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协议)
协议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 (以下简称“乙方”)
(通常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签约地点: 市 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担 工程设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本协议依据下列文件签署
1.1 《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要求》。
1.3 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4 建设工程同意文件。
第二条 本协议设计项目内容
2.1 工程名称:
2.2 设计指标:
2.3 产品类型:
2.4 设计范围及阶段:
2.5 设计阶段: 总体计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2.6 设计范围: 计划总平设计、 综合管线设计、 风貌设计、 建筑单体方案设计、 立面分色图设计及小区配套设施方案设计。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相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份数
提交日期
相关事宜
1
地形图
1
拿到地形图三天以内
2
地块控规要求
1
拿到地块控规要求三天以内
3
立项批复
1
拿到计划文三天以内
4
计划定点文
1
拿到计划定点文三天以内
5
计划设计任务书
1
按设计进度要求提供
6
单体方案设计任务书
1
7
地质初勘汇报
1
8
市政管线资料
1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相关事宜
1
计划设计报建方案
6
接到正式通知5个日历天
1、 提交设计文件深度达成国家规范和发包人设计关键点要求, 并经过设计主管部门审批; 2、 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同时提交电子文件一份(且刻碟一式两张)
2
综合管线报建方案
6
接到正式通知5个日历天
3
计划设计报批文本
10
接到正式通知5个日历天
4
单体建筑报建方案
4
接到正式通知5个日历天
5
单体建筑立面分色图
6
以双方协商时间为准
6
小区配套设施方案
2
以双方协商时间为准
7
立面材料样板
4
以双方协商时间为准
第五条 本协议含税设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人民币), 已包含设计人设计费、 咨询费、 资料费、 图本制作、 差旅费、 人员津贴开销以及参与计划评审会、 赶工费、 税费及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
计划设计、 单体方案设计费用单价一览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收费标准
元/㎡
估算设计费(万元)
层数
建筑面积(㎡)
方案
扩初
施工图
1
修建性详规
√
约 万元
2
单体方案
√
3
地下车库
√
4
立面分色图
√
5
小区(大门、 围墙等)配套设施方案
√
6
累计
约 万元
说明
1、 本协议采取综合包干单价计设计费(含税)累计约 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其中, 增值税率 %,增值税金额 元,不含税设计费 元, 该价格已包含设计人在协议期内12次赴项目当地工作差旅费用以及设计人推行本协议义务所需要一切其她费用(包含设计费、 咨询费、 资料费、 图本制作、 人员津贴开销以及参与计划评审会、 赶工费、 税费及施工配合等一切费用;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该设计费用不再因生产要素、 市场行情及设计细化等原所以作任何调整。结算以经建规局审批单体方案建筑面积为准。
2、 设计内容包含:
(1)修建性详规、 风貌设计及单体方案设计;
(2)综合管线设计;
(3)立面材料样板、 立面分色图设计;
(4)小区(大门、 围墙等)配套设施方案设计。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定金10%
本协议签署后由设计人提交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十个工作日
第二次付费
15%
计划调整方案经发包人确定后由设计人提交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十个工作日
第三次付费
25%
计划方案经主管部门评审经过(包含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设计人提交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十个工作日
第四次付费
15%
发包人确定单体建筑方案后由设计人提交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十个工作日
第五次付费
25%
单体建筑方案经政府部门同意后由设计人提交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十个工作日
第六次付费
10%(依据批复据实结算)
发包人确定立面分色图后由设计人提交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十个工作日
说明:
1、 本协议开始推行后, 定金抵作设计费。
2、 每次付款前,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正当有效增值税 (专用/一般)发票, 而且, 发票上应填写有甲方完整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同时发票备注栏应注明项目地址(具体到XX路XX号)及项目名称, 不然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对应款项并不负担任何责任。如遇假期或乙方原因延误, 付款日期对应顺延。
。
3、 最终项目设计费以政府同意单体建筑计容面积为准进行结算。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 发包人:
6.1.1 发包人按本协议第三条要求内容, 在要求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立刻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出要求期限15天, 设计人按本协议第四条要求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1.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 规模、 条件或因提交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设计人须对发包人已确定阶段设计结果返工时, 设计人同意返工量不超出设计任务总量1/3部分, 设计费用不作调整, 超出1/3部分, 设计费用在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后作对应调整。因设计人提交设计资料设计深度、 设计风格、 设计质量等不符合发包人要求而返工,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设计费用。
6.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协议要求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 设计人应增加技术力量配合赶工, 并同意另行同发包人协商具体赶工费用。
6.1.5 当设计人现场服务次数在12次以上,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处理相关设计问题工作人员, 提供必需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6 发包人负责本工程项目报建、 设计审查组织工作及相关费用。
6.1.7 若设计变更(修改)较大, 而设计人要求费用过高, 发包人不能接收, 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设计。因为设计变更(修改)而造成协议实施有困难时, 双方可按已完成设计阶段(工作量)办理结算并终止协议。
6.1.8 发包人委派 负责本协议项下设计事宜具体联络, 设计人须认可发包人该受委派人指示, 若发包人需更改人选, 应在事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供任何资料(含阶段性结果)审核、 确定或同意, 均不免去或减轻设计人应负担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责任。
