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酒店
加盟合作协议
年 月 日
(甲方)
与
(乙方)
酒店加盟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 是一家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设置企业, 其注册地址位于 , 营业执照登记号码为: 。(以下简称“甲方”);
与
, 是一家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和要求设置企业, 其注册地址位于 , 营业执照登记号码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 甲方期望经过引入专业酒店管理企业品牌、 资源和管理模式, 来愈加好地推进酒店经营管理工作, 求取愈加好经营绩效。
(2) 乙方为中国著名酒店连锁经营管理企业, 拥有“ ”及“ ”两个商号和品牌、 服务标识和商标, 以及网络营销资源、 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 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 职员培训系统及酒店运行管理模式、 中央采购系统、 安全与防范管理系统、 酒店定位及筹建技术支持队伍、 装饰设计团体等能帮助酒店进行正确市场定位、 提升工程建设水平、 提升酒店经营管理业绩及表现多种资源。
鉴此:
为能够有效实现资源共享, 发明良好经济效益, 甲方愿意引入乙方连锁经营管理品牌、 网络营销资源及成熟酒店筹建、 营运经验, 加入乙方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 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 并与乙方共同积累、 分享用户资源。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最终实现共同目标, 经双方友好协商, 特制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本协议签订、 修改、 解释、 推行均受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约束。
第1条 – 甲方义务
第1.1条 - 通常义务
甲方承诺:
1)在酒店筹建前/过程中, 与乙方签订《酒店筹建技术服务协议》并认真推行。尊重并尽最大努力采纳乙方提出合理与酒店产品定位、 人货动线、 功效计划、 节能降耗相关专业意见, 尊重乙方提出与酒店功效相关设计整改要求, 使加盟店在硬件档次上, 达成乙方系统品牌标准及要求。
为确保上述目标顺利实现, 甲方标准同意在乙方推荐内装饰设计师中(不少于三家)确定最终设计中标人, 同时乙方也有义务协调长久合作设计方, 向甲方提供优惠设计收费。甲方自己直接聘用设计方, 设计方须为业内著名企业, 已完成与拟建设酒店档次相同、 星级相同酒店设计案例, 不少于6个(设计方须提供设计原始协议供乙方审核)。乙方有疑虑, 甲方应陪同乙方对其代表性设计案例进行实地考察, 以判定其设计能力及水平是否符合未来酒店设计需求, 相关考察费用由甲方负担。如乙方认为不适用, 会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 要求甲方更换。甲方不一样意更换, 如乙方发觉设计方阶段性设计结果, 缺乏基础专业水准, 极难满足乙方品牌建设要求、 适应未来市场竞争需要, 乙方将罗列相关问题提醒、 告诫甲方, 再次要求甲方更换。甲方仍不愿作出更换, 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且无须负担违约赔偿责任。
2)采购系统: 为维护品牌形象, 达成连锁酒店运行标准一致性及相同性, 甲方同意在采购酒店运行所需各类低值易耗品、 一次性消耗品及原材料时, 在相同交易价格及条件下, 尽可能优先考虑、 使用乙方中央采购系统推荐产品。在达成乙方要求采购标准及相关货物技术指标情况下, 甲方也能够自行选择合格可靠供给商。如甲方采购上述产品质量, 与乙方要求相去甚远,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调整, 甲方拒不调整, 经乙方两次以上书面催告, 仍不整改, 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协议, 且无须负担赔偿责任。
3)尊重与乙方之间签订加盟合作协议, 认真推行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并支持乙方针对中央预定系统、 会员管理系统、 积分奖励计划等酒店集团化运行所制订对乙方集团全部组员酒店一视同仁要求、 规章制度、 费用分摊及权利义务负担方法。甲方能够就此向乙方提出要求和提议, 但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前提下, 私自更改相关做法;
4)按双方约定品牌加盟费收取标准及支付时间, 按时足额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5)不以本协议要求以外任何形式和方法, 干扰或妨碍乙方推行本协议所要求责任和义务。
第1.2条 – IT设备、 软件添置、 更新和替换
1.2.1 为实现甲方酒店与乙方集团总部和其她组员酒店在电脑财务数据交换、 用户信息共享方面便利, 甲方应采购与乙方其她酒店一样酒店管理系统软件, 统一使用中国电信为数据通信服务商。酒店管理软件系统运行所需相关非乙方品牌要求尤其指定设备、 软件, 由甲方自行采购、 安装、 调试到位;
1.2.2为满足数据安全存放等方面要求, 甲方酒店在指定IT设备、 软件增添或者替换上, 事先需取得乙方同意。
1.2.3 凡以上述方法取得设备、 软件均为甲方财产。凡酒店经营不再需要设备、 软件, 甲方可自行处理。
