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p>平面设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就其 项目的VI(企业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规划与设计事项进行创意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共同签订本合同并将信守执行:
A 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 为其公司 项目设计VI(企业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套。
注: 此套企业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所包含的内容、文件及其格式 以合同双方共同约定的本合同条款 “B 规划与设计各阶段进程及内容”为准
B 规划与设计各阶段进程及内容:
1.第一阶段 (VI系统规划及意念设计阶段) 此阶段工作时间: 工作日
第一阶段是脑力激荡的创意阶段,主要是基于甲方项目基本信息以及更多相关信息内容的收集和整合为主的项目规划和立意工作。
此阶段乙方为甲方进行品牌形象的整合和创意,确立LOGO设计方向,规划VI系统整体架构,并修定VI系统实际应用内容列表。
基于甲方及其所提供信息的重要性,此阶段特此需要甲方提供其真实可靠的公司品牌相关信息,以及对规划中品牌的真实诉求和意图,并确立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专案决策人
此阶段提供电子文件:
VI系统整体架构规划与内容修订列表
LOGO设计意念说明
概念资料
注:
以上文件乃专注表达整体设计意念及方向之用途,经议定后之文件会作为第二阶段设计工作的依据,此阶段不包括任何VI系统内之设计稿件。
2.第二阶段 (VI系统之基础部分设计阶段) 此阶段工作时间: 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是延续第一阶段工作的执行部分,主要是以基于第一阶段确立的项目规划和立意为导向的标志系统设计工作。
此阶段乙方为甲方进行企业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之基础部分设计,创意设计LOGO,规定标志色彩和专用印刷字体,确立VI系统基础部分之标志系统
此阶段提供电子文件:
标志系统设计
标志系统规划
标志彩色稿
标志黑稿
标志反白效果图
标志标准化制图
标志预留空间与最小比例限定
色彩系统设计
标准色
标准色应用规范
辅助色
辅助色应用规范
字体系统设计
中、英文全称横式设计规范
中、英文全称横式反白效果
中、英文全称竖式设计规范
中、英文全称竖式反白效果
专用中文印刷字体
专用英文印刷字体
基本要素组合规范
标志与中文全称横式组合
标志与中文全称横式组合反白效果
标志与中文全称横式组合标准制图
标志与中文简称称横式组合
标志与中文简称横式组合反白效果
标志与中文简称横式组合标准制图
标志与中文全称竖式组合
标志与中文全称竖式组合反白效果
标志与中文全称竖式组合标准制图
标志与中文简称竖式组合
标志与中文简称竖式组合反白效果
标志与中文简称竖式组合标准制图
禁止要素组合的规定
错误图形排列
错误字体排列
错误色彩排列
注:
以上文件乃VI系统之基础部分,此部分文件乃专注说明标志、色彩、字体各自及之间的规范,是VI系统的灵魂所在,如果此部分设计文件不能准确制定,将无法进行下个阶段(应用部分设计阶段)之设计工作。
此部分设计文件经议定后会作为第三阶段(应用部分设计阶段)设计工作的依据,所提供文件格式不能作为印刷、打印及各种形式的输出,此阶段不包括任何VI系统应用部分之设计稿件。
以上VI系统之基础部分设计文件,甲方可在方案决定之前要求乙方进行一次免费修改,及后已经认可的文件及方案,甲方在需修改的同时,双方将召开临时会议,并签署补充条款,甲方应给予乙方该修改部分的费用。具体费用将根据已完成工作量占本合同总工作量之比例确定。乙方在收到修改设计之费用后,将依据补充条款在下阶段(第三阶段)进行修改工作。
各阶段修改时间不包括在正常工作天内。
3.第三阶段 (VI系统之应用部分设计阶段) 此阶段工作时间: 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是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工作的应用延展,主要是以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经议定后的设计文件为依托的VI系统之应用部分设计工作。
此阶段乙方为甲方执行设计标志在实际应用中的使用规范和形式,确立VI系统应用部分。
此阶段提供电子文件:
3.1 事物用品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工作卡片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营业卡片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信封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信纸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传真纸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便笺纸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工作证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徽章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纸杯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公文袋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手提袋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毛巾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浴巾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纸巾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养生产品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3.2旗帜系统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会所旗帜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桌上旗帜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3.3环境指示系统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门牌指示类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部门标牌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室内形象墙面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大楼建筑外观标志风格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3.4其他对外部分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业务用车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大型商务车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小客车 标志应用设计规范
注:
以上文件乃VI系统之应用部分,此部分文件乃专注说明标识在实际应用中的使用规范,是VI系统在导入应用中的“神圣”法律。为确保品牌的一致性,识别的准确性,视觉的延续性,标识的使用应严格参照此部分文件之规定。
此部分设计文件经议定后会作为第四阶段(VI系统整合阶段)工作的依据,所提供文件格式不能作为印刷、打印及各种形式的输出。
此阶段不包括除第二阶段补充条款规定之修改内容(如没有补充条款可忽略)及VI系统应用部分之设计稿件外的任何文件。
以上VI系统之应用部分设计文件,甲方可在方案决定之前要求乙方进行一次免费修改,及后已经认可的文件及方案,甲方在需修改的同时,双方将召开临时会议,并签署补充条款,甲方应给予乙方该修改部分的费用。具体费用将根据已完成工作量占本合同总工作量之比例确定。乙方在收到修改设计之费用后,将依据补充条款在下阶段(第四阶段)进行修改工作。
