约推行义务, 经原告方数次催讨, 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 即第一年租金还有元未支付, 第二年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拖欠租金事宜, 原告已分别在XX年4月10日、 5月31日和6月27日书面发出了催讨函和律师函, 但均催讨无果。   总而言之, 原告认为, 双方签署厂房租赁协议正当有效, 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房屋, 被告理应依约立刻向原告支付租金。不过, 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 致使原告协议目无法实现, 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正当权益。原告为了维护本身正当权益, 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四: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被告: ***, 男, 1986年8月1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 住所地: *****。   案由: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赁房屋;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   (计算方法: 从XX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 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日租金5元/平方米, 按协议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 145天*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水电费累计元;   4、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 约定原告将**路478号共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被告, 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 租期从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在协议立即到期前XX年10月22日, 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 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 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XX年12月26日, 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 要求被告于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以后, 原告又于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立刻搬出租赁房屋, 但被告均拒绝给予配合。   依租赁协议第十条第二项约定, 租赁期满, 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 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违约金, 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电费元, 应一并支付。   原告认为, 被告逾期拒绝搬迁行为已组成违约, 故诉至贵院, 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XX年5月26日   篇五: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起诉状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135*********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 ***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130**********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 租赁协议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累计32200元;   二、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元;   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 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年9月7日签署《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 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房出租给原告, 协议约定房屋租赁期自XX年9月8日至XX年9月7日, 累计36个月。租金为每个月5000元, 支付时间分别为XX年9月7日、 29月7日、 XX年9月7日; 付款方法为“一年一付, 付十二押一”。   XX年9月7日, 原告向被告交付XX年9月8日至XX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 并开始装修、 营业, 装修共花费元。XX年12月, 在原告忙于其她业务期间, 被告私自解除协议, 将房屋租给她人, 致使原告原定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数次要求被告继续推行租赁协议, 但对方拒不继续推行, 对原告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协议事实清楚、 有效, 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正当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4月 日   附: 本诉状副本2份   篇六: 最新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民事起诉状   最新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王××, 男, 住×市×区×街×号, 电话: ×   被告: 张××, 男, 住×市×区×街×号, 电话: ×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2月, 共6个月)。   2、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XX元。   3、 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确保金3XX元。   4、 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1月29日,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 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从XX年2月5日至XX年2月5日, 月租金16000元, 每个月5日前交付当月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XX元作为确保金, 若被告拖延交租超出5天, 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没收确保金。协议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 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XX元。协议签署后, 原告体谅被告困难, 曾数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 不过被告从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累计元。原告向被告数次催交租金未果后, 为了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 不过, 被告至今仍然没有支付拖欠租金。   总而言之, 原告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协议是正当有效, 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协议要求房屋, 被告理应依约立刻支付租金给原告。不过, 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因为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 致使原告协议目无法实现。被告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正当权益。