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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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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建设施工协议十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协议纠纷, 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 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 相关发包人与承包人:   1、 对发包方关键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 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 建设用地是否已经同意?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计划、 设计是否得到同意?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 对承包方关键了解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 ②施工能力; ③社会信誉; 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二级企业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署协议。 上述内容是表现履约能力指标, 应认真分析和判定。   二、 协议价款应注意: 1、 《协议书》第5条“协议价款”填写, 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要求, 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发包人、 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 协议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条款, 要求第一要协议, 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 暂估价、 概算价、 都不能作为协议价款, 约而不定造价不能作为协议价款。 三、 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 双方各自工作具体时间要填写正确。   2、 双方所做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具体。 3、 双方不按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范围、 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 协议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 填写第23条款协议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固定价格、 可调价格、 成本加酬金三种方法, 约定一个写入本款。 2、 采取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种类。如: 总价包死、 单价包死, 还是部分总价包死, 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 采取固定价格必需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 应该把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 也可采取绝对值法。 5、 对于风险范围以外风险费用, 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 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 填写第24条款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措施》第34条。 2、 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额度应结合工程款、 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 应正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 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时间和百分比。   六、 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 填写第26条款依据是《协议法》第286条、 《建筑法》第18条、 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措施》第35条。 2、 工程进度款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定已完工程量, 对应单价及相关计价依据计算。 3、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与支付方法以形象进度可选择: 按月结算、 分段结算、 完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法。   七、 材料设备供给条款应注意: 1、 填写第27、 28条款时应具体填写材料设备供给具体内容、 品种、 规格、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提供时间和地点。 2、 应约定供给方负担具体责任。 3、 双方应约定供给材料和设备结算方法(能够选择预结法、 现结法、 后结法或其她方法)。   八、 违约条款应注意: 1、 在协议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 第26条(工程进度款)、 第33条(完工结算)违约应负担具体违约责任。 2、 在协议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 第15条第1款违约应负担具体违约责任。 3、 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 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 要越具体越好, 含有可操作性, 以预防事后产生争议。   九、 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 填写第37条款争议处理方法是选择仲裁方法, 还是选择诉讼方法, 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 假如选择仲裁方法, 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等级地域管辖限制。 3、 假如选择诉讼方法, 应该选定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 协议第38条分包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 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   十、 相关补充条款: 1、 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 哪款需要细化、 补充或修改, 可在《补充条款》内尽可能补充, 按次序排列如49、 50……。 2、 补充条款必需符合国家、 现行法律、 法规, 另行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协议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协议”。 谈判施工协议各条款时, 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 法律、 行政法规  这是签订和推行协议最基础标准, 必需遵守。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协议具体条款时, 不能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范围内进行, 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范围进行谈判。比如: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要求: “招标人应该有进行招标项目对应资金或者资金起源已经落实, 并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依据这一要求, 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 这是与法律相抵触, 假如签署这类协议, 是属于无效条款。    