6.1.9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投标书、 设计方案、 文件、 资料图纸、 数据、 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 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私自修改、 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 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 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1.10 发包人应对设计人各阶段设计文件提供书面确定函作为设计人进行下阶段设计依据。设计人以收到发包人阶段性确定函时间作为下阶段设计开始时间。
6.1.11 在后期项目运作过程中, 发包人能够将设计人名称及主创人员姓名使用在项目推广宣传等场所, 并正当拥有本协议中提及各项结果最终知识产权; 若发包人在其它场所使用设计人名称或主创人员姓名, 则需提前通知设计人并取得其同意
6.2 设计人: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范、 标准、 规程、 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及发包人提出设计要求, 进行工程设计, 按协议要求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设计资料, 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取关键技术标准是: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3 设计人按本协议约定内容、 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 按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审查, 并依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内容做必需调整补充。设计人还须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处理施工过程中相关设计问题和参与完工验收。
6.2.5 对于采取新技术、 新工艺分项工程, 设计人应提供新技术、 新工艺具体技术资料证实, 并经发包人同意; 同时, 在发包人要求考察新技术时, 设计人应负责安排联络, 但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6.2.6 设计人应满足发包人使用要求, 在不降低功效和确保安全前提下, 按发包人确定限额设计值或工程总造价进行设计。
6.2.7 设计人应确保所提交设计结果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其她任何正当权利, 不然由设计人负担由此引发一切损失和责任。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文件版权属于发包人, 但设计人仍然享受在设计文件上署名、 自行复制使用权利; 未经发包人同意, 设计人不得以复制、 转让等任何形式将设计文件用于本协议以外项目, 不得私自对外披露、 宣传、 介绍本项目相关信息情况。任何一方均应对收取或接触对方资料及文件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 不得私自将该等资料及文件进行修改、 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项目以外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 泄密方负担由此引发一切损失和责任。
6.2.8 设计人应含有承接本工程设计任务资质并在协议推行期间维持该等级资质(含有正当有效《营业执照》、 《工程设计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若该等级资质被降低或者取消, 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已付全部设计费用; 设计人应独立完成本工程设计任务, 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设计任务中任何部分另行委托第三方, 不然, 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设计人应按设计费用总额100%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并退还发包人已支付款项, 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一切损失。
6.2.9 设计人应自本协议签署后三天内, 向发包人报送完成本工程设计任务人员安排计划表[明确设计总责任人、 设计人代表、 各专业设计责任人、 施工阶段在现场服务设计人员(含联络方法)], 全部被安排参与设计人员都应含有国家颁发或认可资格证, 及 年以上与本工程设计类似 个项目设计经验, 该表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严格实施。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设计人员, 设计人应给予主动配合。设计人不按时报送设计人员安排计划表, 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设计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一切损失。设计人私自变更设计人员或不立刻更换不称职设计人员, 每次按设计费用1%扣罚。
6.2.10 设计人应本着经济、 合理标准进行设计, 并引入国际优异设计理念(含环境保护、 安全、 节能、 美观等), 因设计不经济或不合理造成工程浪费或发包人损失, 设计人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设计人在概念方案设计、 计划方案及立面风貌设计、 单体方案设计、 二次深化设计等阶段应按时参与方案汇报、 设计交底、 沙盘模型制作配合、 项目推介会、 立面施工样板验收等工作, 不然每延误或缺席一次扣罚设计费用1%。
6.2.11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该注明其规格、 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给商, 且对该技术指标产品, 必需确保市场充足竞争性(不少于三家以上单位能够生产、 供给);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 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6.2.12 发包人作为非专业委托方, 所负担责任应与专业无关, 设计人必需帮助发包人完成资料搜集配置工作, 即应立刻提醒发包人为满足设计要求需准备资料名称、 数量、 具体程度等, 以确保协议顺利推行, 因设计人不能从专业上指导而造成发包人提供资料有误, 设计人应负担对应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协议推行期间, 设计人设计结果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有权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 发包人应依据设计人已进行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
7.2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为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方法外, 应向发包人负担协议总金额5%违约金, 同时应免收该部分设计费, 并赔偿因设计错误造成发包人损失。
7.3 协议生效后, 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7.4 因为设计人员本身原因, 延误了按本协议第四条要求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 每逾期一天, 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总额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 设计人延迟交付设计结果达成14天时, 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返还已收取设计费, 并根据协议总金额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造成甲方损失(含后续单位接手而增加费用), 另行负担赔偿责任。
