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联动代理协议
编号: 0110008
委 托 人(甲方): 中山市富洲假日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地 址: 中山市富华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 陶和新
联 系 人: 李江峰
电 话: 传 真:
受 托 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甲方为“ 富洲广场 ”楼盘项目之发展商/开发商, 现委托乙方为该项目之外围联动销售代理人。现经甲乙双方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之项目
1.1项目名称: 富洲广场 。
1.2项目位置: 位于 中山市富华道131号 , 建筑面积约 17000 平方米 。
1.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项目总建筑面积 17000 平方米, 累计约 500 套。
第二条 代理期限
2.1第一阶段为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第二阶段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阶段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星期, 如双方同意续约, 则另行签署租赁代理协议。
2.2委托代理期限届满前, 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 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三条 代理方法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方法为第 ( ) 种。
(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销售代理人,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将其代理项目全部或部分销售工作转委托其她房地产经纪企业、 房地产顾问企业、 房地产代理企业等其她与乙方同行业、 同性质企业。
(2)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销售代理人, 乙方不得私自将其代理销售工作转委托。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责任
4.1甲方权利和责任:
4.1.1本协议签署前,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项目销售代理所需要相关计划设计图纸、 数据等, 以及项目运作整体计划、 方案及甲方要求等; 提供售楼处及样板房情况说明, 以确保本项目销售工作顺利开展。甲方确保上述资料、 数据真实并负担其所产生法律责任。
4.1.2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项目小组提出项目销售相关工作要求, 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可要求乙方对其工作人员不妥行为进行处理, 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工作人员进行更换。
4.1.3甲方有权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4.1.4甲方确保乙方用户享受其她用户相同折扣等优惠方法, 遇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作个案处理。
4.1.5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推行或甲方受到严重损失, 甲方可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4.1.6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酬劳, 包含销售代理费及奖金。
4.1.7 甲方负责其项目宣传推广广告费、 宣传印刷品等宣传物料费用; 负责提供看楼必需交通工具并负担住宿及餐饮等费用。
4.1.8用户所缴定金、 购房款由甲方收取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乙方不代收任何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与用户签署认购书、 协议及向用户出具财务收据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甲方须在该复印件上加盖甲方公章, 如复印件无法立刻加盖公章须由甲方对接人签字确定。
4.1.9因该物业本身之权属、 资格、 质量之瑕疵而引致纠纷由甲方负担全部责任, 并负责妥善处理, 乙方给予主动配合。
4.2 乙方权利和责任: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4.2.1乙方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并确保上述文件真实有效, 确保其代理经营正当性。乙方采取销售手段必需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4.2.2 乙方须根据与甲方确定售楼方案进行销售, 不得私自对附件一及其它数据进行任何修改。
4.2.3 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认可价格销售本项目, 不得私自给用户任何形式折扣优惠。
4.2.4 乙方需委派经验丰富、 并含有对应资历销售人员负责本项目销售实施工作。若乙方委派销售人员不能胜任项目销售工作或产生重大工作失误, 甲方有权要求更换, 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对应安排。
4.2.5 乙方须依据甲方提供文件进行如实宣传和销售。甲方有证据证实售楼过程中乙方对用户进行误导、 欺骗、 私自承诺等行为, 该行为引发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由乙方负担责任。
4.2.6乙方帮助甲方与用户签署《认购书》、 《商品房买卖协议》、 补充协议; 负责帮助用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五条 工作内容及步骤
5.1对接人
5.1.1甲方指定对接人负责与乙方接洽工作及确定工作服务结果。
5.1.2甲方指派对接人为多人, 其中任何一人均可代表其所属法人为授权范围内行为。
5.1.3本协议推行期间, 甲方假如需变更上述指定对接人, 须向乙方送达加盖公章书面变更通知书, 不然, 乙方对此变更后对接人不予认可; 在乙方收到甲方该变更通知书前, 甲方原对接人所为行为仍有效。
5.2房源及用户源
甲方在乙方代理销售工作展开前应通知乙方可售房源信息。销售工作开启后, 甲方应保持每七天一次书面通知乙方现存可售房源信息, 乙方依据现有可售房源数量及甲方要求确定并实施对应销售方案。
5.3代理步骤
5.3.1本协议项目代理步骤以下:
(1)带客前通知: 乙方最晚于每七天 四 晚前报送看楼用户人数给甲方, 甲方于 次 日将指定接客地点、 时间反馈乙方。
(2)用户确定: 用户到售楼现场后 1 小时内双方对接人会同进行用户确定。确定该用户为乙方有效用户后, 甲方对接人应在《用户联动确定表》上签字确定, 该确定表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用户接待: 甲方进行用户确定后由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负责引导用户观看样板房、 沙盘讲解、 实地看房等接待活动, 乙方销售人员全程陪同。
(4)成交确定: 甲方对接人应在乙方用户签署《认购书》时, 在《联动成交确定单》上署名确定乙方工作。本表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方对接人签字确定用户成交确定表可作为乙方结算代理服务费凭证。一次性付款用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 按揭用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 支付首期款并签署《银行按揭协议》后即为用户成交, 乙方代理销售工作即算完成。
