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北京爱乐空间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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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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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是提供无线增值服务、 互联网应用服务及手机内置服务企业。
2.乙方作为音乐内容提供方, 拥有附件全部音乐作品完整词曲著作财产权、 演出者邻接权、 录音录像邻接权或上述权利人完整授权。
现就乙方将其所属或所代理音乐作品版权授权甲方进行宣传、 推广和使用事宜,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协议:
1、 词汇定义及解释
1.1移动终端系指任何能接收和/或存放和/或播放/显示乙方版权产品手机和掌上电脑 (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等可移动电子设备。
1.2甲方鉴于本协议“甲方”系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列表详见本合约附件1), 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其本身或其关联企业汇总下载数据后统一提出一份报表向乙方推行本协议之支付版权结算费用义务。
1.3运行商系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企业、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企业、 中国电信集团企业及上述企业之全资拥有并控制子企业、 分企业、 办事处或其它分支机构, 如遇上述运行商发生重组或另增加新运行商, 重组后运行商和新增加运行商也为本协议所指之运行商。
1.4和弦铃(Ring Tone)是指应用WAVE、 MIDI或其她协议将音乐作品制作为合适格式单音(monophonic)或和弦(polyphonic)数字音乐供用户经过MMS、 WAP网络下载用作用户终端设备特定应用(来电提醒、 短信息提醒等)提醒音;
1.5原音铃(True Tone)是指将原声录音转换为合适格式数字音频文件供用户经过MMS、 WAP网络下载用作用户终端设备特定应用(来电提醒、 短信息提醒等)提醒音;
1.6彩铃(个性化回铃音)(Ring Back Tone)是指应用MIDI协议将音乐作品制作为合适格式单音(monophonic)或和弦(polyphonic)数字音乐, 或者将原声录音转换为合适格式数字音频文件, 并储存在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商或无线运行商服务器, 供被叫用户定制为其手机回铃音, 使得主叫用户在呼叫该被叫用户手机时听到是被选定回铃音。
1.7歌曲语音点播(IVR-Interactive Voice Response)是指将音乐作品制作为可经过Interactive Voice Response System-IVR(交互式语音查询系统)所支持格式, 提供给用户手机收听及点歌、 送歌服务。
1.8彩话(通话背景音)(Back-Ground Music)是指能将音乐作品制作为运行商通话背景音平台所支持格式, 提供给用户设置使用。
1.9在线串流(Stream)指每一次将一首授权歌曲传输至一个使用者终端接收器内数位传输而(x)录音著作播放与传输完全同时进行及(y)在播放完成后不会发生该经传输录音著作有形成复制件、 固定文档或其她媒介形式储存件(拷贝)情况;
1.10实际结算收入是指运行商实际结算并支付至甲方账户金额。
1.11 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数字权限管理, 指经过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规则来保护文档及电影、 音乐等音视频节目内容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
2、 授权内容
2.1授权权利: 乙方授予甲方附件2中全部音乐作品全部词作者、 曲作者著作财产权、 演出者邻接权、 录音录像邻接权(即《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要求权利,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要求权利、 第四十二条要求全部权利)。
2.2授权使用方法:
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提供音乐作品进行编辑、 修改, 制作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产品并在无线增值服务、 互联网、 终端应用及非盈利性宣传推广等领域中使用: 彩话(通话背景音)(Back-Ground Music)、 彩信(Multimedia Messaging Service, 缩写为MMS)、 原音铃(TRUE-TONE)、 和弦铃(Ring Tone)、 多和弦铃声(Poly Phonic Ring Tone)、 彩铃(个性化回铃音)(Ring Back Tone)、 MV应用、 全曲下载。
2.2.1无线增值服务领域使用指包含但不限于经过WAP、 歌曲语音点播(IVR-Interactive Voice Response)、 Internet 、 GPRS 、 SMS及MMS、 移动终端内置等传输、 下载或订购方法, 使音乐作品应用于用户移动终端中。乙方授权甲方可在包含但不限于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 中国电信等运行商中音平台及其各省市分企业所提供通道和平台上使用附件2所列内容; 在中国移动梦网深度运行合作模式(简称MDO)以及在授权给MDO业务合作渠道中推广使用附件2所列内容。
2.2.2互联网应用领域使用包含但不限于互联网在线串流和下载等。乙方授权甲方可在性平台网站上提供数字音乐互联网音乐服务(包含但不限于音频和视频在线浏览、 在线收听收看、 在线点歌、 背景音乐播放、 下载等)。
2.2.3终端应用领域使用指将所授权作品在包含但不限于移动电话、 各类音乐播放器、 用户端软件产品、 数字电视、 车载GPS、 娱乐终端机等全部终端产品上及全部终端厂商其她项目中使用。乙方授权甲方可在上述终端应用领域使用附件2所列内容。
