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宝龙城市广场商铺
租 赁 合 同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宝龙城市广场商铺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注册(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鉴于:
1、 甲方投资建造了 宝龙城市广场(以下简称“该广场”或“广场”), 为本协议租赁标物唯一正当全部权人。
2、 如乙方为企业, 则乙方系正当设置企业, 并取得工商等政府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等正当经营手续, 其经营范围具体详见乙方营业执照(本协议附件三)。如乙方为自然人, 则乙方确保其含有签署推行本协议及从事本协议所述经营事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如乙方经营中国及(或)国际著名、 驰名品牌商品或者提供中国及(或)国际著名、 驰名品牌项下服务, 乙方确保为该品牌全部权人, 或已取得该品牌权利人充足授权, 并将相关授权文件提供给甲方。
4、 甲方愿意出租、 乙方愿意承租该广场内部分商铺, 并期望经过双方相互配合、 相互帮助, 达成发明更多商机、 扩大经营业绩、 使双方得到互惠互利目。
5、 乙方承诺其本身、 股东或管理人员都有良好财务资信和商业信誉, 并完全遵守本协议约定。
鉴此, 经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乙方承租该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之租赁事宜, 签署本租赁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租赁总则
第一条 租赁标
1.1 甲方将其位于中国 山东 省 青岛 市 九水 路 227 号 宝龙城市广场 MALL 区(期) / 号楼第 四 层编号为 商铺(共 间, 以下简称“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租赁场所平面图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1.2 乙方承租租赁场所面积按以下 项依图暂计为 平方米。
A. 按建筑面积计
B.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租赁场所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数据为准。如在签署本协议时还未取得租赁场所产权证, 则甲乙双方均同意租赁场所以当地政府测绘部门实际测量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1.3 本协议约定与面积相关全部费用均按上述第1.2条确定面积(简称“计租面积”)计算支付。在租赁场所实测计租面积确定前,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1.2条约定暂计面积计算相关费用。自租赁场所实测计租面积确定之日起, 乙方应根据实测计租面积支付租金、 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她与面积相关费用; 如实测计租面积少于上述暂计面积, 且乙方以前存在多缴纳费用情况, 则该部分多缴纳费用直接结转为乙方后续应支付对应费用一部分; 如实测计租面积多于上述暂计面积, 且乙方以前存在少缴纳费用情况, 则自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 乙方应将该部分少缴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
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广场管理
2.1 乙方承诺承租租赁场所仅作为经营铺位 , 品牌 , 业态 之用途, 并遵守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要求。如乙方违反此条款, 经甲方书面催告后, 乙方仍未整改, 甲方有权立刻严禁乙方超出该范围活动, 并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且要求乙方根据违约行为发生时当年度月租金2倍支付违约金。
2.2 该广场由 青岛李沧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 企业(简称“经营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物业管理及广场经营秩序管理。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拥有对广场公共部分之管理、 布局、 安排、 使用、 装饰、 收益等一切权利。
2.3 双方同意, 该广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营业时间为每日早上 9 : 00 至晚上 21 : 00 (以下简称“统一营业时间”), 且经营管理企业有权依据实际需要在提前通知乙方后调整该统一营业时间。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 8 个租赁年度, 租赁起始日按以下 C 项开始计算:
A. 自本协议第3.5 条约定最迟开业日或乙方租赁场所实际开业日(二者以较早发生之日为准)开始计算。
B. 自租赁场所实际交付之日开始计算。
C. 自乙方租赁场所实际开业日开始计算。
本协议所称“租赁年度”, 均系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 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租赁月度”是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 每满一个月为一个租赁月度; “租赁季度”是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 每满三个月为一个租赁季度。
3.2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场所交付日为 年 9 月 20 日(简称“约定交付日”)。乙方同意, 甲方可依据实际工程情况对约定交付日作提前或延后调整。交付时, 租赁场所应达成交付条件为以下第 B 项:
A、 达成本协议附件2所述交付条件
B、 根据交付时租赁场所现实状况交付
3.3 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书面交付通知要求约定交付日之前自行前往广场与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定书》(样本详见本协议附件5)。乙方应在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定书》之日(简称“实际交付日”)后5日内进场装修。
3.3.1 约定交付日到来之日, 若租赁场所仍不符合约定交付条件, 则第3.2条所述约定交付日对应顺延。如租赁场所因乙方原因顺延, 甲方不因约定交付日顺延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赔偿; 如租赁场所因甲方原因造成顺延, 顺延时间在90日或90日以内, 甲方不负担违约赔偿责任, 顺延时间超出90日, 每延期一日, 甲方应按摄影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日租金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由乙方开始支付租金时从租金中逐笔抵减。乙方同意, 若甲方负责完成上述交付条件存在一定瑕疵, 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开始装修, 则应视为租赁场所符合交付条件,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定书》, 而甲方应在交付后继续对上述瑕疵给予修补和完善。