1.4条 –价格策略
1.4.1 甲方酒店客房定价体系需参考乙方酒店集团价格体系及定价策略, 由双方协商确立, 标准上, 甲方应采取乙方定价模式, 多种折扣后实际销售价格, 由甲乙双方以当地市场供求情况、 调查结果协商确定。
1.4.2 甲方需确保提供给乙方BOSS卡会员价格, 为最低最优惠散客价格。
第1.5条 - 信息化管理及电子商务
1.5.1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管理沟通及业务联络顺畅, 甲方应建立专门信息化部门, 负责对酒店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及管理, 在业务上需听从乙方专业部门指导与监督。
1.5.2建立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人职员资、 福利等政策由甲方制订并负担, 接收乙方人员培训, 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培训人员来往甲方酒店交通及食宿费用。
1.5.3为便于甲方在电子商务方面为乙方提供专业服务, 乙方需根据甲方专业模版格式提供相关数据、 文字及图片资料并依据实际运行情况随时调整, 以确保资料正确可靠; 同时甲方需主动配合乙方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活动, 在符合双方价格协定前提下, 配合乙方开展网络营销, 签署网络渠道协议, 拓宽营销渠道, 服从乙方对网络渠道管理要求。
第2条 – 乙方职责
第2.1条 –基础义务
乙方将依据其规范和标准为甲方提供中央预定系统、 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引入; 帮助组建“名人会”并提供相关培训, 发展、 壮大并妥善维护“名人会”会员网络; 将甲方纳入乙方集团宣传(包含集团网站、 年度手册等不一样内容)与连锁经营管理品牌、 网络营销资源、 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 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中。应甲方需要, 指导甲方处理运行过程中相关问题, 提供专业意见。
第2.2条 –连锁酒店市场营销及推广活动
为充足利用乙方营销资源、 集团销售资源、 以及享用“ ”品牌市场影响力、 中央预定系统和市场资源整合优势, 乙方将指导和帮助甲方加盟酒店有序地将酒店异地市场开发、 市场管理等工作纳入到乙方连锁酒店集团化营销体系中, 从而起到节省成本、 提升经营效益、 扩大市场拥有率、 提升酒店市场形象和影响力目标: 在宣传推广, 及对应指导及其她服务中, 乙方不得差异对待, 不得低于其她加盟商或直营店服务标准。
(a) 乙方提供会员卡管理系统及会员卡供甲方使用, 包含BOSS卡、 金卡、 VIP卡, 甲方需根据乙方会员卡管理要求实施;
(b) 酒店将在乙方指导下参与多种乙方连锁酒店组织统一活动, 以期降低或与集团其她组员酒店分摊酒店营销成本, 提升酒店营销效率;
(c) 乙方在连锁酒店相关地域参与行业贸易展览及其她展览;
(d) 经过乙方连锁酒店网络分发相关甲方酒店提供服务、 收费及设施相关资料(需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照片及介绍);
(e) 参与并订购乙方各连锁酒店组员年度宣传合集;
(f) 甲方参与集体营销活动费用成本由甲方自行负担。
第2.3条–中央预定系统
2.3.1 中央预订系统(CRS)
(a) 甲方有共享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和网络订房系统)权利, 中央预定系统向甲方开放。进入中央预定系统后, 酒店可直接获取来自中央预定系统客房预订, 提升酒店出租率。
(b) 为了使酒店达成加入CRS技术要求, 甲方须依据乙方所指定管理软件和技术要求为酒店配置必需酒店前台和预定管理系统及软硬件和必备连接设备。
2.3.2相关系统配置及使用费用
(a) 全部酒店信息系统软硬件投资及实施费用由甲方负责。
(b) 酒店需含有不低于10M带宽中国电信光纤宽带线路一条, 专门用于确保与中央预订系统联接, 相关设备投资及支付给当地电讯部门线路租用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3条 - 财务要求
第3.1条 - 品牌加盟期费用
3.1.1加盟确保金: 在签署本协议后, 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支付履约确保金 万元。履约确保金不计息, 在协议终了双方了结相关债权债务、 结清往来账及按甲方或有违约赔偿(协议约定)后, 由乙方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1.2加盟费及品牌使用费、 集团统一营销及服务费、 订单处理费:
(1)加盟费: 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 万元, 作为乙方帮助甲方酒店开业、 导入品牌系统运行标准及模式赔偿。
(2)品牌使用费: 双方约定本项费用按酒店客房营业收入 , 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 将上月品牌使用费, 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集团统一营销及服务费用: 乙方按甲方酒店客房营业收入 , 收取本项费用; 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 将上个月本项费用, 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4)订单处理费: 经过乙方中央订房系统为甲方酒店办理订房, 按每个订单 元, 收取订单处理费。在次月5日前, 双方将上月发生订房笔数查对完成, 并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3.5条 – 会员卡业务