(5)结算代理费: 成交确定后, 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代理服务费结算标准、 方法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
5.3.2本协议所称有效用户系指: 乙方通知甲方用户确定当日前 1 个月内在甲方用户系统未有接待统计用户。
5.3.3甲方进行用户确定当日未对乙方用户提出书面异议, 事后又以该用户为甲方用户系统已经有接待统计用户为由主张该用户不属乙方推介有效用户, 乙方不予认可, 该用户仍视为乙方推介有效用户。
5.3.4 在本协议约定代理期限内, 乙方推介有效用户未与甲方成交, 但在协议终止后 半 个月内该用户与甲方成交, 该用户仍视为乙方推介成交用户, 甲方应支付对应代理服务费。
5.3.5 乙方推介用户未成交, 但该用户直系亲属、 好友与甲方成交, 仍视为乙方成交用户, 甲方应支付乙方对应代理服务费。
第六条 代理服务费及奖金
6.1成交确定后;
甲方根据乙方成功推介成交物业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 双方约定按以下计费标准计算:
乙方推介一次性付款用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 按揭用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银行按揭协议》, 并支付首期房款60%或以上, 甲方按100%成交金额计算支付乙方成功推介之物业代理服务费。
计佣方法; 按 A 结算。
A、 按套结算(按 成交金额40万以上每套30000元、 40万以下每套15000元 结算、 挞\退订不计算):
B、 按成交业绩 / 跳点结算。
C、 按成交业绩 / 固定结算。
6.2如乙方用户缴纳定金后违约挞订, 甲方应于没收用户定金后 30 日内支付乙方该套物业已收定金 30%作为乙方代理服务费。(包含乙方用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后违约按本条结算)。
第七条 费用支付
7.1双方约定乙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及奖金按以下第 3 种方法, 由甲方按时支付。
(1)套结: 甲方于成交确定后 / 日内结算该套成交物业代理服务费, 并于结算 当日 支付该笔代理服务费。
(2)周结: 乙方销售代理服务费每七天结算一次, 甲方应在每七天 / 支付上周确定成交物业代理服务费。
(3)月结: 乙方销售代理服务费每个月结算一次, 甲方应在每个月 15 日支付上月确定成交物业销售代理服务费。
7.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乙方对甲方提供资料、 数据、 文件等信息负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于工作过程中知悉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甲方对乙方在本项目代理期间提供用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 不得将其用于推广其她甲方所拥有项目。
8.3甲乙双方有违反上述义务, 应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并赔偿另一方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协议签署后 当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履约定金人民币 零 元。以确保乙方代理工作顺利开启并进行。在双方协议义务推行完成后, 乙方退回履约定金给甲方。
9.2乙方在本项目代理期间有违约行为, 乙方应负担对应违约责任。甲方可责令乙方在 3 日内进行整改, 乙方在限期内仍未更正, 甲方可解除协议。
9.3甲方若逾期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 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金额 1 ‰(千分之 一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逾期超出 30 天甲方仍未付清全部款项, 乙方可单方解除协议, 同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应得代理服务费用并以应付款项金额 1 %(百分之 一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9.4 协议终止、 解除后, 甲方仍须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向乙方支付乙方所成功代理物业之代理服务费; 且支付期限不得迟于书面通知终止或解除协议之日起 30 日。
第十条 协议生效、 变更和终止
10.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 非经双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情况下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送达方法
11.1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全部相关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送达至本协议上所填写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若对方拒收或因上述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 均根据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为通知已送达。
11.2当面送达, 双方对接人签收即为有效送达。
11.3若双方地址、 通讯方法变更, 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无通知, 送达协议约定地址即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2.1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和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
12.2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若协商不成, 双方约定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条款以打印版为准, 不得手工填写、 涂改, 不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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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对接人): 法定代表人(对接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对接人确定书
企业(以下称“代理方”):
本司与贵司就《 协议》中约定之
项目, 确定下列人员为本司对接人:
1、 姓名: 李江峰 身份证/护照号码:
工作单位: 中山市富洲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电话:
上列人员关键负责对代理方用户联动确定表、 用户成交确定表进行签字确定, 以及签收文件等事宜。
对接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与主协议期限一致)。
中山市富洲假日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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