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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范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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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 协议编号: LHPP--03-SBGC-005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经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 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宜, 签署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实施。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设工程费: 1.5本工程监理阶段(期限)包含: 钢结构厂房及其隶属设施施工工程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 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开工时间开始至工程保修期满)。 1.6关键包含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 工程计量监理, 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与管理、 信息资料管理等。 1.7监理工作内容: 1.7.1前期及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1.7.1.1帮助委托人办理计划、 供电、 电讯、 供水、 排污、 供气、 环境保护、 环卫、 人防、 消防、 交通、 绿化等主管部门审批工作; 1.7.1.2组织扩初设计审批工作; 1.7.1.3前期施工招标代理工作; 1.7.3.4帮助委托人对机电、 设备选择, 帮助签署供货协议(协议); 1.7.3.5开工准备, 帮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建设保险、 施工执照, 申报质监和申请开工等各类政府部门手续; 1.7.2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1.7.2.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计划; 1.7.2.2按工程建设进度, 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1.7.2.3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1.7.2.4出具工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定汇报; 1.7.2.5根据监理规范和相关要求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1.7.2.5.1帮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汇报; 1.7.2.5.2确定承包人选择分包单位; 1.7.2.5.3审查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提出书面改善意见; 1.7.2.5.4审查承包人提出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规格和质量; 1.7.2.5.5调解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争议; 1.7.2.5.6督促、 检验承包人严格实施工程承包协议和工程技术标准; 1.7.2.5.7检验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7.2.5.8检验工程使用材料、 构件和设备质量, 检验安全防护设施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 1.3.2.5.9督促整理协议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2.5.10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工程完工初步验收, 提出完工验收汇报; 1.7.2.6代办完工手续, 监理任务完成后, 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完工资料送城市档案馆; 1.8监理范围: 1.8.1建筑工程: 包含土方工程、 钢结构工程、 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及围护工程、 楼地面工程、 屋面工程、 门窗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1.8.2建筑安装工程: 包含室内给水、 室内排水、 室内煤气、 室内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 通风工程、 空调工程、 电梯工程; 1.8.3配套工程: 包含给排水工程、 燃气工程、 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 道路工程、 绿化及园建工程、 围墙工程。 2.词语限定 通用条款中相关词语含义与专用条款中定义与解释相同。 3.组成本协议文件: 3.1 本协议通用条款; 3.2 本协议专用条款; 3.3 本协议技术条款; 3.4 中标通知书(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5 投标文件(如有)、 监理费用报价文件、 或监理与相关服务提议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6 本协议附件(包含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工程设计、 施工图纸及变更后设计、 施工图纸、 变更说明等相关文件); 3.7 委托人与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及附件; 3.8本协议签署后, 双方依法签署补充及变更协议也是本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4.总监理工程师 4.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身份证号: , 注册号: 。 5.监理服务费 5.1本协议约定全部工程监理服务费: 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 7元), 该服务费包含乙方推行完其全部协议义务所需全部费用。 5.2 付款方法: 5.2.1协议生效, 本协议约定工程开工且监理人按投标文件、 协议附件、 协议承诺全部监理人员进场后3日内, 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30%预付款, 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21600元); 5.2.2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钢结构施工工程主体完工且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等额发票后, 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40%, 金额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28800元); 5.2.3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后, 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30%, 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21600元)。 5.2.4各期监理服务费付款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付款申请并附符合各期监理服务费支付条件单据、 书面资料及正当有效发票等材料, 经委托人确定无误后10日内支付当期监理服务费。 5.3基于监理人在协议签署前及签署时已对影响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工程监理费用多种原因、 风险、 人力资源成本及工程监理服务内容增加、 变更等情况给予完全、 充足考虑。