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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1、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xx建设工程有限企业(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 XX(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于:
1.20XX年1月8日, 工程建设单位XX与XX建设工程有限企业签署《XX工程》, 将工程承包给施工方XX建设工程有限企业; 20XX年1月12日, 因为施工方业务调整等其她原因, 不能继续进行工程施工。
2.甲方拟将取得上述在建工程转让给乙方。
甲、 乙双方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 经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共同遵守实施。
第一条 转让内容
甲方转让给乙方转让内容为:
位于XX人饮工程。上述转让内容以下统称“工程”。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 价款
甲方转让工程总价格为人民币983000元。
二、 支付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20%, 计人民币136600元;
2.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80%, 计人民币546400元:
A.甲方已依据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
B.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正式签署《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将工程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
C.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接收工程完工资料, 受理工程完工决算等相关资料。
3.工程建设完成后八个月之内, 工程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相关主管部门也认可工程完工后无任何问题后, 甲方将拨付全部工程款给乙方。
第三条 双方义务
一、 甲方义务:
A.甲方将工程转让给乙方后, 不得在参与工程建设, 但必需监督乙方根据《XX工程》施工内容进行施工。
B.甲方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 不得以最初施工方名义领取工程款, 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完工进行款项拨付时能够根据《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拨付乙方(XX)工程款。
二、 乙方义务
1.准期支付工程转让款5%;
2.帮助完成工程完工资料。
3.按期完成工程, 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 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A.乙方逾期付款超出120个工作日;
B.乙方未能帮助甲方完成完工资料。
三、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A.甲方未于本协议要求期限将工程相关资料转让给乙方, 未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B.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将工程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之外人。
四、 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抵达相对方之日起, 本协议即告解除。
五、 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甲方将已收取工程转让款退还乙方。
六、 本协议解除不影响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要求, 须赔偿相对方所以遭受损失。
第六条 协议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协议条款或者协议未尽事宜, 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补充协定, 补充协定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推行本协议或拖延推行本协议, 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造成其全部或部分不能推行或拖延推行证实。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解释或推行发生争议时, 应经过友好协商方法给予处理。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权利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 不应被视为对权利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她权利或任何其她责任追究。全部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一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要求外, 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组成影响。各方应依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 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通知
本协议要求或许可通知或通讯, 不管以何种方法传输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前款中“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抵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住所)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 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 将变更后地址通知另一方, 不然变更方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负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而设, 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意思。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其她
本协议一式三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其她用于推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xxxx 乙方(盖章): xxxx 代表人(签字): xxxx 代表人(签字): x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签署地点: xxxx 签署地点: xxxx
2、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北京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xx(甲方)
受让方: xx(乙方)
经友好协商, 以上协议当事人就甲方名下北小营商务综合楼在建工程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项目概况
1.建设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小营。总建设用地xx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xx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xx平方米,容积率xx。详见计划审批文件。
2.政府审批文件:
取得计划意见书、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计划许可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已经签署《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3.工程现实状况为: 地上xx; 市政配套xx。
二、 转让方法
1.甲方按在建工程转让方法将项目整体转让给乙方, 转让方承诺所转让项目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措施》第十条要求。
2.转让手续办理: 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要求, 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在建工程)程序进行。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xx日内, 完成项目转让, 立即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至乙方名下, 而且将计划、 施工许可等政府审批文件对应变更至乙方名下。
3.转让价款支付: 总转让价款为xx万元。
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 乙方支付20XX万元作为定金, 双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 手续准备完成, 提交给国土资源局, 取得受理通知单后10内, 支付xx万元; 在乙方取得记载乙方为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后10日内, 支付xx万元; 在甲方将工程移交给乙方后10日内, 支付xx万元。
三、 阶段性共管
在本协议签署后, 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后, 乙方即能够向甲方派出管理人员,
协调和促进双方项目转让工作。甲方应该为乙方人员提供一间办公室。乙方人员能够了解项现在期情况, 了解甲方财务情况, 了解项目进展和对外债权债务情况。
在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前, 甲乙双方能够成立管理委员会, 共同管理项目。具体事宜另行签订协议。在此期间, 甲、 乙双方采取对甲方进行阶段性共管方法完成本项目运作。共管阶段, 甲、 乙双方共同管理以下批件、 文件原件:
