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三方供货协议(材料)
货物买卖协议
买方一(施工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二(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产品质量法》、 以及其她相关法规、 要求, 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 甲、 乙、 丙三方经过充足协商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 货物供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特签署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货产品名称、 数量、 规格及技术要求
1.1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及数量 : 详见附件3
1.2 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 详见附件3
1.3 技术资料: 协议生效后10天内, 乙方应将相关材料技术资料(包含 货物清单、 产品样本、 产品具体技术参数、 包装说明等)提供给甲方和丙方各一套。同时还应将上述资料完整地随货提供一套。
1.4 供货范围: 详见附件3
第二条 交 货
2.1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或指定仓库。
2.2 交货方法: 乙方将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在移交甲方前负责保管。
2.3 协议交货期:
2.4 货物移交甲方前, 由乙方负责运输、 卸货和派专员保管, 由此发生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负担。货物移交甲方时, 双方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2.5 乙方发货前48小时, 应将货物协议号、 货物名称、 件数、 总重量、 总体积(立方米)、 运单号、 发票金额、 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等, 以传真或电传方法通知甲方和丙方, 方便做好接货准备工作。
2.6 乙方提供货物应确保满足本协议第一条所要求技术资料。
第三条 包装及运输
3.1 货物包装应根据国际及中国国家、 货物使用地地方规范、 标准要求实施, 因为包装不善引发货物锈蚀、 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3.2 包装费应包含在货物总价内,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具体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3 包装箱应有显著包装编号和起吊部位标志, 组装件应有显著组对标志。
3.4. 运输
3.4.1 运输费用已包含在协议价格之内。
3.4.2 货物计划装运前2 周, 乙方应将以下内容通知丙方: 货物待运日期、 运输方法、 协议号、 货物名称、 件数、 总重量、 总体积、 装运地点名称等。对有特殊要求货物, 乙方应在3 周前将特殊要求说明文字传真至甲方及丙方。
第四条 开箱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4.1 全部材料均应按附件3所列内容提供, 并确保符合规范、 设计图纸要求, 并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实。
4.2 货到工地后 日内, 由丙方、 甲方、 乙方和监理共同依据协议要求产品型号、 供货范围、 数量及产品合格证等进行验收, 清点验收无误后, 共同签署验货证书。如因包装、 运输不妥造成货物质量下降或破损、 缺件等事故, 由乙方负担补充、 更换责任。
4.3 货物到货验收时, 乙方必需提供 ① 产品合格证书;② 原产地证实文件;③使用说明书(汉字)④出厂检验汇报;⑤相关数据指标说明等。
4.4 全部货物抵达工地后, 在与甲方交接以前, 乙方应指派专员负责保管、 看护, 若发生遗失或损坏, 应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4.5 若甲方或监理对所验货物有异议, 应该于开箱后 天内向乙方提出, 实属乙方责任, 由乙方负责补换, 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验收后 天内未提出异议, 则视为所交货物外观质量和数量符合验收标准。
第五条 保险
5.1 货物装运后, 由乙方办理运输险、 货损险等保险, 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协议价中。
第六条 协议价格及支付
6.1 协议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最终协议价确定方法:
6.1.1 最终数量确定: 依据图纸计算出数量和正常损耗量(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正常损耗确定标准)之和为丙方负责支付对应货款数量; 因甲方保管不善发生丢失量、 施工不慎造成货物损坏量及其她非常损耗量对应货款由甲方负责支付。
6.1.2 最终协议价为实际供货量与货物单价之乘积, 支付责任方依据以上6.1.1条确定。协议单价为货物本体、 配件、 部件及相关附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或指定仓库并负责卸货、 配合施工、 保修价格, 包含各项运输费、 税费、 保险费等完成本协议义务所发生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单价及暂定总价明细见附件4。
6.2 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 丙方凭乙方开具等额预付款保函支付给乙方本协议暂定总价 %预付款, 预付款保函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5。
6.3 材料全部抵达施工现场按本协议第四条验货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 丙方支付给乙方协议暂定总价 %(即RMB 万元)。同时退回预付款保函。
6.4 货物经施工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 丙方支付给乙方协议暂定总价 %(即: RMB 万元)。
6.5 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 三方依据6.1条办理结算, 结算完成后10日内, 丙方支付给乙方货款达成丙方与乙方结算额95%, 剩下结算额5%为材料质量保修确保金。甲方与乙方结算额由甲方在结算完成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
6.6 本协议约定材料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丙方结清余款。
第七条 全部权转移
7.1 本协议项下全部货物自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 第四条约定交付完成之日(即货物经过验收且质量异议期结束之日)起全部权即由乙方转移至丙方。
第八条 乙方责任
8.1 乙方须保障丙方或设备使用方不因乙方原所以受到第三方相关侵犯专利、 商标和工业设计权或其她权利索赔, 假如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 乙方须主动与该第三方进行交涉, 最大程度地避免或降低丙方或设备使用方所以遭受损失。同时, 如丙方或设备使用方所以遭受了损失, 则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8.2 产品花色、 品种、 规格、 质量不符本协议要求时, 丙方同意利用者, 按质论价, 乙方提出合适价格经丙方审批后确定最终价格; 不能利用, 乙方应负责维修、 退货或更换。因为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 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按本协议总价 %向丙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如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 或给丙方造成损失超出上述违约金额,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8.3 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产品数量交货时, 少交部分, 丙方假如需要, 应按协议数补交。丙方如不需要, 能够退货。因为退货所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担。如丙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时, 乙方应付给丙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违约金, 如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 或给丙方造成损失超出上述违约金额,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8.4 货物因为运输或包装不妥出现质量瑕疵时, 乙方应负责返修或更换, 并负担所以发生费用。因为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 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按本协议总价 %向丙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如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 或给丙方造成损失超出上述违约金额,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8.5 不管何时乙方提供货物虽经验收, 但亦不能减轻或免去乙方依据本协议负担确保货物质量无瑕疵责任。