甲、 乙双方同意并确定, 上述监理服务费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使用期内和推行过程中为固定不变费用, 上述监理服务费不因任何原因、 不可抗力、 风险及服务内容增加、 变更等情况而调整,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协议约定监理服务费基础上做出不利于委托人价格、 费用调整, 在本协议基础上附加任何不利于委托人条件或对本协议约定监理服务内容、 质量给予降低、 降低。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7. 定义与解释 7.1除依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或解释外, 组成本协议全部文件中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含有本款所给予含义: 7.1.1 “工程”是指根据本协议约定,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设工程。 7.1.2 “委托人”是指本协议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一方, 及其正当继承人或受让人。 7.1.3 “监理人”是指本协议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一方, 及其正当继承人。 7.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署施工等相关协议当事人, 及其正当继承人。 7.1.5 “监理”是指监理人接收委托人委托 , 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 监理协议、 工程建设和监理标准、 勘察设计文件及协议, 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 进度、 造价进行控制, 对协议、 信息进行管理, 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 并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服务活动。 7.1.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 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方面推行本协议全权责任人。 7.1.7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 , 根据本协议约定, 在工程施工、 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活动。 7.1.8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推行本协议组织机构。 7.1.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书面授权, 全方面负责推行本协议、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注册监理工程师。 7.1.10 “监理服务费”是指监理人全部推行本协议约定及法律、 法规、 规章、 相关标准要求义务, 委托人根据监理人完成监理服务质量、 标准、 百分比及本协议约定给付监理人监理服务费用。 7.1.11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7.1.12 “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 协议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7.1.13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 7.1.14“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一个公历月时间。 7.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自然灾难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如地震、 海啸、 瘟疫、 水灾、 骚乱、 暴乱、 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其她情形。 7.2 解释 7.2.1本协议使用汉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 应以汉字为准。 7.2.2 组成本协议下列文件相互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 相互补充。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本协议文件解释次序以下: 7.2.2.1通用条款; 7.2.2.2专用条款; 7.2.2.3 补充条款; 7.2.2.4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2.2.5投标文件(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提议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2.2.6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与其她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 属于同一类内容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为准。 8.监理人义务 8.1监理人按协议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组组员名单, 监理计划, 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推行协议义务期间, 应按协议约定定时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 8.2 监理人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 应认真、 勤奋地工作, 认真、 负责地完成委托人委托事务, 为委托人提供专业、 科学、 合理咨询意见。 8.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 物品属委托人财产, 监理人应妥善保管、 使用、 维护,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 应将委托人提供设施和剩下物品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给委托人,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赔偿损失。 8.4 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 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协议相关资料、 信息、 文件等。 9.委托人义务 9.1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 委托人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相关为完成监理工作所必需工程资料。 9.2 委托人应该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 能在要求时间内作出决定常驻工程施工现场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负责与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 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9.3 委托人应该将授予监理人监理权利, 以及监理人关键组员职能分工、 监理权限立刻书面通知已选定工程承包协议承包人。 9.4 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以下资料: 9.4.1与本工程合作原材料、 构配件、 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目。 9.4.2 提供与本工程相关协作单位、 配合单位名目。 10.监理人权利 10.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工程范围内, 享受以下权利: 10.1.1选择工程分包人提议权。 10.1.2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含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 计划设计、 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效要求, 向委托人提议权。 