2.2.4非盈利性宣传推广使用指音乐作品或音乐电视作品在商场、 酒吧、 超市、 咖啡厅、 各类连锁店、 购物中心等公共商业场所进行音频或者视频播放, 或为宣传推广非盈利性发行乙方提供音乐作品。乙方授权甲方可为非盈利宣传与推广在上述商业及公共场所对乙方所提供音乐作品进行播放、 以cd/vcd/dvd等音像发行介质对乙方提供音乐作品进行发行。
2.2.5乙方授权甲方可在申报咪咕杂志时使用附件2所列内容。
2.2.6乙方授权甲方可在以上业务中合理使用附件2所列全部授权歌曲所属艺人歌曲专辑中艺人肖像图片。
甲方就所授权作品在以上业务平台中使用免DRM。
2.3授权使用区域: 全世界。
2.4授权使用期限: 年 11 月 15 日至 年 11 月 14 日。
2.5授权尤其要求:
2.5.1授权性质: 本协议乙方授予甲方音乐作品使用权为专有使用权, 即甲方有权排除包含著作权人在内任何人以一样方法使用本协议中授权音乐作品。
2.5.2转授权约定: 为使授权作品达成更佳之宣传推广效果, 乙方同意甲方可将本协议授权之音乐作品根据本协议约定使用方法授权第三人使用。
2.6授权使用曲目: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音乐作品曲目以本协议附件2授权书清单为准。如在本协议生效以后协议期内, 乙方增加新授权曲目, 能够以乙方单方出具授权书形式进行授权, 相关授权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3.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与义务
3.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所提供内容进行过滤, 从入口上对信息内容健康性和正当性进行严格把关。若乙方提供作品内容与甲方要求不符合,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根据要求进行改善。
3.1.2有权优先参与乙方开展相关推广宣传活动。
3.1.3取得进行无线增值服务, 互联网应用服务及手机内置服务设备对应许可, 进行系统接口开发, 提供上述服务其她必需含有条件;
3.1.3.1甲方负责该合作栏现在置步骤开发、 技术实现和栏目维护;
3.1.3.2对乙方提供内容, 如发觉内容与甲方要求不符, 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但上线后引发相关该产品如本协议所约定内容正当性方面投诉, 仍由乙方负担责任。
3.1.3.3甲方负责合作业务宣传和推广。
3.2乙方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需于本协议签署前或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供合作相关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全部音乐作品授权使用证实、 原始版权证实、 授权音乐作品源文件等。
3.2.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身份证实、 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与甲方正常行使被授权权利相关资料。
3.2.3主动配合甲方推广宣传, 提供相关资源支持, 如: 使甲方享受参与相关推广宣传活动优先权等。
3.2.4乙方作为资源提供者, 确保其提供内容资源正当性, 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提供内容资源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正当权益, 并不得包含相关色情、 宗教、 政治等违法或敏感性内容。
3.3双方权利义务
3.3.1双方同意于合作期间内, 各方因本协议而做对外相关公关活动均应提及双方合作关系与项目, 并相互配合共同造势, 以推广上述服务。
3.3.2双方同意与本协议相关对外新闻发表、 促销广告、 会员通讯等公关宣传及其内容, 应于事前取得对方同意, 并在公关信息中提及双方名称与合作关系。
3.3.3双方同意本合作项目内容为独家合作。
3.3.4甲方可依据本协议推广需要而要求乙方提供其拥有版权或经授权拥有版权相关唱片专集封面展示在甲方网站相关页面上, 并注明歌曲名、 演唱人姓名及授权唱片企业等资讯字样。
4、 费用及支付
4.1甲乙双方同意只针对所授权音乐作品在中国电信中音平台及其各省市分企业所提供通道和平台上产生收入进行结算, 除此以外全部领域(包含但不限于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等其她运行商平台及互联网、 终端应用等领域)所产生收入均属甲方全部。
4.2结算方法为: 以所授权作品在中国电信平台下载量为基础进行结算, 每首作品在该平台每成功下载成功下载定义还请业务方面进行界定。
一次, 则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0.4元。
4.3结算公式为:
乙方收入=成功下载次数*0.4元
该收入已包含甲方需支付本协议歌曲全部授权许可使用费, 除另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她任何费用。
4.4结算周期为每两个月结算一次, 甲方向乙方提交上一个结算周期结算报表。乙方收到甲方结算报表后, 需于10个工作日内对帐确定并向甲方提供对帐确定函及正式发票,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对帐确定函及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付款, 若不能提供发票由甲方代扣许可人个人所得税后支付如与企业合作须删除该条款, 如与个人合作能够保留。
。如因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对帐确定并提供发票, 甲方有权将乙方当期应得收入顺延至乙方提供对帐确定并提供发票之日起下一个结算日支付。
4.5乙方在收到结算清单后如对结算资料及结算清单内容有异议时, 应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书面要求核查; 超出5日乙方未提出异议, 又未给予确定, 视为同意甲方结算清单。
4.6若因运行商原因未立刻与乙方结算, 不属于甲方违约。
4.7乙方指定账户信息以下: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5、 保密
5.1 未经对方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条款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签署及推行情况, 以及经过签署和推行本协议而获知对方及对方关联企业任何信息。除本协议要求外, 未经对方事先同意, 双方不得私自使用、 复制对方商标、 标志、 商业秘密、 技术及其她资料。