为了维护原告正当权益, 原告只好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6月25日   篇七: 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企业与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企业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深圳市汤锅王实业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王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陆荣昌。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 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XX)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 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房屋租赁协议纠纷, 属不动产纠纷。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要求,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租赁物业位于原审法院辖区,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要求, 裁定以下: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 陆 山   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欣   文章起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八: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上诉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上诉   上诉人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红丽园企业)为与上诉人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XX)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止。   经审理查明: 1998年5月29日, 甘肃诚信电力工贸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诚信工贸企业)与红丽园企业签署《房屋租赁意向协议书》, 约定在讼争房屋土建工程完工后, 将房屋交付红丽园企业使用, 在签署协议之日起5日内, 红丽园企业需向诚信工贸企业交付履约确保金10万元。红丽园企业于1998年6月8日向诚信企业交付房屋租赁确保金10万元。1998年7月, 诚信企业在土建工程完工后将讼争房屋交付红丽园企业, 随即红丽园企业开始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 并于1998年12月25日以“千禧龙海鲜美食世界”(以下简称千禧龙酒店)名义开张试营业。1999年3月10日千禧龙酒店装修工程完工。1999年4月12日, 诚信企业与红丽园企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约定: 承租房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北路西侧甘肃送变电工程企业(以下简称送变电企业)住宅楼南端一、 二层。承租房屋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承租房屋为新建框架式结构, 水、 电、 暖设施齐全。租赁期限为1999年4月12日至XX年4月11日, 租赁期限5年。第一个租赁年度每个月租赁费用为元。租金按每平方米元计算, 第一个租赁年度租赁费用为元, 5年租赁期总金额为元。租金按租赁季度交纳。租金交纳采取先交费, 后使用标准, 即在每个租赁季度初5日内交纳本季度租赁费。从第二季度起, 租赁费用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逐年递增5%.租赁期间水、 电、 暖费用另计。租赁期间发生质量问题, 红丽园企业应立刻向诚信企业书面提出修缮要求, 诚信企业负责维修, 费用由诚信企业负担。在红丽园企业提出书面维修意见后, 没有立刻对房屋进   行维修, 给红丽园企业造成损失, 诚信企业应对红丽园企业给予一定赔偿。红丽园企业对所租凭房屋及设施有日常维护和维修责任。房屋发生不可预见严重损坏, 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间如红丽园企业逾期拖欠房租, 除交纳拖欠房租外, 每逾期一天, 还应向诚信企业交纳拖欠房租每日5‰滞纳金。水、 电、 暖供给费用由红丽园企业负担。红丽园企业于每个月5日前向诚信企业缴纳上月所发生水电费用。采暖费在每个来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向诚信企业全额缴纳。红丽园企业如拖欠, 每延期一天, 按本期应交费用总额5%向诚信企业支付违约金。红丽园企业如拖欠水、 电、 暖费用达30天时, 诚信企业能够从红丽园企业确保金中扣除拖欠费用。如红丽园企业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时, 除交纳拖欠房租及违约金外, 诚信企业可解除协议, 收回房屋。租赁期间, 双方如提前终止协议, 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 取得对方同意后, 应同时向对方支付剩下租赁期间内租金20%作为赔偿。1999年4月16日, 红丽园企业交纳一个月房租元。同年5月18日, 千禧龙酒店开业。1999年5月26日, 千禧龙酒店致函诚信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送变电企业称: 千禧龙酒店大门前地基变形造成四次更换对应玻璃门, 霓虹灯管损坏, 室内装饰数次漏水给酒店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直接影响协议不能正常推行。8月24日, 千禧龙酒店再次致函送变电企业称: 千禧龙酒店开业至今, 花费几十万元门头因数次漏水, 现已严重裂缝, 霓虹灯不能使用, 使千禧龙酒店处于一片黑暗之中。千禧龙酒店内部, 库房屋顶三分之一面积坍塌, 数次因包房屋顶漏水, 形成大面积污渍, 包房至今漏水, 请求立刻给予处理。8月26日, 再次致函诚信企业称, 因为对承租房屋质量问题至今得不四处理, 故请求终止租赁关系, 诚信企业赔偿因租赁房屋质量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99年9月23日、 10月7日, 诚信企业复函称: 出租房屋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千禧龙酒店门头霓虹灯管损坏, 门面黑暗与本企业无关。截止到1999年9月, 千禧龙酒店已拖欠房租元, 已组成严重违约, 应负担对应违约责任。以后, 双方又为承租房屋质量、 物业管理等事宜相互发函协商。1999年9月10日, 诚信企业提出《相关千禧龙海鲜美食世界装修维修计   划协议》, 称: 因为出租房屋三楼部分房间防水层及三楼落雨棚、 排水管在建楼时处理不好渗漏水, 使一楼、 二楼部分房屋屋顶坍塌, 为立刻处理屋顶渗漏水问题, 提出价值为9480元维修方案。千禧龙酒店未在协议上签字, 协议未生效。   红丽园企业向一审法院起诉, 请求确定双方于1999年4月12日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诚信企业返还投资款500万元并赔偿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 诉讼费由诚信企业负担。1999年11月25日, 诚信企业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红丽园企业交纳房租元、 拖欠水电费元、 滞纳金元, 由红丽园企业负担诉讼费。XX年5月15日, 红丽园企业变更诉讼请求为: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诚信企业负担因房屋质量和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造成红丽园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XX年10月11日, 红丽园企业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 诚信企业赔偿装修损失1883920元、 更换玻璃门费用3600元、 千禧龙酒店固定资产损失元、 酒店职员工资支出元、 贷款利息1299500元、 经营利润损失18XX0元, 诚信企业返还履约确保金10万元。   XX年8月29日, 一审法院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对讼争房屋装修进行评定。XX年9月11日, 评定单位出具造价判定结论为按三类乙级取费装修工程造价为1447310元, 按四类工程取费造价为1434269元。作出该结论后, 红丽园企业提出异议, 造价评定单位于XX年9月30日重新作出评定结论为1883920元, 有争议项目价值为343698元。XX年10月15日, 再次作出《漏计铝塑料板材料差价补充函》将工程造价调增金额为65650元。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装修价值为1847126元。千禧龙酒店大面积渗漏水发生在1999年10月14日第二个采暖期暖气试压时, 千禧龙酒店二楼“饮露”包厢顶部渗水并流至一、 二层地面, 造成大面积装修被浸泡。经检验发觉是因为“饮露”包厢顶部暖气阀门未关且装修时未留出预检口造成。