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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华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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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华为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激励目标:   (1)深入完善企业薪酬激励体系,使高中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利益与企业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企业创造长久价值。   (2)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促进企业连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股权激励标准:   (1)公开、公平、公正标准。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标准,即个人久远利益和企业久远利益及价值增加相联络,收益与风险共担。   (3)存量不动,增量激励标准,即在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在净资产增值中处理奖励股份起源问题。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设置薪酬与考评委员会作为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薪酬与考评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并提出提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2)制订股权激励方案详细条款,包含激励对象、奖励基金提取百分比、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定时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能够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 股权激励方案内容 第五条 股权激励对象:   (1)在企业领取董事酬金董事会组员 (2)高层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 (4)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人员 (5)由总裁提名卓越贡献人员  股权激励对象人数通常不超出企业员工总人数20%,且不包含独立董事,详细人员由企业董事会确认。   第六条 股权激励授予期设为3年,依照企业发展情况和个人业绩每三年重新设定一次。   第七条 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本方案奖励基金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例:假定时初净资产为100万,期末净资产为280万,则期末净资产增 值率为:   以上公式中全部数据以经过审计财务报表为准。   第八条 奖励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提取:   (1)奖励基金提取底线标准暂定为5%,即当年净资产增值率在5%或5%以下时,不予提取奖励基金。   (2)在此基础上,净资产增值率在5%以上增值部分,按50%提取。   (3)净资产增值率在5%以上增值部分提取额不足5万元,当年提取但不奖励,滚入下年度分配。   第九条 奖励基金转换为奖励股份指标为经审计期末每股净资产。   第十条 将奖励基金全部转换为股份,形成奖励股份总额  例:假定时初100万净资产全部转化为股份,即每股净资产为1元,若期末净资产增值为280万后,在总股本不变情况下,每股净资产就是元。按照净资产增值部分50%提取奖励基金总额,则期末奖励股份总额为:   第十一条 个人奖励百分比确定 (1)采取岗位群百分比法,将激励对象分为高层(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层(高级技术人才)、骨干层(优异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类。   (2)高层占奖励股份总额40%,中层占20%;   技术层占25%,骨干层占15%。   第十二条 每个岗位群个人奖励百分比按人数均分,即:   例:假如专业技术骨干群奖励股份占奖励股份总额25%,持股专业技术骨干有5人,则,专业技术骨干群个人奖励百分比为:   第十三条 个人奖励股份额度计算公式  例:依照上述股权奖励方法和奖励百分比,则专业技术骨干个人股份额度为:   则专业技术骨干个人奖励股份换算成奖励金额为:   第十四 本方案奖励股份为一次性当期奖励,股权激励授予期设为3年,岗位群人数每年核定一次,个人奖励额依照所在岗位群奖励百分比和人数增减。   第四章 股份权利 第十五条 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称股份为身股(即虚拟股),享受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不享受表决权、转让权、出售权和继承权。   身股为企业无偿授予,股权享受人无需出钱购置。   第十六条 股权享受人在离职后取消身股权,分红则区分对待:   1、退休:股权享受人退休时收回身股,可享受当年整年分红。   2、辞职:自动辞职收回身股,按当年工作月数享受50%分红权。   3、解聘:被辞退或解聘收回身股,分红权立刻取消。   第十七条 股权享受人因升职或成绩优异取得高一级岗位群股权激励,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八条 股权享受人因工作重大失误降职、免职,降低或收回股权激励,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身股激励人员需与企业订立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在明确对应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因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时,可由薪酬与考评委员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经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条件成熟后经企业董事会同意,可将部分或全部身股转化为银股(即实股,享受除分红权以外其余股权),方案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薪酬与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企业董事会经过后从20XX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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