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艺人独家经纪协议模板.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9480112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0.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艺人独家经纪协议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艺人独家经纪协议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独家经纪代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复印件见附件) 住所: 手机: 电子邮箱: 紧急联络人姓名: 紧急联络人住所: 紧急联络人电话: 紧急联络人电子邮箱: 鉴于乙方演艺才能, 演出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需要, 鉴于甲方专业、 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认可, 为了更有效地确保乙方在演艺界发展, 维护合作双方正当权益, 经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甲方作为乙方全世界娱乐业范围内独家经纪人等事宜, 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范围及方法: 若甲方为乙方发明工作机会及各方面相关综合收入于任一季度达成税前叁万柒仟伍佰元(¥37500.00)或以上, 则乙方需严格根据协议实施合作范围及合作内容。如未达成上述金额, 则不限定乙方所从事除水上运动及水上娱乐产业之外工作范围及方法。 1、 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全世界范围内娱乐业独家经纪管理人, 该经纪管理人含有独家排她性, 即乙方为甲方旗下独家签约艺人, 甲方全权管理和代理乙方在娱乐业发展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以自己名义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要求范围内任何(不管商业或公益类)合作; 亦不得委托、 聘用任何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要求范围内任何(不管商业或公益类)合作。 2、 乙方委托甲方独家经纪管理事项范围为: 乙方参与全世界娱乐业相关活动,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演艺活动(以下统称为“演艺活动”): 1)电影、 电视、 微电影等任何影视类; 2)演唱、 演唱会、 音乐会、 戏剧、 舞台剧、 话剧等任何与声乐影响相关之演艺活动; 3)任何图文肖像、 影像及产品形象; 4)任何类型(包含但不限于电影、 电视、 任何平面、 肖像)广告、 代言、 剪彩及其她商务类活动; 5)任何基于线上线下娱乐活动、 商业演出、 网络剧出演、 赛事、 业务类; 6)任何真人秀类节目、 访谈节目、 专栏等; 7)任何线上线下相关体育赛事, 演出, 访谈等; 3、 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中所包含各项内容策划、 包装、 培训、 计划、 安排、 实施、 对外合作、 谈判签约、 收益取得、 法律事务代理、 行政顾问等业务, 以及对属于乙方演出权、 肖像权、 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多种权益使用和许可使用进行独家经纪代理。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务: 3.1 影视演出 3.1.1 代理乙方选择、 安排, 并最终决定乙方参与影视节目演出内容、 角色、 酬金和其她各项收益; 3.1.2 负责因演出而形成广告宣传策划、 制作、 发行和联络; 3.1.3 代理影视演出培训、 影视艺术交流; 3.1.4 电视主持、 节目嘉宾、 电视节目制作、 发行和宣传。 3.2 广告演出和广告活动 3.2.1 第3.2条所列广告演出和广告活动包含但不限于: 1)报纸、 期刊杂志等平面媒体; 2)建筑、 招牌等户外广告载体; 3)交通运输、 移动工具等活动载体; 4)互联网、 手机等数字化载体; 5)电影电视广告; 6)VCD、 DVD、 CD、 CD-ROM、 DVD、 ROM、 VOD; 7)其她新型载体和工具; 8)舞台或演出场地演出 9)其她与广告宣传活动相关演出和活动; 10)模特专业演出和广告展示演出; 3.2.2 第3.2.1条所列广告演出和广告活动包含甲方所代理乙方演艺项目中推广宣传广告企划和推广实施演出和活动。 3.2.3 广告代理包含对媒体、 内容最终决定权。 3.3 声乐代理 3.3.1甲方代理乙方全部声乐方面事务, 乙方全部声乐方面演出、 演出活动须得到甲方认可。 3.3.2乙方授权甲方代理声乐演出包含但不限于: 1)全部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演出; 2)全部商业或商业活动展示, 但纯粹个人娱乐活动除外; 3)正式演出前彩排、 训练不包含在内。 3.3.3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声乐演出包含但不限于: 1)中国外商业演出; 2)中国外非商业演出; 3)甲方企业自己演出事务和企业关联个人、 团体非商业性演出; 3.3.4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声乐活动包含但不限于: 1) 乙方公益活动; 2)配合唱片制作发行宣传推广活动; 3)国际交流活动; 4)唱片制作代理 3.3.5甲、 乙双方在本独家经纪代理协议存续期间内, 若甲方为乙方制作个人专辑唱片, 乙方必需配合甲方专辑制作活动, 具体制作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唱片制作协议进行约定, 因专辑销售所产生经纪利益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进行分配。 3.4 乙方形象策划和宣传推广 3.4.1甲方负责乙方全部形象策划事务, 并组织实施。 3.4.2 本协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宣传推广内容: 1)传统传媒宣传推广: a.报纸、 期刊、 电视台、 户外广告牌等; b.VCD、 DVD、 CD、 广播、 其她媒介或其它载体等; c.印刷品、 交通工具设备、 建筑物等。 2) 新传媒宣传推广: a.互联网、 手机等通讯设备; b.其她数字化产品和可能新型宣传载体。 c.甲方为乙方独家新闻公布和宣传推广代理者, 非经甲方许可和确定,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行使本协议中全部约定内容。 