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地址: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老实信用标准, 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 为明确甲、 乙双方权利、 义务和责任, 经过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共同遵守实施:
一、 合作项目
甲、 乙双方初步约定此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技术支持、 信息咨询、 开发、 管理、 服务等项目。
二、 合作范围及内容
依据甲、 乙双方现在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 双方约定此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早期工作, 此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技术顾问、 信息咨询等服务, 包含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融通及筹措, 项目推介及招商, 为项目寻求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 合作方法
在此次共同合作中, 全部以甲方名义进行对外沟通、 信息交流、 协调关系、 公关、 招投标、 谈判、 签约等商务事宜, 乙方以甲方企业管理人员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工作, 进行对应正当商务活动。
四、 甲、 乙双方工作与责任
4.1、 甲方:
4.1.1、 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一切商务谈判资料, 如甲方组织机构、 管理机构、 注册资本、 企业章程、 企业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验资汇报、 年度财务报表、 法人代表证实书、 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资料证实文件。
4.1.2、 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需资料基础上, 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融通及筹措, 并立刻通知乙方融资渠道及融资结果, 并将融资所需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 在乙方提出需要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对应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 在乙方提供必需资料基础上, 负责帮助乙方筹备项目推介及招商所需文件资料, 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 在乙方提出自行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前提下, 负责帮助乙方进行融资或合作开发相关协议、 协议谈判和起草; 并帮助乙方完成融资或合作相关法律文件准备和签署。
4.1.5、 为项目寻求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 并将谈判内容、 结果和合作方法等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1.6、 负担本协议约定合作过程中所发生一切费用支出(包含乙方管理费用, 土地费用, 项目设计、 招投标等前期费用, 项目广告推介费, 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等)。
4.1.7、 双方约定其她工作。
4.2、 乙方:
4.2.1、 负责提供取得项目服务事宜公共关系支持。
4.2.2、 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全部基础资料。
4.2.3、 负责协调使甲方取得项目服务协议及对应授权。
4.2.4、 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 联络、 推荐金融机构、 投资机构、 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 双方约定其她工作。
五、 管理等费用支付方法
5.1、 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管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 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 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创办费, 以后按每个月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投资额)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前期创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 广告费用、 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约定支付方法, 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六、 确保与承诺
6.1、 双方有权签署并实施本协议约定义务, 而且无需任何其她人同意。
6.2、 双方不管口头或书面所提供任何资料、 信息、 数据、 文件等均是最新、 客观、 真实、 完整, 而且不存在任何虚假、 侵权、 有意疏忽或虚伪陈说。
6.3、 双方将所知悉可能影响本协议全部事项(假如有)立刻通知对方, 并提醒对方注意。
6.4、 乙方在以甲方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 必需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要求, 一切违反法律和要求行为, 造成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负担。
6.5、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一切承诺及相关意见、 见解、 见解和操作, 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范围内进行, 不然, 乙方自行负担全部责任。
6.6、 乙方在提出正当正当商务活动时, 甲方应主动给予支持,
七、 合作期限
7.1、 本协议使用期暂定为一年, 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一年后终止, 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 甲方或甲方推荐金融机构、 投资机构、 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则本协议使用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 在下述情况下, 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刻终止本协议:
7.2.1、 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含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 为了正当有清偿能力重组或合并而进行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 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 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 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据其企业所在地或企业设置地点法律要求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 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 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 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一方应在尽可能快时间内将事故具体情况通知对方, 最长不得超出十五日, 双方应该经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推行。
7.4、 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效力, 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 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署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 在使用期内, 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服务全部结束, 则本协议终止。
八、 违约责任
8.1、 一方违反了本协议任何条款, 而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 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 违约方应负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对应经济损失, 并负担法律责任;
8.2、 假如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推行其责任, 则另一方能够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任何部分, 无法实质推行其责任一方应负担对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 不可抗力
9.1、 因为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原因, 包含战争、 火灾、 风暴、 政治封锁、 罢工(不包含其本身职员罢工)或自然灾难而造成其无法推行协议义务时, 该方不负担违约责任, 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推行而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负担责任。
9.2、 各方在知晓可能造成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刻通知另一方。
十、 适使用方法律
10.1、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和推行, 均适适用于中国法律。
10.2、 假如双方对本协议效力、 解释或推行发生任何争议, 各方首先应经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处理不成, 则任何一方都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 除相关争议条款外, 在争议处理期间, 不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继续推行。
10.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要求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 不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效力。
十一、 协议生效、 协议修改、 变更、 补充及其它
11.1、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盖章、 签字后生效。
11.2、 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修改、 变更和补充。本协议任何修改、 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协议。
11.3、 本协议以汉字写成, 正本一式四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两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1.4、 与本协议相关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1.5、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市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