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协议
(API接口)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一家 企业, 对 有需求, 同时乙方为一家提供数据共享、 交易及云服务数据服务商。甲方选择乙方为其应用接口服务提供商, 并为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支付对价。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接口服务达成以下一致。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定义以下:
查询
发出查询指令
查询失败
出现错误提醒
查询成功; 查得
包含“无结果返回”及“有结果返回”两种情形; 其中“有结果返回”为“查得”。“无结果返回”为“未查得”。
第一条 服务内容
在甲方已经依法取得被查询用户授权前提下, 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包含但不限于表1:
表1:
服务项目
单价 (元/条)
计费方法
甲方承诺以以下方法 三 使用协议中约定数据
方法一: 科研或教育机构, 用于科研教学等非盈利性用途;
方法二: 企业机构, 用于产品研发阶段商业用途;
方法三: 企业机构, 用于产品对外服务商业用途;
第二条 服务期限、 开通时间、 方法及交付标准
1. 服务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壹(1)年。
2. 服务开通时间: 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贰拾肆(24)小时内为甲方开通接口服务, 乙方指定联络人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指定联络人;
3. 提供服务方法: API接口提供服务
4. 交付标准: 乙方为甲方提供可用、 正式帐号及密码
第三条 结算期限及方法
1. 协议金额:
2. 结算方法: 甲方应预付服务费。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伍(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第一笔预付费累计人民币(大写) 圆整。
3. 当甲方帐户余额低于 壹千元 (1000元)时, 乙方应该提前三日通知到甲方充值, 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服务费)。
4. 对账与结算: 乙方依据甲方实际查询次数从预付费中扣减服务费。每自然月结束后三(3)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账单明细及与账单金额相等发票。如乙方提供账单与甲方统计数据一致, 则甲方应于收到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确定账单金额; 如乙方账单金额与甲方统计数据误差在30条以内, 以乙方结果为准; 如误差超出30条, 则双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互查, 甲方当月结算金额以双方达成一致最终核查结果为准; 如互查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 双方平均负担核查不清部分数据服务费。
6.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7. 甲方开票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户: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字段以供查询/验证, 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 进出甲方指定工作场所时, 甲方应提供便利;
2. 甲方确保每次查询均获信息主体本人授权, 因无正当授权而带来安全及法律问题由甲方负担; 如乙方因甲方未有正当授权而负担了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3.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向相关机构查询被查询人个人信息。甲方应配合乙方在需要时对甲方取得个人信息主体查询授权、 使用征信信息情况进行检验。
4. 甲方不得非法缓存乙方数据, 由此带来安全及法律问题由甲方负担; 如乙方因甲方非法缓存数据而负担了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5. 甲方不得修改查询结果, 由此带来安全及法律问题由甲方负担; 如乙方因甲方修改数据结果而负担了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6. 甲方从乙方取得信息仅用于了解个人、 企业及其她组织信用情况为限, 不
得用于其她用途, 不得将经过接口服务取得相关数据和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7.甲方应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并对访问乙方系统管理员、 查询员等
操作人员建立管理制度, 甲方操作人员对乙方系统操作行为视同甲方行为, 其中管理员对乙方系统操作行为应经甲方管理层同意方可进行。
8.甲方须对从乙方查询取得信息负有永久保密义务, 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情
况下, 甲方不得将从乙方获取信息提供及泄露给第三方, 法律、 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除外, 但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内部使用过程中, 也不得经过任何形式将乙方提供服务内容或查询结果提供或展示给任何第三方。
9.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立刻预付服务费, 当甲方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服务费时, 乙方有权暂停服务, 所以产生一切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经过向甲方提供接口服务方法, 依据甲方提供字段, 返回对应查询/验证结果, 供甲方参考。
2. 乙方负责服务接口设计、 开发和数据处理, 确保系统能够支撑合作业务正常运行。
3. 乙方确保所提供接口服务及数据信息享受正当权利, 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 并确保其签署并推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4.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 政策、 政府机构、 监管机构、 信息源机构或产品调整等需要, 对向甲方提供服务内容进行修改, 但应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5.乙方接口如有调整需在两日内通知到甲方立刻调整, 假如乙方未立刻通知造成甲方用户和甲方直接损失, 乙方应根据甲方损失程度支付相同费用。
第六条 知识产权
1. 知识产权内容: 除非另有要求, 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包含但不限于专利、 作
品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商标、 技术信息、 技术决窍、 模型、 算法、 数据。
2.本协议签署前甲乙双方各自拥有知识产权仍属各自全部。双方在推行协议过程如有对已经有知识产权使用, 均不组成任何权利转让、 许可。
第七条 保密
1. 甲乙双方、 其雇员及关联企业应对合作过程中对方提供全部文件(包含但不限于纸制文件及其它介质文件)、 以及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所获知双方各项技术、 用户信息、 数据资料及起源以及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担严格保密义务。除非一方事先书面许可, 另一方、 其雇员、 外部顾问及关联企业等在任何时间不得向任何协议以外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任何部分, 但甲方将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提供分析结果披露给甲方关联企业或依本协议约定甲方为开展本身业务之目使用除外。除推行本协议确有必需外, 双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或誊录。
