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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的设计研究.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486721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12.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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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设计研究 瞿 玲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 摘要: 本文针对中国保监会3月24日正式颁布《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要求 》(第1号)监管指标部分进行研究。首先综述了现行指标体系发展轨迹, 将该系统定位为一个开放型和动态型系统。在以前提下, 结合国外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实证经验, 针对中国保险企业实际应用前景, 对该系统提出了一系列改善意见。 关键词: 偿付能力、 比率分析、 监管指标 一、 引 言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是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实施预警一个关键方法, 是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实施法定监管模式一个关键补充。其基础原理是依据保险企业提供监管报表、 财务报表和业务报表等信息, 立刻地统计、 分析企业财务情况, 依据部分指标异常情况, 及早发觉需要监管部门关键关注保险企业, 提升监管部门偿付能力监管效率。 国际上比较成熟监管指标预警系统关键有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以及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AST(Financial Analysis and Solvency Tracking)。这两套指标体系即使不是法定指标, 但它是对美国法定RBC汇报有力补充, 自出台以来, 发挥了有效监管作用。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保险业, 尤其从90年代初开始起草《中国保险法》以来, 一直非常关注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 即使对偿付能力法定监管模式关键采取了欧盟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方法, 并已明确写入了《保险法》和《保险企业管理要求》中, 但监管部门也一直在研究和设计一套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配合使用监管指标预警系统。早在中国保监会成立以前,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就开始组织这项工作, 曾于1998年9月11日推出过第一版监管指标“银发[1998]432号”。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后, 愈加重视这项工作, 前后推出过两份比较正式征求意见稿, 即1月颁布“保监发[]53号”和11月颁发“保监办函[]102号”。经过长达数年努力, 最终在3月24日正式颁布了《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要求 》(第1号, 以下简称“1号文件”, 具体指标见附件1)。 很显然, 这套指标系统是否有效、 是否真正能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中发挥预警功效, 还有待实践检验。各企业根据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提供偿付能力汇报和监管指标汇报, 将会逐步提供部分反馈信息, 我们对此拭目以待。 但一样能够明确是, 1号文件中监管指标系统只是一个初步、 开放型和动态型预警系统。这里, “初步”含义是指它对非寿险和寿险只分别要求了11和12个指标, 与美国NAIC预警系统, 即“IRIS+FAST”系统相比, 还是非常简单; “开放型”和“动态型”是指: 指标选择、 指标个数和正常值范围都将依据被监管对象具体情况和整个市场发展情况不停进行调整和修订, 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指标设定相比, 指标系统有很大灵活性。另外, 保监会还可依据需要, 调整各企业或单个企业汇报呈报频率。 