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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第二章 出资
第三章 合作人加人合作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合作人权利义务
第五章 合作人收益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六章 合作人离职及退休期间权利义务
第七章 合作人退伙条件、 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 合作人除名
第九章 合作人权利、 义务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 合作人会议
第十一章 实施委员会
第十二章 合作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 合作争议处理
第十四章 协议生效、 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 协议之签约人
合作人协议
依据《民法通则》、 《律师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 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作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全部关事宜, 经协商一致, 特签订以下合作协议, 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实施合作行为规范。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一级合作人是指认可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 以一级合作人对应出资, 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受对应管理权和对应财产全部权, 并负担对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立案律师。除本协议尤其点明“创始合作人”外, 一级合作人概念均含创始合作人。
1. 2二级合作人是指认可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 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作人对应出资, 对事务所享受对应管理权和对应财产全部权并负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立案律师。
1. 3三级合作人是指认可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 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作人对应出资, 对事务所享受对应管理权和对应财产全部权并负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立案律师。
1. 4合作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作人组成, 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权力机构。
1. 5实施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 由事务所主任、 实施主任及各委员组成, 在合作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合作人会议之实施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 对外代表事务所, 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一级合作人。
1. 7实施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 全方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 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一级合作人。
1. 8实施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 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 行政、 人事、 业务管理等事项一级合作人。
1. 9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通常多数”系指超出二分之一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 出资
第二条 事务所初始出资为 万元人民币, 由创始合作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 并于 年 月 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创始合作人实际缴足出资后, 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实, 作为创始合作人权益凭证。
第三条 新加入一级合作人, 其出资份额由创始合作人一致决定之。新加入一级合作人实际缴足出资后, 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实, 作为一级合作人权益凭证。
第四条 新加入二级合作人, 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作人(含创始合作人)、 绝对多数经过。新加入二级合作人实际缴足出资后, 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实, 作为二级合作人权益凭证。
第五条 新加人三级合作人, 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作人(含创始合作人)、 二级合作人绝对多数经过。新加人三级合作人实际缴足出资后, 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实, 作为三级合作人权益凭证。
第三章 合作人加入合作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合作人加人合作条件为:
6. 1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
6. 2含有较强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