二、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所以《专用条款》具体约定内容, 在谈判时, 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 发包人和承包人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  建设工程工程固定、 施工流动、 施工周期长及包含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原因谈协议, 离开双方实际工作情况, 妄谈协议具体条款, 会造成协议推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 补充或修改。    四、 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依据法律要求, 招标工程必需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协议。同时, 还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她协议。 案例与思索      多种协议纠纷, 严重困扰着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 本文将综合评析施工协议经济案件中相关问题, 供财务、 经营人员参考———  案例一  1996年4月28日, 某建筑工程企业与某建材有限企业签署了一项建造办公楼、 传达室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协议要求工程期限从1996年4月28日开工至1996年7月28日完工验收; 工程质量确保合格, 努力争取优良;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按补充协议办理。补充协议要求: 传达室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 办公楼主体完成一层时预付工程款30%, 屋面工程完成时, 预付工程款30%, 完工验收结算后, 留尾款40%在六个月内付清。该工程于当年5月开工, 同年10月底完工, 所耗资金全部向银行贷款, 但建材有限企业却未按补充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 建筑企业在催讨无果情况下,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违约金, 并要求对原告建造价值88.9万元办公楼、 传达室及水泥路面享受留置权, 在拍卖后优先支付原告工程款。  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 原、 被告双方自愿签署建筑安装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 属于有效协议。原告按协议要求推行义务, 但被告未按要求支付工程款, 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 正当合理, 法院给予采纳。对原告其她诉讼请求给予驳回。   法院判决生效后, 建材有限企业仍未在要求期限内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当年8月13日, 原告向法院申请实施, 法院对建材有限企业进行财产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查清建材有限企业早已负债累累, 根本无力偿还债务。同时, 建材企业也已根本无财产可实施。  案例二   1997年9月24日, 某房地产企业与某建筑工程企业四分企业签署施工协议, 房地产企业将其开发公寓1号楼工程由四分企业承建。后四分企业按约进场施工, 完成了该工程基础部分和主体第一二层。因为某房地产企业方面原因, 1998年9月28日双方达成决算协议: 双方所签署施工协议作废, 四分企业已建部分工程量及材料费、 人工费、 确保金等款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因为某房地产企业拒不按约支付工程款, 四分企业于5月起诉至法院。  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署工程款决算协议, 符正当律要求, 应该有效。现该工程已实际验收合格, 某房地产企业未按决算协议书及书面承诺验收时间付清工程款, 应该负担民事责任。对四分企业要求支付工程款主张给予支持。被告方某房地产企业不服判决, 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所称工程未经验收, 无充足证据, 不予采纳, 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思索与对策  1、 案例一, 建筑企业即使胜诉, 不过工程款已无法追回, 造成这种情况是因为施工企业在签署协议之前, 未做好前期工作, 对建设方社会信誉与经济实力缺乏了解, 为承包工程埋下极大隐患, 最终造成恶果。 2、 案例二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施工企业在协议管理上比较严密, 协议是打官司关键法律凭证。施工企业在签署协议时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应设定含有偿还能力“确保人”或设定有效“抵押”手段等。 3、 施工企业应充足利使用方法律给予施工企业“优先受偿权”权利, 为自己解困。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协议法》对此作出了较明确要求。  4、 当建设方碰到资金担心或企业运转不正常时, 常将资金危机转嫁给施工企业, 工程质量存在缺点或工期拖延, 是其拒付工程款关键借口。案例四焦点是工程是否已经验收, 双方约定工程款给付条件是否已经俱备。首先, 现行法律要求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进行。《协议法》第279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要求。具体到本案中, 公寓1号楼工程完工后依法已由发包人某房地产企业经过验收, 法定代表人在决算协议上签字已证实。在二审过程中, 四分企业还举证证实, 公寓1号楼工程已交付使用。由此可见, 该工程已完工且确实已经验收。 优先受偿权解释      在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一直是让建设承包商极为头痛事, 建筑承包商在承接工程任务时本身处于弱势地位, 协议往往是不平等条约, 推行协议时也常因本身协议意识不够强而造成不利局面, 工程完工后决算不能得到立刻办理, 工程款不能立刻支付到位, 对外债权达成本身注册资本或是注册资本几倍不属罕见。怎样立刻收回建设单位工程款一直是中国建筑承包商头等大事。而现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法律要求不失为承包商回收工程款有力武器。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经过《中国协议法》第286条要求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标准, 即“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 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以外, 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又公布了法释()16号“相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批复”司法解释(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明确要求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应该说, 协议法对应要求和最高院法释()16 号文是正视现在工程款拖欠严重现实而出台, 但建筑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了解还停留在表面上, 更谈不上利用此要求维护本身正当权益。   一.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条件 (一)、 从主体上, 能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主体只能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从协议法第286条第二款要求看, 关键指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单位。勘察、 设计单位通常在工程前期就已实施, 且费用占工程总投资百分比小, 通常也没有实际占有工程, 故实践中能行使优先受偿权通常是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分, 因优先权系对建设单位行使, 所以从法律上分包单位不含有行使优先权主体资格。 (二)、  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引发优先权法定条件, 假如按协议约定付款, 承包人便不能行使,  即便有再多款未付也不行。 (三)、 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按协议法要求, 只有催告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而发包人超出这个合理期限仍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才可行使优先权。 (四)、 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 拍卖。对这一条, 现在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有详尽阐释, 但从法理上看应排除包含国家安全或其它国家关键利益工程、 学校、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工程, 政府机关工程及法律、 法规限制由承包人占有、 全部或限制流入社会工程等等。对这些不适合于折价、 拍卖工程, 不能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为目进行折价、 拍卖。 是否适合于折价、 拍卖标准以后必将成为司法界难以掌握焦点性难题。所以相关立法、 司法机关应立刻对此作出明确要求。   二.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特征 (一)、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个法定而不依靠约定担保权。即法定担保权。即使《担保法》对此未作明确要求, 但《协议法》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它是一个勿需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依据法律而存在权利, 也是现在中国法律中存在 唯一对特定行业法定担保权。  (二)优先于抵押权。《协议法》中要求了优先受偿标准, 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它优先于抵押权。指抵押权仅指针对工程本身设置抵押, 而不包含工程所用土地使用权抵押。所以在实践中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需与土地使用权人(含抵押权人)进行协商才含有可操作性。 (三)、 优先于其它债权。实践中发包人对外通常有多笔债务, 如一些工程中“三材”由发包人购置供给对材料供给商欠款。依据优先受偿权要求, 承包人对工程受偿权优先于这些债权人。  当然实践中可能有部分冲突, 譬如在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 其它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工程某部分或整体进行查封保全。这种优先受偿权能否对抗法院或其它司法机关保全而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承包人未主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承包人对工程受偿权是否当然优先。笔者认为既然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就应能对抗并优先于人民法院保全。  对此实践中为避免无须要麻烦, 把握好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机就尤其关键。当然这更需从立法角度给予完善。 (四)、 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优先受偿权仍应排在抵押受偿权之前, 即除破产费用、 企业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外, 就应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一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承包人勿需主张, 就自然拥有优先受偿权。这必将改变以往建筑企业在发包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就血本无归情况。  (五)、 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房屋买受人。这条要求对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极为不利, 因为怎样认定这种房屋买受人非常难以控制和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没有要求购房协议是否必需经过立案或公证, 而仅以是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作为抗辩标准。实践中发包人很可能会利用这一要求, 制造虚假房屋买受人而对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进行抗辩权。对此不管是给发包人, 还是承包人均应注意对这一要求了解, 利用它充足维护本身正当权益。同时, 相关司法机关应立刻出台对应详尽规则, 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    三. 优先受偿权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要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仅能包含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该支付实际支出费用。这一要求包含了以下含义: (一)系承包人为工程本身所支出实际费用。工程本身以外债权债务关系则不在此列。承建工程与优先受偿权行使对象工程应为同一工程。 (二)承包人应该支付且实际支付费用。为了避免承包人无限制地扩大优先受偿权范围, 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系承包人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该支出费用。这儿“应该”是指为工程建设必需支付费用, 通常也指按工程实际情况已支付费用, 但一样工程可能存在价差, 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对这儿“应该支付”通常均会有较大分歧。  假如仅是应该支付而未发生则不能形成优先受偿权。这儿实际支付应该了解为工程已实际修建。  除了司法解释中所列工作人员酬劳(即劳务费)、 材料款外, 还应包含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进行分包而由承包人支付给分包商费用。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包含且限于按工程实际修建结果结合双方所签协议和当地工程定额计算出工程费用, 这种标准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应该支付实际费用更易于操作。 (三)违约金及违约损失不在优先受偿权之列。  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个确保承包人基础权利要求, 将违约金及违约损失列入优先受偿之列违反了这一标准, 且很可能会损害其它债权人利益。所以将违约金及违约损失排除在优先受偿权之列符合《协议法》286条要求和公平、 公正法律标准。   四、 优先受偿权行使时效。 (一)在工程已完工情形下,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从工程完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假如工程还未完工, 而发包人拖欠进度款, 经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则从工程约定完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六个月内”笔者了解应为六个月前。因为假如必需要工程完工之日或到工程约定完工之日方可行使优先权, 在实践中就可能非常不利于承包人, 即在工程约定完工之日之前, 假如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进度款, 同时拖欠其它债权人款项, 并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这些债权人在协议约定工程完工之日前进行诉讼或行使抵押权(而承包人这时没有优先受偿权), 将对工程承包人极为不利。  在工程完工前或协议完工之日前承包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关系到这一权利是否完整, 从《协议法》立法本意看, 承包人在完工之前只要符合相关要件也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司法解释要求期限应了解为最终有权行使期限, 而对之前起始日期则没有要求。 