10.1.3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 根据安全和优化标准, 向设计人提出提议; 假如拟提出提议可能会提升工程造价, 或延长工期, 应该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质量标按时, 监理人应该书面汇报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10.1.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根据保质量、 保工期和降低成本标准, 向承包人提出提议, 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 10.1.5主持工程建设相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 关键协调事项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 10.1.6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 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 停工令、 复工令。 10.1.7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监督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协议约定材料、 构配件、 设备, 在符合相关规范情况下, 若经委托人同意且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许可承包人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工序、 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 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 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1.8工程施工进度检验、 监督权。 10.1.9在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款范围内, 工程款支付审核权, 以及工程结算复核权。 10.2监理人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承包人义务提出变更, 均须事先报委托人书面同意并提供可行性意见。如未通知委托人或通知后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所以造成损失由监理人负担。变更方案一旦确定, 监理人须立刻按已确定方案实施, 不得使工程中止。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职员作不力, 监理人可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要求承包人调换相关人员。 10.3在委托工程范围内, 对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任何意见和要求(包含索赔要求), 监理人可提出初步意见, 最终由委托人作出决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 监理人应依据自己职能, 以独立身份判定, 公正地进行调解。 10.4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进入诉讼程序后, 监理人应该提供作证事实材料。 11.委托人权利 11.1委托人有单方选定工程总承包人, 以及与其签订协议权利。 11.2委托人有单方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 计划设计、 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 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11.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11.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除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题汇报外, 随时应委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本工程之书面汇报, 监理人应该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 因监理人提供任何汇报、 书面材料错误造成委托人遭受损失应该赔偿全部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1.5当委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协议推行监理职责, 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安全事故、 安全隐患、 违反国家和地方标准其她问题而监理未立刻发觉且采取方法要求承包人整改, 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或可能损失, 或欺诈、 隐瞒与工程相关其她问题,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如监理人未在委托人要求时间内更换监理人员, 监理人应负担监理服务费 20%违约金, 并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 如监理人不更换监理人员, 委托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 12.监理人责任 12.1监理人责任期即本协议约定监理期限。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出本协议约定监理期限, 则监理期限对应顺延, 监理服务费并不所以而做任何调整。 12.2 监理人在监理期限内, 应该推行约定、 法定义务, 假如因监理人有意或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损失, 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 12.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协议约定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 交货)时限, 不负担责任, 但监理人未尽到监理义务除外。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 监理人不负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协议约定引发与之相关事宜, 向委托人负担赔偿责任。 12.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监理人应该赔偿因为该索赔所造成委托人多种费用支出。 13.委托人责任 13.1 委托人应该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 因委托人原因事由受到损失, 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4.协议生效、 变更与终止 14.1 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间, 则监理人应该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立刻通知委托人, 并得到委托人确定后, 完成监理业务时间对应延长。 14.2 在本协议签署后, 发生不可抗力, 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协议义务时, 监理人应该立刻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实施监理业务时, 应该增加不超出 7日时间用于恢复实施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数量支付监理服务费。如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情况改变不适用本条款约定。 14.3 监理人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监理人若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 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本协议仍然有效并应继续推行。