所以, 现行监管指标系统颁布并不意味着中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设计工作已经完成, 而是为我们从多个角度研究偿付能力监管指标预警系统提供了一个起点。 基于以上了解, 本文研究关键围绕以下问题进行: 1. 现行指标系统设置依据是什么, 是否可行? 2. 怎样有效借鉴国外优异经验? 3. 现行指标系统与中国保险业风险特征是否对应? 4. 对于现行指标系统还有哪些研究工作要做? 二、 现行指标系统制订依据 新兴保险市场在发展民族保险业过程中, 都有向保险业发达国家学习和借鉴一个过程, 中国也不例外。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开始研究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时, 关键参考了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IRIS系统(见附件2)。 IRIS系统是在1971年早期预警系统(Early Warning System)基础上, 于1974年逐步发展起来一套比较完善指标系统, 并由NAIC推行实施。IRIS系统并不是美国保险监管指标系统全部内容, 从1995年开始, NAIC在IRIS基础上针对那些最少在17个州开展业务而且毛保费收入超出5千万美元人寿与健康保险企业及毛保费收入超出3千万美元财产与责任保险企业进行另一项附加分析, 即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inancial Analysis and Solvency Tracking, FAST)。开发FAST系统关键目是为了预防大型保险企业出现偿付危机, 因为即使出现偿付危机企业大多为小企业, 但大企业出现无力偿付时所造成损失占据美国这类损失绝大部分。 FAST只是与IRIS系统配合使用指标系统, 并没有替换IRIS系统, 这是因为美国有4-5千家保险企业, NAIC以及各州监管部门不可能每年对每家企业都逐一用指标繁多FAST进行检验测算, 这么做成本太高, 也不实际。而IRIS系统只对产、 寿险企业各设置12个指标, 简单、 高效, 能起到筛选作用, 在现在技术水平下仍含有不可替换性。 IRIS系统应用包含两个阶段: 统计阶段和分析阶段。 统计阶段: 依据年报中关键财务数据, 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计算保险企业各指标值并将计算结果与NAIC公布各指标正常范围对照。NAIC对未达成要求企业继续进行分析, 部分达成要求企业, 如NAIC认为必需即可纳入IRIS下一步分析范围。统计阶段汇报是对外公开。 分析阶段: 对不符合一定标准(四个或更多IRIS比率超出了NAIC确定“正常范围”)保险企业, 从政府保险监管部门抽调有经验财务检验和分析人员组成教授小组, 重新分析年报和IRIS比率。该小组最终做好汇报, 并标出被分析企业优先等级, 其中“A级”是需关键监管, “B级”是次关键监管, 而“检验, 但无等级”是只需通常监管, 无须过多关注。分析阶段汇报是对外保密, 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才能查阅。 尽管IRIS已经运行了二十多年, 但也并非尽善尽美。IRIS依靠于财务汇报正确度和标准化程度, IRIS统计结果还受企业微观环境影响。任何一个州都不应将IRIS作为监管唯一依据。关键决定, 比如颁发执照, 应该在IRIS基础上对企业深入分析或检验后做出。另外, 指标及其正常范围等指标系统要素, 是以近期部分濒临破产企业经验为基础, 所以它们可能伴随环境改变慢慢失效。出于这种原因, 有必需在年检中及在必需情况下立刻更新这些要素。 总而言之, IRIS是在保险市场主体数目庞大, 保险监管资源相对稀缺情况下产生。IRIS目是达成预警功效, 即初步筛选出可能出现偿付能力危机保险企业, 方便关键加强对这些企业监管, 提升监管资源使用效率。IRIS指标数目不多, 但其后有指标数目繁多FAST支持。 三、 借鉴IRIS系统可行性 经过比较能够发觉, 不管是指标选择、 正常值范围确定、 还是对应方法, 中国现行监管指标系统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美国IRIS。很自然问题就是: 中美保险业发展程度相差甚远, 如此借鉴是否可行?具体地, 有以下两条意见尤其尖锐: 1. IRIS直接目是从美国几千家保险企业中筛选出部分需要关键关注企业进行深入分析, 而中国现在只有几十家企业运行, 我们采取监管指标目到底是什么? 2. 中国保险市场是以人保、 国寿、 太保、 平保主导, 其它企业市场份额很小, 这与美国、 欧洲等保险市场发达国家情况很不一样, 同一套监管指标是否适适用于全部保险企业? 笔者认为, 这两条看似消极意见对发展现行监管指标却有很主动意义。 首先, 中国监管部门不可能等到市场上有成百上千家企业后再开始制订预警监管指标系统。中国现在已经有57家开业企业, 而且能够估计在以后若干年内这一数字有激增趋势。为了防患于未然, 必需抢在主体数量大量增加之前着手建立偿付能力预警监管指标系统, 以积累数据和经验, 满足偿付能力监管需求。中国保险监管历史相对较短, 又缺乏企业破产经验数据, 大胆借鉴已经相对成熟IRIS系统经验, 初步建立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无疑是富有远见卓识一个举措。 