3.3.2 如租赁场所符合交付条件, 而乙方未在约定交付日或约定交付日顺延后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通知期限内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定书》, 或者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后拒绝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定书》, 则约定交付日或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通知交接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实际交付日。
3.3.3 若乙方于约定交付日或于约定交付日顺延后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通知交付期限届满之 日仍未能实际办理租赁场所验收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定书》, 或者未能于实际交付以后5日内进场装修租赁场所, 则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日租金2倍金额作为违约金。如逾期超出15天,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乙方除应支付上述逾期违约金外, 还应负担造成协议解除违约责任。
3.3.4 甲乙双方尤其同意, 如乙方已实际进场开始或准备开始租赁场所装修, 或乙方已实际接收租赁场所, 即应视为租赁场所符合交付条件。尽管如此, 对于未经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同意施工行为, 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仍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租赁场所恢复原状, 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
3.4 装修期为自实际交付日起至最迟开业日之前一日期间, 该装修期不因任何原所以延长。装修期内, 乙方无需向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支付租金, 但乙方均应该自行负担并支付装修期因使用租赁场所而产生包含但不限于装修确保金、 装修管理费、 垃圾清运费、 水费、 电费、 燃气费、 中央空调使用费(如有)、 通讯费等。
3.5 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为租赁场所开始对外营业之日。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最迟不得迟于以下第 C 项所确定日期(以下简称“最迟开业日”)。若乙方租赁场所未能在最迟开业日之前正式对外营业, 除仍应支付租金、 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她费用外, 乙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日租金2倍金额作为违约金:
A、 该广场 / 区(期)统一开业日(该统一开业日暂定为 / 年 / 月 / 日, 如遇特殊情况, 甲方有权调整统一开业日, 如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另行书面通知统一开业日, 则以该书面通知为准; 但甲方应最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B、 自实际交付日起 / 个自然日届满之次日
C、 年 12 月 20 日
第四条 租金、 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其她费用
4.1 租赁期限内, 租赁场所按计租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具体以下:
租赁年度
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月)
月租金额
(元)
年租金额
(元)
4.2
计 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其她费用
4.2.1 乙方应根据租赁场所计租面积向经营管理企业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 该综合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18 元/月。如乙方进驻广场时, 广场已对外开业经营, 则乙方应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自乙方进场日起计。如乙方进驻广场时, 广场还未对外开业经营, 则乙方应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自广场整体开业日或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中二者较早之日起计。
乙方明白并同意, 经营管理企业有权依据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该广场实际运作成本改变重新测算调整上述综合物业服务费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根据经营管理企业书面通知调整后标准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上述综合物业服务费包含物业服务费、 水电公摊费用及统一营业时间内中央空调使用费(如有)。
4.2.2 自实际交付日起, 在租赁场所实际产生水费、 电费、 燃气费等费用(统称为“公用事业费”), 乙方应按公用事业单位费用支付相关要求及甲方《付款通知书》要求按时足额支付水、 电、 燃气等公用事业费。需经营管理企业代收代付,则由经营管理企业依据乙方实际使用量(专门独立仪表计量)代收代付给对应公用事业部门。
4.2.3 如乙方进驻广场时, 广场还未对外开业, 乙方应在进场日前按计租面积向经营管理企业一次性支付装修确保金和装修管理费(装修管理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 元/平方米), 该装修管理费不包含乙方租赁场所内墙面拆除费用。
如乙方进驻广场时, 广场已对外开业经营, 则乙方应在进场日前向经营管理企业一次性支付装修确保金和装修期内综合物业服务费。
乙方应在租赁场所装修完成, 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后向甲方申请退还装修确保金, 经甲方确定无误后三十日内将装修确保金退还乙方。乙方亦可向甲方申请用该装修确保金抵减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付其她费用。
4.2.4 广场停车位(包含地面和地下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均由经营管理企业管理并依据核 准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位使用费。