3.5.1 甲方自愿加入乙方会员管理系统销售VIP卡、 BOSS卡、 金卡需按乙方VIP卡管理要求、 BOSS卡管理要求、 金卡管理要求实施及管理;
第4条 - 协议期限
第4.1条 - 协议使用期
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并连续有效, 使用期: 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暂定, 实际从酒店试营业之日起算, 双方另行书面确定)。
第4.2条 - 延伸使用期
本协议届满之时, 如双方对继续合作没有异议, 本协议自动顺延6 年。如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继续实施有异议或欲在本协议自然终止以后终止合作关系, 有异议方或欲终止方须以书面形式于本协议期届满最少 个月前通告另一方, 双方应确定是否签订新协议以替换本协议, 或立刻着手准备协议终止后乙方标识清除、 会员卡消费清算等交接手续和后续工作。
第4.3条- 终止及违约责任
4.3.1 假如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定义见下文), 而另一方又以书面形式发出(以挂号信签收或回执为准)要求违约方推行义务要求, 但在三十(30)天后违约方仍未调整或补救其违约行为, 或假如该项违约行为无法在三十(30)天内补救, 但在视为合理额外补救期间届满后仍然未能补救(先决条件是违约方已经开始并继续补救该项违约行为), 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通知并单方面在 30天后终止本协议, 并依法和依据本协议要求追究违约方法律赔偿等责任。
4.3.2 下列事项或行为将视为甲方违约:
(a) 甲方未根据本协议要求和要求向乙方支付加盟确保金、 品牌使用费及集团统一营销费服务费、 一次性加盟费、 订房费用等, 在乙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后三十(30)天仍未支付或作出令乙方信服解释;
(b) 甲方存在非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或消费者曝光,使乙方品牌、 商誉毁损, 正当权益损害,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c) 甲方出现未根据或违反本协议要求推行其义务和责任、 严重违反乙方酒店品牌运行管理标准, 乙方暗访及来宾满意度调查不合格行为, 且经乙方书面通告提醒后30天内仍未调整或改变其违约行为。
4.3.3 下列事项将组成乙方违约:
(a) 甲方酒店在达成乙方标准和要求后, 乙方未能让酒店接入其中央预定系统、 加入其会员管理系统及奖励计划, 由此而给酒店带来经营损失。
(b) 甲方酒店在达成乙方标准和要求后, 乙方未在其集团网站及连锁酒店会员合集中加入甲方酒店宣传内容。
(c) 乙方出现未根据或违反本协议要求推行其义务和责任行为, 且经甲方书面通告提醒后30天内仍未调整或改变其违约行为。
4.3.4 若甲方出现本协议4.3.2条款中行为, 乙方在推行了本协议4.3.1之要求后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 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60 万元(RMB 六十万元 )。
若乙方有4.3.3条款中行为, 甲方在推行了本协议4.3.1之要求后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60 万元(RMB 六十万元 )。
第4.4条 - 终止以后甲方酒店和构筑物上乙方形象标识和标志等物解除要求
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酒店有权合理使用乙方商号、 品牌标识和标志, 但须受限于以下约定:
(1) 本协议期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 甲方自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停止使用乙方全部品牌和商号名称、 标识和标识等, 含酒店构筑物或与之相关外部和内部标志、 文具、 经营设备与营业用具、 互联网网站、 电子邮件地址、 宣传册以及其她促销材料上全部标识和标识。
(2) 甲方应确保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三个月内
(a) 去除酒店和构筑物全部带有乙方品牌酒店显著特征, 包含商标、 品牌标识和标志等;
(b) 甲方酒店和构筑物任何部分不应有任何乙方标识和标志从而使酒店继续以乙方酒店形象向公众提供服务;
(c) 变更甲方酒店和构筑物任何部分名称中带有或包含“城市名人”标志名称, 并确保“城市名人”标志及商标不在甲方酒店和/或构筑物名称中使用。
(d) 假如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六(6)个月内, 甲方未能遵守本条要求, 乙方应享受适使用方法律项下多种救助和任何其她权利或强制实施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
第4.5条 – 乙方解除对甲方酒店宣传内容
第4.6条 – 账户清单: 储值卡, 按双方协商措施实施。
第5条 - 知识产权
第5.1条 - 商标、 服务名称和服务标识等知识产权保护
5.1.1 “名人”品牌和标识归乙方全部。甲方及其关联单位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和方法对乙方品牌等知识产权做出侵权行为。假如甲方违反本约定, 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向甲方提起包含赔偿在内法律诉讼。