7.5 如设计人已全方面实际推行其义务而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设计费, 每逾期一天, 按应付未付款项千分之一向设计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7.6 设计人转包、 分包该工程项目, 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设计人按本协议暂定总金额 1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并退还发包人已支付款项。
7.7 设计人设计结果达不到发包人阶段审核要求, 应向发包人负担该阶段设计费5%违约金, 须按发包人需要重新修改, 费用由设计人自理, 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负担协议总金额20%违约金, 并赔偿所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7.8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结果经过传输、 复制、 影印、 摘录等方法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或对外传输、 用于对外宣传文件、 参展等, 不然,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按10万元/次支违约金。
7.9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 立刻向发包人开具能够抵扣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设计人开具发票不立刻给发包人造成无法立刻认证、 抵扣发票等情形, 设计人需向发包人负担赔偿责任, 包含但不限于税款、 滞纳金、 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第八条 文件版权/著作权
8.1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本项目设计费后,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阶段性结果和最终结果著作权归发包人全部。
8.2 设计人应确保其提交设计结果不侵犯第三人著作权或其它正当权利, 不然应由设计人负担责任, 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第九条 廉洁条款
9.1 设计人不得接收发包人职员介绍家眷或者亲友从事与协议相关业务。设计人应该经过正常路径开展相关业务, 不得为获取一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职员赠予礼金、 有价证券和珍贵物品; 或给发包人职员报销其个人费用; 或邀请发包人职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或为发包人职员住房装修、 婚丧嫁娶、 家眷和儿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9.2 设计人如发觉发包人职员有违反上述约定者, 应向发包人举报。发包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条款设计人, 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与设计人继续合作。发包人发觉设计人有违反本条款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行贿发包人职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包人有权依据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追究设计人协议总额20%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发包人损失, 发包人可继续向设计人追偿, 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9.3 本条款使用期为: 长久。
9.4 发包人企业职员若有违规行为, 设计人可向发包人投诉。发包人防腐倡廉投诉举报电话及邮箱: (1)投诉电话: 0773-238 ; (2)投诉邮箱: 。
第十条 其她约定
10.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员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处理相关问题, 属于设计任务中应由设计人完成事项, 所需费用已在设计费用中计取, 发包人无须另行支付费用。
10.2 设计人为本协议项目所采取国家或地方标准图, 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购置, 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协议设计费用当中。本协议第四条要求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出《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要求份数, 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0.3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设计任务, 从询价、 对外谈判、 中国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各个阶段, 应吸收负担相关设计任务设计人参与; 出国费用, 除制装费外, 其她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0.4 发包人委托设计设计人负担本协议内容之外工作服务, 另行支付费用。
10.5 经发包人确定方案, 并不代表全部细节均已受认可, 发包人仍然有权对设计细节提出质疑和修改要求直至符合发包人及设计审批部门验收标准。
10.6 发包人采取直接送达或传真、 特快专递送达方法送达与本协议相关书面文件, 直接送达以设计人代表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传真以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特快专递地址在本市内以投递次日为送达之日、 地址在本市外以投递之日起第三日为送达之日。设计人应确保本协议所记载地址或传真号码正确无误, 如发生变更应立刻书面通知发包人, 不然送达不能造成一切损失和责任, 由设计人自行负担。
10.7 因本协议推行发生争议, 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双方当事人约定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10.8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来往函件、 传真、 会议纪要等, 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0.9 本协议一式 捌 份, 发包人 陆 份, 设计人 贰 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10 本协议生效后, 按要求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审查部门立案, 立案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 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协议附件
附件一: 限额设计成本控制指标表(由发包人另行提供)
附件二: 计划及方案设计任务书(由发包人另行提供)
附件三: 建筑计划方案设计标准(由发包人另行提供)
附件四: 综合管线方案设计标准(由发包人另行提供)
附件五: 单体方案设计技术标准(由发包人另行提供)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 设计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文中黄色数据应依据项目要求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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