因监理人变更或解除协议造成委托人损失, 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14.4 委托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而拖延支付超出30日未支付, 经监理人书面催告后超出30日委托人仍未支付或非监理人原所以造成监理人暂停实施监理业务时限超出六个月, 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协议通知, 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回复, 可深入发出终止协议通知, 假如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回复, 可终止协议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负担违约责任。如因监理人未提交发票或其她原因造成委托人无法付款, 委托人不负担责任。 14.5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推行、 未完全推行协议义务时, 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推行义务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没有收到明确回复, 可在通知发出后15日内发出终止本协议通知, 通知送达监理人时协议即终止。监理人依补充条款第三条负担违约责任。 14.6协议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该负担责任。 15.监理服务费 15.1 监理服务费按本协议或双方达成补充、 变更协议约定时间、 方法和数额支付。 15.2 本协议约定监理服务费货币为人民币。 16.其她 16.1 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如需聘用教授或专业机构咨询或帮助, 由监理人聘用, 其费用由监理人负担; 由委托人聘用, 其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16.2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收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任何酬劳或利益, 不然, 视为根本违约并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还应赔偿委托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委托人并有权终止本协议。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约定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或与监理人推行职责相冲突任何活动。 16.3 监理人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秘密, 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 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秘密。 16.4 委托人对于由监理人编制与本工程相关全部文件拥有版权, 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使用、 复制、 转让这类文件。 16.5 监理人工程现场办公地点及办公场所相关费用由监理人自行负担。 17.争议处理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该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可提交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 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技术条款 18. 本协议适使用方法律及监理依据: 18.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18.2《中国建筑法》 18.3《中国协议法》 18.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 18.5《工程建设监理要求》 18.6《建设部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推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若干意见》 18.7《漯河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要求》 18.8《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18.9依法签订本工程监理协议及工程承包协议 18.10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设计说明、 变更设计图纸、 设计单位明确相关技术要求和规范。 18.11经同意施工组织设计 18.12现行相关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 18.13完工资料编制按《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立案管理暂行措施》实施 18.14国家建设部、 省市其她相关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 政策和要求 19.本监理直至本工程取得完工验收合格证, 该酬劳为自本协议约定时间至整个工程完工包干费用, 包含正常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以及为本工程服务其她全部工作酬劳。 20.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时, 委托人应提供工程资料: 20.1完整施工图设计文件; 20.2地质勘察资料; 20.3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及相关隶属文件; 20.4监理工作所需委托人与其她单位签署与本工程相关协议或协议。 21.委托人常驻代表为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22.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实际使用现场检测设备和工具应与监理人事先提报一致。监理人自行负责现场办公计算机及其她完成监理工作、 协议义务物品, 委托人对监理人自备工具、 设施无需支付任何赔偿费。设备工具由监理人自行保管, 如有损坏或遗失, 委托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23.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推行监理义务时, 并在委托人发出要求推行义务通知之以后仍未推行, 每逾期一天监理人应负担监理服务费总额2%做为违约金, 逾期达7天, 委托人可单方面通知监理人后解除协议, 监理人除返还委托人已支付费用外, 还应负担监理服务费总额20%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委托人损失, 监理人还应负担赔偿责任。 24.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收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任何酬劳或者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约定或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及推行协议、 监理义务相冲突任何活动。如监理人由委托人提供早餐、 午餐、 晚餐, 费用由监理人自理, 该费用委托人可自应支付监理人各期费用中扣除。监理人并应严禁其直系亲属或其投资企业, 承包与其实施本协议职务、 义务相关任何工程或可能取得利益事务, 并同意签署委托人所制作不受贿确保书及遵守确保书所述条件。 25.监理人员必需外出考察(不包含境外), 应经委托人同意并应在考察完后7个日历天内, 向委托人提供考察汇报, 考察费用由监理人负担。 26.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时间依委托人指定或要求把监理人以前曾经监理过厂房相关资料提供给委托人, 并具体汇报该厂房特点。 27.监理人在协议签署后7个日历天内把完工后委托人应送档案馆资料范本细目清单提供给委托人一份。如监理人不能准期提交, 则应依本补充条款负担逾期违约责任。 28.每个月7日前递交当月与完工相关详尽完整资料给委托人, 而且监理人在工程完工后应帮助委托方整理完工资料及存档, 并应在完工后10日内提交给委托方三套完整监理资料(书面文本)供委托人审核, 委托人审核后要求修改, 监理人应担根据委托人要求修改。 29.