1)x北京市计划委员会计划意见书;
2)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3)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5)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 项目移交
在甲方将工程移交给乙方时, 应对应地做好与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工作移交, 确保乙方顺利接收在建工程。移交时, 甲方应将全部项目文件、 资料原件移交给乙方。
五、 xx违约责任
1、 xx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视为违约。逾期完成协议义务或逾期付款, 违约方应根据应付款(或已收款)总额日万分之二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 xx假如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时限将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至乙方名下, 逾期超出30日, 甲方在负担本条第1项要求违约金之外, 赔偿乙方20XX万元人民币损失。逾期超出60日, 甲方在负担本条第1项、 第2项要求违约金之外, 乙方能够解除协议。
3、 xx如因项目投资额不足或设定抵押等情形不能达成法律、 法规要求项目转让条件, 造成不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时限将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至乙方名下, 甲方在负担本条第1项要求违约金之外, 赔偿乙方20XX万元人民币损失。乙方能够向甲方提供资金, 以达成要求项目转让条件。具体事宜另行约定。
4、 在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 过户时, 对本项目进行土地(房地产)评定价, 对甲乙双方和项目企业没有约束力; 评定工作及评定结果仅作为办理项目转让手续文件使用和作为计税(费)依据。
六、 xx协议生效时间、 文本及其它约定
1)xx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2)xx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方、 乙方各执二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对本协议, 各方必需亲自推行,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协议权利或义务。
3、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 (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年月日, 法院作出中法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将(建筑面积累计平方米)裁定给甲方;
2.甲方拟将取得上述在建工程转让给乙方。
甲、 乙双方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 经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共同遵守实施。
第一条 标物
甲方转让给乙方标物为:
位于(建筑面积累计平方米)。上述标物以下统称“房产”。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 价款
甲方转让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元。
二、 支付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 计人民币元;
2.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 计人民币元:
A.甲方已依据《民事裁定书》将房产权属证书办至甲方名下;
B.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正式签署《商品房购销协议》, 将房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
C.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产过户申请。
3.房产权属证书办至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名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 计人民币元。
第三条 税费
1.甲方依据《民事裁定书》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所需税费由甲方负担;
2.甲方将房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所需税费根据法律要求由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各自负担。
第四条 双方义务
一、 甲方义务。房产权属证书及过户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具体以下:
1.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民事裁定书》开始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2.甲方依据《民事裁定书》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A.与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签署《商品房购销协议》;
B.开具售房发票;
C.向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房产过户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 乙方义务
1.准期支付房产转让款;
2.帮助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第五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 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A.乙方逾期付款超出120个工作日;
B.乙方未能帮助甲方办理房产证书。
三、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A.甲方未于本协议要求期限将房产权属证书及办至甲方名下;
B.甲方未于本协议要求期限将房产权属证书及办至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名下;
C.甲方对房产权益存在瑕疵, 包含但不限于: 不含有全部权、 行使权利受到限制、 无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 无法将房产权属证书办至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名下;
D.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将房产抵押/转让/赠与/投资/抵债给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之外人。
四、 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抵达相对方之日起, 本协议即告解除。
五、 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甲方将已收取房产转让款退还乙方。
六、 本协议解除不影响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要求, 须赔偿相对方所以遭受损失。
第七条 协议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协议条款或者协议未尽事宜, 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补充协定, 补充协定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含但不限于: 。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推行本协议或拖延推行本协议, 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造成其全部或部分不能推行或拖延推行证实。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解释或推行发生争议时, 应经过友好协商方法给予处理。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权利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 不应被视为对权利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她权利或任何其她责任追究。全部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要求外, 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组成影响。各方应依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 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通知
本协议要求或许可通知或通讯, 不管以何种方法传输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前款中“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抵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住所)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 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 将变更后地址通知另一方, 不然变更方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负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而设, 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意思。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她
本协议一式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 其她用于推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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