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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沪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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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企业 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协议摘要 基金管理人: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企业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企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 义务 1、 依据《基金法》、 《运作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权利包含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剩下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卖出其持有基金份额; (4) 根据要求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正当权益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其她权利。 2、 依据《基金法》、 《运作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义务包含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协议》;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所要求费用; (3) 在其持有基金份额范围内, 负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协议》终止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她《基金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取得不妥得利; (6) 实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基金协议》约定其她义务。 3、 依据《基金法》、 《运作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 基金管理人权利包含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协议》生效之日起,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独立利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据《基金协议》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或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她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协议》及相关法律要求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协议》及国家相关法律要求,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她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需方法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她符合条件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取得《基金协议》要求费用; (10)依据《基金协议》及相关法律要求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协议》约定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法; (13)依据法律法规为基金利益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许可前提下, 为基金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她法律行为; (16)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她为基金提供服务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其她权利。 4、 依据《基金法》、 《运作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 基金管理人义务包含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她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协议》、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相关法律要求,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她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需方法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2) 办理基金立案手续; (3) 自《基金协议》生效之日起,以老实信用、 谨慎勤勉标准管理和利用基金财产; (4) 配置足够含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议, 以专业化经营方法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不一样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收基金托管人监督; (8) 采取合适合理方法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对价方法符合《基金协议》等法律文件要求, 按相关要求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 (9) 进行基金会计核实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汇报; (10) 编制六个月度和年度基金汇报; (11) 严格根据《基金法》、 《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 推行信息披露及汇报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她人泄露; (13) 按《基金协议》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立刻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要求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立刻、 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6) 按要求保留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会计账册、 报表、 统计和其她相关资料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要求时间发出, 而且确保投资者能够根据《基金协议》要求时间和方法,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相关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条件下得到相关资料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立刻汇报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正当权益时,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去;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推行自己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该对第三方处理相关基金事务行为负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负担了责任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她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成基金立案条件, 《基金协议》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负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同时将已冻结股票解冻; (25)实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 (26)建立并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名册, 定时或不定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基金协议》约定其她义务。 5、 依据《基金法》、 《运作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 基金托管人权利包含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协议》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协议》约定取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或监管部门同意其她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运作, 如发觉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她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需方法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企业上海分企业和深圳分企业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企业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后台匹配及资金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其她权利。 6、 依据《基金法》、 《运作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 基金托管人义务包含但不限于: (1) 以老实信用、 勤勉尽责标准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置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含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 配置足够、 合格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确保其托管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一样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不一样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实, 分账管理, 确保不一样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统计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重大协议及相关凭证; (6) 按要求开设基金财产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基金协议》约定, 依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 立刻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要求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给予保密, 不得向她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汇报、 季度、 六个月度和年度基金汇报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关键方面运作是否严格根据《基金协议》要求进行; 假如基金管理人有未实施《基金协议》要求行为, 还应该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合适方法; (11) 保留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统计、 账册、 报表和其她相关资料以上; (12) 建立并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名册; (13) 按要求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查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相关要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根据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6)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17) 参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立刻汇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负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去; (20) 按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推行自己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实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基金协议》约定其她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正当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持有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相关性,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能够凭所持有联接基金份额直接参与或者委派代表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持有享受表决权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持有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百分比, 计算结果根据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名义代表联接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收联接基金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委托以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理人身份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协议约定召开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由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 应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终止《基金协议》;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法(法律法规、 基金协议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除外); (5)提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酬劳标准, 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升该等酬劳标准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她基金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其她事项; (11)法律法规、 《基金协议》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她应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基金费用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对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该对《基金协议》进行修改; (5)对《基金协议》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包含《基金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改变; (6)除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应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以外其她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法 1、 除法律法规要求或《基金协议》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应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该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应该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需召开, 应该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应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该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通知提出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应该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仍认为有必需召开, 应该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该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通知提出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应该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单独或累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最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立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该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会议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法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法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 在最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通知应最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 方法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使用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络人姓名及联络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需准备文件和必需推行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其她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法并进行表决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法和书面表决方法,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所采取具体通讯方法、 委托公证机关及其联络方法和联络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法。