各阶段修改时间不包括在正常工作天内。
4.第四阶段 (VI系统之整合阶段) 此阶段工作时间: 个工作日
第四阶段是延续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工作,主要是以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经议定后的设计文件为依托的全部VI系统之整合阶段工作。
此阶段乙方为甲方进行VI系统之全部设计内容的整合,审核全系统的所有稿件,输出电子文件,编辑VI系统电子文件光盘,完成VI系统的全部设计工作
C 委托设计合同书费用总金额:
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 元,(大写: )。包含本合同四个阶段的创意、设计和整合的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另需付款内容除外);此外,如有额外设计需求,设计费用按需另计。
D 设计费用支付办法:
1. 在第一阶段 (VI系统规划及意念设计阶段)进行前,甲方需支付合同书中约定之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 ¥ (人民币 整 )给乙方,乙方在收到银行的到帐凭据和甲方的支付凭据后第二日作为此阶段设计工作计时之始。
2.当第一阶段 (VI系统规划及意念设计阶段)工作完成,甲方审阅后,甲方需支付合同书中约定之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 ¥ (人民币 整 )给乙方,乙方在收到银行的到帐凭据和甲方的支付凭据后第二日作为第二阶段 (VI系统之基础部分设计阶段)设计工作计时之始。
3. 当第二阶段 (VI系统之基础部分设计阶段)工作完成,甲方审阅后,甲方需支付合同书中约定之总金额的10%即人民币 ¥ (人民币 整 )给乙方,乙方在收到银行的到帐凭据和甲方的支付凭据后第二日作为第三阶段 (VI系统之应用部分设计阶段)工作计时之始。
4. 当第三阶段 (VI系统之应用部分设计阶段)工作完成,甲方审阅后,甲方需支付合同书中约定之总金额的10%即人民币 ¥ (人民币 整 )给乙方,乙方在收到银行的到帐凭据和甲方的支付凭据后第二日作为第四阶段 (VI系统之整合阶段)工作计时之始。
5.如有额外相关设计,设计费用按需另计。
E 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权利:
1.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
1.2 甲方在付清所有本合同约定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使用权;
1.3 甲方的确认及验收工作,由甲方授权的专案决策人来确认验收,其他人不具有代表性。
甲方义务:
2.1 甲方有义务在每个工作阶段开始之前会同乙方召开工作会议,使乙方明确甲方意图
2.2 甲方有义务在每个工作阶段完成后会同乙方召开工作会议,审阅乙方的设计稿件,同时认可后应在认可设计稿件上签章确认。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设计稿件十个工作日内不做任何答复,即被视作认可该设计稿件。
2.3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对各阶段设计稿提供以签章确认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在乙方收到各阶段之款项后,于第二天开始计算工作天限期。若于某阶段工作完成提交后两星期内,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办法支付进行另一阶段之款项,则视作双方自动终止此合同。甲方书面通知延期除外。
2.4 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3.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项目有关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3.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对设计稿进行签章确认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设计稿件十个工作日内不做任何答复,即被视作认可该设计稿件。
3.3 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或修改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4.1 乙方应参加甲方召开的设计工作会议。
4.2 乙方应以工作会议报告及甲方签章确认的设计稿件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完成各阶段之设计工作。
4.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各阶段设计文件交给甲方。
F 注明事项:
1、甲方在第二阶段 (VI系统之基础部分设计阶段)完成前单方终止合同,其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第二阶段 (VI系统之基础部分设计阶段)工作完成后单方终止合同的,视甲方为主动放弃其合同主张,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各阶段设计内容的增减将影响设计费用的增减,具体费用将根据增、减内容工作量占本合同总工作量之比例确定。
第三阶段 (VI系统之应用部分设计阶段)具体各种条目的增减将影响第一阶段创意设计内容的增减,因此第三阶段设计条目的确定应在第一阶段确认完成。在确认完成之前, 甲方如需做出条目的增减, 双方可共同协商由此产生的本合同规划和设计工作内容及金额的变更。经双方确定之后,甲方如需做出条目的增减,双方需针对甲方修改事宜签署本合同专题补充条款,根据条目增减工作量占本合同总工作量之比例确定的具体修改费用以及相关事宜需体现在专题补充条款中。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乙方人员出勤,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人员前往甲方工作期间,差旅食宿交通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应负责为乙方出勤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及通讯设施。
4、VI系统的导入、相关物料的印刷与后期制作工作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所有相关制作、采买、印刷、出版等工作需另外聘请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所有用于相关制作、输出、采买、印刷、出版等工作的文件应由甲方聘请指定的第三方提供。
5、甲乙双方均以平等合作的态度执行合同内各项条款,如有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后不能解决,将通过法律程序由承揽方所在地法院仲裁。
6、本合同约定之VI设计费用为税后价格,不包含税金及相关后期应用部分的制作费用,并不能开具相关发票。
G 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须另行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设计费用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H 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遭遇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叛乱、传染、检疫、隔离。 如要是不可抗力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下义务,另一方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相等。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1个月以上,合同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调整继续履行合同事宜。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根据本合同中第F条款中的第5点通过仲裁决定。
I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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