综上,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一个保护工程承包人正当权益法定担保权, 现在中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还不尽完善, 在实践中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操作带来了很大难度。这一要求出台更需要建筑企业在工程投标、 谈判、 履约和调解等非诉讼活动中早日聘用有经验、 敬业律师介入。 国家要求五类建筑工程协议属无效  (一)协议主体不含有资格。   (二)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越级承包。 (四)非法转包。                       (五)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在建筑工程纠纷司法实践中, 建筑工程协议是否有效是首先要明确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要求, 结合业务经验, 笔者认为以下多个情况会造成建筑工程协议无效。 (一)协议主体不含有资格。依据要求, 签署建筑工程协议承包方, 必需含有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企业法人, 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 其她任何单位和个人签署建筑承包协议, 都属于协议主体不符合要求无效协议。 (二)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依据《建筑法》要求, 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许可其她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 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署建筑工程协议都属无效协议。 (三)越级承包。中国《建筑法》要求, 严禁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 有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 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等级内容决定范围承揽工程, 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所以, 法律明令要求, 凡越级承包建筑工程协议均属无效。 (四)非法转包。依据《协议法》第272条要求, 发包人能够与总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协议, 也能够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 施工人签订勘察、 设计、 施工承包协议。发包人不得将应该由一个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 设计、 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严禁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条件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需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要求, 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 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凡以上述严禁形式进行非法转包建筑工程协议, 属无效协议。 (五)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协议签订和推行过程中, 必需遵照对应法定程序, 依法办理土地计划使用、 建设计划许可等手续。不然, 将造成协议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 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 但有发包人私自发包给关联企业, 有发包人形式上采取了招投标方法, 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另外, 工程发包后, 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私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这么建筑工程协议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工程索赔及索赔费用确定  1.在实际工作中怎样正确处理工程索赔    1.1索赔概念  索赔是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对于并非自己过失, 而是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时间赔偿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常常发生正常现象。因为施工现场条件、 气候条件改变, 施工进度、 物价改变, 以及协议条款、 规范、 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变更、 差异、 延误等原因影响, 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1.2索赔处理标准  1.2.1索赔必需以协议为依据。碰到索赔事件时, 工程师必需以完全独立身份, 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正当性, 必需对协议条件、 协议条款等有具体了解, 以协议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协议双方利益纠纷。因为协议文件内容相当广泛, 包含协议协议、 图纸、 协议条件、 工程量清单以及很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 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 或作不一样解释, 造成协议纠纷。依据中国有失要求, 协议文件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其组成和解释次序以下:     (l)本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协议专用条款;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2必需注意资料积累。积累一切可能包含索贻论证资料, 同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研究技术问题、 进度问题和其她重大问题会议应该做好文字统计, 并争取会议参与者签字, 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工程日志, 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实施情况、 抽查试验统计、 工序验收统计、 计量统计、 日进度统计以及天天发生可能影响到协议协议事件具体情况等, 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统计制度, 做四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1.2.3立刻、 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 必需依据协议准则立刻地对索赔进行处理。任何在中期付款期间, 将问题搁置下来, 留待以后处理想法将会带来意想不到后果。假如承包方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四处理, 单项工程索赔积累下来, 有时可能会影响承包方资金周转, 不得不放缓速度, 从而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另外, 在索赔早期和中期, 可能只是一般信件往来, 拖到后期综合索赔, 将会使矛盾深入复杂化, 往往还牵涉到利息、 预期利润赔偿, 工程结算以及责任划分、 质量处理等, 索赔文件及其根听说明材料连篇累牍, 大大增加了处理索赔困难。所以尽可能将单项索赔在实施过程中陆续加以处理, 这么做不仅对承包方有益, 同时也表现了处理问题水平, 既维护了业主利益, 又照料了承包方实际情况。处理索赔还必需注意双方计算索赔合理性, 如对人工窝工费计算, 承包方能够考虑将工人调到别工作岗位, 实际赔偿应是工人因为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造成工作效率降低而发生费用。  1.2.4加强索赔前瞻性, 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发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工程师要将预料到可能发生问题立刻告诉承包商, 避免因为工程返工所造成工程成本上升, 这么也能够减轻承包商压力, 降低其想方设法经过索赔路径填补工程成本上升所造成利润损失。