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道采砂承包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发 包 方(全部者):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姓名: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联络电话: ;
承 包 方(开采者):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络电话: ;
经充足协商, 甲方许可乙方承包本协议约定河道内采砂经营权。依据国家、 省、 市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要求, 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老实、 守信标准, 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协议发包给乙方河道全部权属甲方。
第三条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河道范围内所进行开采、 经营等活动, 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青海省湟源县相关要求, 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协议约定发包河道位置:
。
范围: 。
第五条 甲方交付乙方河道现实状况为:
;
第六条 甲、 乙双方约定, 该河道承包年限为 5年。
自 1月 19日起, 至2021年 1月 19日止。
第七条 经双方约定, 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赔偿款, 累计¥ 元人民币, 大写: 。
第八条 在乙方承包期间, 采砂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机构要求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以及应收取多种税费, 均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甲方发包本协议约定河道后, 该河道开采经营权及相关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亦准许创办部分与之相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 依据具体情况定)。
第十条 在本协议签署以前发生, 相关该河道产权以及该河道所涉相关权力瑕疵所引发风险、 责任, 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本协议约定承包年限届满, 乙方如需继续承包该河道, 须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期通知,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有优先续期权。
第十二条 承诺及确保
甲 方:
1.甲方有权发包本协议约定河道, 并含有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完全能力;
2.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全体村民集体表决程序以及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 本协议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3.因甲方集体表决程序或内部授权程序不完善或存在瑕疵, 造成甲方不能推行本协议, 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向乙方负担责任;
乙 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推行本协议;
2.乙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 本协议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3.在签署本协议时, 任何法院、 仲裁机构、 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推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判决、 裁定、 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双方含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甲方将本协议约定开采经营权交给乙方使用时间为 3月 1日前。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 如甲方不能按时推行, 拖延期间甲方同意每日按本协议所列承包价款总额 10%, 大写: 百分之 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出两个月,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甲方应立刻退还乙方已支付全部价款及利息, 并负担违约赔偿责任及乙方由此遭受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约定款项, 逾期两个月, 乙方愿意按本协议所列承包价款总额 10%, 大写: 百分之 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出两个月仍未按协议约定缴齐应付款项,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可要求乙方负担违约赔偿责任及由此遭受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在本协议签署后, 乙方依据法律、 法规要求办理各项登记及申领许可证手续, 甲方应给予全力帮助。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且本身无过失情况下, 造成延误或不能推行部分或全部协议义务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许可下采取一切必需补救方法以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并立刻将事件情况通知另一方。
第十八条 依本协议约定乙方承包期间, 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该河道, 本协议自行终止; 征收赔偿属甲方, 甲方对乙方所剩下承包年限应给予等价合理赔偿。
第十九条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实施, 法律、 法规未作要求, 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贰份 , 甲、 乙双方各执 壹份。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盖章后生效。
甲 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乙 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河道采砂承包协议
甲 方:
乙 方:
本协议文本内容均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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