6. 3含有较强创收能力, 并有能够负担对应成本能力;
6. 4含有良好合作精神和执业道德;
6. 5含有很好身体素质;
6. 6无不良统计;
6. 7承诺接收本协议和事务所其她规章内容和约束;
6. 8如有特殊专长、 能力和成就者, 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第七条 合作人加人合作程序为:
7.1有最少两名一级合作人推荐;
7.2向合作人会议提交书面申请汇报;
7.3由合作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绝对多数经过;
7.4按要求和要求足额缴付出资;
7.5报主管部门立案;
7.6在合作人协议及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四章 合作人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一级合作人享受以下权利:
8. 1对事务所还未分配现金收人, 按事务所《分配规则》及其她相关要求享受对应全部权;
8. 2有在合作人会议上表决权;
8. 3有对事务所主任、 实施主任、 实施委员会委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 4有对事务所重大事宜提出召开临时或尤其合作人会议提议权;
8. 5有对事务所各项事务知情权;
8. 6享受事务所要求保险、 休假及其她福利权利;
8. 7有申请退伙权利;
8. 8享受事务所要求其她权利。
第九条 二级合作人、 三级合作人均享受本协议第十三条要求一级合作人各项权利, 但其表决权分别为一级合作人之表决权二分之一和一级合作人之表决权三分之一, 且本协议第8. 3条所要求事务所主任、 实施主任及执委会委员应从一级合作人中产生。
第十条 事务所应该保障全部合作人权利实现, 不得剥夺和妨碍每位合作人权利和权利行使。合作人在行使前条权利时, 不得损害事务所和事务所其她工作人员权益。
第十一条 合作人应负担下列各项义务:
11. 1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其她各项规章和制度;
11. 2无条件地服从和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
11. 3无条件地遵行合作人会议议事规则;
11. 4主动开拓业务, 努力提升创收水平, 完成创收任务;
11. 5克己奉公, 严于律己, 精诚合作, 团结互助, 维护事务所声誉和利益;
11. 6在事务所工作期间及退伙以后均应严守事务所机密;
11. 7依法对事务所债务负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11. 8负担法律或事务所要求其她义务。
第五章 合作人收益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十二条 全体合作人及非合作律师必需以事务所名义统一接收用户委托, 统一收取服务费用, 统一人账, 统一支出, 统一纳税。
第十三条 合作人收取律师费必需以 百分比计入事务所共同台账, 用于支付事务所公共支出, 关键为:(1)房租;(2)办公费用;(3)非合作人律师及职员基础工资;(4)集体福利基金; (5)税收及律师协会会费、 注册费等, 余额由全体合作人依据财务分配方案分配。合作人收取律师费其它部分由参与办案合作人律师及助手依事务所分配制度进行分配、 分成。
第十四条 合作人参与盈余分配, 采取工资预支, 特殊支出事务所借款, 年底止算, 多退少补措施进行。工资预支限额, 由执委会依据该合作人实际情况每年决议一次。合作人特殊支出需向事务所借款, 需向执委会提出借款申请, 由执委会依据其台账情况以决议方法同意。
第十五条 非合作律师创收额, 计入负责该案件或项目合作律师创收额内, 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事务所公共债权, 以事务所名义统一进行追偿。追偿后归事务所全部。
第十七条 对事务所之债务, 先由责任人清偿;不足清偿时, 由事务所清偿;事务所不足清偿时, 再由合作人分别按其应负担份额负担无限责任。合作人之间负担连带责任。事务所和已负担责任其她合作人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八条 对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中形成协议或侵权之债务, 由事务所先行负担。是否向责任人追偿及追债程度, 由执委会决定。
第六章合作人离职及退休期间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之“离职”是指合作人因生病、 伤残、 退休, 或个人原因, 出市、 出国学习、 进修、 工作等多种原由离开事务所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第二十条 因为合作人离职对事务所成本负担及其她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故除非人为原因如生病、 伤残造成不能或暂不能任职之外, 其她事项离职均需向事务所提出申请, 由合作人会议以通常多数决议之。
第二十一条 合作人离职期间分配点数按其当年分配点数减去离职月数点数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合作人退休必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2. 1连续担任本所合作人十年以上;
22. 2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务;
22. 3经合作人会议通常多数经过。
合作人年纪满65岁时, 应该退休。
第二十三条 合作人退休后, 能够要求事务所返还其初始投资, 也能够仍按事务所《分配规则》继续享受投资收益。
第二十四条 合作人离职期间其她权利义务同本协议第四章要求。
第七章 合作人退伙条件、 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人申请退出合作条件为:
25. 1申请退伙前, 已推行加人合作程序, 并已足额缴付出资;
25. 2查无申请退伙者个人原因给事务所造成之任何债务;
25. 3事务所无不能清偿之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申请退伙程序为:
26. 1申请退伙人, 应提前六个月向合作人会议提交书面退伙申请, 说明退伙理由和依据等;
26. 2申请退伙人, 已清结应收业务款项, 并已移交事务所之档案、 文件、 材料、 资料、 书籍、 证章及个人保管全部物品、 用具等, 但退伙人本人所存业务案卷复印件除外;
26. 3由合作人会议研究、 讨论并经通常多数经过; 符合退伙条件, 合作人会议应标准上同意其退伙。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者, 除合作人申请退伙外, 事务全部权强制其退伙:
27. 1私自接收用户委托并取得不妥利益;
27. 2恶意串通损害事务所利益;
27. 3有意或显著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重大声誉损害或经济损失;