监理人应对工程设计人所做各阶段设计配合委托人进行分析、 提议(经济性、 规范性、 结构性等各方面), 并在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把分析结果、 专业提议以书面形式报给委托人。 30.监理人应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 在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把意见及提议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委托人。 31.监理人应对监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操作性、 完整性、 科学性、 安全性进行会审, 并在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把会审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委托人。 32.监理人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资质审查, 并对总包和分包单位人员、 机械等进行审查, 确保与承包人或分包人投标文件、 报价书、 工程承包协议中一致, 如不一致, 应在发觉后3日内通知委托人。 33.对承包人在承包协议中承诺, 监理人应要求并监督承包人推行。委托人许可监理人以多种合理方法要求承包人严格按施工进度表实施, 如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表进行,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采取加班、 加工方法赶工。 34.监理人不得私自更改设计图纸及审批施工方案等, 不然, 由此造成损失应由监理人负责, 费用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监理服务费不足以赔偿损失, 监理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35.监理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后, 将计划红线控制点及高程水准点移交承包人, 并督促承包人进行保护。承包人任何验收不经过及不规范工作, 监理人都应限期要求承包人整改完成并验收经过。 36.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测量放线进行复核, 并把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立案。 37.工程基坑开挖后, 监理人必需按规范定时地对监测单位结果进行复核, 发觉疑问立刻要求承包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汇报。而且监理人应严格落实实施委托人发出工作上指令, 不得私自扭曲解释。在施工期间应有值班监理在办公室, 而且监理方应确保其监理人员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 比如: 在办公室玩游戏、 上网聊天等。 38.组织承包人立刻进行阶段性工程检验及完工初验, 对工程施工质量每个月提交评定汇报及施工缺点修补明细表, 落实承包人按要求修补及进行复检, 每个月 7日前向委托人提交相关工程质量统计和验评汇报。 39.监理人接到承包人相关完工验收申请汇报后, 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在3日内进行初验, 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将初验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 同时上报委托人。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漏项工程限定处理期限和再次复验日期并报委托人同意。在中间隐蔽工程验收中, 监理应严格按验收程序实施, 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委托人。如有质量问题监理人提供限期整改方案并监督其完成整改。 40.经初验达成约定质量标准后, 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汇报单上署名认可完工日期, 向委托人提出完工汇报, 并帮助委托人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正式验收工作。 41.本工程工地每七天例会由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第一次工地例会除外), 若总监理工程师处理不了问题, 监理人应派委托人认可之相关学科教授及监理企业高层去工地现场主持工地例会, 聘用教授相关费用由监理人自行负担。 42.委托人在现场召开工程相关会议时, 监理人负责统计、 整理会议记要并经与会各方签字后提交委托人。 43.安全及文明施工列入工地例会内容, 并由监理人在施工中监督并落实, 对存在问题责成承包人责任人处理, 并在下次会议上反馈整改意见直至处理。 44.监理人应配置见证人员按规范要求对承包人试验室进行审查, 监理人见证人员应按规范要求确保材料抽检率, 对试验不合格材料要严禁承包人使用。并配置专门设备人员对多种设备进行把关。 45.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工程及设备测试和调试方案并加以审核。督促承包人组织测试和调试, 依委托人要求提交汇报。 46.监理人应每七天对质量、 安全进行综合检验, 每个月组织委托人、 承包人和监理人对质量、 安全进行检验、 打分, 并在月报中反应检验情况。每个月检验结果将作为整个工程最终评价依据, 亦作为监理人工作评价依据。 47.施工监理阶段监理人应遵照监理建设工程规范进行见证或旁站。总监理工程师, 若无正当理由每七天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5天且天天不少于 小时, 如少于5天监理人愿意按 1000元/天交纳违约金; 总监理人代表, 若无正当理由每七天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5天且天天不少于 小时, 如少于5天监理人愿意按 800元/天交纳违约金; 其她监理人员, 若无正当理由每七天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5天且天天不少于 小时, 如少于5天监理人愿意按200元/天交纳违约金; 全部监理人员都有上岗证书, 如无, 应立刻更换该人员并按500元/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担赔偿全部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8. 监理人就本工程所提报并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师负责以下工作: 48.1帮助选择承包人资质、 信誉良好之项目经理及技术责任人; 48.2参与委托人与承包人签署协议之过程, 并提供专业性意见; 48.3推行监理规范所要求和报价书及监理工作答疑文件所要求和承诺工作。 49.监理人应在委托人要求时委派最少两名专业人员配合委托人审核预算, 并在本工程决算时配合委托人之审核决算工作。 50.施工监理过程中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审核应结合标价及施工预算进行控制并附报审核意见书。假如没有委托人认可变更等调整, 如结算价超出预算及工程协议总价监理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51.监理人应对分阶段完工分部工程完工结算立刻进行核定, 并向委托人提供审核意见书和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汇报。 52.监理人在服务期间应严格落实签证制度。凡影响到投资费用支出停、 窝工签证、 用工签证、 使用机械签证、 材料代用和材料调剂等签证, 必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 委托人书面同意。 53.监理人在本工程开工日至工程完工日期间, 应安排一个经安全监理培训且合格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现场严格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54.监理人应督促、 检验承包人按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要求落实各类材料堆放, 做到整齐有序, 不侵占道路、 通道及工地内施工通路。 55.监理人应检验承包人在施工中防尘、 降噪方法, 市容和绿化保护方法, 并监督承包人降低扰民。 56.因工程施工原因与周围居民发生纠纷时, 监理人应参与协调平息、 调解。 57.工程完工后, 检验督促承包人在委托人要求时间内完成交付及现场清理工作。 58.监理人对检验中发觉问题, 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且立刻向委托人反馈, 并落实整改且立刻向委托人反馈。对于委托人发觉问题以书面通知监理人后, 监理人应遵照实施并落实。 