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协议
(协议编号: HL J13832)
特许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被特许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老实信用标准, 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授予乙方“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许经营权并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现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自愿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特许经营
1.1甲方特许乙方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千区下沙商贸城东区C-001, C-009号房屋2间, 实际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经营场所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以下简称“特许加盟店”), 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海澜之家”品牌产品, 经营场所之具体建筑位置, 使用范围以附件平面图圈定部分为准,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变更本条确定经营场所及位置;
1.2甲方将“海澜之家”品牌产品及相关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协议形式授予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1款经营场所(特许加盟店)内非独占性使用和经营, 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 在甲方统一业务模式, 经营管理规范下从事“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经营活动。
1.3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1.1款、 第1.2款将改经营场所内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方法授予乙方, 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特许经营权。甲方有权将本协议要求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1.4乙方如需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1款经营场所外一个或多个经营场所取得“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许经营权、 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时, 须就每一个“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单独向甲方申请, 取得甲方许可后另行签署新《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协议》。
1.5乙方必需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天内, 即在12月6日前以本身名义在当地办理相关工商、 税务、 消防等相关许可证照, 自筹资金设置特许加盟店, 并以此作为取得“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许加盟店经营前提。甲方凭乙方为特许加盟店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发货。
1.6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协议产生法律关系是一个合作关系, 乙方不是甲方下属单位、 代理人或业务代表, 乙方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需自我投入、 自负盈亏、 对外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甲方对此不负担任何责任,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缔结协议或约定其她业务, 也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作出任何承诺或确保, 不得将“海澜之家”字样, 商标, 标识作为其商号(字号)或商号(字号)一部分使用, 不然, 视为终端违约, 由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负担。
1.7特许加盟店在经营期间只能代销甲方提供及许可其经营产品, 不能经营(代销)“海澜之家”品牌以外其她产品。
1.8乙方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确保金100万元, 并于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缴清, 此确保金由甲方于协议期满, 在确定乙方无违约情况下, 并将所以账目结清, 交接结束后, 无息退还给乙方。
1.9店铺(特许加盟店)装修(含道具部署, 门头, 相关用具, 收银防盗系统、 设备设施配置等)由甲方整体策划, 统一标准。装修费用由乙方全额负担。
1.10甲方全额收到本条1.8款所约定款项后甲方向乙方颁发盖店铺“特许经营许可证”作为乙方特许经营成立依据。
1.11甲方根据产品销售价65%(含税价)与特许加盟店结算, (即特许加盟店营业额65%归甲方全部)剩下部分为特许加盟店代销收入, 每个月甲方按3.8条款运作方法操作和结算。
第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
2.1本协议所约定特许加盟期限自12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第三条 特许经营管理规范
双方一致同意, 为确保特许加盟店与海澜之家特许经营体系形象、 营运、 管理统一性, 特许加盟店内部管理由甲方监督指导。
3.1特许加盟店由甲方统一形象策划(包含统一商标、 统一店面厅房形象、 统一职员衣饰、 统一广告宣传), 统一供货, 统一销售价格, 统一业务模式, 统一服务规范等。
3.2乙方(特许加盟店)在遵照甲方发货清单所列货物条形码统一销售价基础上能够视其所在地物价水平上浮或下浮5%以内, 但乙方(特许加盟店)在实施上浮或下浮新价格前, 需事先经甲方书面许可, 且, 必需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更改代销货物条形码价格, 更改代销货物条形码价格所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特许加盟店)负担, 在甲方调整好代销货物新条形码价格且发货给乙方(特许加盟店)后, 乙方(特许加盟店)方可实施新代销货物价格并对外出售, 不然, 视为乙方重大违约。
3.3特许加盟店统一使用“海澜之家”包装袋、 赠品、 宣传单(DM单、 POP)等辅料, 统一使用“海澜之家”联网ERP系统、 防盗系统, 其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需自行购置甲方提供统一型号撬边机, 乙方(特许加盟店)职员工作制服由甲方统一配发, 由乙方(特许加盟店)负担服装工本费。