27. 4严重违反本协议或章程要求, 严重违反合作人会议决定;
27. 5对事务所内部团结造成极大不稳定。
第二十八条 合作人退伙后权益处理:
28. 1退伙人退伙时, 能够提走其出资份额, 但不得对事务所其她财产主张权益, 且其对事务所负有债务或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 应该从其出资份额中给予扣除, 不足扣除, 事务全部权向其追偿。
28. 2 假如按事务所与用户签署委托协议之约定, 申请退伙人尚存在与用户未结应收业务款项, 则该款项追偿权由事务所享受, 退伙人有义务帮助事务所足额追偿。
28. 3退伙人在退伙协议上签字并推行本条上述各款相关义务后, 事务所应将合作人会议确定退伙财产支付给退伙人。
28. 4退伙人申请退伙后, 对于已足额收替换理费, 而代理事项还未终止, 由退伙人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由委托人另行委托事务所其她人员办理; 如委托人不一样意另行委托其她人办理, 则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议是否退还部分代理费。如退还, 退还之部分代理费则视为退伙人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 从退伙人应得退伙财产中扣减。
28. 5退伙人退伙后, 仍享受退伙前保险权益, 但退伙后保险费由其自行支付; 其她福利等权益不再享受。
第八章 合作人除名
第二十九条 合作人因违法犯罪(过失犯罪除外), 严重渎职及其她致使事务所蒙受重大经济、 声誉损失, 应由合作人会议以通常多数经过, 免去其合作人资格, 并视其过失性质、 情节, 追究其对应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被除名合作人自被除名之日起丧失在事务所收入分配权, 但仍应享受其被除名前收人分配权。能够留用, 酌情安排工作, 但不得再申请加人合作人。
第九章 合作人权利、 义务转让与继承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要求合作人权利、 义务严禁转让。
第三十二条 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其正当继承人有权依本协议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在事务所中应该分得份额, 但合作人其她权益不得继承。
第十章 合作人会议
第三十三条 合作人会议最少每季召开一次, 行使事务所下列职权:
33. 1讨论修改合作人协议、 事务所章程;
33. 2讨论修改事务所发展纲领;
33. 3讨论决定合作人入伙、 退伙、 除名及离职、 退休等;
33. 4选举决定事务所主任、 实施主任、 执委会委员;
33. 5决定在境内外设置分支机构;
33. 6决定与其她事务所合并与重大合作事宜;
33. 7审议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33. 8听取和审议事务所主任、 实施主任、 执委会委员年底述职汇报和离任工作汇报;
33. 9审议同意事务所关键规章制度;
33. 10其她应由合作人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宜。
第三十四条 合作人会议由实施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实施主任因故不能推行职务时, 由事务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五条 合作人会议应在开会前最少一周时间, 由执委会主任将开会时间、 开会地点、 会议议题及其她要求和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合作人。
遇有紧急事项, 可立刻召开合作人会议, 不受前述时间、 通知形式之限制。
第三十六条 合作人因故不能出席合作人会议, 能够委托其她合作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如不委托, 则视为弃权。但会后执委会应将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告之未能出席合作人会议者。
第三十七条 合作人会议在决议时, 与会者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如协商不能一致时, 按少数服从多数标准, 以多数表决权意见为决定意见。
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多数意见有违法律、 法规、 政策、 合作人协议、 章程或显著不利于事务所发展时, 以创始合作人一致意见为准。
第三十八条 在讨论决定本协议第33条中33. 1、 33. 2时, 应由创始合作人一致经过方为有效。在讨论决定本协议第33条中33.3、 33.4、 33.5、 33.6,、 33.7项内容时, 如协商不能一致时, 应由与会人数所持表决权绝对多数并经创始合作人一致经过方为有效, 在讨论本协议第33条其她事项时, 可按与会人数所持表决权通常多数经过即可。
第三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一级合作人能够提议召开合作人会议。主任接到提议时, 应该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召开合作人会议。
第四十条 在因故不能召开合作人会议, 又能够传阅签署方法决定事项(如购置价值较大办公设备等), 能够用书面传阅签署方法作出合作人会议之决议, 但该决议须符合本协议第三十八条之要求方为有效。签署之决议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合作人会议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 出席会议合作人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十一章实施委员会
第一节 实施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实施合作人会议领导下执委会负责制, 执委会设事务所主任一人、 实施主任一人、 财务、 人事、 行政、 业务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三条 执委会最少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讨论决定当月财务、 人事、 行政、 业务事项。会议由主任召集, 执委会决定事项以通常多数经过即可。
第四十四条 执委会对合作人会议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44. 1负责召集合作人会议, 并向合作人会议汇报工作;
44. 2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