5.1.2 在本协议期限内,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其“名人”商号和品牌, 但需遵守乙方“VI系统使用手册”。
5.1.3 协议期内, 如甲方需要在本协议所要求范围之外使用乙方商号、 品牌、 标志和标识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 甲方须与乙方协商, 在取得乙方同意认可并正式签署使用授权协议后方可使用。
5.1.4 在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 甲方同意停止使用一切属于乙方印章、 标志、 徽章。协议期满或终止后, 甲方酒店已印有乙方标志, 但尚需继续使用经营物品(如宣传印刷品等), 甲方同意酒店将这些物品使用至报废或耗尽为止(物品继续使用期)。但这类物品继续使用期不得超出六(6)个月。
5.1.5 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 甲方酒店立刻停止(除非另有协议)使用乙方拥有知识产权各式艺术作品和/或音乐录音等。
5.1.6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如有或知悉任何实际发生对乙方标志、 商业名称或知识产权等方面侵权行为, 须立刻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将相关行为通报乙方。
第5.2条 - 国际互联网域名和网站
5.2.1城市名人酒店集团域名及网址
乙方拥有并维持集团链式网址。在本协议签署时该等网址提供相关城市名人酒店集团及其关联酒店通常信息, 并可供来宾预订客房, 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相关资料及信息可经过乙方网站和网址向公众推广和传输。
第5.3条 – 酒店资料库
协议使用期内, 为了愈加好地向客人提供服务, 提升酒店市场开发和营销效率, 乙方搜集、 整理和整合甲方酒店贵宾资料, 并将这些资料仅用于来宾服务和市场推广之中。甲方酒店有权分享并索取乙方连锁酒店中央数据资料库数据资源并将其仅用于对酒店有效服务之中并负担保密义务。乙方连锁酒店中央数据资料库是为全部连锁组员酒店服务开发数据平台和集团营销工具, 全部组员酒店能够无偿从其中获取对其有利数据资料, 组员酒店有义务无偿提升酒店相关数据以丰富数据资料库资源。乙方承诺全部数据资料搜集将依摄影关法律和要求实施。
第6条 – 其她要求
第6.1条 - 中止义务 - 不可抗力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被阻而不能继续推行或必需临时中止其在本协议中相关责任和义务(已产生费用支付义务除外), 该受阻方在本协议中所要求责任和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内能够依据本协议对不可抗力事件界定和解释而中止。但受阻方须采取一切在其能力范围内方法, 降低不可抗力事件对对方影响, 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继续推行本协议。
第6.2条 - 继承人及受让人
6.2.1 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协议条款中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其控股企业、 参股企业或子母企业等关联企业, 但乙方在转让之前须以书面形式通告甲方。一样, 如乙方与任何其她企业结合或合并, 或被接收, 或其全部资产被其她企业收购, 则其在本协议中权利及义务将自动转至新企业。前提是乙方关联企业或其她接收企业承诺其中央预定系统, 会员管理系统及奖励计划等继续运行服务及运行管理优良并达成乙方标准。乙方关联企业或其它接收企业愿意继续实施与甲方协议基础上, 甲方同意继续与新企业推行本协议责任和义务。如甲方有充足理由证实上述乙方关联企业或接收企业对酒店经营管理不能达成乙方标准, 甲方则有权提出提前终止此协议。
6.2.2 如甲方将酒店出售、 租赁、 或进行抵押融资等活动, 甲方确保这些活动将不阻碍乙方继续推行本协议权利。甲方应在出售、 租赁或抵押融资酒店资产之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将向资产购置人(方)或承租人(方)索取一份本协议连续有效推行承诺书,以确保乙方正当权益。
6.2.3 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如欲将酒店出售或租赁, 相同条件下, 乙方或其关联企业有优先购置权或承租权。
第6.3条 - 纠纷处理和适使用方法律
6.3.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并须依据中国法律诠释、 解释。
6.3.2 因本协议而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纠纷或索赔, 首先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如上述努力并未处理问题, 双方可将分歧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同意, 在仲裁裁决期间, 双方仍依据本协议要求实施, 直至纠纷最终处理。
第6.4条 - 双方关系和授权
6.4.1 乙方和甲方关系为加盟合作关系, 而非合营者或合作人之关系, 也非酒店全权委托管理关系。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只受本协议要求责任和义务约束, 其她行为及责任均与本协议及合作关系无关, 任何一方无权在本协议要求责任和义务之外约束对方。