4.2.5 其她费用: 乙方另行要求经营管理企业提供其她服务项目, 由乙方根据经营管理企业另行公告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或由乙方与经营管理企业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3 租金、 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她费用支付
4.3.1 甲乙双方经协商, 同意本协议项下第一个租赁年度租金自租赁起始日起 个租赁月度届满后之次日起缴交。乙方在第一个租赁年度期间, 每个月应缴交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经协商, 同意本协议项下第二个租赁年度租金自第一个租赁年度届满后之次日起 个租赁月度届满后之次日起缴交。乙方在第二个租赁年度期间, 每个月应缴交租金为人民币 元。
4.3.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甲方预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二个完整月租金(即人民币 元, 简称“预付租金”)。甲方收到该预付租金后, 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待乙方租赁场所开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乙方凭此收据换取租赁房屋正式发票。
4.3.3 乙方应依据甲方付款通知要求按自然季度支付租金。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季度租金。如乙方应付租金为非完整自然月, 则按乙方实际使用天数按百分比支付。日租金=当年度年租金额/360天。
4.3.4 乙方支付预付租金可逐笔抵减租赁起始以后应付租金, 直至全部抵减完成。预付租金抵减完成后, 乙方应根据甲方付款通知要求补足应付租金(如有)。甲方收到乙方支付每一期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租赁房屋正当发票。
4.4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预付第一个租赁年度二个完整月综合物业服务费(累计人民币 元, 简称“预付管理费”), 该预付管理费逐笔抵减租赁起始以后应付综合物业服务费, 直至全部抵减完成; 甲方收到该预付管理费后, 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待抵减以后综合物业服务费并全部抵减完时, 乙方凭此收据换取正式管理费发票。
4.5 乙方应按自然季度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5日或之前向经营管理企业支付下一个自然季度综合物业服务费, 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以后次日(详见每次付款通知书), 经营管理企业收到乙方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管理费发票或其她正式票据。租赁起始日当个自然季度扣除预付管理费后综合物业服务费差额由乙方于租赁起始日五日前一次性向经营管理企业支付。
4.6 乙方应于每个自然月5日或之前向经营管理企业支付上个自然月发生需由管理企业代收代付能源费用, 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以后次日(详见每次付款通知书), 经营管理企业收到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代收代缴服务行业收据。
4.7 依据本协议要求, 如乙方逾期支付预付租金、 预付管理费、 装修管理费、 租金、 综合物业服务费或其她乙方应向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支付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利息、 违约金、 赔偿金等), 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向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支付应付未付款项5‰作为违约金。
4.8 因签署和推行本租赁协议而产生税费, 由双方按国家法律要求各自负担其应负担部分。乙方应自行支付其在该租赁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一切税费。
4.9 乙方不得因该广场内公用设施设备经过租赁场所或有共用通道穿越租赁场所等原因向甲方、 经营管理企业主张减免租金或综合物业服务费。
4.10 租金及履约确保金收款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综合物业服务费收款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 履约确保金
5.1 为确保乙方严格充足地推行本租赁协议全部条款,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4.1条约定第二个租赁年度 两 个月(最少两个月)租金及 两 个月(最少两个月)综合物业服务费款项(累计人民币 206245.2 元)作为履约确保金。如甲方在该5日内未收到履约确保金, 则甲方有权选择接收乙方延后支付履约确保金或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将租赁场所另租她人。
5.2 履约确保金在整个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 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该确保金利息。在协议期间, 乙方不得要求以履约确保金冲抵租金或其她未付款项。本协议非因乙方违约而终止时, 甲方应依据乙方申请在乙方完成以下全部事项后三十日内将履约确保金或其它额(如扣除或冲抵)无息退还给乙方:
(1) 乙方应在协议终止后五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此时履约确保金可冲抵乙方未付费用, 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按本协议约定退还租赁场所。
(2) 乙方应在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办理完成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全部执照、 同意或许可证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
5.3 任何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甲方有权在提前解除协议时, 没收该履约确保金而不予退还。
第二章 租赁条款
第六条 租赁场所交付及续租
6.1 乙方已对租赁场所设计计划情况及其建设现实状况, 包含但不限于对房屋结构、 朝向、 内部结构、 水、 电、 通讯、 空调、 燃气各个接口、 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已充足了解, 接收并认为适适用于乙方经营所需。
