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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协议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经济协议管理, 规范对外经济行为, 维护单位正当权益,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结合单位实际, 制订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经济协议, 是指我单位为实现一定经济目, 与企业企业、 经济组织、 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等民事主体签订协议。包含买卖协议、 服务协议、 建设协议、 借款协议、 租赁协议、 保险合相同经济协议, 但不包含人事劳动协议。
第三条 协议签署、 推行、 变更、 解除及纠纷处理, 必需遵守《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落实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 对价有偿标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协议进行违法活动,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单位作为付款方协议, 应遵照“先有预算, 后签协议”程序, 承接部门在协议签署前应推行相关支出预算审批手续。
第六条 经济协议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签署。包含我院重大经济事项协议, 应经过单位党委会或办公会集体决议。
第七条 承接部门是经济协议签订、 推行、 变更或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牵头部门, 负担协议事务全过程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协议签订
第八条 单位与外界经济活动, 协议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 标准上必需签署经济协议。
第九条 签订协议前, 承接部门必需了解、 掌握对方经营资格、 资质等情况, 不得与无经营资格和资质单位签订经济协议。
第十条 协议内容应完整, 协议基础要素应齐全。协议要素应该包含标、 数量、 质量、 价格或酬劳、 履约期限、 地点和方法、 违约责任及处理争议方法等条款。
第十一条 协议及所附资料应该语言规范、 字迹(符号)清楚、 条款明确、 表示严谨、 无歧义。
第十二条 国家要求采取标准协议文本则必需采取标准文本。除主协议之外, 与主协议相关文书、 书信、 图表等均为协议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协议金额1万元以下简易协议, 由承接部门负责审定。协议金额大于1万元协议应实施步骤审批制度。首先, 承接部门对确定协议文本进行初审, 并填写“对外签署协议(协议)审核表”, 交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联合会签; 对于包含专业知识协议应提交相关领域教授审核, 对于关键经济协议应提交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审签; 最终经xx领导审签后, 该协议方可签署。
第十四条 协议文本审定完成后, 承接部门持协议文本及“对外签署协议(协议)审核表”, 到院办公室盖章。
第十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协议, 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 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 信函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单份协议文本为多页(2页及2页以上), 应标注页码, 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协议盖章生效后, 由院办公室按规范编码规则对协议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八条 协议文本原件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归档。
第三章 协议推行
第十九条 协议依法签订后, 即含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应该实际、 全方面地推行协议内容。协议承接部门应指定专员具体负责协议推行。
第二十条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依据情况改变, 承接部门应该对对方当事人推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觉问题, 承接部门要立刻处理, 必需时应实地调查协议标情况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
第二十一条 承接部门在协议推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时, 应立刻向院领导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维护我方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 接收标必需经过严格验收或检验程序。对不符合协议约定标, 应在法定时限内立刻向对方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承接部门应将协议副本或复印件立刻送交院财务处立案, 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依据协议及收付款凭据推行收付款工作。对正当有效协议, 财务处应根据协议约定时限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对含有下列情形业务, 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1.应该签订书面协议而未签订书面协议;
2.未经正当授权或超权限签署协议;
3.收款单位与协议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
4.其她不符合财务要求事项。
第二十六条 收款单位名称变更应出具证实材料。实际付款单位与协议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 财务处应该督促对方当事人提供代付款证实。
第二十七条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协议对方所开具发票或收据必需先由具体经办人员、 部门责任人审核签字, 根据财务开支审批步骤签字完成后, 再转交院财务处审核付款。
第二十八条 协议推行过程中承接部门应指定专员妥善管理协议资料, 对工程协议相关技术资料、 图表等关键原始资料建立出借、 领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凡与协议相关来往文书、 电传、 信函、 电话统计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第四章 协议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 承接部门发觉对方当事人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协议时, 应该催告对方当事人立刻推行或采取有效补救方法, 搜集、 保留相关催告证据和对方不履约证据。
第三十一条 承接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时, 必需在2日内向院领导汇报, 必需时应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二条 我方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她原因无法推行协议时, 应该立刻搜集相关证据, 并立刻通知对方当事人, 同时主动采取补救方法, 降低影响或降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我方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协议, 应该立刻通知对方当事人, 说明变更或解除协议原因, 立刻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协议必需出具书面协议, 严禁口头约定。
第三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文本, 依据协议签订步骤经承接部门、 相关部门审核, 报领导审批。必需时, 应交单位法律顾问审核。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文本, 作为原协议组成部分, 与原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章 协议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议发生纠纷后, 应该依法采取必需方法, 主动搜集、 整理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 协议发生纠纷后, 协议承接部门、 人员应立刻汇报相关领导。必需时应通知法律顾问咨询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协议纠纷发生后, 能够经过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等方法处理。
第四十条 在处理协议纠纷过程中, 预期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者其她原因使判决不能实施或者难以实施案件, 应该立刻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十一条 为处理协议纠纷所采取各项方法, 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第四十二条 协议纠纷需要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或诉讼活动, 应委托有资质代理人帮助纠纷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济协议包含商业秘密, 相关人员应保守秘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协议条款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发觉对方当事人利用协议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 应该立刻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五条 凡因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签署协议、 有意或过失审查不严、 未按要求处理协议事宜造成我院重大损失, 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行政与经济责任。触犯法律,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应按年度将推行完成协议及相关资料(包含与协议相关文书、 图表、 传真件以及协议审核表等)整理后, 交 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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