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1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赔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已签定
服务年限
身份证号
本人联络电话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地址、 联络电话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络电话
学生本人银行卡卡号、 开户行(具体到开户支行)
实际交纳学费金额
助学贷款本金金额
申请赔偿金额(学费或助学贷款只能选其一)
工作单位所在地县资助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2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赔偿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就业单位所在县
就业单位名称及地址
单位联络电话
赔偿种类(学费、 高校贷款或生源地贷款)
申请赔偿金额(单位: 元)
注: 1.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辖区内县(市、 区)材料后统一于12月3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助学贷款赔偿只填写本金。
3.各设区市汇总本表时注意将当年度新报和以往年度补报名单分开统计。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络电话:
附3
广西获赔偿资助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姓名
性别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年
赔偿类型
□ 学费赔偿 □ 国家助学贷款赔偿
本人联络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名称
现工作地址
现工作岗位
工作单位意见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 同志从_____ 年____ 月___ 日起一直在本单位工作。
经办人签字: 联络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变动情况说明
(如工作单位无改变则不需填写)
县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确定在职在岗情况是否属实, 是否继续给予赔偿资格)
经办人签字: 联络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4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赔偿申请证实
(广西区内高校填写)
__________县(市、 区)学生资助办公室(中心):
兹有我校____________学院/系__________级___________专业学生___________, 学制____年, 学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生已缴纳 年学费总计 元(不含杂费), 申请取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总计 元, 申请取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总计 元。
特此证实。
学校财务部门联络人: ___________ ; 联络电话: ___________。
学校财务处(盖章) 学校资助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5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赔偿申请证实
(广西区外高校填写)
__________县(市、 区)学生资助办公室(中心):
兹有我校____________学院/系__________级___________专业学生___________, 学制____年, 学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生已缴纳 年学费总计 元(不含杂费), 申请取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总计 元, 申请取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总计 元。
该生在我校未申请过到国家和本省艰苦边远地域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赔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特此证实。
学校财务部门联络人: ___________ ; 联络电话: ___________。
学校财务处(盖章) 学校资助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附件6
毕业生、 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就业协议
毕业生
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
签署本就业协议应遵守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适用于毕业当年就业一般高校(含硕士培养单位)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 硕士、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 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免去学费学生除外)和毕业学校; 符合《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赔偿暂行措施》(桂财教〔〕243号)要求范围内县级以下基层单位。
第二条 签署本就业协议应该遵守平等、 自愿、 诚信标准。
第三条 毕业生与就业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实际情况, 被了解方应该如实介绍自己情况, 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她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关要求, 不得损害学校、 县级资助管理部门、 就业单位和毕业生声誉及正当权益。
第五条 本协议经毕业生和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 经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资助办”)确定后作为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赔偿资格依据。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 毕业生、 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和县资助办各一份。
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自愿到就业单位工作, 承诺服务期限为三年或三年以上。
第二条 就业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 并向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和毕业学校立刻提供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变动情况、 就业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岗位情况。
第三条 毕业生未达成三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岗时, 需在离岗前10日向就业单位和县资助办书面提出离岗申请。
第四条 毕业生未达成三年服务期限离岗后, 就业单位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县资助办。
第五条 毕业生取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赔偿资格后, 就业单位每年9月配合县资助办做好该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
第六条 其她约定:
。
毕业生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联络电话: 经办人姓名和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姓名和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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