6.2 租赁期限届满前, 乙方如期望续租, 应于租赁期限届满18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需将该租赁场所继续出租时,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对该租赁场所享受优先承租权。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前180天内, 若甲方邀请乙方以及其她租赁意向方报送租赁方案,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按甲方要求报送新租赁方案, 不然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若其她租赁意向方报送租赁方案优于乙方报送租赁方案, 则乙方应在甲方将其她租赁意向方报送租赁方案送达乙方后10天内按甲方要求回复确定意见, 不然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一致, 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天前重新签署租赁协议, 不然视为乙方不续租。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前180天内, 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后, 有权让潜在租赁场所租户在合理时间内参观租赁场所, 乙方应给予必需配合。
第七条 招牌和广告策划
7.1 乙方租赁场所门口门头店招位(简称“店招位”), 以及该广场户外、 户内公用场所全部广告位、 通告位、 宣传位、 招牌位、 标志位、 条幅位、 灯箱等(以下简称“招牌位”), 均由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策划、 部署并收取对应费用(租赁使用期内, 乙方租赁场所门口门头店招位可供乙方无偿使用), 乙方未经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同意不得私自设置任何招牌和广告。同时, 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还将经过相关媒体推广该广场整体形象, 乙方应负担合适媒体推广费, 具体由甲乙双方或乙方与经营管理企业另行协商。
7.2 乙方如因经营需要, 需在店招位及招牌位设置招牌或广告时, 具体设置方案需书面报经营管理企业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招牌位使用费及店招、 招牌广告制作、 审批、 安装、 材料、 维护、 电费及使用期间一切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3 乙方同意, 乙方在设置、 使用店招及招牌广告过程中, 应遵遵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对户外广告或标识牌管制, 并负担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 不得破坏租赁场所及所在建筑物外立面整体效果及结构安全(如店招或招牌广告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 乙方应在经营管理企业要求期限内给予维修或更换), 不得转租或转借该店招位、 招牌位给第三方使用, 且不得有损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商业形象及利益。如乙方违反本款约定, 甲方有权收回该店招位及招牌位使用权, 直接拆除相关店招或招牌广告, 并完成相关修复工作, 所以而发生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7.4 乙方应主动参与和配合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统一组织商业性广告和促销活动, 方便取得愈加好宣传效果。
7.5 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使用乙方名称(含英文)、 商标等及其她标识用于该广场项目相关宣传。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确保仅将其用于正当宣传活动。
第八条 租赁场所装修
8.1 租赁使用期内, 在乙方对租赁场所任何装修工程开工最少15日之前(乙方应充足考虑并预留相关政府审批所需时间), 乙方必需向经营管理企业提供在租赁场所内将进行装修相关建筑、 电气、 给排水等装修设计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本协议附件7)及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 工程安装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保单, 并经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后, 乙方方可按装修设计文件进行装修工程并负担一切费用。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保留要求乙方改变装修设计或装修方案权利, 并由乙方负担对应费用。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对乙方装修设计文件认可或者同意并不能被视为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对乙方之装修工程负担了任何责任或者义务。乙方确保该等装修工程不会影响甲方、 经营管理企业或该广场内其她租客正常经营活动; 因乙方进行装修而引发任何义务、 纠纷及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及相邻各方投诉)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8.2 乙方装修设计文件及装修工程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及本协议约定, 并遵守该广场相关装修管理制度。乙方对租赁场所装修工程应在不破坏、 不影响租赁场所主体结构(或其她关键结构)、 所在建筑物整体装修风格及装修标准前提下进行(包含但不限于不得破坏租赁场所外立面, 如有破坏应给予恢复原状或负担赔偿责任)。同时, 乙方装修时不得损坏甲方提供任何设施设备。
8.3 乙方就各排油、 排烟、 排水、 排污线路和空调机组、 室外制冷机组或摆放场地等设置, 均须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 不然, 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所以造成相邻各方投诉, 则乙方应负责处理相关纠纷, 并赔偿甲方所以而蒙受损失。
8.4 在装修工程开工之前5日内, 乙方必需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装修确保金和装修管理费给经营管理企业, 以确保乙方遵守及推行本协议要求及经营管理企业对于装修步骤管理要求。若乙方在装修步骤出现任何违法、 违约或者违反要求之情形, 经营管理企业将有权按双方签署装修管理约定扣减乙方装修确保金; 该违法、 违约或者违反严重时, 甲方还将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该装修确保金在乙方装饰、 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并经经营管理企业审核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由经营管理企业无息退还乙方。
8.5 乙方如需对租赁场所水电进行增容, 应取得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书面同意, 增容费用及相关增容手续由乙方负责。
