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行为,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根据国家及民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民航专业工程是指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职责分工,在民航建设工程中确定由民航局负责监督的工程。具体工程范围为:
(一)机场场道工程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工艺设备);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航行情报工程。
(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1、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
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航空供油工程
1、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第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期从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正式受理开始,至工程通过行业验收。
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受理手续;
(二)对民航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报告进行备案管理;
(三)组织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检查;
(四)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五)根据民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质量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交调查报告;
(六)向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的民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七)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民航重点工程以及跨地区管理局的空管工程的监督工作;各地区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区站)负责辖区非重点工程,以及协助总站进行重点工程的监督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民航重点工程,是指民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民航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内的工程项目。其余的为非民航重点工程。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动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准确填写《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一),并附以下材料(可以是复印件并盖公章):
(一)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复;
(二)施工图审查报告;
(三)关于组建项目实施机构的文件;
(四)已经中标的所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附本。
填写申请书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工程名称应当填写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工程名称;
(二)工程概况表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工程概算核定表的条目挑选出全部民航专业工程项目进行填写。项目内容是指工程概算核定表中的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规模是指工程概算表中的规模;投资是指工程概算核定表中的投资。对于既包括民航专业工程又包括非民航专业工程的项目,在备注中注明仅包括民航专业部分。
(三)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一次申报,也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按飞行区工程、航站楼民航专业工程、空管工程、供油工程分别申报。
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不符合规定的,由承办人员告知建设单位补充相应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向建设单位签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附件二)。受理书应当对资料及工程信息报送等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事项加以明确。
第十条 项目受理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书》(附件三)。《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监督范围;
(二)监督机构联系人与电话;
(三)要求建设单位必须通报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节点(如隐蔽工程验收、重要施工工序);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有关材料要求。
(四)监督检查中有关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五)本项目监督检查重点及检查方式。
第四章 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检查组现场检查、派驻现场监督点、备案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进展,结合重要工序、试验段及阶段验收,组织检查组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组在项目首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时,应当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监督方案进行宣贯。首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到位情况;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合同履约到位情况;
(三)项目部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以及试验室的建设情况;
(四)独立于施工单位的检测单位到位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组现场检查按检查准备、实地检查、检查讲评的程序进行。
检查准备是指检查组在检查前,针对工程进展情况,分析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以及重点关注的内容。根据分析结果,应通知建设单位需要准备汇报的单位以及各单位汇报的侧重点。
实地检查是指检查组通过听取各单位汇报,查看工程现场、工程实体、技术资料,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讲评是指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召集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口头讲评,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检查情况,检查组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一)收集相关单位的文件及技术资料;
(二)要求现场检测单位在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检测,或要求建设单位将有关试样或试件送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检测报告;
(三)对现场进行拍照。
第五章 工程验收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阶段验收采取现场监督或材料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采取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本细则所称的阶段验收,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进行合同工程完工移交的需要,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经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区域工程进行的验收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行业验收前,对照初步设计批复,组织相关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进行验收的活动。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组织所有民航专业工程的验收,对大型或复杂机场,可视情按飞行区工程、空管工程、供油工程、航站楼民航专业工程等分批进行。
第十七条 满足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通知的内容包括验收内容、验收条件的满足情况、验收日期,以及验收范围的图表。对于阶段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答复建设单位是否参加验收。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阶段验收进行现场监督或备案审查时,应当检查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验收条件
1、提交验收的工程量全部完成;
2、工程实体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且独立于施工单位的检测单位已经按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结果合格;
3、施工、监理、检测技术资料完整,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已经出具了盖章的相关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已经根据施工、检测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评定。
(二)验收人员组成
1、建设单位必须是分管提交验收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员;
2、施工单位必须是项目经理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必须是总监或总监代表;
4、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
5、检测单位必须是项目负责人;
6、接收单位必须是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
(三)验收程序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自汇报拟验收区域的工作报告以及对拟提交验收的意见;
2、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必要时对发现问题的部位进行抽检;
3、经讨论,明确验收结论后,形成会议纪要;
4、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阶段验收的程序与内容进行讲评。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时,应当检查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已经出具了盖章的工作报告;施工单位在工作报告中有自检合格情况的说明,独立于施工单位的检测单位在工作报告中有对按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检测的情况说明,监理单位在工作报告中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评估;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人员组成
1、建设单位必须是分管提交验收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员;
2、施工单位必须是项目经理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必须是总监;
4、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项目负责人;
5、检测单位必须是项目负责人。
(三)验收程序
1、召开验收大会,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宣布验收工作安排;
2、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分组检查;工程实体检测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对各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4、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进行讲评。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将阶段验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报告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民航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及《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及核实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向行业验收机构提交《关于**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附件四)。
第六章 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将以下工程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施工图审查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施工图审查报告后,应做以下检查后,方可备案。
(一)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审查内容应包括:
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
3、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
4、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5、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应当包括:
1、审查工作概况;
2、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3、审查意见;
4、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5、有关问题及建议;
6、审查结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审查内容不全面、审查报告格式要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质量监督机构应通知建设单位不予备案,要求重新组织审查。
第七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即开工建设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函进行约谈,责令建设单位到质量监督部门汇报有关情况,并书面要求停工处理,同时抄报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
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即已完工的工程量,应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督检查后,应当向建设单位签发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分现场检查意见书和单位公文两种书面形式。检查意见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一)对于一般问题,由检查人员在讲评结束后向建设单位签发《工程质量监督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五),并要求建设单位转发给相关责任单位;
(二)对于较重大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单位公文《关于**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意见》(附件六),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视情抄送建设单位的上一级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项目部所在单位;
(三)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视情向辖区所有项目的建设单位,用单位公文通报本次质量监督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向全国通报的,统一由总站处理;
(四)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停工处理的,检查人员应当现场口头责令停工,说明责令停工的部位、原因、继续施工责任单位将承担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对相关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封存。在签发的检查意见上载明上述事项并提出复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验收监督检查中认为验收条件、内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以监督检查意见的形式书面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意见,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建设单位公文的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视情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对质量监督人员的正当监督行为进行拖延、推诿、阻碍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以单位公文报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责任单位的上一级部门。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用单位公文报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责任单位。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达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罚款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以单位公文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抄送责任单位。
第八章 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民航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以下档案资料进行纸质和电子文档保存: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与受理材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书;
(三)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及建设单位的回复;
(四)质量监督检查通报及被检查建设单位的回复;
(五)工程阶段性验收结论报备材料;
(六)独立于施工单位的检测单位的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七)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
(八)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九)施工图审查报告;
(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两种。档案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当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未作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及民航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适用于运输机场,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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