XX年10月10日, 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接收一审法院委托对讼争房屋一、   二层渗漏水、 一层地面起鼓等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判定。结论为: 1、 该建筑渗漏水关键原因为排水管道穿过楼板预留孔与管道间隙未按规范施工和楼板裂缝所致。该房屋渗漏水关键原因是土建、 安装不按规范施工造成。2、 大门外地坪起鼓与厨房地坪起鼓是因为地坪受硫酸盐腐蚀膨胀所致。3、 该商贸城北段Ⅱ区A段一、 二层梁、 板、 柱仅有%构件强度达成设计要求, 且强度值离散较大, 最小值为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提议建设单位对该楼进行整体可靠性判定。   讼争房屋属送变电企业住宅楼组成部分。1994年9月29日兰州市城镇建设委员会发文决定扩建甘肃省兰州市武威北路。1997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政府发文称: 依据市政府、 市建委、 市计划局文件精神, 扩路工程系政府行为, 武威路商住楼建设许可证能够免办, 相关拨地手续、 售房手续正在办理中。1999年12月10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相关划拨搬迁楼建设用地通知》明确讼争房屋占地性质为划拨, 作为城市道路改造, 修建搬迁楼建设用地, 需补办土地登记手续。XX年3月16日, 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设局致函送变电企业称: “讼争房屋属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福工程。该工程项目系政府行为(属指令性计划), 相关手续能够免办或以后补办, 现产权证手续正在补办中(拨地事宜已办完成)。你单位(送变电企业)拥有商住楼产权是无争议, 手续之所以滞后, 是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需要各个部门审核。”1996年12月10日对讼争房屋框架结构验收合格。1998年5月1日, 送变电企业与诚信企业签署《房屋管理委托协议书》, 讼争房屋产权人送变电企业授权诚信企业管理讼争房产, 可采取联营、 租赁、 自营等方法经营讼争房地产, 以保障资产保值、 增值。工程于1998年9月1日完工。1999年2月2日, 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书证证实讼争工程经该站1998年检验定为合格工程, XX年11月10日诚信企业取得《工程质量等级认证书》, 但有权机关未向讼争工程核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1999年6月9日, 诚信企业取得《房屋租赁证》。XX年5月23日, 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局消防局向千禧龙酒店出具《消防安全检验意见书》,   认为千禧龙酒店已含有消防安全条件, 同意使用一年。XX年7月25日, 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局向讼争房屋施工单位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设局发函指出: 该楼房一、 二层商场装修时未经审核、 验收私自使用, 违反《消防法》, 影响该楼整体消防验收。XX年2月15日, 送变电企业取得讼争房屋产权证。   另查明: 1999年4月15日, 诚信工贸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年6月5日, 诚信工贸企业经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为诚信企业。1999年5月14日, 红丽园企业注册了非法人经营实体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企业千禧龙海鲜美食城。红丽园企业拖欠诚信企业房屋租金, 100天装修期为元, 从试营业至XX年10月11日为元, 拖欠水、 电、 暖费用至XX年10月9日为元。依据物价部门相关要求, 酒店每日营业额为元。依据物价部门相关要求, 酒店每日营业利润元。   XX年5月29日, 一审法院作出(1999)甘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红丽园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6日作出(XX)民终字第77号民事裁定: 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认为, 诚信企业与红丽园企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 法规要求, 应认定协议有效。鉴于协议已无法推行, 应依法解除。诚信企业作为出租方虽立刻交付了房屋, 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渗漏水关键原因是承建单位在土建、 安装中不规范施工造成, 影响承租人使用, 对此诚信企业应负担关键责任。红丽园企业作为承租人未依约按时交纳房租组成违约, 在装修时未关闭暖气阀门, 也没有预留检修口, 造成暖气跑水致使大面积装修被浸泡, 也应负担一定责任。红丽园企业对房屋进行装修, 作为房屋添附物已与房屋形成整体, 拆除将影响使用价值, 故随房屋一并由诚信企业接收。房屋装修价值, 扣除折旧后由诚信企业给予红丽园企业合理赔偿。因为房屋质量问   篇九: 黄绿彪与梁玉柱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中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黄绿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梁玉柱(LIANGYUZHU)。   上诉人黄绿彪因与被上诉人梁玉柱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 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XX)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裁定, 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 本院认为, 本案系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要求: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要求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定、 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发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协议纠纷, 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 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上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要求, 裁定以下: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 新   代理审判员 夏 静   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欣   文章起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十: 徐士祥与孙青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日民一终字第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孙青, 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徐士祥, 男。 委托代理人: 王淑强, 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孙青因与被上诉人徐士祥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 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XX)莲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上诉人孙青经本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要求, 裁定以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青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实施。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由上诉人孙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代理审判员 张 琳   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   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娜   文章起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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