8.6 若于租赁期内任何时间, 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租赁场所装修(包含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 乙方均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不时要求修改其装修。若于租赁期内任何时间, 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租赁场所相邻单元装修(包含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 乙方必需依据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要求提供全部必需帮助及配合, 以符合该整改要求。
8.7 乙方对该租赁场所装饰装修进行任何形式消防设施、 设备改动及空调设施、 设备安装, 须经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审批同意后实施, 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九条 租赁场所经营管理、 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
9.1 租赁场所开业前, 乙方需自行取得并向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出示全部与其经营范围和商品、 商号及经营商品商标相关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要求要求许可证和其她证书, 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注册证书、 授权经营证实、 卫生许可, 环境保护审批、 排污许可等证件, 其复印件最迟在乙方开业前15天交给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立案; 如乙方未能在开业前提供上述正当有效文件,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由乙方负担造成协议解除违约责任。乙方应在租赁使用期内一直维持上述证照有效性, 且每一次依据法律要求年检或更换以后有效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也须立刻交给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立案。乙方应对其租赁场所内经营等活动正当性负责。
9.2 若任何其她第三人就乙方经营产生环境保护、 卫生、 三污排放等事宜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 爆炸等公共安全事故或乙方不良经营行为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则甲方有权选择先向该等第三人作出赔偿, 再要求乙方依据甲方实际支出向甲方进行赔偿或直接要求乙方对该等第三人索赔作出赔偿。同时, 乙方确保甲方不会所以而遭受任何形式损失, 并在甲方所以而遭致任何损失时立刻应甲方要求照实赔偿。如上述事项严重妨碍周围商户或公共环境,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乙方应负担造成协议解除违约责任。本条款适适用于乙方、 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许可进入乙方租赁场所其她人员。
9.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变更该租赁场所租赁用途和经营商品/服务品牌及种类, 不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正, 逾期不改,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并由乙方负担造成协议解除违约责任; 若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变更租赁用途或经营商品/服务品牌及种类, 则乙方应将变更后租赁用途或经营商品/服务品牌及种类于变更后五日内向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报备, 且乙方变更后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或破坏该广场整体业态格局。乙方在经营中确保:
9.3.1 就其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将根据料客要求开具提供与所收取营业款等额符合税务部门要求正式发票; 如乙方拒绝开具提供全额发票或向用户开具非法发票, 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拒开或假开发票金额20%违约金。
9.3.2 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全方面符合国家及地方质量标准和要求, 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违禁品、 走私商品及其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许可陈列和销售物品, 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或严禁提供服务, 不存在任何商业欺诈或侵犯消费者人身权、 健康权等消费者权益行为。乙方如违反本项前述约定, 应赔偿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所以遭受一切损失。
9.4 乙方、 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许可进入乙方租赁场所其她人员应遵守租赁场所以及该广场管理条约及其她经营管理企业制订并不时修改相关广场管理全部规章制度, 乙方须负担因前述人员违反管理条约和其她规章制度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一切损失。
9.5 乙方确保正常合理地使用租赁场所及其设施设备, 不得放置任何超出房屋设计荷载物品;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造成甲方保险赔偿额降低、 取消或保险费增加行为;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造成不合理地缩短租赁场所及所在建筑物和设施设备使用期限行为。
9.6 乙方应遵守《中国消防法》等相关消防要求,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进行租赁场所消防报备并确保各项设施达成消防要求。乙方除经营所需外, 不得在租赁场所内存放易燃、 易爆、 有毒等危险物品, 不然由此造成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负担。不管是否乙方经营所需, 乙方均不得在广场任何公共区域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物品或任何其它物品, 不得堵塞、 阻挡任何消防通道, 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对此行为有绝对管理权及阻止权,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通知后立刻移除该等物品, 不然甲方有权代为移除, 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不管前述怎样要求, 乙方均应对其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担责任, 并负担所以而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
