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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解除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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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解除协议 相关协议解除, 通常认为依中国《协议法》第九十六条要求, 必需经过通知程序, 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协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以解除协议作为诉讼请求, 并被法院判决给予支持案例并不少见。对于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协议问题, 法律上并无明文之要求, 学界也无统一见解, 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多种认定标准不一裁判, 有以原告没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诉不符正当律要求为由, 驳回原告解除协议请求; 有直接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协议。对此问题, 有待立法给予明确。 一、 相关协议解除方法 协议解除包含三种方法, 即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由协议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 约定解除, 即在协议中对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受解除权进行约定; 对于法定解除, 通常认为关键是基于《协议法》第九十六要求, 即包含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拖延推行等情形。对于因情势变更标准当事人一方能够主张解除协议, 则较少受到关注, 《协议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要求, 基于情势变更标准, 当事人能够主张解除协议有明确要求。 在协议解除情形下, 因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愿标准, 且不需要当事人单方作出解除协议意思表示, 所以较少发生纠纷。但对于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情形, 因为需要当事人一方在符正当律要求或约定条件下, 作出明确解除协议意思表示, 在实践当中, 当事人往往轻易对解除协议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依据, 以及解除程序是否正当等产生争议。 二、 对《协议法》第九十六条了解 《协议法》第九十六条要求, 享受解除权当事人主张解除协议, 应该通知对方, 协议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 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解除协议效力。有些人据此认为, 在解除协议案件中, 当事人只能以请求法院确定解除协议效力为诉讼请求, 而法院只能依确定之诉进行审理。 第九十六条指是在协议约定解除权条件含有时, 或符合第九十四条要求不可抗力、 一方根本违约情形时, 当事一方享受解除权, 对于该条要求中“应该”, 通常认为属强制性要求用语, 即解除权人欲解除协议, 应该而且只能经过向对方发送通知方法行使解除权, 而不能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给予解除。也有些人认为, 协议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协议, 是私法规范范围, 协议签订或终止只能由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进行, 法院不能以公权过多地干预。 笔者认为, 在协议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 或符合协议法第九十六要求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拖延推行等情形时, 当事人享受解除权, 若其主张解除协议, 根据《协议法》第九十六条要求, 应通知对方。不过中国法律中对“通知”方法并未有明确要求, 当面或电话通知、 经过传真、 电子邮件或邮递发送通知、 当面递交书面通知当然能够了解为此处“通知”, 但经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请解除协议起诉状副本, 是否也应属于“通知”呢, 答案是肯定。不管经过何种方法, 若能达成解除协议意思表示明确无误地通知于对方当事人效果, 都属于《协议法》第九十六条要求“通知”, 对此不应拘泥于“通知”形式, 而是要看结果。所以, 对于基于约定解除权成就时, 或因不可抗力、 根本违约等情形一方当事人享受解除权, 其主张解除协议时, 能够能过通常口头、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协议, 也能够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协议。 对于在情势变更情形下, 当事人主张解除协议, 则只能经过请求法院给予判决解除。对此《协议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要求, 协议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无法预见、 非不可抗力造成不属于商业风险重大改变, 继续推行协议对于一方当事人显著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协议目,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公平标准,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 在情势变更情形下, 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解除协议。所以, 那种认为当事人主张解除协议, 一律必需事先“通知”对方见解, 显然是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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