3.4.3乙方参与甲方对自己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和实施, 确定权在甲方, 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实施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 乙方须无条件实施甲方方案。 3.4.4乙方对全部媒体宣传、 广告活动均授权由甲方独家代理, 甲方有权对任何媒体、 组织和个人对乙方形象侵权和未经甲方许可使用行为进行制裁, 并代理乙方进行法律诉讼。 3.5 舞蹈演出 3.5.1 舞蹈演出包含但不限于: 专业舞蹈演出, 伴舞, 非商务性舞蹈演出, 其她演艺演出中包含舞蹈演出等。 3.5.2 下列舞蹈演出不包含在内: 舞蹈演出前彩排, 甲方推广宣传活动舞蹈演出, 非商业性推介乙方舞蹈演出, 甲方或相关联机构非商业性舞蹈演出。 3.6 体育运动类赛事、 演出 3.6.1 体育运动类赛事演出包含但不限于: 相关体育运动比赛, 非商业性演出 , 其她演绎演出中包含但不限于体育运动类相关展示。 3.6法律事务代理 3.6.1甲方代拟、 代签乙方全部演艺协议和与代理相关协议, 对签署协议在甲、 乙双方协商基础上, 甲方最终决定协议内容; 3.6.2 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依法签署协议, 乙方依据本协议必需完全推行。 3.6.3 签署本协议, 表明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甲方作为乙方法律顾问, 全权处理乙方全部法律纠纷, 并依据每项法律事务性质安排法律事务帮助。 3.7 行政事务代理 3.7.1行政事务代理是指: 1)乙方演出活动中甲方认为需要处理乙方多种行政事务; 2)协调乙方与媒体、 公众和经授权乙方私人事务; 3)行政事务包含但不限于: 公关、 联络、 后勤、 服务等。 3.7.2 其她乙方认为能够委托和甲方认为必需代理事项, 可另签署补充协议。 3.7.3 一旦甲、 乙双方行政事务代理关系确立, 任何第三方, 包含乙方亲属、 好友或其她关系人不得干涉甲方对乙方行政事务管理。 3.8 乙方对上述委托内容确定和补充 3.8.1乙方同意本协议第一条中所列全部演艺内容委托甲方为独家全权代理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该授权委托不可撤销。 3.8.2乙方同意, 在取消部分委托授权时, 必需与甲方协商,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后, 方可取消该部分授权。 第二条、 名称、 肖像和声誉权 1、 为了演艺发展需要, 甲方会依据乙方发展方向和目标为乙方确定对外名称, 包含但不限于: 1)艺名或昵称、 宣传口号或其她称号、 口号等; 2)对自己经纪代理企业称呼, 依据不一样需要, 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旗下不一样类型企业作为乙方对外公布经纪企业; 3)乙方须根据甲方统一策划实施对外名称和自己称呼。 2、 乙方肖像权归乙方全部, 甲方可对乙方肖像进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 如甲方为盈利而使用乙方肖像, 乙方有权享受对应酬劳权(收益分配百分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中收益约定分配)。 1)乙方必需将全部肖像(生活照片、 艺术照片、 广告照片、 多种媒体形象资料等)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陆续交甲方归档保管, 甲方确保使用乙方肖像完整性、 正当性。 2)本协议存续期间, 乙方应对其签约前及签约期间全部乙方和与乙方相关肖像文字等资料交甲方保留, 未经甲方许可, 乙方不得自己发表或出版乙方和乙方相关文字、 图片。乙方形象摄影、 摄像和肖像使用由甲方统一行使或由甲方认可单位和个人行使。对乙方肖像和形象, 甲方不得做有损乙方形象和声誉展示、 复制出版、 使用, 并保护乙方个人隐私。乙方可因私人目进行摄影、 摄像, 但若因乙方私人管理不妥而引发乙方肖像泄露, 致使被任何第三方滥用, 所以引发一切不利后果, 由乙方自行负担, 而甲方为消除此不利影响所花费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若所以造成甲方受到损失,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3、 声誉 3.1本协议存续期间, 由甲方全权代理和决定是否将甲乙双方关系进行对外宣传, 甲方将依据乙方实际利益和情况进行有利于乙方宣传。 3.2甲、 乙双方都必需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声誉, 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声誉言语和行为。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或因故无法实际推行或完全推行时, 甲、 乙双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损对方声誉言语和行为。 3.3当甲、 乙任何一方声誉受到损害时, 甲、 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声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 尽全力相互帮助。 3.4乙方承诺不会因任何原所以做出有损害甲方声誉言行, 包含甲方其她商业活动和甲方及关联企业雇员声誉。 3.5甲方承诺不在违反乙方意志情况下因代理乙方演艺活动行为而给乙方造成声誉损害, 但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宣传或营销方法不受本条款约束。 第三条 著作权 1、 全部因乙方参与创作而取得著作权, 乙方享受著作权中人身权和取得酬劳权。甲方从乙方收益中取得对应代理费和酬金, 百分比详见本协议第四条。 2、 甲方制作和出版影视作品、 唱片、 图书、 画册, 其作品著作权归甲方全部, 乙方就其创作作品享受署名权和取得酬劳权, 相关权益百分比详见本协议第四条。 3、 乙方演出权署名权归乙方全部, 甲方拥有乙方演出权其她权利并代理该权利行使。 4、 乙方因著作权和邻接权而派生多种权益转让, 由甲方全权代理。 5、 甲方必需维护乙方著作权和邻接权, 对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全权代理妥善处理。 第四条 佣金、 代理费及税费 详见协议附件(一): 艺人佣金相关协议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享受以下权利: 1. 乙方授权委托甲方代为处理全世界娱乐业领域中任何商业机会, 甲方代表乙方与其她方洽谈相关合作等, 乙方应全心全意落实实施上述工作。 