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GF——2602
集体林地承包协议
(示范文本)
国 家 林 业 局
制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四年 月
使 用 说 明
一、 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 由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订, 供集体林地承包当事人签署协议时参考使用。
二、 协议签署前, 发包方和承包方当事人应该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 尤其是其中含有选择性、 补充性、 填充性、 修改性内容; 对协议中专业用词了解不一致, 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 为表现协议双方自愿标准, 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 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发包方、 承包方)当事人能够对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增补或者删减。协议签署生效后,
未被修改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 本协议文本中包含到选择、 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 协议签署前, 发包方应该出示本协议包含相关证书、 证实文件等。
六、 本协议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集体林地承包协议
县(市、 区)
发包方: 乡(镇) 村 组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身份证号码:
联络方法:
住 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身份证号码:
联络方法:
住 所: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 促进林业发展, 依据《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国森林法》、 《中国协议法》、 《中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林地承包方案, 在公开、 平等、 自愿标准下, 经双方(发包方、 承包方)协商同意,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承包林地情况
发包方将坐落在 林地, 宗地序号: 宗地编号: , 树种: , 面积共 亩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全部权以 (家庭承包形式为协商一致; “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其她形式)方法发包给承包方, 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上述林地、 林木交付现实状况:
。
序号
地块
名称
面积
(亩)
四至界线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5
6
第二条 承包林地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需用于林业生产, 未经依法同意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她建设。
第三条 承包价款及支付方法、 期限
(一)承包价款
本协议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 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
1.林地承包价格为 元/亩·年, 承包 年累计 元人民币。
2.林地上隶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为 元人民币。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为 元人民币。
(二)价款支付方法及支付时间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
1.现金方法一次性支付:
。
2.分期付款支付:
。
3.其她方法支付:
。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发包方有权阻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她森林资源行为。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4)发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全部权取得收益权利。
(5)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计划完成造林任务。
2.义务
(1)确定前述承包林地、 林木产权清楚, 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没有作为抵押或担保物。
(2)维护承包方林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私自变更、 解除承包协议。
(3)尊重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 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经协议约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帮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
(5)帮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据本协议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 技术、 信息等服务。
(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受承包林地使用、 收益权;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理林木及产品; 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方法。
(2)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法承包林地, 在承包期内, 承包方家庭内部组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 可经家庭组员协商一致后, 以原承包协议为依据, 各分立家庭分别与发包方签署承包协议, 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林地承包承包人死亡, 其继承人能够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5)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 占用, 有权依法取得对应赔偿。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林业用途, 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凉。属生态公益林, 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2)落实造林和管护方法。荒山应自承包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内参考国家相关造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第二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不得自行或准许她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垦、 采石、 挖沙、 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 应主动采取方法给予阻止, 并立刻向相关部门汇报。
(4)保护好野生动物、 植物资源, 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 应经发包方同意, 不然转让无效; 转包(仅家庭承包方法适用)、 出租、 交换(仅家庭承包方法适用)或者以其她方法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 应该报发包方立案。
(6)立刻、 足额支付承包费。如遇国家征用、 占用林地, 配合林业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配合发包方实施县(市、 区)、 乡(镇、 办事处)林业总体计划、 关键工程实施方案, 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尤其约定
(一)发包方经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法发包“四荒地”林地经营权, 应提供:
1.发包方《林权证》复印件;
2.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票决统计复印件;
3.乡(镇)政府同意意见书。
(二)其她:
。
第六条 协议变更、 解除和终止
(一)本协议法律效力不受双方(发包方、 承包方)责任人变动影响, 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终止协议。
(二)协议使用期间, 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 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全部不能推行时, 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承包协议期满后, 承包方在 日内将原承包林地交还给发包方。未采伐林木处理方法约定为 。
(四)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原由承包方修建道路、 浇灌渠等设施, 处理方法为 。修建房屋及其她可拆卸设施, 处理方法为 。
(五)协议期满后, 如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该林地, 在相同条件下, 承包方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但需与发包方重新协商签署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署后, 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正当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 致使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推行, 视为发包方违约, 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 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 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 发包方私自收回承包林地, 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使承包方遭受损失, 应负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 承包方未按要求用途使用承包地、 改变林地用途, 未按协议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 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 经劝阻无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协议, 并由承包方负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 按日负担应缴资金 ‰滞纳金; 逾期超出30日不缴纳, 发包方可解除协议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林地上非法建筑、 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 发包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协议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由村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等进行调解; 协商、 调解不成, 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九条 其她约定
。
第十条 其她事项
(一)本协议推行期间, 如有未尽事宜, 应由双方共同协商, 作出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 份, 由发包方、 承包方、 乡镇林业工作站、 、 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章): 责任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方(盖章): 责任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方(盖章): 责任人(签字):
附件: 1.承包林地四至范围附图(图幅百分比)
2.其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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