对于第二条意见, 其实不仅是非法定监管指标系统, 即便是对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指标, 也面临着一样问题。这首先说明, 即使中国市场主体数量不多, 但市场结构却比较复杂和特殊, 给监管部门制订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带来了很大困难。但同时也说明我们必需及早开展这项工作, 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市场监管系统。对于现行监管指标来说, 它直接作用是用于督促保险企业进行自测和用于监管部门了解企业情况, 为深入研制提供必需反馈信息。所以, 现行监管指标系统实质意义是双向, 它对被监管者和监管者都有督促作用。对保险企业来说, 笔者相信, 1号文件实施将有利于国有保险企业加紧股份制改造进程, 促进各保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风险内控系统, 如中国部分保险企业正在建立“双核系统”, 进而有利于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制订和实施。 总而言之, 有效借鉴国际经验包含两个方面, 其一是完整、 正确地了解诸如IRIS系统开发和应用背景、 整个技术过程、 ; 其二是正确地把握中国实际情况, 把握二者之间实际差距。这是非常不轻易, 尤其是因为各国市场和经营环境都在发展改变, 我们必需依据实际情况, 建立一个开放和动态监管预警指标系统。 四、 研制监管指标两条思绪 建立监管指标系统目是为了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预警。研究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情况无异于研究保险企业风险组成。能够说, 保险业发达国家现在对偿付能力评定和监管基础方法就是: 确定和衡量保险企业多种风险原因, 包含这些风险之间相关程度, 合适地要求应对这些风险资本要求。 监管指标设置应围绕着保险企业风险组成。能够参考国外对寿险和非寿险企业风险分类来设置对应指标, 比如将风险分为纯承保风险、 承保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 再保风险、 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 费用风险、 匹配风险、 退保风险、 准备金风险等等, 从这些风险中精炼出与偿付能力最为相关风险类型, 设置能够反应这些风险多种量化指标。 另一条思绪则是追根溯源, 考查历史上一系列造成保险企业破产关键原因, 针对这些原因设置对应预警指标。以财产保险企业为例, 美国评级机构A.M.Best 于1999年公布了一份尤其调查汇报, 汇报研究了美国从1969至1998年期间破产640家财产保险企业及其破产关键原因, 其中有214家企业没有明确破产原因, 其它426家企业破产原因较为明确, 列表以下: 关键破产原因 企业数目/426 百分比 说 明 1 准备金不足 145 34% 2 增加过快 (定价过低) 86 20% 3 恶意违约 44 10% 难以量化 4 高估资产 39 9% 5 巨灾损失 36 8% 6 业务重大转变 28 7% 难以量化 7 不良关联交易 26 6% 难以量化 8 再保险失败 22 5% 表1: 1969-1998美国财产保险企业破产原因统计一览表 基于以上实证经验, 就能够考虑怎样设置反应“准备金不足”、 “费率过低”、 “高估资产”等一系列有针对性指标。下表反应是这一初步思绪。 关键破产原因 分析说明 可设置量化指标类型 1 准备金不足 最关键原因 准备金监管指标 2 增加过快 (定价过低) 保费不足, 增加率过高, 赔付过高 业务监管指标 通常(尤其是承保长险时)伴伴随准备金低估 准备金监管指标 3 恶意违约 4 高估资产 债券等市值暴跌, 造成投资资产价值大量缩水 财务监管指标 资金利用监管指标 资产负债不匹配, 造成现金不足 流动性监管指标 5 巨灾损失 对巨灾风险高暴露度预期不足, 表现在价格过低, 准备金不足 业务监管指标 准备金监管指标 再保险企业违约 再保险监管指标 出现现金流问题 流动性监管指标 6 业务重大转变 7 不良关联交易 8 再保险失败 再保险过多, 会造成过多依靠再保险人 再保险监管指标 再保险过少, 会对一些风险暴露过高 表2: 1969-1998美国财产保险企业破产原因指标量化表 对于部分难以量化原因如“恶意违约”、 “业务重大转变”、 “不良关联交易”等等, 应深入研究它们之间及与其它原因相关性, 也能够在完成对其它可定量指标计算后, 对发觉有异常现象监管对象进行定性分析时, 将这些原因结合进去关键考虑。对于这些难以定量分析风险原因进行监控是困难, 但同时也是关键。 将1号文件中财产保险企业监管指标分类, 并与上文中破产原因对照(见表3), 能够发觉1号文件中监管指标系统包含风险范围十分有限, 只有业务监管指标、 财务监管指标、 流动性监管指标、 资金利用监管指标, 没有任何直接与再保险、 准备金相关监管指标。 