2. 甲方作为乙方独家经纪企业, 为乙方实施经纪业务,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不限制甲方签约其她艺人, 为其她艺人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甲方有权自行将本协议项下经纪业务部分或整体转委托给其她第三方运作。 3. 甲方对经其实施经纪业务、 安排、 运作、 同意乙方完成与乙方相关平面摄影、 立体拍摄, 包含但不限于图片、 录音、 录像等作品, 以及甲方依据需要在自己或她人电子网络为乙方作推广宣传所完成作品, 享受版权及这些作品中乙方肖像永久使用权, 甲方有权将该些作品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或许可她人使用。 4. 在本协议期满或解除后, 甲方为宣传推广及其她需要, 有权继续使用乙方姓名, 也有权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在本协议期间制作包含乙方姓名、 肖像图片、 广告、 音像制品, 且无需取得乙方许可并不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5. 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协议实施相关乙方心理、 生理改变、 现在情况、 社会关系等资讯, 并提出提议和相关安排。 6. 甲方有权选派和指定专员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 对乙方不利于整体发展目标言语和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 有权安排与演艺活动形象设计相关各项活动和培训; 7. 甲方因本协议约定享受使用乙方肖像权、 著作权等均同时适适用于甲方关联企业(包含甲方控股及参股企业)。 8. 当甲方安排与任何第三方冲突时, 乙方必需优先且首先服从甲方安排。 9. 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且有权终止本协议。 10. 协议期满时, 在相同条件下, 甲方有与乙方续签协议优先权。 (二)甲方遵守以下义务: 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立刻展开乙方经纪事务, 为乙方安排相关培训、 制作推广资料、 宣传推广等项目。具体包含但不限于各视频平台推广视频; 出席各类活动; ; 全方位宣传推广, 全新形象定位; 依据个人优势策划推广计划; 资金投入; 商业演出推荐等。 2. 甲方应尽力为乙方发展娱乐事业, 以专业和敬业态度主动促进乙方事业发展; 在为乙方安排活动时尽可能尊重乙方意愿; 同时甲方应珍惜和保护乙方身体和心理健康, 应视乙方身体状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和活动。 3. 除双方确定一致为扩大宣传效果而使用必需宣传手法外, 甲方应维护乙方经济利益、 个人声誉和公众形象, 对其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4. 甲方确保所安排各项工作不会出现任何包含危害国家利益情形;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参与任何非法活动及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或任何刑事法律活动, 对上述活动乙方有权拒绝实施。 5. 甲方对于乙方一切个人隐私均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法占有、 披露、 私自使用或许可她人使用, 本协议期满或解除后两年内, 甲方仍负有上述保密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确保其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甲方签订及推行本协议。依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 正确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 2. 乙方应遵守甲方为其与第三方签订符正当律要求演艺协议或协议等, 服从甲方安排演艺事业宣传活动, 遵从甲方所提供专业形象设计提议(包含发型、 衣饰、 化妆等合理提议), 了解及遵守甲方签约艺人应有行为标准, (具体行为准则详见企业制订艺人守则)遵照甲方安排参与相关商业演出、 拍摄演出、 幕后制作或程序、 宣传活动, 按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工作场所并完成工作。对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对外签署协议, 在不损害乙方声誉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 乙方必需完全推行, 如因乙方不能克服个人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为其安排活动时, 乙方应提前【10】日通知甲方, 甲方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缺席或对活动给予调整; 全部线下活动将依据乙方具体时间和个人意愿进行安排, 如若乙方拒绝此活动, 甲方将会安排企业旗下其它艺人实施, 乙方不得再次申请此活动机会。 3. 乙方对于自甲方处知悉与甲方相关一切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为任何目、 以任何方法泄露给任何第三人, 或占有、 私自使用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本协议期满或解除后两年内, 乙方仍负有上述保密义务。 4. 在本协议期内, 乙方不得参与任何非法活动及不得从事任何违反中国任何法律、 法规行为, 不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5. 在本协议期内,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开设、 入股或参与到与甲方营业范围相同或者存在竞争关系第三方或者工作当中(乙方与不存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经营、 活动不在此限)。 6. 在本协议期内,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接收任何媒体以任何方法进行访问、 调查, 不得私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为乙方安排或接洽演艺事项及其实施。 7. 