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委托管理协议
房屋委托人: (甲方)
房屋受托人: (乙方)
鉴于:
1、 甲方包含: 甲方1 , 甲方2 , 甲方3 , 甲方4 ,
甲方5 , 在本协议中作为协议共同一方。
2、 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并有效存续有限责任企业, 营业执照: , 注册地址: ;
3、 甲方拟委托乙方管理经营房屋。
4、 乙方接收此委托, 代表甲方管理经营房屋。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要求, 在甲乙双方自愿、 平等、 互利基础上, 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总 则
第1条.在本协议要求房屋委托管理期限内, 甲方自愿将其正当拥有房屋按本协议要求提供给乙方, 委托乙方代理管理。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并承诺按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负担义务。
第2条.本协议签订, 甲方应该提供有效身份证实, 甲方委托代理人经办本协议, 代理人还应该提供甲方签署授权委托书, 乙方应该提供有效营业执照证实。
第3条.甲方为乙方代理使用或出租其房屋提供必需证实文件、 房屋共有些人同意出租房屋书证和个人身份证实。
第4条.乙方承诺依约正当合理使用房屋或依据本协议要求房屋用途寻求承租用户。如确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乙方应该提前一个月得甲方同意, 甲方有权否决乙方相关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要求。
第5条.房屋全部权在租赁期间发生转让、 继承, 房屋受让人或继承人应该继续推行本协议要求。
第6条.甲乙双方信守承诺, 严格推行本协议各项条款并负担本协议要求违约责任。
二、 房屋情况
第7条.甲方交由乙方代理经管房屋共 套, 具体以下:
其一位于 省 市 区(县)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号为: ;
其二位于 省 市 区(县)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号为: ; 。
三、 委托期限
第8条.甲方交由乙方代理经管房屋委托期限为 年, 自贰零 年 月 日起, 至自贰零 年 月 日止。
第9条.房屋委托期届满时, 甲乙双方假如需要继续保持委托代理关系, 应该在本协议届满前一个月提出,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重新签署《房屋委托管理协议》。
四、 委托管理内容
第10条.代管方法: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全部房屋进行管理经营, 乙方可自行使用, 也能够代理甲方出租, 为经营管理需要乙方可对甲方全部房屋进行改造修缮和拆除重建。
第11条.如乙方代理甲方出租, 由乙方代办完成租客入住、 租金催缴、 退租交接等手续。
第12条.乙方经管或出租甲方房屋所得利润应按每年乙方纯利润 %以银行转账方法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 每年度结束后5-10日为支付时间。甲方指定账户为:
甲方1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13条.乙方在房屋委托代管期间, 如发生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在取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代为甲方采取对应方法。
第14条.乙方应负担受托管理房屋全部经营风险和发生亏损。
第15条.甲方在房屋委托代管期间内可对乙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 房屋相关费用
第16条.委托期内物业费、 保洁费水费、 电费、 燃气费、 电话费、 卫生费、 有线电视费以及要求由房屋使用人缴纳其她费用等, 由乙方负担。
第17条.相关税金按按收益百分比分摊缴纳。
六、 房屋交付与交还
第18条.甲方应该在本协议签署之日, 将符合正常使用要求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19条.乙方应该在委托期及延长久届满后2日内, 将未进行拆除重建旧有房屋交还给甲方。到时乙方如有未撤出物品, 甲方视乙方已放弃此物品全部权, 甲方有权处理此物品。 新建房屋归乙方全部, 甲方可在按协议届满时房屋评定价值赔偿给乙方后取得全部权; 也可选择由乙方按协议届满时土地使用权评定价值赔偿给甲方, 由乙方取得完整全部权, 具体方案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自由选择。
第20条.委托期满后, 返还旧有房屋时应该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其间所作装修改动无需复原, 并相互结清各自应该负担费用。乙方装修、 改造过程中所添置可分离、 可移动设备设施及家俱器具等, 乙方有自由处理权。乙方不得破坏改造后装修, 乙方不可移动设备设施, 由甲方以原价折旧后赔偿给乙方。
第21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正当经营, 自觉珍惜甲方财物, 如有损坏, 照价赔偿。
七、 房屋拆除重建、 改造修缮
第22条.甲方同意乙方对旧有房屋进行拆除重建, 重建方案应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制订, 重建费用由乙方负担, 重建建筑全部权归属乙方。
第23条.乙方使用期间, 乙方及其代理用户若对房屋进行装修和结构性改造, 应由乙方提出对应方案, 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乙方选定建筑企业或装修企业必需是有对应资格、 营业执照企业, 乙方负担重建或改建、 修缮相关费用。
第24条.在委托期内, 甲方应该主动配合与帮助乙方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 改造修缮, 并主动配合办理拆除重建和改造修缮手续, 所需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 确保事项
第25条.乙方就房屋代理经管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并负担因不遵守承诺所引发一切法律责任, 赔偿影响本协议推行所造成损失:
(1)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对应费用。
(2)乙方及承租用户依据本协议约定正当使用及妥善保管房屋。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及承租用户不得自行拆装、 改建房屋及隶属设施、 设备, 不得安装、 堆放超出房屋承重程度物件。
(4)发觉房屋及隶属设施、 设备出现故障, 立刻通知甲方或物业企业维修, 并立刻采取设施降低事故损害;
(5)乙方及承租用户本身过失或违法行为造成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九、 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
第26条.若乙方未取得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致使房屋损坏, 应负责修复。
第27条.若乙方私自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应按乙方年均纯利润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损失, 还应全额赔偿。
第28条.若甲方私自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应依据解除协议时重建改造房屋评定价值赔偿给乙方, 并还依据乙方上一年度纯利润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29条.乙方未在约定时限内向甲方支付每年利益分成, 每逾期一日, 需按应付金额向甲方支付千分之1违约金。
第3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甲方能够解除本协议、 收回房屋:
(1)乙方私自将房屋转让、 转租或交换;
(2)乙方私自将房屋抵押或出质;
(3)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损害公共利益;
(4)乙方拖欠应付利润累计超出叁个月。
(5)乙方有意损坏房屋。
十、 其她
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乙双方能够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1)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推行。
(2)依据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要求必需变更或终止协议。
(3)依据政府房屋拆迁公告要求时间需要拆除房屋。
第32条.如本协议推行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该友好商议处理, 假如协商不成, 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33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 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和主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主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 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34条.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1: 甲方2:
身份证: 身份证:
联络方法: 联络方法: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甲方3: 甲方4:
身份证: 身份证:
联络方法: 联络方法: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甲方5:
身份证:
联络方法: :
通信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络方法:
通信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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