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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违约损失赔偿标准
(1)完全赔偿标准。是指因违约方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全部损失, 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依据《协议法》第113条要求, 损失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 包含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 但……。这里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 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全部实际损失, 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即包含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损失, 能够说是“看得见, 摸得着”损失, 通常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可得利益怎样确定?可得利益是协议推行后债权人能够实现或者取得收益, 它含有以下特点: 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利益, 而是一个未来利益, 它必需是经过协议违约方推行后才能取得利益。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签订协议时能够预见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也是协议当事人能够预见到损失。③一定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签订协议时就可实际享受利益, 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 假如协议违约方不违约, 是非违约方能够得到利益。
(2)合理预见标准。完全赔偿标准是对非违约方有力保护, 但从民法基础标准出发, 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协议法》第113 条要求, “……, 但赔偿损失不得超出违反协议一方签订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标准, 又叫可预见性要求, 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①预见主体是违约方; ②预见时间是协议签订时; ③预见内容是违反协议可能造成财产损失范围; ④判定违约方能否预见标准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标准, 即通常以同类型社会通常人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标准。也叫采取合适方法避免损失扩大标准, 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 受害人必需采取合理方法以预防损害扩大, 不然, 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损害负责, 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一项义务看待, 并以此限制违约方赔偿责任。《协议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要求,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该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没有采取合适方法致使损失扩大, 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预防损失扩大支出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负担。”减轻损害标准组成要件是: ①损害发生由违约方所致, 受害人对此没有过失; ② 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方法预防损害扩大; ③受害人不妥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标准。又叫损益同销, 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同一原所以取得利益时, 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 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关键规则。依据这一规则, 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 又使受害人取得了利益时, 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差额, 这是净损失、 真实损失, 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负担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和《协议法》都没有要求损益相抵标准, 但基于老实信用标准和公平标准, 应认可此标准。具体地说, 违约损害赔偿地目是赔偿受害人所遭受损失, 并非使受害人反而所以而受益。因为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 又取得利益, 如不将利益给予扣除, 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 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本意和目。所以, 必需采取损益相抵标准。
损益相抵标准组成要件: ①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 才有必需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原因。②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不一样结果。
(5)责任相抵标准。是指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责任确定责任范围。《协议法》第120条要求,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协议, 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标准。同时应明确, 在中国协议法理论上, 责任相抵是一个形象说法, 不是指当事人责任抵销, 是在确定各自应负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标准组成要件: ①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协议。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 只要客观上含有违约行为, 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②双方各自负担对应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情况下, 其各自负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违约责任, 不能相互替换。
(6)经营欺诈处罚性赔偿标准。针对交易中多种严重欺诈行为, 尤其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欺诈行为严重存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明确要求,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应该根据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 增加赔偿数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价款或接收服务费用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处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要求,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经营欺诈处罚性赔偿标准组成要件: ①经营者提供商品、 服务有欺诈行为存在。常见有: 直接出售假冒商品行为; 有意短斤少两行为; 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 偷换原材料行为; 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 虚列修理项目、 增报修理费行为等。②消费者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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