5.2 任何一方须应法院或者其她法律、 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信息(经过口头提问、 问询、 要求资料或文件、 传唤、 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她程序)时, 披露方应立刻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并做出必需说明。
5.3 双方确保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工作责任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 并确保上述人员同意接收本协议条款约束, 确保上述人员负担保密责任。
5.4 本协议使用期内及终止后二年内, 本保密条款仍含有法律效力。
6、 违约责任
6.1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推行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全部损失。
6.2若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所约定经济目无法达成或严重损害守约方权益, 造成本协议无法推行, 任何一方在收到守约方相关其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书面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需做出对该通知书面回复; 确属违约, 并需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正, 违约方逾期不更正或守约方未于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收到违约方书面回复, 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一切损失。
6.3乙方承诺依约向甲方提供全部授权歌曲版权权属证实。如对应材料提供不齐全或者存在任何瑕疵, 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费用, 则乙方应该全部返还, 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以造成任何损失; 若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因乙方授权瑕疵或内容问题造成任何纠纷, 则乙方应负责给予出面处理, 并负担甲方为此而支付赔偿费、 诉讼费、 律师费等对应费用。
7、 免责条款
7.1假如因为政府禁令、 法律或法规变更、 火灾、 地震、 罢工、 动乱、 战争、 未提前通知停电和通讯线路中止等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 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事件或者因为运行商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无法按本协议推行, 则能够对应免去违约责任; 但无法履约方应在此种事件发生后, 立刻立刻通知对方, 并在对方要求情况下, 出具相关证实或证据; 双方均应在可能情况下尽可能缩小此种损失。
8、 协议变更
8.1本协议在实施中, 对其条款任何变更、 修改和增减, 都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作为协议组成部分, 与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8.2因政策变更或其她不可抗力原因等,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应以书面形式(包含: 双方签字书面协议或双方就协议推行事项而相互交换函件、 电传或电子邮件)对本协议做出变更。
9、 争议处理与适使用方法律
9.1双方应严格推行本协议, 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均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9.2本协议签订、 推行、 争议处理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10、 其她
10.1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及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便利而设,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用来限制或解释本协议及其条款要求内容。
10.3 本协议壹式肆份, 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之附件(包含附件1《甲方关联企业列表》、 附件2《授权书》、 附件3《相关彩铃宣传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北京爱乐空间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甲方关联企业列表:
1、 深圳市快乐听信息科技有限企业
2、 深圳市快通联科技有限企业
3、 北京天籁印象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4、 深圳市云海情天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5、 佳仕域信息科技(深圳)有限企业
6、 北京乐声飞扬音乐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7、 北京环宇信诚软件技术开发有限企业
8、 北京爱乐空间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9、 北京创盟音乐文化发展有限企业
10、 福州卓龙天讯信息技术有限企业
11、 江苏广视科贸发展有限企业
12、 深圳市乐通天下科技有限企业
13、 深圳市乐驰天下科技有限企业
14、 乐库天下科技(深圳)有限企业
15、 深圳市掌盈天下科技开发有限企业
16、 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企业
17、 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企业
