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快递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运方) 北京红喜云仓网络科技有限企业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货物运输相关要求, 甲乙双方经过充足协商, 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 特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区域
1.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中国物流(速递)服务业务。
1.2服务区域: 中通快递在各地所开通全部区域, 超出乙方派送范围乙方不予派送。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自行负责所配送货物运单打印及分拣包装工作, 并确保运输面单上信息无误。
2.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 货物晚点责任由甲方负担。
2.3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退换货, 将按实际产生费用进行结算。
2.4因甲方指定收货人延迟或拒绝收货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担。
2.5根据约定价格立刻支付运费。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天天下午 16:00 前安排人员上门取件, 在货物交接时, 乙方应确定货物原始包装完好, 若发觉包装有破损请况, 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包裹, 乙方取件人员在快递单上签字后, 则视为甲方已将商品完好移交给乙方, 以后商品完整性, 安全性由乙方负责。
3.2乙方应将甲方交付货物完好无损送达成甲方指定地址和收件人或收件单位, 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乙方应无偿运至要求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3.3假如用户或甲方要求在同一派送区域内改变送货目地, 乙方有义务无偿提供服务, 如用户要求跨区域改变送货目地, 乙方需立刻通知甲方, 由甲方核实后通知乙方怎样处理, 所发生费用由甲方负担。
3.4超出乙方派送范围货物, 乙方不予派送。
3.5乙方应立刻向甲方通报货物运输情况, 乙方将专门设置客服一名对异常件进行处理, 并第一时间以QQ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最终处理方法(重新投递或退回甲方指定仓库)。在紧急情况下, 乙方可自行采取有利于甲方处理措施, 并将结果通知甲方。
第四条: 送达及退回
4.1收件人收到乙方货物时:
a.经确定货物外包装完好, 在回单上签收。
b.经检验发觉外包装破损且货物有一定损坏, 有权拒绝签收, 乙方须立刻与甲方联络, 在得到甲方许可后方可将货物退回。
4.2无法送达: 货物抵达目地, 因当日联络不到收货人而不能立刻派送, 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三日内仍无法联络派送, 在得到甲方许可后将货物退回甲方指定仓库。
第五条: 费用与结算
5.1本协议所称运输费用计算以重量为准, 计量单位为1kg,不足1kg根据1kg计算; 计费重量计算将以运输货物包装后实际重量与体积重量较大者为依据; 体积重量计算公式(计泡)为: 重量(kg)=长(cm)╳宽(cm)╳高(cm)/8000 运输单价参见附件: 中通价格表。
5.2每个月30日前, 乙方提供上月26日到当月25日明细及汇总交由甲方查对, 双方均需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确定。
5.3在费用核实无误后, 由乙方依据费用总额开具正规行业发票给甲方, 甲方在收到运费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运费。
5.4费用支付形式为: 支票, 银行转账, 现金。
第六条: 保险及理赔
6.1甲方自愿为价值1000元以上配送包裹买保价服务, 双方约定保价费率为3‰,最高报价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甲方自愿选择是否保价。
6.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包裹或商品遗失或损毁, 或延误配送时效而引发用户退件, 经乙方确定无误后应负担赔偿责任:
a.包裹或商品损毁, 遗失, 假如甲方已购置保价服务, 根据保价金额赔偿。如未购置保价, 甲方提供交易凭证, 乙方根据本单实际交易成本金额及快递费赔偿。如发生乙方应赔偿金额, 在甲方应付乙方该期款项中扣除; 如应付款不足扣除, 由乙方现金补足。
b.因乙方原因造成包裹或商品破损而引发用户拒收,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补发一票快件给甲方用户, 如发生该用户仍然拒收情况, 乙方应免去此单运费。 在符正当律和协议要求条件下运输,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 短少, 变质, 污染, 损坏等物理, 化学改变, 乙方不负担赔偿责任:
a. 不可抗力, 包含但不限于: 火灾, 爆炸, 洪水, 地震, 台风, 腐蚀, 污染, 风暴, 害虫, 自然原因, 叛乱, 暴乱, 中国混乱或类似双方都无法合理控制原因。
b. 货物本身自然属性, 质量或缺点造成损失。 c. 货物合理损耗。
第七条: 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
本协议全部条款适用中国法律
相关本协议出现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 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准则进行裁决。仲裁地为北京。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 对双方都含有约束力, 双方都应遵守实施。仲裁费用, 实施仲裁裁决费用由仲裁裁决书决定。
第八条: 保密
推行本协议过程, 甲乙双方被提供信息将被视为机密, 全部权只属于提供信息方。除了国家执法机关要求或已取得另一方书面许可外, 任何一方不应向其它第三方公开机密信息。
第九条 : 本协议使用期: 自0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 本协议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北京红喜云仓网络科技有限企业
代 表 人: 法人或代表人: 胡麻
地 址: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
电 话: 电 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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