另外, 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应对可能引发索赔有所估计, 立刻采取补救方法, 避免过多索赔事件发生。    2.索赔费用计算方法   2.1分项法  分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发损失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一个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前提下, 将费用分项列出, 并提供对应工程统计、 收据、 发票等证据资料, 这么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给以分析、 核实, 确定索赔费用顺利处理索赔事宜。在实际中, 绝大多数工程索赔都采取分项法计算。    2.2总费使用方法  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数次索赔事件后, 重新计算该工程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估算总费用, 计算索赔余额, 具体公式为: 索赔金额一实际总费用一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2.3修正总费使用方法   修正总费使用方法是对总费使用方法改善。即在总费用计算标准上, 去掉部分不合理原因, 使其更合理。修正内容以下:   (l)将计算索赔款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时间, 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某项工作所受影响损失, 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全部施工工作受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实: 按所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实际单价进行核实, 乘以实际完成该项工作工作量, 得出调整后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公式以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实际费用-该项工作报价费用。修正总费使用方法与总费使用方法相比, 有了实质性改善, 能够相当正确地反应出实际增加费用。    3.索赔作用  索赔性质属于经济赔偿行为, 而不是处罚。索赔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常常发生管理业务, 是双方合作方法, 而不是对立。经过实践证实, 索赔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市场, 促进建筑业发展, 提升工程建设效益, 起着非常关键作用: 它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 严格推行协议, 有利于双方提升管理素质, 加强协议管理,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它有利于双方愈加快地熟悉国际通例, 熟练掌握索赔和处理索赔方法与技巧; 有利于对外开放和对外工程承包开展; 它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 使双方依据协议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协商工程造价和工期, 从而使政府从繁琐调整概算和协调双方关系等于微观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 它有利于工程造价合理确定, 能够把原来打入工程报价中部分不可预见费用, 改为实际发生损失支付, 便于降低工程报价, 使工程造价更为实事求是。 补充几点: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GF-1999-0201)第35.2条要求, 索赔事件连续进行时, 承包人应该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 提交最终索赔汇报。 补充几点: (注意: 这里协议关键指中国施工协议示范文本, 不是 F I D I C 协议)    建设工程索赔程序和方法与反索赔 1、 索赔       (1)索赔程序       1)提出索赔要求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 承包人以书面索赔通知书形式, 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以内, 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2)报送索赔资料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 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赔偿经济损失索赔汇报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回复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送交索赔汇报相关资料后, 于28天内给予回复, 或要求承包人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逾期回复后果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索赔汇报相关资料后28天未予回复或未对承包人作深入要求, 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连续索赔       当索赔事件连续进行时, 承包人应该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 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汇报, 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回复或要求承包人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回复, 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6)仲裁与诉讼     工程师对索赔回复, 承包人或发包人不能接收, 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2)索赔文件编制方法       1)总述部分      概要叙述索赔事项发生日期和过程; 承包人为该索赔事项付出努力和附加开支; 承包人具体索赔要求。       2)论证部分     论证部分是索赔汇报关键部分, 其目是说明自己有索赔权, 是索赔能否成立关键。       3)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部分      假如说协议论证部分任务是处理索赔权能否成立, 则款项计算是为处理能得多少款项。前者定性, 后者定量。       4)证据部分     要注意引用每个证据效力或可信程度, 对关键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说明, 或附以确定件。       5)索赔文件包含       A.证据部分       B.论证部分       C.总述部分        D.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部分 2、 建设工程反索赔概念和特点:       (1)建设工程反索赔概念  反索赔是相对索赔而言, 是对提出索赔一方反驳。发包人能够针对承包人索赔进行反索赔, 承包人也能够针对发包人索赔进行反索赔。建设工程反索赔概念通常关键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      (2)建设工程反索赔特点       1)索赔与反索赔同时性。       2)技巧性强, 处理不妥将会引发诉讼。       3)在反索赔时, 发包人处于主动有利地位, 发包人在经工程师证实承包人违约后, 能够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款项, 或从银行保函中得以赔偿。       (3)发包人相对承包人反索赔内容       1)工程质量缺点反索赔;       2)拖延工期反索赔;       3)保留金反索赔;       4)发包人其她损失反索赔。 补充几点: 施工索赔    (一)可能发生施工索赔关键内容  施工单位索赔管理是估计索赔机会, 要协议实施中寻求和发觉索赔机会, 同时处理索赔事件, 处理索赔争吵, 可能出现索赔机会关键内容包含:   1.不利自然条件与障碍引发索赔。