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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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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确保协议 -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络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担保协议书》, 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署确保协议, 协议编号:保           , (以下简称“确保协议”), 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署借款协议(协议编号: 借          , 以下简称“借款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 反担保人应借款人请求, 同意并确定以反担保确保人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现与担保人签署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无条件、 不可撤销、 连带责任反担保确保协议。  第一条     反担保人陈说与确保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含有确保人主体资格, 能够对外提供确保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能力负担确保责任, 并不因任何指令、 财力情况改变、 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去所负担确保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协议借款人借款用途, 为借款协议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确保完全出于自愿, 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确保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经营范围、 资信情况、 财务和财产情况等情况, 并充足知晓担保协议、 借款协议确保协议及其相关隶属协议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全部资产(不分区域)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协议已经过反担保人企业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其她要求而签署本协议, 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 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协议项下责任负担。  第二条     被确保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确保协议所担保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协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金额不超出         (币种)          万元, 具体金额以借款协议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包含担保费、 滞纳金、 逾期保费、 其它费用), 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确保方法  3.1  本反担保确保协议确保方法为连带责任确保: 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费用, 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滞纳金、 逾期保费、 其它费用, 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其她费用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负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 如还有其她反担保人, 各反担保人负担连带共同确保责任。  第四条     确保范围  4.1  本反担保确保协议担保范围包含借款协议项下借款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费用, 担保协议项下担保费、 滞纳金、 逾期保费、 其它费用, 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其她费用。  第五条     确保期间  5.1   本反担保确保协议项下确保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确保协议2.11项下债权确保期间: 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 利息及其她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确保协议2.12项下债权确保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定, 若借款人未能立刻按借款协议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 利息及其她相关费用等, 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 利息及其她相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 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赔偿金、 实现债权费用和全部其她应付费用等, 不得有任何异议, 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定, 若借款人未能立刻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 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 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 滞纳金、 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 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依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真实性、  正当性。  6.4  接收担保人每六个月对反担保人进行担保资格审查, 以及定时对反担保人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情况监督和检验, 并给予帮助和配合。  6.5  对担保人发出催收函或其她催收文件, 反担保人确保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若反担保人不回复, 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应立刻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 主营业务范围改变、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 合营协议或企业章程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关键责任人有牵连重大违纪、 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情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出现或立即出现被解散、 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破产申请及其她法律纠纷;   6.6.5 其她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情况和偿债能力情况。  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需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确保协议项下债权实现而且书面同意以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施承包、 租赁、 联营、 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施股份制改造、 合并、 吞并、 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降低注册资本、 改组或重组、 改制、 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 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 债权、 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 撤销、 转产、 清盘、 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确保协议项下权利、 义务;   6.7.6  其她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事项。  6.8  本反担保确保协议不因确保协议及借款协议任何修改、 补充、 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确保协议使用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反担保人仍在原确保范围内继续负担确保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确保协议以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 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 反担保人仍在原确保范围内继续负担确保责任。  6.11  在反担保确保协议使用期内, 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应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确保协议项下担保是反担保人连续性义务和责任, 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 索赔和法律程序影响, 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 无力清偿、 丧失企业资格、 更改组织章程, 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确保协议第一条“陈说与确保”约定作出虚假陈说和申明, 造成本协议无效或其她后果, 给担保人造成损失, 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赔偿金、 实现债权费用, 担保协议项下全部担保费、 滞纳金、 逾期保费、 其它费用, 和全部其她应付费用。  7.2  若反担保人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反担保确保协议约定还款义务, 超出约定还款时间, 每延长一日还款, 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万分之五违约金。  7.3  若因反担保人过失造成本反担保确保协议无效, 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赔偿金、 实现债权费用, 担保协议项下全部担保费、 滞纳金、 逾期保费、 其它费用,和全部其她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失造成本反担保确保协议无效情形包含但不限于:   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要求不许可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情形;   7.3.2  反担保人董事、 经理违反《中国企业法》第六十条要求, 对外提供担保;   7.3.3  其她因反担保人过失造成本反担保确保协议无效情况。              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确保协议6.7项要求, 担保人有权采取对应方法(包含但不限于经过诉讼手段)阻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协议生效、 变更、 解除和终止  8.1  本反担保确保协议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后生效, 至借款人在借款协议项下借款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赔偿金、 实现债权费用, 在担保协议项下担保费、 滞纳金、 逾期保费、 其它费用, 和其她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  本反担保确保协议独立于确保协议及借款协议, 不因借款协议或确保协议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协议或确保协议无效, 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确保协议负担确保责任。  8.3  本反担保确保协议应继续有效, 并不得撤销, 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确保协议所担保全部款项、 利息、 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处理  9.1  本反担保确保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 若因本反担保确保协议引发纠纷, 须向担保人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文本  10.1  本协议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她约定事项  担 保 人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反担保人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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