59.施工中若出现安全隐患或事故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帮助委托人采取处理方法, 须立刻向委托人汇报并经委托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如附件二), 违约责任金额(如附件三)要求。若在施工过程中, 委托方发觉存在安全隐患或事故时, 监理人还未向承包人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则在责任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同时, 监理人也将应向发包人负担违约带责任, 违约责任金额同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人盖章并经委托人同意及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确定后, 原件交委托方 1份备档, 并监督承包人根本更正, 如未更正, 监理人应帮助委托人追诉承包人应负担之责任。监理人须督促承包方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之日起 7天内缴交违约金, 逾期超出7天未缴交, 除支付违约金外, 应按该金额10%/天加付逾期违约金; 监理人就其本身应负担之违约责任, 亦应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签署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 逾期超出7天未缴交, 按该金额10%/天加付逾期违约金。 60.监理人就本工程人员安排见附件一《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未经委托人同意, 监理人员不得更换, 委托人对监理人员不尽职或能力不足监理人员可随时提出更换, 监理人应在 3天内重新提供令委托人满意监理人员, 不然监理人每次支付元违约金。但委托人应提前3天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无条件服从。委托人认为有必需增加监理人员, 监理人亦无条件增加。 61.监理人应确保委派监理人员必需含有对应资格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必需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安装监理工程师、 钢结构监理工程师、 土建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需最少含有在省级注册监理证书。监理人安排现场监理人员, 必需稳定, 非因委托人同意不得调动。 62.监理人应确保委派之监理人职员作清廉, 监理人与委托人签署拒绝贿赂协议。监理人委派本工程现场之全部监理工作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服务期间不得兼职其它项目监理工作, 不然监理人每次交纳-5000元违约金。 63.监理人应确保委派之监理人员按时到位, 监理人应对其现场监理人员实施每日签到制度并交发包人留存。 64.监理人员应含有工作责任心、 服务质量好基础素质, 凡按要求应旁站施工工序, 监理人必需安排监理人员对其进行旁站。若监理人被委托人抽查一次没有旁站, 应负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3000元违约金。如违约次数达三十次以上(含三十次), 委托人有权解除协议, 监理人除返还委托人已支付之监理费用外, 还应负担监理服务费 20%作为违约赔偿金, 不足赔偿委托人损失, 监理人应另需赔偿。 6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监理人不得私自签认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 不然, 因该变更追加费用或造成损失由监理人负担。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有变更, 监理人应在7日内进行分析并向委托人提出变更合理性, 确保承包人不能借故延期, 并核实其造价及估计工期。上述变更委托人有最终同意权和否决权。 66.监理人委派之监理人员签字资料及数量等, 委托人有权审核, 若监理人已签字资料及数量与实际不符, 造成委托人损失, 监理人应负责赔偿。 67.监理人应在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委托人提供工程全部材料及设备采购相关信息。 68.监理人应对委托人或本工程相关资料或信息保密。如监理人未能推行保密义务泄露委托人资料及信息, 视为监理人违约而且负担监理服务费20%违约赔偿金。如造成委托人其她损失, 监理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69.委托人、 监理人双方采取包干直至本工程完工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 工程质保期期满而且监理人完成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和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要求全部义务方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期。 70.监理人在报价书和监理工作答疑及后续谈判中所作承诺都将作为服务内容, 并做为本协议附件。 71.假如监理人在履约过程中, 不能达成协议或承诺书要求, 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监理人应返还委托人已付费用, 并负担监理服务费 20%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赔偿委托人损失, 监理人应另需赔偿。 72.就监理人应负担之违约金, 如其未依本协议约定或委托人指定时限内支付, 委托人有权自应支付监理人各期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对应金额款项。 73.其它未尽事项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准, 双方也可经过协商确定。本补充条款与标准条件和专用条款同具法津效力。若本补充条款与标准条件或专用条款有不一样之处, 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 其次为专用条款, 如补充条款与专用条款无约定, 则按标准条件实施。 74.监理人需天天填写一份监理日报给委托人, 该报表应真实反应本工程工地施工之进度及质量安全等情况。该报表需监理人员手写, 严禁施工人员代写, 一经发觉监理人应支付委托人每次200元违约金。 75.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 雇佣人员依据本协议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应该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赔偿金及其她费用, 委托人有权从本协议约定各期监理服务费或委托人占有监理人其她财产中直接扣除, 不管是否存在牵连关系。 76.安全责任 76.1 监理人应该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严格根据安全生产及防火规范和委托人要求完成监理工作, 做好现场防护及安全保障。监理人造成第三人及监理人雇佣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监理人负担, 由委托人负担上述责任可全部向监理人或责任人追偿。 76.2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水、 电、 天然气、 机器、 设备等由监理人安排专员按摄影关安全使用要求和委托人要求使用、 管理, 监理人及其雇佣人员因使用、 管理上述水、 电、 天然气、 机器、 设备等造成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监理人负担, 由委托人负担上述责任可全部向监理人或责任人追偿。 77.本协议生效后, 双方可签署补充、 变更协议对本协议及其附件进行变更或补充。 78.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方叁份, 乙方壹份,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起生效。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箱: 邮箱: 3月8日签署于甲方营业地 附表一: 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职称 文化程度 监理资格 监理资格证书 发证机构 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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