6.4.2 甲方酒店与经营无关或其债务、 纠纷或其她法律等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6.5条 - 文本有效性
本协议可签署若干份相同内容文本, 每一文本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全部原件文本含有一样法律效应。
第6.6条 - 双方申明、 确保及通常承诺
6.6.1 甲方申明、 确保及通常承诺
甲方申明、 确保, 并以契约方法承诺:
(a) 其含有对应企业资质、 法律权力和授权, 签订本协议, 并推行本协议中义务;
(b) 甲方确保其企业投资酒店全部行为和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c) 截至本协议之日, 甲方确保其投资酒店行为以及酒店资产没有任何法律纠纷、 法律诉讼或法律程序等可能对甲方签署本协议权威性形成影响潜在危险。在本协议生效后, 如有发生任何针对甲方法律行动、 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这些原因可能会对甲方推行本协议责任和义务带来影响和危害时, 甲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乙方;
6.6.2 乙方申明、 确保及通常承诺
乙方向甲方申明、 确保, 并以契约方法承诺:
(a) 乙方含有必需企业资质、 法律权力和授权, 可签订本协议, 并推行本协议中义务;
(b) 在甲方实施、 推行、 遵从本协议全部义务前提下, 乙方须确保乙方全部活动和情况符合全部适使用方法律。
(c) 乙方应该确保自己商标、 名称、 logo、 标志、 多种系统、 设备设施等对应东西无权利瑕疵, 是正当有效而且不对第三人组成违约或者侵权。不然视为乙方违约。
第6.7条 - 协议内容非主动改变和调整
若在任何时候, 本协议任何条款因多种原因(如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改变)而变成无效、 非法或不可强制实施, 本协议其它条款实效性不变。双方同意以有效、 正当、 可强制实施条款替换本协议中任何无效、 非法、 不可强制实施条款, 从而尽可能维持本协议严厉性和完整性。
第6.8条 - 修改、 补充
如有必需, 在双方共同认可和见证情况下, 双方能够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修改和补充协议都与原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全部每次修改和补充是本协议一部份。如修改和补充协议中任何条款与本协议任何条款有冲突和矛盾之处, 以最终日期修改补充协议条款内容为准。
第6.9条 - 标题
本协议条、 款、 段标题仅为方便参阅, 并不组成本协议一部分, 不影响本协议解释。
第6.10条 - 整体协议
本协议组成双方就合作达成多种承诺、 协议以及谅解, 并替换以往用口头、 书面或其她方法所作出承诺。
第6.11条 - 通知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任何与本协议相关关键事宜沟通方法为:
(1) 除非另有约定, 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并由专员递送或由预付邮资挂号邮件、 快递或传真发送;
(2) 按另一方以下列出联络方法传输和传达给对方。
相关方
传真
地址
收件人
[甲方]
[乙方]
(3) 送达或传达确定:
(a) 如由专员递交或快递递交至上述第(2)段地址, 在递交时被视为已经送达, 以被递交人(单位或企业)或其企业职员签字为准;
(b) 如经过由预付邮资挂号登记邮件递交至上述第(2)段地址, 如为中国邮件在交邮后两(2)个营业日期满时被视为已经送达, 如为国际邮件, 在交邮后五(5)个营业日期满时被视为已经送达, 以邮件挂号信邮戳或证实为准;
(c) 如经过传真发往上述第(2)段传真号, 在发送方传输完成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机自动打印传输确定汇报为准)。
如为上述第(2)段目所使用名称、 联络人、 地址或传真号有任何变更, 改变一方应立刻通知对方。
为避免歧义, 双方同意以上第(1)段至第(3)段要求应不适适用于本协议引发或与之相关任何程序、 仲裁、 诉讼或行动相关任何索赔表、 申请通知、 命令、 判决或其她文件送达。
第6.12条 - 保密
任何一方应在本协议使用期内及以后任何时间对对方全部保密信息加以保密,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本协议信息[但向该方或该方关联企业法律与专业顾问(包含审计师与银行家)、 管理人员、 雇员、 顾问与分包商作出披露除外(通常受类似保密义务约束)], 但下述保密信息除外:
(a) 法律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b) 任何监管或政府机构或拥有相关权力负责管制或管辖任一方其她机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c) 成为或将要成为(非因违反本协议)公众所知保密信息;
(d) 非因对方披露行为而由接收方正当拥有保密信息;
随即由接收方正当拥有由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 且该第三方未强加任何保密义务。
兹见证: 乙方和甲方已在 年 月 日正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署名: 乙方署名: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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