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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 建筑行业总分包业务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起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马元彬 秦文娇 人气: 253 公布时间: -06-14
摘要: 建筑行业相关税务问题是税企双方最关注热点和难点, 鉴于建筑行业特殊性, 纳税人现在最关注是总分包工程业务财税处理, 本文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营改增以来, 建筑行业相关税务问题是税企双方最关注热点和难点, 鉴于建筑行业特殊性, 纳税人现在最关注是总分包工程业务财税处理, 本文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1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协议》, 协议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协议而发生相关费用, 包含从协议签署开始至协议完成止所发生、 与实施协议相关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应该依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协议收入和费用。但应注意: 协议成本不包含在分包工程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款项, 不过依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 应组成累计实际发生协议成本。即总包应将所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企业施工成本, 与自己承建工程做一样处理, 以全方面反应了总承包方收入与成本, 这与《建筑法》、 《协议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要求相吻合。
2税务处理
1、 营业税时代。《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要求,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她单位, 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她单位分包款后余额为营业额。即差额纳税, 税率为3%。总承包人对分包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 由分包方自行缴纳。
2、 增值税时代。根据《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建筑业采取简易计税, 可扣除分包差额计税, 通常计税时应全额纳税, 但能够抵扣进项。简易计税平移了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具体以下:
案例
山东甲企业承包了山西一个协议值为1000万元工程项目, 并把其中300万元部分项目分包给含有对应资质分包人乙企业, 工程完工后, 该工程项目最终止算值为 1000万元。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 甲乙企业均采取简易计税。甲企业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协议成本500万元。
甲企业总包人会计处理:
完成协议成本,
借: 工程施工—协议成本 500
贷: 原材料等 500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要求,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法,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日。收到建设方一次性结算总承包款, 产生纳税义务。
收到总承包款:
借: 银行存款 1000
贷: 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12
分包工程结算:
借: 工程施工——协议成本 291.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
贷: 应付账款——乙企业 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 应付账款——乙企业 300
贷: 银行存款 300
甲企业确定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 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协议毛利 179.62
贷: 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 工程结算 970.88
贷: 工程施工——协议成本 791.26
——协议毛利 179.62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 银行存款 20.38
差额计税:
建筑施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时, 发票开具采取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 这与销售不动产、 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一样, 甲企业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0÷(1+3%)×3%=29.12(万元); 金额=1000-29.12=970.88(万元)。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 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情况下, 通常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 (1000-300)÷(1+3%)×3%=20.38(万元)
另外, 对于简易征收 “老项目”, 应立刻经过网上填报(上传资料)或递交书面资料等方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立案, 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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