18、 北京海德中世文化传媒有限企业
19、 北京乐音无限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20、 北京勉致网络科技有限企业
在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增加关联企业时, 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后, 即可成为本协议之甲方关联企业。
附件2:
音乐作品授权书
授权人:
被授权人: 北京天籁印象文化传输有限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包含: 深圳市快通联科技有限企业、 江苏广视科贸发展有限企业、 深圳市云海情天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佳仕域信息科技(深圳)有限企业、 北京乐声飞扬音乐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北京环宇信诚软件技术开发有限企业、 北京海德中世文化传媒有限企业、 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企业、 深圳市乐通天下科技有限企业、 深圳市乐驰天下科技有限企业、 北京创盟音乐文化发展有限企业、 北京勉致网络科技有限企业、 北京爱乐空间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福州卓龙天讯信息技术有限企业、 乐库天下科技(深圳)有限企业、 深圳市掌盈天下科技开发有限企业、 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企业、 北京乐音无限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企业、 深圳市快乐听信息科技有限企业)
授权范围:
本授权书中列明全部音乐作品全部词曲著作财产权、 录音邻接权、 演出者邻接权及相关音乐视频全部著作财产权、 录音录像邻接权、 演出者邻接权(即《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要求权利,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要求权利、 第四十二条要求全部权利)。
授权使用方法:
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对授权人提供音乐作品进行编辑、 修改, 制作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产品并在无线增值服务、 互联网、 终端应用及非盈利性宣传推广等领域中使用: 彩话(通话背景音)(Back-Ground Music)、 彩信(Multimedia Messaging Service, 缩写为MMS)、 原音铃(TRUE-TONE)、 和弦铃(Ring Tone)、 多和弦铃声(Poly Phonic Ring Tone)、 彩铃(个性化回铃音)(Ring Back Tone)、 MV应用、 全曲下载。
一、 无线增值服务领域使用指包含但不限于经过WAP、 歌曲语音点播(IVR-Interactive Voice Response)、 Internet 、 GPRS 、 SMS及MMS、 移动终端内置等传输、 下载或订购方法, 使音乐作品应用于用户移动终端中。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可在包含但不限于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 中国电信等运行商中音平台及其各省市分企业所提供通道和平台上使用授权作品; 在中国移动梦网深度运行合作模式(简称MDO)以及在授权给MDO业务合作渠道中推广使用授权作品。
二、 互联网应用领域使用包含但不限于互联网在线串流和下载等。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可在性平台网站上提供数字音乐互联网音乐服务(包含但不限于音频和视频在线浏览、 在线收听收看、 在线点歌、 背景音乐播放、 下载等)。
三、 终端应用领域使用指将所授权作品在包含但不限于移动电话、 各类音乐播放器、 用户端软件产品、 数字电视、 车载GPS、 娱乐终端机等全部终端产品上及全部终端厂商其她项目中使用。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可在上述终端应用领域使用授权作品。
四、 非盈利性宣传推广使用指音乐作品或音乐电视作品在商场、 酒吧、 超市、 咖啡厅、 各类连锁店、 购物中心等公共商业场所进行音频或者视频播放, 或发行授权人所提供音乐作品。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可为非盈利宣传与推广在上述商业及公共场所对授权人所提供音乐作品进行播放、 以cd/vcd/dvd等音像发行介质对授权人提供音乐作品进行发行。
五、 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在申报咪咕杂志时使用所授权作品。
六、 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可在以上业务中合理使用全部授权歌曲所属艺人歌曲专辑中艺人肖像图片
被授权人就所授权作品在以上业务平台中使用免DRM。
授权性质: 专有使用权、 可转授权。
授权区域: 全世界。
授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权音乐作品列表:
序号
音乐作品名称
演唱者
词作者
曲作者
唱片企业
授权期限
授权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相关彩铃冲榜协议
甲方: 北京爱乐空间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为宣传之需要, 由甲方自己经过下述方法对歌曲进行打榜行为:
购置手机卡对合作歌曲进行自消费打榜
(二)具体宣传歌曲由甲方在双方版权合作歌曲中选择。
(三)具体实施方法
打榜实施前: 甲方需将选定歌曲及实施计划以邮件方法通知乙方, 计划包含打榜操作时间段及次数。
打榜实施后: 依据不一样打榜行为给到对应数据乙方进行核查。
(四)自点歌曲数量在赠予成功后确定; 由实际赠予产生点击量可从双方结算数据中扣除。甲方所购手机卡及为宣传所发生消费数额由甲方负担。
甲方: 北京爱乐空间文化传输有限企业 乙方: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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