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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证收补偿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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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贵定支行 麻江县国有资产运行企业 贵州麻江伟泰硅有限企业 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企业 房屋征收赔偿协议 签署时间: 房屋征收赔偿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贵阳签署 甲 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贵定支行 住 所 地: 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6号 负 责 人: 乙 方: 麻江县国有资产运行企业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丙 方: 贵州麻江伟泰硅有限企业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丁 方: 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企业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中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合称“四方”, 单称“各方”。 鉴于: 1、 甲方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高院)作出()黔高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 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实施丙方以及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企业、 杨旭东、 杨茂刚, 并申请贵州省高院查封了丙方向甲方债权提供抵押物——座落于麻江县碧波乡筛子坝, 房屋产权证号为 “麻房权证杏00704、 00705、 00706、 00707、 00708、 00709、 00710号”、 麻房权证碧00031、 00032、 00033号十个《房屋全部权证》项下房屋, 以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 证号为“麻国用()005号”、 面积为10360㎡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麻国用()284号”、 面积为4500㎡国有土地使用权。 2、 贵州省高院在强制实施过程中, 对丙方上述房屋及土地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定、 拍卖, 丙方上述房屋及土地经三次拍卖流拍, 3月, 贵州省高院对上述财产开启变卖程序, 但仍未成交。 3、 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贵州省人民政府相关凯里----麻江城市总体计划批复》(黔府函[]25号)和《相关同意设置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批复》(黔府函[]312号), 已将麻江县碧波计划为省级工业经济开发区, 麻江县政府为此决定立项建设麻江至炉山公路, 经设计单位设计, 该道路建设项目需从丙方厂区经过, 需对该厂进行部分拆迁。为此, 麻江县人民政府于3月13日致函甲方, 请求帮助协商拆迁相关事宜, 并责成乙方对征收土地、 房屋赔偿事宜进行洽谈, 签署本协议。 4、 甲方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债权人, 从维护国有金融债权、 最大程度降低损失角度出发, 同意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上述部分厂区依法进行征收赔偿, 前提是所得赔偿款项应依法偿还丁丁 方所欠甲方债务。 5、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条要求: “在抵押物灭失、 毁损或者被征用情况下, 抵押权人能够就该抵押物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赔偿金优先受偿” 为此,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要求, 甲、 乙、 丙、 丁四丁四 方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就丙方土地、 房屋征收赔偿(含土地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丁方欠甲方债务确定 截止12月20日, 甲方对丁方享受债权本息累计 .27元(其中本金44,660,792.58元, 利息70,279,742.43元, 诉讼费486451.26元、 保全费 元), 依据()黔高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丙方以下第二条所列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担保丁方所欠甲方债务推行。 第二条 乙方拟征收土地、 房屋情况 乙方拟征收土地及房屋即为丙方抵押给甲方抵押物——丙方座落于麻江县碧波乡筛子坝, 房屋产权证号为 “麻房权证杏00704号、 00705、 00706、 00707、 00708、 00709、 00710号”、 麻房权证碧00031、 00032、 00033号十个《房屋全部权证》项下房屋, 以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 证号为“麻国用()005号”、 面积为10360㎡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麻国用()284号”、 面积为4500㎡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征收赔偿方法、 金额及赔偿款支付时间、 方法 1、 经四方当事人充足协商, 各方确定乙方采取货币赔偿方法征收丙方土地、 房屋, 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整。 2、 支付时间: 本协议签署之日, 乙方交纳履约确保金 万元至甲方指定下列账户, 并于 月 日前将剩下 万元赔偿款一次性足额支付至以下账户, 付款时间以到账日为准: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贵定支行 户 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贵定支行 账 号: 3、 此次征收所涉税费(如有), 均由乙方全部负担。 第四条 尤其约定 1、 丙方欠付水费、 电费、 工人工资以及其她费用, 均由乙方出资另行处理, 与甲方无关; 2、 因乙方征收丙方土地、 房屋而造成丙方职员安置问题、 停产停业问题, 均由乙方另行处理, 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甲方、 丙方、 丁方确定 丙方以第三条约定赔偿款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整用于偿还()黔高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丁方所欠甲方债务, 甲方收到该款后, 丁方尚欠甲方债务本息累计 元 其中本金 元, 利息 元。 第六条 房屋搬迁 1、 房屋搬迁条件: (1)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条约定全部价款以及第十四条约定违约金(如有)等全部款项。 (2)乙方已按第四条约定妥善处理了丙方全部欠付费用及遗留问题。 2、 搬迁交付日为本条第1款约定搬迁交付条件成就后7个工作日内, 在房屋搬迁交付日, 丙方向乙方移交本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建筑物、 土地以及相关产权书证材料和其她相关证实材料, 并由乙方、 丙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交接文件, 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移交时间、 地点、 交接人。 丙方向乙方提供相关产权书证材料及其她相关证实材料, 由乙方另行出具“收件收据”。 