第九条 丙方责任
9.1 丙方在设备制造期间有权参与任何设备检验与试验。乙方应给予主动配合。但丙方参与检验和试验, 在任何时间都不能免去乙方根据本协议应负担责任。
9.2 除本协议相关条款另有约定外, 丙方若中途退货, 应提前通知乙方, 并向乙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违约金。
9.3 丙方如未按要求日期(含宽限期)向乙方付款, 每延期一天, 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责任
10.1 甲方应就货物质量、 供货期方面与乙方共同向丙方负担连带责任。
10.2 货物抵达约定地点验收合格后, 由甲方负责妥善保管, 确保货物不会丢失或受到损坏, 不然, 甲方应赔偿所以给丙方带来损失。对应保管费用已含在丙方付给甲方服务费中。
10.3 甲方未推行上述各项义务, 造成质量事故、 人身伤害、 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 须负担全部责任, 并赔偿丙方所以受到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质量确保
11.1 乙方应严格根据本协议约定生产和检验产品, 确保产品质量、 型号、 规格、 性能、 品种、 花色等符合协议约定内容, 并确保产品是全新、 未使用过。
11.2 材料安装时如发觉非安装原因造成配件破损或质量与协议要求不符, 乙方负责更换并负担相关责任。
11.3 材料经过正确施工、 正常使用及保养, 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含有满意使用效果。
11.4 材料质量应按本协议要求质量标准和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材料施工后, 乙方负责参与甲方组织最终验收工作。
11.5 在货物质量确保期内, 乙方应对因为设计、 工艺或材料缺点而造成任何缺点或故障负责, 负责进行维护修理及保养服务。但因使用方使用不妥和保管不善造成问题, 乙方应配合处理, 费用由使用方负担。
第十二条 现场服务
12.1 材料在施工安装阶段, 依据甲方及丙方要求, 乙方应立刻派出现场服务人员配合并处理相关材料质量问题, 并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无偿培训。
12.2 甲方应给乙方现场服务人员提供食宿条件, 费用乙方自理。
第十三条 质量保修
13.1 乙方自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内对本材料负责无偿维修保养并向丙方提供质量保修书, 并附无偿保养期满后 年内有偿维修保养方案。
13.2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丙方(或使用方)发出修理通知后 小时内根据附件1要求抵达现场, 不然丙方有权自行组织人员修理, 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3.3 假如保修期间发觉货物质量缺点, 乙方、 丙方及甲方共同调查原因, 因乙方原因引发质量缺点, 乙方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并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13.4 为调查上述质量缺点而支出费用先由各方各自垫付, 在查明缺点产生原因以后, 由责任方负担。
13.5 本协议附件1约定了保修书格式及内容要求, 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签署保修书, 标准上不能与本附件约定发生实质性冲突。
13.6 质量保修书关键内容包含: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金支付等。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14.1 本协议在实施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 三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应向 (选定仲裁委或法院具体名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和变更
15.1 协议生效后, 除不可抗力外, 不得解除和无故变更。若因国家计划改变, 或设计变更确需解除或变更协议时, 要求变更一方应立刻通知各方, 各方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逾期未回复则视为已同意。
15.2 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 甲、 乙、 丙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 修改本协议, 对方有权拒绝推行协议义务, 并要求单独变更、 修改协议一方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15.3 协议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原因, 不能推行本协议时, 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向对方通知不能推行或须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协议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实后, 本协议能够不推行或延期推行或部分推行, 并免予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她非协议责任方造成爆炸、 火灾、 地震等灾难。
16.2 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要求免责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自相关政府部门取得其出具不可抗力证实文件, 方为有效。
16.3 因为不可抗力而影响协议实施时, 实施第十五条。
16.4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消除后,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该在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消除后十日内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 并以挂号信件证实。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与失效
17.1 协议经甲、 乙、 丙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刻生效。
17.2 本协议自甲、 乙、 丙三方推行完全部义务后失效。
第十八条 其她
18.1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三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18.2 本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8.3 本协议一式 份, 其中正本份, 甲、 乙、 丙方各执 份; 副本 份, 甲、 乙、 丙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1:
质 量 保 修 书 样 本
甲 方:
乙 方:
为确保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本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国家、 北京市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本保修书中约定负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二、 质量保修期
本设备保修期限从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依据国家相关要求, 约定设备质量最低保修期限为 年。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每 个月或定时例行保养, 包含为材料做清洁和必需保养工作, 提供一切所需润滑及清洁材料等。
2. 不管日间或晚上, 派遣有能力职员进行紧急保修或保养。在任何情况下, 工作人员须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小时内抵达现场处理事故。
3. 在本保修期结束前, 再一次无偿进行检验和维修, 并立刻无偿矫正全部被发觉缺点。
4. 全部用作更换材料, 必需是原厂标准生产材料。
四、 质量保修金支付
本协议约定质量保修金为本协议价款5%。本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
五、 质量保修金返还
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将剩下保修金返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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