9.7 除法律严禁或不可抗力或经营管理企业事先书面同意之外, 乙方同意自租赁场所开业之日起天天均按统一营业时间将其租赁场所百分之百投入营业。若乙方不遵守下述要求, 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7.1 如乙方私自停业/不营业, 每日须按计租面积人民币5元/m2(如低于人民币500元, 则按人民币500元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7.2 乙方未根据广场统一营业时间推迟开业或提早结束营业, 每次须按计租面积人民币2元/m2(如低于人民币200元, 则按人民币200元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7.3 乙方未经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书面同意, 私自在租赁场因另外公共区域摆放、 销售商品或进行经营, 经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劝导仍不撤回或清场, 每次乙方须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9.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租赁场所任何部分或全部转租、 转借、 转让、 承包、 合作或者以其她任何方法使第三方拥有实际控制权。
9.9 甲方维修责任限于租赁场所主体结构(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及该广场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双方确定, 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有权在与乙方约定时间内(乙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要求, 且如发生紧急情况, 则不受此限; 因乙方不合理地拒绝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要求而造成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担)进入租赁场所进行相关维修、 保养或其她与租赁场全部关事项(不管是否有随同技术人员或携带工具), 并采取一切合理技术方法(应尽可能避免给乙方营业造成影响)。乙方同意, 甲方不因为进行上述行为而须向乙方作出任何性质赔偿或赔偿。
若因广场内共用或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设施设备任何缺点或故障, 或者因能源、 通讯供给失效、 故障、 暂停, 或者因虫害, 或者遭受意外事故或刑事案件, 而对乙方经营、 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失或破坏, 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无须对乙方负担责任。但如上述情况是因甲方过失直接引发, 甲方仅赔偿乙方有形财产损毁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9.10 乙方应负责租赁场所日常维护, 乙方对租赁场所维护维修义务包含但不限于租赁场所维护、 甲方提供设施设备因为乙方原因引发损坏或故障, 以及由乙方自行安装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乙方应确保正常使用并保管、 珍惜租赁场所及甲方提供各项设施设备, 预防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管理不善、 使用不妥或其她因为乙方原因, 或者因乙方代理人、 供给商或乙方许可其进入租赁场所自然人原因, 造成租赁场所或属于甲方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 或者造成能源通讯供给中止或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 乙方应立刻向经营管理企业书面通报, 并负责在损坏或故障发生后48小时内给予维修或赔偿。若乙方在该等损坏或故障发生后48小时内不予维修或更换, 则甲方可视实际需要在通知乙方后自行维修或更换, 所发生维修或更换费用及甲方所以遭受损失由乙方负担, 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偿还甲方。
9.11 乙方应使甲方免受第三方就乙方行为或失误, 或在租赁场所内或边缘地带发生事故而提出索赔要求或诉讼, 不然乙方应负担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同时, 任何因乙方租赁或经营行为而造成租赁场所损害或因第三者投诉造成甲方任何经济损失, 均由乙方负担损失和赔偿责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经营、 财产或人员损失, 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 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不负担任何赔偿或赔偿责任。
9.12 乙方同意, 乙方应根据经营管理企业要求签署租赁期间使用租赁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但乙方不得以本租赁协议或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纠纷或事件或其她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支付租金、 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她应支付款项。
9.13 碰到紧急事态(包含但不限于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或重大刑事犯罪行为等突发性事件, 或者存在发生上述突发性事件潜在危险情形)时, 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可在无通知情况下进入该租赁场所, 或者中止能源或通讯供给, 或者停止空调、 电梯等设备运行, 且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不需所以负担任何责任或赔偿因强行进入而产生损坏。
9.14 甲方向该广场或该租赁场所提供保安、 管理人员、 任何性质机械、 电子防盗系统(如有), 将不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该租赁场所或其内之财物保安、 保管。除甲方过失外, 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其内之财物负责。
9.15 乙方明确租赁场所编号及所在楼栋号系甲方自主编排, 乙方不因该等编排与公安部门编号存在差异而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9.16 乙方确保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 影响广场内甲方或其她承租方正当权利行为, 不进行可能干涉、 扰乱或影响甲方或其她承租方正常经营行为。如乙方违反此条款, 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协议, 并根据本协议第13.4条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转让