在本协议期内, 乙方应遵守甲方已提供各项规章制度, 不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关联企业声誉、 形象、 商誉行为或言论。 8. 如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协议期内签署, 而本协议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 乙方应继续完成该项工作。但假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工作无法在本协议使用期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9. 对于任何形式业务合作, 乙方接到项目后应转交给甲方与第三方洽谈, 甲方是乙方全世界娱乐业范围内就乙方事业发展担任乙方独家经纪企业。乙方应将任何形式娱乐业范围内业务交于甲方代之洽谈、 管理。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中国外任何演艺机构、 组织或个人签署经纪代理协议或相关类似协议; 10. 乙方应保持甲方为其进行形象设计,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进行整形手术及其它造成整体及局部形象改变活动。乙方确保不得私自对外公布私生活, 如有需要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11.乙方承诺: 至本协议签署时, 未与任何第三人达成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近似或存在利益冲突“在先协议”, 也不存在可能造成本协议不能完全推行或产生其她纠纷之事项。 第七条 相关经纪代理活动其她约定 1、 为便于甲方对乙方广告策划宣传, 立刻安排各类演艺活动, 乙方必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身份证或相关证实材料复印件; 2)正确居住地址(省、 市、 街道、 住所门牌号等); 3)通讯、 联络地址; 4)相关学历证实或获奖证实复印件; 5)关键家庭组员具体情况; 6)其她认为必需资料。 2、 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以下情况: 1)社会关系和背景; 2)从艺经历; 3)演艺潜质和演艺专长; 4)生理、 心理和性格特征、 素质; 5)个性特征、 爱好等。 3、 乙方可对企业情况和经纪代理人作深入了解, 若有充足理由, 能够向甲方提出更换甲方为其指派私人助理或经纪人。 4、 乙方联络、 通讯、 居所发生改变, 应立刻告诉甲方, 确保甲方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联络上乙方。除特殊情况外, 甲方应在三天前通知乙方相关演艺活动安排。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 甲、 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负担严格保密责任, 不可私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乙方对双方签署法律文件负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本条所称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1)甲、 乙双方签署全部协议文件、 约定书面和口头内容; 2)甲方与第三方签署全部与本协议约定经纪代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 甲方其她商业活动法律文件; 3)经甲方认可乙方与第三方签署全部法律文件。 3、 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 情况下, 均不以任何方法向传媒、 广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相关甲、 乙双方商业秘密。包含但不限于: 1)甲方业务活动; 2)形象、 广告策划创意及其实施方案、 市场情况和收益情况; 3)乙方对本条承诺也包含甲方非演艺方面多种商业和非商业业务。 4、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个人全部情况, 但必需尊重乙方个人隐私。在不损害乙方形象和声誉前提下, 甲方可对乙方个人材料进行包装、 使用, 本条所指个人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1)个人简历资料, 个人文字和图画、 照片、 剧照、 摄像视听材料; 2)已经有宣传文字和图像材料。 3) 除经乙方同意且确定前提下, 甲方不得公布可能损害乙方形象、 声誉及隐私相关新闻及个人材料。 第九条 协议期限 1、 本协议从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使用期限为 陆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本协议期满, 双方另行协商续约事宜, 在相同条件下, 甲方享受优先续约权。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存在下列行为, 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 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协议约定条款造成本协议目无法实现, 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除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培训、 宣传、 包装、 推广全部费用外, 还应向甲方支付150万人民币违约金。 2. 若乙方触犯中国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推行, 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培训、 宣传、 包装、 推广全部费用。 3. 乙方未遵守和实施甲方为实施本协议而制订要求、 计划、 安排或者甲方代表乙方对外签署协议, 乙方应按该违约项目金额负担赔偿责任, 除该违约行为而产生违约金外给甲方造成其她直接或间接损失, 乙方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4. 乙方违反本协议独家排她性,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与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要求范围内任何方面或形式合作, 乙方因该合作所取得全部收入归甲方全部, 另外乙方除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培训、 宣传、 包装、 廍全部费用外, 还应向甲方支付150万人民币违约金, 且甲方在收取违约金后有权选择继续推行协议或解除本协议; 5. 