3、 房屋建筑物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4、 自房屋搬迁交付日起, 该房屋建筑物毁损、 灭失风险由乙方负担, 税费同时转由乙方负担。 5、 若交付房屋建筑物包含清场问题, 在移交后, 由乙方负责清场。 第七条 甲方申明和确保 1、 甲方为依法设置并存续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有全部必需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 含有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主体资格; 第八条 乙方申明和确保 1、 乙方为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设置并存续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含有签署和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主体资格。 2、 乙方有权作为征收主体, 对本协议项下标进行征收; 第九条 丙方申明和确保 1、 丙方为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设置并存续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含有签署和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主体资格; 2、 就已搬迁房屋、 土地而向乙方所提供全部产权书证材料及其她相关证实材料, 均属客观、 真实, 不然, 丙方愿负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 分割(析产)等原因产生纠纷, 丙方自愿负担由此产生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丁方申明和确保 1、 丁方为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设置并存续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含有签署和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主体资格;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按本协议约定立刻、 足额地收取转让价款。 2、 收到转让价款后, 立刻申请法院解除对征收标查封、 立刻解除抵押。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按本协议约定接收移交征收标。 2、 自移交之日起, 占有、 使用并实际控制征收标。 3、 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 足额地支付全部赔偿价款, 并负责处理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全部问题。 第十三条 丙方权利义务 1、 在搬迁交付日前, 保留对被征收标全部权利。 2、 按本协议约定时间、 状态移交拆迁标。 3、 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为前提, 并应乙方合理要求, 提供拆迁房屋全部相关资料。 4、 确保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赔偿款条件下, 才将房屋移交给乙方。 第十四条 丁方权利义务 1、 作为债务人, 丁方应全力配合本协议推行(包含但不限于向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及手续), 促成本协议全方面、 立刻推行。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生效后, 甲、 乙、 丙、 丁四方应本着老实信用标准, 严格推行本协议约定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或者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 视为违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应向对方赔偿所以受到损失, 包含但不限于实际损失、 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律师费、 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2、 乙方逾期付款, 甲方有权扣收乙方缴纳履约确保金, 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向甲方负担逾付价款金额千分之五违约金; 同时, 甲方有权选择: (1)要求乙方继续推行协议, 即有权要求乙方立刻支付全部未付赔偿款, 并按本条要求主张违约金(计至全部赔偿价款实际支付之日)。 (2)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若履约确保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仍应负担赔偿责任。 3、 丙方逾期腾空交付, 自逾期之日始, 按日向乙方负担已付转让价款千分之五违约金。 4、 若因丁方怠于配合而造成本协议难以推行, 则丁方负担所以所造成不利后果, 如所以造成甲乙丙三方损失, 还应赔偿对应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1、 四方就本协议解释和推行发生任何争议, 应经过友好协商方法处理。未能经过友好协商处理争议, 四方选择以下第(2)种争议处理方法: (1)将争议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甲方含有约束力。 (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协议变更、 终止 1、 本协议生效后, 未经四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协议,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 应经四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 并签署书面文件。 2、 在下列条件发生时, 任何一方都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四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或 (2)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其她情形。 (3)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 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抵达对方时终止。 (4)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因为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 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 不受本协议终止影响。 第十七条 附则 1、 本协议四方均确定其充足知晓并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实质含义及其对应法律后果, 并基于此种了解, 签署本协议。 2、 本协议自甲、 乙、 丙、 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成立, 甲方足额收到履约确保金之日生效。 3、 本协议采取汉字签订, 一式玖份, 甲乙丙丁四方各持贰份, 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壹份。 甲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贵定支行 责任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贵州麻江县国有资产运行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贵州麻江伟泰硅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丁方: 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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