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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协议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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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协议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一、 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能够解除农业承包协议?   已经生效农业承包协议, 当事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推行义务, 不得私自违约, 更不得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有两种情形, 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 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 达成解除协议合意而造成协议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示自己意思, 达成了解除协议共识, 签署解除协议, 那么农业承包协议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 是指依据法律要求, 只要符正当律要求条件, 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协议。农业承包协议解除必需符正当定解除条件关键有:   (1)不可抗力原因产生而解除协议;   (2)因协议期限届满而解除协议;   (3)协议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协议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协议承包目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协议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协议解除;   (8)承包方长久不予经营, 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造成协议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 掠夺性经营, 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造成协议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经劝阻无效;   (11)协议继续推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等等。 假如双方达不成解除协议合意, 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协议, 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 才能够要求依法解除协议, 不然解除协议即组成违约, 应该负担违约责任。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协议, 还须经过法院依据具体情况给予确定是否符正当定条件。 2、 农村土地承包协议解除法律依据  1、 协议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 能够解除协议。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协议条件。解除协议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协议。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能够解除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二)在推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关键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关键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五)法律要求其她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 该权利消亡。   法律没有要求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 该权利消亡。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要求主张解除协议, 应该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 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解除协议效力。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解除协议应该办理同意、 登记等手续, 依据其要求。   第九十七条 协议解除后, 还未推行, 终止推行;已经推行, 依据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 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她补救方法,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不影响协议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2、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 经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法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转让、 出租、 入股、 抵押或者其她方法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法取得, 该承包人死亡, 其应得承包收益, 依据继承法要求继承;在承包期内, 其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应该依据《中国协议法》要求负担违约责任。   3、 相关审理包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   三、 其她方法承包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员在承包费、 承包期限等关键内容相同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 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 已经法律要求民主议定程序经过, 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主张优先承包权, 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署两个以上承包协议, 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承包方,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 生效在先协议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要求无法确定, 已经依据承包协议正当占有使用承包地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行为和事实, 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 即以转让、 出租、 入股、 抵押等方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包方请求确定该流转无效, 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要求外, 根据相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求处理。 土地承包协议解除有哪多个情形 1、 土地承包协议约定解除(也叫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协议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 在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前提下, 终止土地承包协议权利和义务。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协议又分为两种: 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协议。即在土地承包协议成立后,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权利义务。依据《协议法》要求, 协议依法成立后, 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推行自己义务。同时, 《协议法》也要求了 自愿标准这一协议法关键基础标准。依据资源标准, 当事人不仅享受自愿签订协议权利, 也享受协议解除协议权利。所以, 土地承包协议成立后, 在没有推行或没有完全推行之前, 当事人能够协商; 在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 解除协议。事后协议解除原来协议, 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协议成立后达成解除协议协议, 是一个新协议, 这个新协议内容是终止原协议权利义务。新协议一旦成立, 原协议即告解除。 二是约定未来享受解除权, 解除土地承包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时, 在协议中约定一方解除协议条件, 或者在签订协议后, 另行约定一方解除协议条件。在土地承包协议成立以后, 没有推行或没有完全推行之前, 出现了约定解除协议条件时, 约定享受解除权一方能够行使解除权, 终止协议权利义务。 2、 土地承包协议法定解除。指土地承包协议生效后, 没有推行或没有未推行完成前, 当事人在法律要求解除条件出现时, 行使解除权而使协议关系消亡。依据《协议法》第94条要求, 结合《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农村法律, 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能够解除承包协议。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协议目。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要求,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指天灾人祸之类事实, 比如重大自然灾难(如地震、 台风、 洪水等)或者突发社会事件。不可抗力往往造成当事人不能推行土地承包协议义务。从而引发土地承包协议不能实现。 “协议目”是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时所想要得到结果, 这种结果通常表现为一个经济利益。如, 因为洪水或地震爆发, 致使已签署鱼塘承包协议鱼塘被冲垮或破坏, 造成承包协议全部无法推行, 双方经济目不能实现。在此, 洪水爆发即为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引发土地承包协议目无法实现并不是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过失造成, 在这种情况下,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行使解除权。 二是在土地承包协议推行期限届满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协议关键义务。这种情称为预期违约, 是指推行期限到来前违约, 又先期违约, 它包含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指土地承包协议推行期限到来前, 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常理由情况下, 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推行土地承包协议关键义务。“明确表示”是以肯定方法明白告诉对方, 往往以发出正式通知形式作出; 默示预期违约指在推行期限到来前, 一方当事人即使没有明确表示不推行土地承包协议关键义务, 但以自己行为或现实状况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推行土地承包协议关键义务, 以自己行为表明, 是指一方当事人经过自己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预见其在推行期限届满时将不推行或不能推行协议关键义务, 如土地承包协议中, 以过了栽种季节, 但承包人还未栽种, 其行为已表明她不会推行土地承包协议中约定上交义务。 三是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土地承包协议关键义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土地承包协议关键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能够推行协议, 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协议推行期限届满后不推行协议关键义务。 四是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土地承包协议或者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协议目。因为一方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致使其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协议目, 所以法律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享受协议解除权, 这种解除权行使能够不经催告。 五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要求, 农民集体全部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员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生产。即属于村农民集体全部土地, 由本村农民承包经营,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全部土地,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承包经营,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全部土地, 由该乡(镇)农民承包经营。假如承包方家庭组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 则该承包方家庭组员, 当然不能享受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以需要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但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承包该农村集体机关年纪组织土地则不能适用)。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做了区分要求, 即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 应根据承包方意思, 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许可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假如承包方全家迁取设区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 应将承包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 发包方可收回承包耕地和草地。假如“农转非”户或者迁徙户还有部分组员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 并有足够耕种和经营原承包土地能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她组员又没有意见, 在承包期届满前, 能够不解除土地承包协议。 六是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 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 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 七是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 且无第一次序继承人承包, 能够解除土地承包协议。承包人承包经营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 承包人没有全部权, 但在承包机关内应期限内享受使用权。所以, 承包人假如死亡, 其继承人不能继承承包人土地, 不过依据《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要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 该承包人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相关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通知第6条要求: “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土地(包含耕地、 荒地、 果园、 茶园、 桑园等)、 山岭、 草园、 滩涂、 水面及集体全部畜禽、 水利设施、 农机具等, 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 该承包人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 承包协议由继承人继续推行, 直到承包协议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促进生产发展, 对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性承包项目, 如第一次序继承人(配偶、 儿女、 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儿女, 或者只有不能识别或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 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协议者给予合理赔偿, 其赔偿作为遗产, 依法继承。“ 八是承包方在承包期内, 违反法律政策要求和承包协议约定, 闲置、 荒凉承包荒地, 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协议, 收回所发包耕地。 九是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掠夺性生产经营, 经发包方劝阻无效。如: 破坏承包土地地力; 乱砍滥伐承包山林; 乱开滥采承包地矿产; 为了承包果园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长久生长。 十是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经发包方劝阻无效。承包方只能根据土地承包协议约定范围从事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不能私自改变用途, 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房、 起土、 造砖等, 不然经劝阻无效, 发包方有权解除协议。 十一是因为国家建设需要, 承包方所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同意占用。 十二是承包指标所依据国家定购任务或税收、 价格等发生重大改变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需要注意是,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4条要求: “承包协议生效后, 发包方不得因承接人或者责任人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发生合并、 分立时, 应由变更后当事人负担或者分别负担原土地承包协议要求义务, 享受原承包协议要求权利并立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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