10.1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如欲将租赁场所全部权转让给第三方, 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在相同条件下享受优先购置权, 但乙方应于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回复确定, 如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乙方书面回复确定或回复确定购置条件不相同, 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相同条件下优先购置权, 且应视为乙方默认同意甲方出售或转让行为; 同时, 如甲方将租赁场所全部权转让给甲方关联企业(包含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控制甲方任何企业, 或甲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企业, 或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地共同受控于同一家企业任何企业)时, 乙方不享受本条约定优先购置权; 如乙方不享受或放弃优先购置权, 则甲方确保使受让方充足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权利和义务, 同时甲方、 乙方及受让方应就本协议项下甲方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方事宜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亦应配合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
10.2 本协议期间,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 乙方能够转让、 转租、 转借或与她人合资、 合作经营等其她形式将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交由她人使用, 但第三方经营内容必需经过甲方或经营管理企业审核同意, 且如有必需, 乙方须确保第三方依本协议条款与甲方重新签署租赁协议。乙方应对上述第三方充足履约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10.3 如乙方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新设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简称“乙方新设企业”), 并以乙方新设企业推行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 该乙方新设企业行为视为乙方行为, 甲方及经营管理企业向该乙方新设企业推行本协议项下甲方义务, 视为已向乙方推行。如有必需, 乙方确保其本身及乙方新设企业根据甲方要求签署本协议项下乙方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新设企业补充协议。不管是否转让, 乙方应对乙方新设企业履约行为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十一条 反腐败责任
11.1 甲乙双方同意, 本协议协商谈判和签署过程中, 以及依据本协议进行商务及其她活动过程中, 双方将严格遵守中国反腐败和反贿赂全部法律和要求。乙方在此向甲方申明、 确保及承诺其没有, 并将不会在本协议协商谈判和签署过程中以及依据本协议进行任何活动过程中, 为了取得或保持某项业务或得到任何不妥利益, 以乙方或其全资或拥有部分全部权关联企业支付、 承诺支付或表示会支付任何款项或转让任何有价物品方法, 直接或间接地对任何甲方或其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或其她雇员进行贿赂。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 甲方有权立刻提前解除本协议。
11.2 如因为乙方本身、 乙方董事、 管理人员、 职员、 雇员、 代理或其她代表违反中国反腐败和反贿赂法律法规行为, 或因为乙方关联企业本身, 或乙方关联企业董事、 管理人员、 职员、 雇员、 代理或其她代表违反中国反腐败和反贿赂法律法规行为, 而造成甲方本身和/或甲方董事、 管理人员、 职员或雇员, 和/或造成甲方关联企业本身, 和/或甲方关联企业董事、 管理人员、 职员或雇员蒙受任何民事损失, 乙方应赔偿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前述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退还租赁场所
12.1 不管何种原因,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 乙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次日起七日内(简称“退还期”)迁出租赁场所, 包含撤出在租赁场所内全部些人员, 搬走租赁场所内乙方所添置可移动物品, 并将租赁场所及其隶属设施以正常良好清洁状态返还给甲方(租赁期间合理自然损耗除外), 且于协议解除或终止次日起, 乙方不得在该租赁场所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乙方于迁出租赁场所过程中, 不得拆除或损坏甲方提供任何设施设备, 不得拆除或损坏任何可能损害建筑结构和安全装修(包含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装修)。乙方推行完成上述事项并经甲方验收认可后, 双方应签署书面交接书。
12.2 乙方应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次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成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全部执照、 同意或许可证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如有逾期, 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相当于协议解除或终止前一个月日租金标准两倍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且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以而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就该租赁场所签署其她租赁协议项下因无法提供注册地址而负担违约责任等)。
12.3 若乙方承租租赁场所系由多个商铺组成, 且甲方交付租赁场所时, 该多个商铺之间存在隔墙, 则乙方在退还租赁场所前, 应将该多个商铺之间隔墙给予恢复并负担全部费用,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须恢复。
12.4 若租赁场所乙方交还租赁场所时, 甲方发觉交还建筑结构情况与甲方交付时结构情况不一样, 或建筑结构、 消防系统及甲方提供其她设施或设备有损坏(使用期间合理损耗除外), 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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