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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8条】
3.0.2 依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久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影响程度,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部建筑物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相关要求;
2 设计等级为甲级、 乙级建筑物, 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 , 且体型复杂建筑;
2) 在基础上及其周围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 可能引发地基产生过大不均匀沉降时;
3) 软弱地基上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 相邻建筑距离近, 可能发生倾斜时;
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填土, 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 对常常受水平荷载作用高层建筑、 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 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 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 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3.0.5 地基基础设计时, 所采取作用效应与对应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 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标准组合; 对应抗力应采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 传至基础底面上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准永久组合, 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对应限值应为地基变形许可值;
3 计算挡土墙、 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 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基础组合, 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 支挡结构截面、 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 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 上部结构传来作用效应和对应基底反力、 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 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基础组合, 采取对应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 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结构关键性系数应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 但结构关键性系数(γo) 不应小于1.0 。
5.1.3 高层建筑基础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 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高层建筑, 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5.3.1 建筑物地基变形计算值, 不应大于地基变形许可值。
5.3.4 建筑物地基变形许可值应按表5.3.4 要求采取。对表中未包含建筑物, 其地基变形许可值应依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适应能力和使用上要求确定。
注: 1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许可值;
2 有括号者仅适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柱基中心距离(mm) ; 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沉降差与其距离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 内基础两点沉降差与其距离比值。
6.1.1 山区(包含丘陵地带)地基设计, 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 建设场区内, 在自然条件下, 有没有滑坡现象, 有没有影响场地稳定性断层、 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 有没有不稳定边坡;
3 施工过程中, 因挖方、 填方、 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影响;
4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 基岩面起伏情况、 有没有影响地基稳定性临空面;
5 建筑地基不均匀性;
6 岩溶、 土洞发育程度, 有没有采空区;
7 出现危岩坍毁、 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可能'性;
8 地面水、 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影响。
6.3.1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地基持力层时, 在平整场地前, 应依据结构类型、 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 对拟压实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压实填土, 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地基持力层。
6.4.1 在建设场区内, 因为施工或其她原因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地段, 必需采取可靠预防方法。对含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滑坡, 应及早采取综合整改方法, 预防滑坡继续发展。
7.2.7 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 膨胀土、 湿陷性黄土、 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土时, 设计采取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负担荷载技术要求。
7.2.8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经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 或采取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围土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8.2.7 扩展基础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柱下独立基础, 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 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受冲切承载力;
2 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柱下独立基础, 以及墙下条形基础, 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 基础底板配筋, 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 当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混凝土强度等级时, 尚应验算柱下基础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
8.4.6 平板式筏基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要求。
8.4.9 平板式筏基应验算距内筒和柱边缘 ho 处截面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度时, 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受剪承载力。
8.4.11 梁板式筏基底板应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 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 受剪切承载力要求。
8.4.18 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筷基顶面应满足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高层建筑, 验算柱下基础梁、 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 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影响。
8.5.10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承载力设计要求。
8.5.13 桩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以下建筑物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桩基;
2) 体形复杂、 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桩基;
3) 摩擦型桩基。
2 桩基沉降不得超出建筑物沉降许可值, 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 要求。
8.5.20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 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 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8.5.22 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混凝土强度等级时, 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局部受压承载力。
9.1.3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 基坑支护体系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强度、 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围环境影响控制设计;
6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 基坑工程监测要求。
9.1.9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不得超挖。基坑周围堆载不得超出设计要求。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刻施工垫层, 对基坑进行封闭, 预防水浸和暴露, 并应立刻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9.5.3 支撑结构施工与拆除次序, 应与支护结构设计工况相一致, 必需遵照先撑后挖标准。
10.2.1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 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觉地质条件与勘察汇报和设计文件不一致、 或碰到异常情况时, 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10.2.10 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10.2.13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 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大直径嵌岩桩, 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 3 倍桩身直径或5m 深度范围内有没有土洞、 溶洞、 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2.14 施工完成后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 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10.3.2 基坑开挖应依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 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10.3.8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察: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 软弱地基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建筑物;
4 加层、 扩建建筑物;
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原因改变影响建筑物;
6 采取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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