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打印病历委托书
篇一: 复印病历委托书
复印病历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患者本人): 性别 年纪
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
受托人: 性别 年纪 联络电话:
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 与患者关系: □配偶 □儿女 □父母□其她近亲属 □同事 □好友 □其她
本人于本人郑重委托由作为我
代理人复印本人住院病历, 全权代表本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视同本人签字。
委托人签署同意书后所产生后果, 由患者本人负担。
患者署名: (手印)年 月 日
受托人署名: (手印)年 月 日
篇二: 复印病历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XX医院:
本人***(身份证号码******)于****年
**月**日—****年**月**日在你院住院, 现因
******需复印病历及办理相关事宜, 本人因
******无法到你院直接办理, 特授权委托我
***(姓名***身份证号码******)全权负责办
理此事, 如有虚假, 本人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特此授权委托。
授权委托人: 署名及盖章
****年**月**日
篇三: 医院复印病历资料委托书
请仔细阅读本页反面说明后填写, 并带齐所需要证实、 证件办理审批手续。
复印病历资料委托书
榕江县中医院:
现全权委托 (系我 )前来贵院复印本人住院期间病历资料, 住院号 , 请予办理, 由此造成全部后果均由我本人负责。
委 托 人 签 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病历复印申请书
榕江县中医院:
患者 , 于年 月日在你院 科住院诊疗, 住院号印内容以下(申请复印项目请在方框中打“√”):
□1、 门(急)诊病历□2、 入院统计□3、 体温单 □4、 医嘱单 □5、 化验单(检验汇报) □6、 医学影像检验资料 □7、 特殊检验(诊疗)同意书□8、 手术同意书 □9、 手术及麻醉统计
□ 10、 病理汇报□11、 护理统计 □12、 出院统计
申 请 人 签 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科主任及管床医师意见(住院期间由管位医师签署)
医务科:
所需复印资料已准备妥当, 请予办理病历复印手续。
科主任或床位医师署名:
年 月日
医务科审批意见
同意复印上述病历资料, 请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实。
审批人署名: 盖 章
年月 日
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要求》(XX版)部分条例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该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申请, 并依要求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该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受理申请时, 应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并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核。(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 应该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实;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 应该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实, 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法定证实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 应该提供患者死亡证实、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实, 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法定证实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 应该提供患者死亡证实、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实, 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法定证实材料, 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法定证实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能够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体温单、 医嘱单、 住院志(入院统计)、 手术同意书、 麻醉同意书、 麻醉统计、 手术统计、 病重(病危)患者护理统计、 出院统计、 输血诊疗知情同意书、 特殊检验(特殊诊疗)同意书、 病理汇报、 检验汇报等辅助检验汇报单、 医学影像检验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 司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判定部门, 因办理案件、 依法实施专业技术判定、 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 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 提出审核、 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实材料后, 医疗机构能够依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判定部门出具调取病历法定证实;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实;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实(需与该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判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 提出审核、 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还应该提供保险协议复印件、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法定证实材料;患者死亡, 应该提供保险协议复印件、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法定证实材料。协议或者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第二十一条 根据《病历书写基础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础规范》要求, 病历还未完成, 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 能够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 在医务人员根据要求完成病历后, 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 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 在要求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 并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复制; 复制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定无误后, 加盖医疗机构证实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 能够根据要求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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