44.3起草事务所发展纲领;
44.4起草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44.5拟订事务所合并、 重大合作与设置分支机构方案;
44.6拟订事务所基础规章制度;
44. 7其她合作人会议交办事项。
第二节 事务所主任和实施主任
第四十五条 执委会设事务所主任一人, 实施主任一人, 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 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主任、 实施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46. 1对外代表事务所, 对内分别组织、 协调或具体落实事所各项管理工作;
46. 2依合作人协议之要求召集并主持合作人会议;
46. 3完成合作人会议交办事项;
46. 4在特殊情况下, 对来不及经合作人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在保障和维护事务所利益前提下, 有临时决定权, 但事后须经合作人会议给予追认。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主任因出差、 生病等不能推行职务时, 由实施主任代行事务所主任职务。
第四十八条 合作人会议统计等关键文件资料由事务所实施主任保管, 实施主任不得遗失并有义务做好换选后交接工作。
第三节 执委会委员
第四十九条 创始合作人为执委会当然组员, 其她执委会由合作人会议选举并经创始合作人一致同意产生, 任期五年, 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条 执委会委员应大公无私, 恪尽职守, 善于管理, 勇于负责, 团结协作, 办事公允, 讲求方法, 充足发挥管理委员会员作用。
第五十一条 执委会委职员作因属事务所公益事务, 在选举时, 应尽可能考虑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专长和经验。被选举执委会委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担任执委会委员。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设财务委员不少于二人, 人事、 行政委员各一至二人, 业务委员二人, 分别具体负责财务、 人事、 行政、 业务各事项。因辞职、 离职、 退伙造成空缺, 由合作人会议立刻补选。
第十二章 合作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时, 合作终止:
53. 1全体合作人决议或创始合作人一致决议解散;
53. 2合作人已不含有法定人数;
53. 3事务所被吊销执照;
53. 4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和登记机关要求事务所解散其她原因。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解散后应该清算。
第五十五条 事务所解散,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 合作人应该参与与清算相关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实施下列事务:
56. 1清理事务所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6. 2处理与清算相关未了结事务;
56. 3清缴所欠税款;
56. 4清理债权、 债务;
56. 5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56. 6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57. 1事务所欠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57. 2事务所所欠税款;
57. 3事务所所欠债务;
57. 4返还合作人出资份额。
事务所财产按上述次序清偿后仍有剩下, 由合作人按其出资百分比分配剩下财产。
第五十八条 事务所清算时, 若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 各合作人应该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事务所财产清偿事务所债务时, 其不足部分, 由各合作人用其在事务所出资以外财产按出资百分比共同清偿。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数额合作人,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第六十条 清算结束, 清算人应该编制清算汇报, 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 向原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 办理事务所注销登记。
第十三章 合作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合作人因签署、 修改或推行本协议所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应经过协商处理。如协商不能处理, 可提交合作人会议研究、 讨论,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均按通常多数意见并经创始合作人一致同意处理。
第十四章 协议生效、 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 修改与解释:
62. 1本协议之修改需经合作人会议绝对多数并经创始合作人一致经过方为有效。
62. 2本协议修改方法既可采取整个协议修改方法, 也可采取修正案修改方法。
62. 3本协议解释权归合作人会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与事务所章程之关系为:
63. 1本协议为合作人之间内部法律关系之最高行为准则, 对合作人外之任何第三方不含有法律效力;
63. 2事务所章程为事务所对外之最高行为准则, 其制订与修改应依据并符合本协议之约定;
63. 3本协议与事务所章程共同组成为事务所之最高法律文件, 事务所任何制度及行为、 决议等不得与之相冲突, 凡冲突者, 均以协议与章程为准。
第十五章 协议之签约人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之签约人为 、 、 。陈上述人员外, 新签约人只需签署认可本协议之文件, 并报主管部门立案即组成签约人, 无须在本协议上签字即生效。
合作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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