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相对于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对比改变情况
一、 通用条款改变
1、 ()1.1.4.4 缺点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负担缺点修复义务, 且发包人预留质量确保金期限, 自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1.1.4.4 缺点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负担缺点修复义务, 且发包人预留质量确保金(已缴纳履约确保金除外)期限, 自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2、 ()15.2.1 缺点责任期自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协议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缺点责任期具体期限, 但该期限最长不超出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该单位工程缺点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完工验收, 缺点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汇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私自使用工程, 缺点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1 缺点责任期从工程经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协议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缺点责任期具体期限, 但该期限最长不超出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该单位工程缺点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完工验收, 缺点责任期从实际经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完工验收, 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汇报90天后, 工程自动进入缺点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私自使用工程, 缺点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3、 ()15.2.2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缺点或损坏致使工程、 单位工程或某项关键设备不能按原定目使用, 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点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点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点责任期最长不能超出24个月。
()15.2.2缺点责任期内,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缺点,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 并负担判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负担费用, 发包人可按协议约定从确保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费用超出确保金额, 发包人可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负担对应费用后, 不免去对工程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点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点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点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出24个月。
由她人原因造成缺点, 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 承包人不负担费用, 且发包人不得从确保金中扣除费用。
4、 ()15.3 质量确保金
增加说明: 在工程项目完工前, 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确保金。
5、 ()15.3.2 质量确保金扣留
发包人累计扣留质量确保金不得超出结算协议价格5%,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确保金保函, 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作为质量确保金工程价款。
()发包人累计扣留质量确保金不得超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确保金保函, 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作为质量确保金工程价款; 保函金额不得超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确保金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6、 ()15.3.3 质量确保金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止清〕约定退还质量确保金。
()15.3.3 质量确保金退还
缺点责任期内, 承包人认真推行协议约定责任, 到期后,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确保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确保金申请后, 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该根据约定将确保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发包人应该在核实后14天内将确保金返还承包人, 逾期未返还, 依法负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确保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回复, 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回复, 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确保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确保金预留、 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 费用有争议, 按本协议第20条约定争议和纠纷处理程序处理。
二、 专题条款改变
1、 ()15.3 质量确保金
相关是否扣留质量确保金定: 。
()15.3 质量确保金
相关是否扣留质量确保金定: 。在工程项目完工前, 承包人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确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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