3.4特许加盟店当地所以广告(含固定广告: 如外墙广告、 门头广告、 户外灯箱广告、 车身广告、 招牌、 指示牌等, 软性广告: 如电视、 报纸等)均由甲方策划并提供图案、 光盘, 广告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3.5特许加盟店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 营业人员由乙方委托甲方以“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名义统一招聘, 培训(包含入职培训、 轮岗培训、 晋升培训等)和管理, 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负担; 经招聘符合录用条件人员直接与乙方(特许加盟店)产生劳动协议关系。乙方(特许加盟店)必需按经营场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和特许加盟店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 营业人员等全部职员依法签署劳动协议、 并交纳多种社会保险费用; 特许加盟店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 营业人员薪资(包含奖金)标准由甲方制订, 全部薪资(奖金)等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单独负担, 乙方(特许加盟店)必需每个月按时发放职员薪资, 不得无故拖欠、 扣押; 乙方(特许加盟店)职员必需参与甲方组织入职培训、 轮岗培训、 晋升培训等, 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 甲方有权采取包含停止供货等一切方法, 直至提前解除本协议, 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3.6甲方可向特许加盟店派出一名职业店长, 负责特许加盟店管理, 职业店长在特许加盟店工作期间工资、 奖金、 补助、 差旅费用等候遇标准由甲方制订, 由乙方(特许加盟店)负担。
3.7在特许加盟期内铺货、 补货、 调货和应季换货均由甲方依据市场情况统一调配。全部铺货、 补货、 调货和应季换货运费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全额负担。全部铺货、 补货、 调货和应季换货商品全部权属于甲方。
3.8乙方为特许加盟店开设存入营业款银行专户, 天天营业额立刻存入该账户, 甲方有权对特许加盟店银行专户进行监控。营业额32%归乙方自有账户, 68%汇到甲方【其中3%由甲方作为代扣费用, 用于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特许加盟店)应负担运费和非人职员资以外费用及其她乙方(特许加盟店)应负担费用, 每年结清一次; 其它65%归甲方全部】。
3.9乙方(特许加盟店)应自行负担特许加盟店营运费及相关工商、 税务等费用, 并负担特许加盟店定时维护和维修费用。
3.10乙方(特许加盟店)不得将“海澜之家”品牌产品、 赠品及其她辅料在特许加盟店之外任何经营场所销售, 也不得将非“海澜之家”商标、 标识货物、 赠品、 货架、 道具、 包装袋、 宣传品等出现在特许加盟店经营场所内, 不得自行提供或使用非甲方提供任何产品、 赠品、 宣传品、 包装袋等, 未得到甲方事前和书面许可, 乙方(特许加盟店)不得将“海澜之家”商标、 标识等用于其她用途和其她场所, 不得对“海澜之家”商标、 标识添附和修改。
3.11乙方(特许加盟店)不得参与和承接任何公开招标投标类型团体订购。
3.12特许加盟店销售甲方产品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由甲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法规要求负担对应责任。
3.13在协议期内, 甲方将依据“海澜之家”品牌发展、 市场改变、 用户需求以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需要对品牌形象、 名称、 商标、 标识、 装修、 道具、 设备设施、 经营模式等进行不停完善, 乙方主动响应, 并负担对特许加盟店进行全部或部分添置、 替换、 修理或改造费用。
第四条 费用及税收
4.1乙方(特许加盟店)负担本协议第一条第1.1款经营场所租赁费用或向商场支付抽成费用、 管理费用等, 甲方不负担该经营场所任何费用。
4.2特许加盟店经营产生一切税、 费(包含但不限于工商、 税务、 商检等政府职能部门收取费用)等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自行负担。
4.3特许加盟店所产生其她费用如水、 电、 汽、 物业管理费、 卫生费、 电话、 仓储等全部经营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自行负担。
4.4特许加盟店工作人员应定时参与甲方培训, 所产生培训费(资料费、 讲课费)由甲方负担, 差旅费等由乙方(特许加盟店)负担。
4.5特许加盟店全部职员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均隶属乙方(特许加盟店), 并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支付全部费用。
第五条 甲方确保及责任
5.1甲方确保“海澜之家”商标正当注册, 确保拥有充足权利签署和推行本协议。甲方确保所提供货物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 符正当定实施标准。
5.2甲方严格根据“海澜之家“统一规范管理特许加盟店。
5.3甲方有责任提供乙方开业前人员培训和后期培训, 帮助乙方开业后, 在协议期内指导乙方在统一规范业务模式下从事“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经营活动。
5.4甲方确保特许加盟店货物丰满度, 依据市场情况立刻调整品种并立刻换货。
5.5甲方有责任处理消费者投诉, 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帮助处理。
5.6甲方确保在对”海澜之家“品牌推广、 宣传活动中, 不存在欺骗、 误导行为, 并对此负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乙方确保及责任
6.1乙方确保严格根据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统一经营管理规范从事”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经营活动, 阻止、 纠正任何与本协议要求以及甲方统一经营管理规范相违反行为、 活动。
6.2乙方(特许加盟店)确保: 在合作期间内, 不利用经营场所从事违法活动及与本协议内容相违反经营活动, 不经营“海澜之家“品牌以外产品, 不自营或与她人共同经营与本协议合作形式相同或相同经营活动, 不因其她违法行为或与第三方经济纠纷造成特许加盟店损失, 在合作期内或合作终止后, 不泄露合作时知悉甲方商业秘密。
6.3乙方对特许加盟店从业人员负担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 对特许加盟店从业人员在劳动协议期间或在劳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以任何形式损害“海澜之家“品牌形象或甲方权利行为负担全部责任。
6.4乙方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行为负担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损害性行为发生时及以后甲方经过协议本应该取得利益损失。
6.5乙方确保本协议第一条第1.1款经营场所在协议期内享受完全正当使用权, 并确保经营场所能达成正常经营标准。
6.6乙方为特许加盟店开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处理当地工商、 税务、 物价等行政部门事务, 并负担对应责任。