不利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碰到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更为困难和恶劣, 这些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难度, 造成施工单位必需花费更多时间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要求。  (1)地质条件改变引发怕索赔。在施工期间, 施工单位碰到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而这些条件与障碍有经验承包方也不能预见到, 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发索赔。如在挖方工程中因为发觉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 图纸上并未说明, 确属是有经验施工单位难以合理预见人为障碍, 如经过处理造成工程费用增加, 施工单位即可提出索赔。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通常包含两方面: 一是建设单位要求延长工期, 二是施工单位要求偿付因为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而造成损失。 3.因施工中止和工效降低提出施工索赔。因为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原因引发施工中止工效降低, 尤其是是依据建设单位不合理指令压缩协议要求工作进度, 使工程比协议要求日期提前完工, 从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可提出以下索赔:     (1)人工费用增加;     (2)设备费用增加;     (3)材料费用增加。  4.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索赔。因为建设单位不正当地终止或不属施工单位原所以使工程终止, 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   (1)盈利损失, 其数额是该项目协议条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差额。  (2)赔偿损失。包含施工单位在被终止工程上人工材料设备全部支出, 以及监督费、 债券、 保险费、 各项管理费用支出(减去已经结算工程款)    5.相关支付方面索赔。  (1)相关物价上涨引发索赔。依据实际情况。现在可依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协议价款进行调整, 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 可采取动态结算中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2)相关货币贬值造成索赔。在部分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 协议中通常有货币贬值赔偿条款, 索赔数额通常官方正式公布汇率计算。  (3)拖延支付工程款索赔。假如建设单位不按协议中要求支付工程款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可按协议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    (二)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 常常会发生部分未能预见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 使预定施工不能顺利进行, 造成工期延长, 这么, 对协议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目通常有两个: 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工期延长协议责任, 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罚款; 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费用损失索赔。对已经产生工期延长, 建设单位通常采取两种处理措施: 一是不采取加速方法, 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 但将协议期顺延; 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方法, 以全部或部分填补已经损失工期。假如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 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 则施工单位还能够提出因采取加速方法而增加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通常采取分析法进行计算, 关键依据协议要求总工期计划、 进度计划, 以及双方共同认可对工期修改文件, 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统计。如施工日志、 工程进度表等, 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 分析对比上述资料, 以发觉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 提出有说服力索赔要求。    (三)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标准, 实际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 其中要注意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含有任何处罚性质。所以, 全部干扰事件引发损失以及这些损失 计算, 都应有具体具体证实, 并在索赔汇报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 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索赔费用组成。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人工费部分包含: 人工费是指完成协议之外额外工作所花费人工费用; 因为非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效降低所增加人工费用; 法定人工费增加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造成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材料费部分包含: 因为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出计划用量而增加材料费; 因为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因为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造成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含: 因为完成额外工作增加机械使用费; 非施工单位责任工效降低增加机械使用费; 因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机械停工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是分包人索赔费。分包人索赔 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放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 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久间工地管理费, 但假如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 因其她工程仍然进行, 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6)利息。对于索赔费用中利息部分包含; 拖期付款利息; 因为工程变更工程延误增加投资利息; 索赔款利息; 错误扣款利息。这些利息具体利率, 有这么多个要求; 按当初银行贷款利率; 按当初银行透支利率; 按协议双方协议和利率。  (7)总部管理费。关键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管理费。  (8)利润。通常来说因为工程范围变更和施工条件改变引发怕索赔, 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即在直接费用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利润率, 作为该项索赔利润。  2.索赔费用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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