按性质类别 序号 现行财险监管指标 对照破产原因 一 业务监管指标 1 保费增加率 增加过快(定价过低)、 巨灾损失 2 自留保费增加率 3 毛保费规模率 4 两年综合成本率 5 应收保费率 二 财务监管指标 6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改变率 资产高估 7 融资风险率 8 认可资产负债率 9 资产认可率 三 流动性监管指标 10 速动比率 资产高估、 巨灾损失 四 资金利用监管指标 11 资金利用收益率 资产高估 表3: 1号文件中财产保险企业监管指标与破产原因对照表 中国监管指标类型组成与国际成熟经验显示风险组成差异, 给我们留下了宽广思索空间, 要求我们在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同时, 把握中国保险市场真实情况, 设置符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发展情况指标系统。 五、 联络实际, 建立有效监管指标系统 成熟保险市场对信息披露要求高, 透明度强, 而中国即使在这方面不停进步, 但相比之下信息披露不足仍限制了对中国保险业实际情况认知。这迫使我们在有限客观信息基础上, 引入对整个行业基础轮廓判定作为研究监管指标前提。以非寿险为例, 我们能够陈说以下事实和判定: l 人保、 太保和平安三家企业主导了财产险市场, 在仅人保一家就占了财产保险市场份额70%以上, 这三大企业监管指标情况可能与其它小企业有显著不一样; l 国有企业、 国有股份制企业和其它股份企业对风险态度不一样, 监管指标情况也会不一样。国有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 对监管指标系统适用程度又会不一样; l 中国非寿险市场是短险主导市场, 其中, 机动车保险业务在费率改革前一直占六成以上, 而机动车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实施有限责任(通常只保五万、 十万元), 所以准备金不足问题在现阶段应该不起关键作用, 准备金指标缺位是合乎现实状况; l 各企业向中国再法定分保业务正在逐步降低直至完全取消; 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已获准在中国筹建性分企业, 世界排名前几位其她再保险企业也在主动申请在华营业牌照, 再保险市场立即被激活, 面对这种趋势似乎应该开始考虑设置对再保险风险进行监管指标; l 伴随机动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伴随财险企业开始经营短期意外险业务, 伴随多种职业责任险种业务增加, 财险企业风险组成正在快速发生改变, 与此相对应监管指标系统改变速度也应加紧。 基于以上判定, 笔者认为中国保监会1号文件中监管指标系统还只是非常初步。但它为深入研究提供了一个起点和框架。综合上述分析, 笔者有以下研究提议: 1、 将监管指标系统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明确分离 即使实施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要求对各保险企业有很强督促作用, 有利于加强保险企业风险认识。但将监管指标管理措施与法定偿付能力要求写入同一个文件后, 各企业轻易将二者了解为等同“法定要求”。这是一个误解, 后者是法定要求, 是强制性, 在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处于不一样程度时, 保监会都会给出对应要求强制实施。而“监管指标”是保监会作为“预警工具”使用, 是非强制, 监管指标系统显示结果不良只是说明有深入检验必需, 并不直接引发保监会强制监管行为。 另外, 作为法定标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应该是相对稳定, 不宜一直改变; 而监管指标是预警用, 应该伴随环境改变不停改变, 以确保其实际效用。只有用独立文件形式将这二者分离, 才能确保法定标准稳定性以及预警系统灵活性。 2、 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前瞻性 监管指标首先是要针对中国保险业现在风险情况, 不然就达不到对保险企业进行预警目, 反而增加保险企业负担, 招致合理反对。同时, 因为中国保险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度发展时期, 险种日新月异、 更新频繁, 保险企业风险组成也随之改变, 所以能够推断出, 对现行监管指标系统更新速度要求肯定要比美国NAICIRIS系统高。也正因为如此, 加强对现行监管指标系统研发工作更显迫切和关键。如上文指出针对准备金不足、 再保险风险、 费率不足风险等原因监管指标设置都应及早研究。 3、 应考虑设置一组非定量指标 现行监管指标、 也包含美国IRIS指标都是以财务比率为主量化指标, 而且对各指标正常范围也设定了一个量化区间。但从上文中考查实际破产保险企业关键破产原因时, 我们曾看到有些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是非量化, 如“恶意违约”、 “业务重大转变”、 “不良关联交易”等等。 笔者相信, 新兴保险市场与成熟保险市场相比, 不能量化风险原因更为显著。