6.7乙方(特许加盟店)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统一零售指导价, 除依据本协议3.2条情况外, 若发生有价格打折或变相打折行为, 包含赠品、 赠券、 抵扣等, 第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付3至5万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特许加盟确保金中扣除,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3日之内补足确保金)并立即纠正违约行为; 第二次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货等甲方认为合理方法进行制裁, 并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甲方所以产生一切损失。
6.8乙方确保不参与和承接任何公开招投标类型团体订购。
6.9特许加盟期间, 假如甲方计划购置乙方特许加盟店经营场所房产权, 乙方自动放弃优先购置权。
6.10按《劳动协议法》要求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条 协议变更、 解除和终止
7.1本协议使用期内, 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可变更本协议或提前解除、 终止本协议。
7.2若发生地震、 水灾、 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时, 可提前解除本协议而无需负担违约责任。依本款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时, 双方应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即时结清各项费用, 当不可抗力发生时, 遭受事件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刻书面通知对方相关情况。
7.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她行为可能对甲方造成损失时, 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负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损失。
7.4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如乙方要求解除协议, 乙方全部损失均由乙方单独负担, 乙方还需向甲方赔偿所以遭受损失。
第八条 续约及特许经营结束后财产处理
8.1特许加盟期限届满前, 乙方需要续约, 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二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约书面要求, 在相同条件下乙方有继续加盟优先权, 若乙方没有按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要求, 视为乙方放弃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1款所要求经营场所”海澜之家“特许经营权, 甲方有权将本协议第一条第1.1款所要求经营场所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甲乙双方就继续加盟达成协议, 应重新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8.2本协议如提前解除或终止或届满时, 乙方应在协议解除, 终止或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特许经营许可证交还甲方, 并将全部属于甲方形象策划内容如甲方商标、 标志、 标识、 及隶属设施等拆除, 不得再予使用, 乙方不得再销售“海澜之家”品牌产品, 乙方应收回甲方统一制作职员制服, 统一广告宣传等, 不然甲方对乙方侵权行为有权索赔。
8.3加盟经营结束后, (包含加盟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相同)加盟店中全部装修包含货架、 道具甲方不再回收。
8.4加盟期结束后, 甲、 乙双方全部经济交接手续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任何乙方不得违约, 如一方违约, 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50万元。
9.2守约方一次或数次原谅违约方, 并不等于守约方放弃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争议处理方法
10.1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 协议生效及其她
11.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及推行本协议而获知对方商业秘密和信息。
11.2特许加盟期限内全部“海澜之家”品牌产品全部权均属甲方, 若该产品毁损或灭失或其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 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担, 并由乙方向甲方全额赔偿。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共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11.4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本人签字, 并经双方加盖印章后生效。
11.6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 甲方执两份, 乙方执一份。
11.7本协议签署地为江苏省江阴市, 签署日期为11月20日。
11.8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并不造成其她条款无效。
11.9乙方承诺: 在签署本协议时提供联络地址、 住址及电话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 如变更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等, 将在变更后三日内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方法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不然, 甲方按本协议所列联络地址发出任何书面邮件, 投邮后三天视为已送达乙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络电话号码: 联络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附件:
乙方取得该经营场所经营权法律文件或与第三方协议。
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及2寸彩照)
乙方为尤其加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经营场所平面图、 招牌效果图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乙方就所得悉特许经营信息内容向甲方出具回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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