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些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计票进行监督, 不影响表决意见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出席会议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可经过现场开会方法或通讯开会方法召开。 会议召开方法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应该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能够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正当律法规、 《基金协议》和会议通知要求, 而且持有基金份额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符; (2)经查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示, 有效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将其对表决事项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法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方法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协议》要求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醒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协议要求通知基金托管人(假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假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监督下根据会议通知要求方法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她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持有基金份额大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或受托代表她人出具书面意见代理人,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代理人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正当律法规、 《基金协议》和会议通知要求,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统计相符, 而且委托人出具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正当律法规、 《基金协议》和会议通知要求;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立案。 采取通讯方法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足相反证据证实, 不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要求确定投资者身份文件表决视为有效出席投资者; 表面符正当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要求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该计入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代表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重大事项, 如《基金协议》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协议》、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她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协议》要求其她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讨论其她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能够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表决提案; 也能够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该在大会召开日最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修改应该在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交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应该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该根据以下标准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包含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而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职权范围,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假如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该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能够对提案包含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取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一样意变更, 大会主持人能够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表决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表决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经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通知后, 假如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该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不然, 会议召开日期应该顺延并确保最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方法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根据下列第七条要求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代表主持; 假如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作出决议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该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署名册。署名册载明参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分为通常决议和尤其决议: 1、 通常决议, 通常决议须经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50%以上(含50%)经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要求须以尤其决议经过事项以外其她事项均以通常决议方法经过。 2、 尤其决议, 尤其决议应该经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经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法、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协议》以尤其决议经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采取记名方法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法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足相反证据证实,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要求确定投资者身份文件表决视为有效出席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要求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该计入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所代表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各项议题应该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主持人应该在会议开始后宣告在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自行召集或大会即使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不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主持人应该在会议开始后宣告在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不影响计票效力。 (2)监票人应该在基金份额持有些人表决后立刻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假如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表决结果有怀疑, 能够在宣告表决结果后立刻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该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该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给予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不影响计票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情况下, 计票方法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给予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计票进行监督,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 召集人应该自经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立案。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最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假如采取通讯方法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时, 必需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应该实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些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有约束力。 (九)其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另有要求, 从其要求。 三、 基金收益分配标准、 实施方法 (一)基金收益分配标准 1、 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法; 2、 每一基金份额享受相同分配权; 3、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时对基金相对标指数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定,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基金累计酬劳率超出标指数同期累计酬劳率达成1%以上, 方可对超额收益进行分配; 4、 基于本基金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填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还原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 基金收益分配百分比为收益评价日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基金超额收益100%, 自基金协议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6、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确定标准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酬劳率、 标指数同期累计酬劳率。 基金累计酬劳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标指数同期累计酬劳率为收益评价日标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出标指数收益率=基金累计酬劳率-标指数同期累计酬劳率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出标指数超额收益=(基金累计酬劳率-标指数同期累计酬劳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每基金份额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基金超额收益数额除以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基金份额总额, 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超额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百分比、 分配方法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日内在最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立案。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利用相关费用提取、 支付方法与百分比 (一)基金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3、 《基金协议》生效后与基金相关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协议》生效后与基金相关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费用; 6、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 基金注册登记费; 10、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费用; 11、 指数使用费; 12、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基金协议》约定, 能够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她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法 1、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计算方法以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方法以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指数使用费即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收取标准为基金资产净值0.03%, 许可使用基点费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根据5万元收取)。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以下: H = 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企业。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种类中其她项费用, 依据相关法规及对应协议要求,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推行或未完全推行义务造成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费用; 3、 《基金协议》生效前相关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不得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依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需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最少一个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基金财产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以标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关键投资对象。另外, 为愈加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许投资于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基金投资其她金融工具。 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推行相关手续后, 还能够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许可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百分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5%, 因法律法规要求而受限制情形除外。 (二)投资限制 1、 严禁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正当权益, 本基金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她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负担无限责任投资; (4)买卖其她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她重大利害关系企业发行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她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8)当初有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协议》要求严禁从事其她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严禁性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在推行合适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照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出基金资产净值40%,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久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金额不得超出本基金总资产, 所申报股票数量不得超出拟发行股票企业此次发行股票总量;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协议》相关投资范围和投资百分比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出基金资产净值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出基金资产净值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出基金持有股票总市值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含平仓)股指期货合约成交金额不得超出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交易确保金后, 应该保持不低于交易确保金一倍现金;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总金额, 不超出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0.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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