笔者进而推断, 在新兴保险市场中进行风险控制和偿付能力监管, 着手于法规建设和企业治理将比直接采取某种定量监管模型或定量预警标准愈加迫切、 愈加关键。一样道理, 对于起预警功效监管指标来说, 研究和设置部分非量化或半量化指标可能是有效。尤其是设置部分与企业治理标准相关监管指标, 如企业董事中独立董事所占百分比、 企业高级经理总薪酬中与利润挂钩薪酬比重、 企业分支机构管理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过违规统计等等。 4、 指标数量需对应于指标系统目 从长久看来, 中国监管指标目标应与美国IRIS是一样, 即筛选出部分值得深入关注对象, 以节省监管成本。为此, 用于“初选”目监管指标系统不宜设置太多指标。这是依据监管者(使用者)使用目和计算能力而设置。 从短期看来, 中国现在保险企业数目不多, 产、 寿企业各自不到30家, 似乎不需要用十来个指标先对全部企业作筛选, 进而作现场调查或采取其它分析方法。短期内这套监管指标系统关键目应该是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加强企业风险意识, 积累经验数据, 而不是用于“筛选”目。 所以, 笔者提议现行监管指标体系可设置较多指标, 比如25-35个指标, 甚至更多, 使其能够比较综合地反应企业财务情况, 只要这些指标能够从企业提交财务报表和监管报表信息中测算即可。但包含较多指标指标系统只是给保险企业作参考和自测保监会完全能够每年或一定时期要求保险企业提交对少数多个指标分析汇报。 5、 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开发 1号文件第十三条要求: 保险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汇报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企业对汇报内容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由法定代表人、 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国保监会可依据需要, 调整各企业或单个企业汇报报送频率。 即使保监会能够调整报送频率, 但现阶段中国监管指标系统运作周期依旧为年。无法立刻发觉隐藏季节性问题使得该系统无法真正成为动态预警系统。而且因为企业编制监管指标汇报在时间上会有延迟, 会深入影响该系统时效性。 多年来, 上海保监办一直进行监管信息系统研发工作, 关键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各企业直接经过网络上报要求会计元素, 由该系统自动生成要求报表以及自动进行指标测算。这种研发是比较前沿, 实际上, 从起美国NAIC也采取了由企业提供原始数据, 系统自动生成IRIS比率结果方法。但在中国各保险总企业直接向保监会提交监管报表和精算报表, 乃至监管汇报, 给地方保监办科研带来了困难。 笔者认为应该由保监会在上海保监办现有研究基础上, 深入深入, 方便缩短监管指标计算周期。 6、 加紧保险监管会计准则制订 中国保险企业是依据1999年《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汇报, 但依据其编制财务汇报并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监管需要。《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属于保险公认会计范围, 是以连续经营假设为基础; 而专门为保险监管者服务监管保险会计规范应以准清算假设为基础, 侧重保险企业偿付能力, 更重视保守和稳健标准。 1号文件《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要求》中对部分会计项目特殊处理, 比如“认可资产”、 “认可负债”处理, 存在无法可依不利局面。即使该文件第十条要求“中国保监会为评定偿付能力指定编报规则, 是保险企业编报认可资产表、 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唯一标准, 不受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等其她部门要求影响”, 不过将保险监管会计从保险公认会计独立区分开来才能从根本上处理监管信息法定性问题。 总而言之, 中国保险监管指标系统研究工作任重道远, 必需协调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共同进行更为深入探讨。 