2.双方及关联企业对此次合作及本协议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另一方及关联企业不得将该内容披露给双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3.如保密信息提供方有要求或本协议终止后, 接收保密信息一方及其关联企业应依据对方要求返还或销毁所取得资料及其她复印件(或其她任何形式复制品)、 删除计算机中所存放保密信息以及利用保密信息制作文件。
4.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及声誉损失, 应负担全额赔偿责任。任何一方雇员、 关联企业及外部顾问违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 视为该方违约。
5.本协议保密期限为永久, 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终止、 中止、 失效、 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有效性及对双方约束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推行协议义务, 应按当月实际服务费用金额以每日千分之三百分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推行协议义务, 则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完成服务。如乙方逾期推行超出15天,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乙方退还剩下费用。
2.双方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均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赔偿外, 还须负担另一方为取得此等赔偿而支出全部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仲裁费、 诉讼费、 律师费、 差旅费等。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 本协议“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一方所能合理控制范围并在受影响方加以合理注意之下仍不能避免任何事项, 其中包含但不限于: 自然力、 火灾、 爆炸、 地理改变、 风暴、 洪水、 地震、 潮汐、 闪电、 战争、 政府行为、 法律变更、 罢工、 骚乱等; 因为本身原因(如违法经营、 破产等)造成协议无法推行不在此列, 在这种情况下该方须负担对应责任。
2.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15)日内通知对方, 将相关当局出具证实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确定。双方应依据此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立刻协商本协议深入实施问题。
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 受阻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 并应立刻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可延长推行义务时间, 延长久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时间。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连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 双方应依据该事件对本协议推行影响程度协商并对本协议推行时间表做出修改。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负担违约责任。
4. 当本协议推行因任何“不可抗力”而被延迟或受到阻碍时, 仅就这部分被延迟或被阻碍事项, 一方不需为此负担本协议项下任何责任。
第十条 协议变更及解除
1. 任何一方要求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时, 全部变更要求都必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双方盖章同意。
2. 对协议内容任何变更都可能造成对预定计划、 可交付资料或费用变更。依据变更要求范围和复杂程度, 乙方应对实现变更要求而产生工作量改变对应增加或降低费用收取, 并将估计发生费用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待甲方书面确定后实施。
3.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 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盖章同意后方可解除。
4. 因政府法律法规、 政策调整造成本协议条款变更或无法推行, 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解除本协议。
5. 甲方如需续签本服务协议, 应该至迟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向乙方发出书面续约申请, 双方需另行签署书面服务协议。若本协议到期后, 双方未续签服务协议, 甲方继续使用接口服务,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向甲方主张服务费用并要求甲方签署正式服务协议。若甲方拒不支付服务费用或双方未就续签达成新服务协议, 则乙方有权采取断网等方法停止提供接口服务, 对上述行为, 乙方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6. 签订本协议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或不可抗力原因, 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经双方协商同意, 能够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协议推行。
第十一条 通知
1. 任何为实施本协议而发出通知(包含但不限于申明、 请求、 要求、 通知和备忘录等)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双方均负有签收对方发出通知义务。如一方拒绝签收, 她方仅须提供能够证实其已将相关通知按本协议所列地址交付邮政部门证据, 即可视为相关通知已于交付邮政部门后第二天送达对方。如一方在收到通知后 三 (3)个工作日内未对对方在通知中陈说事实或要求提出异议, 则应视为该方已认可或接收此等事实或要求。
2. 为保障本协议项下双方合作业务正常运作, 甲乙双方指定经办人员, 由经办人员负责双方间日常联络:
甲方经办人员: , 电子邮件: , 电话: ,
甲方联络地址: ,
邮编: 。
乙方经办人员: ,电子邮件: , 电话: ,
乙方联络地址: ,
邮编: 。
3. 任何一方如变更营业地址, 应在此等变更做出后 三 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4. 对于协议推行中重大事项, 如双方协商对协议进行关键变更或解除等(当事人依法或依约定单方面行使协议变更、 解除权除外), 不能以上述经办人员协商或确定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相关本协议任何争议, 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 以诚相见标准, 共同协商处理。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 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第十三条 其她
1. 本协议壹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
力。
(本页无协议正文, 为签署页)
甲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联络方法 :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日 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联络方法 :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日 期: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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