参考文件 [1] 中国人民银行, 《保险业监管指标》, 银发[1998]432号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要求(试行)》, 保监发[]53号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 保监办函[]102号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要求》, 第1号 [5] 瞿玲: 对财产保险企业监管指标实证分析, 《精算通讯》, 第3卷第3期, 43-46 [6] 顾顼: 《保险偿付精算方法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上海财经大学, [7] 陈文辉: 《中国寿险业发展与监管》, 中国金融出版社, [8] 强兴华: 《“两会”尤其关注之五: 稳健货币政策 促进经济强劲增加》, 金融时报, 3月11日 [9] 李鹏: 《入世元年中国保险市场有序开放》, 中新社, 12月20日 [10] 刘研: 《中国3053亿保险资金利用“钱”景怎样?》, 中国新闻网 .com, 3月10日 [11] NAIC 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 Property/ Casualty Edition,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Publications Department, U.S, [12] NAIC 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 Life/Health,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Publications Department, U.S, [13] Study into the methodologies to assess the overall financial position of an insurance undertak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udential supervision, KPMG, 附表1: 保监会1号文件中保险业监管指标 财产保险企业监管指标 正常范围 人寿保险企业监管指标 正常范围 1、 保费增加率 -10~60% 1、 长久险保费收入增加率 0%~80% 2、 自留保费增加率 -10~60% 2、 短期险自留保费增加率 -10%~60% 3、 毛保费规模率 900% 3、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改变率 -10%~30% 4、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改变率 -10%~30% 4、 险种组合改变率 8% 5、 两年综合成本率 <103% 5、 认可资产负债率 <90% 6、 资金利用收益率 3% 6、 资产认可率 85% 7、 速动比率 >95% 7、 短期险两年赔付率 <65% 8、 融资风险率 50% 8、 投资收益充足率 125%~900% 9、 应收保费率 8% 9、 盈余缓解率 -25%~25% 10、 认可资产负债率 <90% 10、 资产组合改变率 <5% 11、 资产认可率 85% 11、 融资风险率 50% 12、 退保率 <5% 本要求监管指标意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保险企业做出预警和诊疗。若保险企业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出正常范围(指标值为999%, 中国保监会将依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定为超出正常范围), 中国保监会可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方法: (一) 要求保险企业提交汇报说明指标超范围原因、 对偿付能力影响和改善方案; (二) 对保险企业进行全方面检验以评定其实际偿付能力情况和趋势; (三) 依据评定结果, 根据本要求相关条款采取必需监管方法。 附表2: 美国NAIC公布IRIS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 财产/责任保险企业指标 正常范围 人寿/健康保险企业指标 正常范围 1、 毛保费收入与盈余之比 <900% 1、 资本及盈余净改变率 -10%~50% 1A、 净保费比盈余 <300% 1A、 资本及盈余总改变率 -10%~50% 2、 净保费收入改变率 -33%~33% 2、 净收入比总收入 >0% 3、 盈余缓解与盈余之比 <15% 3、 投资收入充足性 125%~900% 4、 两年期内经营总比率 <100% 4、 非认可资产比认可资产 <10% 5、 投资收益率 4.5%~10% 5、 总不动产与总抵押贷款比现金与投资资产 <30% 6、 盈余改变率 -10%~50% 6、 关联投资总额比资本及盈余 <100% 7、 负债比流动资产 <105% 7、 盈余缓解率 -99%~30%* -10%~10%** 8、 代理人帐户余额比盈余 <40% 8、 保费改变率 -10%~50% 9、 一年期内提存准备金比盈余 <20% 9、 产品组合改变率 <5% 10、 两年期内提存准备金比盈余 <20% 10、 资产组合改变率 <5% 11、 当年准备金缺额估量值比盈余 <25% 11、 准备金比率改变率 -20%~20% *对资本和盈余大于5百万美元企业适用 **对资本和盈余等于或小于5百万美元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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