乙方未向甲方充足披露真实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 造成甲方认为其已严重影响本协议签署、 推行, 甲方能够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培训、 宣传、 包装、 推广全部费用, 该甲方造成其她直接或间接损失, 乙方应该给予全额赔偿; 6. 因为有意及重大过失造成没有全方面完成甲方安排工作内容, 而且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7. 乙方有意造成身体残疾或者容貌严重毁坏无法恢复, 或严重违反中国社会公序良俗, 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破坏了甲方之商誉和社会形象, 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培训、 宣传、 包装、 推广全部费用, 还应向甲方支付200万人民币违约金, 该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赔偿所以给甲方造成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8. 向第三方(即: 非甲方或其关联方雇佣、 聘用或有合作关系相关人员)泄露甲方机密, 而乙方泄露之前该信息并未被社会公众经过其她方法和渠道所知晓, 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9. 乙方或乙方好友、 家人及相关人士对甲方演艺活动干扰影响, 乙方应该配合甲方立刻消除影响; 10.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指定相关艺人守则, 如乙方违反艺人守则给其本身或甲方声誉造成影响, 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培训、 宣传、 包装、 推广全部费用, 还应向甲方支付200万人民币违约金, 该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赔偿所以给甲方造成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甲方在收取违约金后有权选择继续推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11.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或承诺, 或乙方未向甲方披露充足且真实信息, 给甲方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乙方应退还甲方为乙方投入培训、 宣传、 包装、 推广全部费用, 还应向甲方支付200万人民币违约金, 该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赔偿所以给甲方造成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甲方在收取违约金后有权选择继续推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二)甲方存在下列行为,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 甲方注销、 破产、 清算, 或有其她丧失或可能丧失推行本协议资格或能力情况。 2. 甲方被相关政府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或其推行本协议必需其她经营资格。 3. 未经乙方同意泄露乙方个人隐私及保密信息, 且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 第十一条 管辖及争议处理 1、 本协议解释及推行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2、 相关本协议解释或推行争议, 甲乙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如不能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则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败诉方应负担因诉讼所产生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保全费、 实施费、 公告费、 律师费、 交通费、 住宿费、 餐饮费等)。 3、 甲乙双方确定本协议项下违约金不存在过高情形, 任何一方不得在争议 处理过程中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事件, 包含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火灾、 水灾、 战争、 骚乱、 海啸、 雷电、 政府行为以及其她类似事件。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时起七(7)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不可抗力事件情况和其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本协议原因, 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证实文件。任何一方不因不可抗力而引发延迟履约负担责任。但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推行本协议义务或者经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之外,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继续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其她义务。协议双方并应立刻补救和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后果。 第十三条 非劳动关系申明 乙方在此确定并同意, 乙方仅接收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经纪服务, 乙方不是甲方雇员, 双方之间不因为本协议签署和实施而形成法律上或实际上劳动关系, 乙方承诺自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乙方不得以甲方未为其缴纳相关保险为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或对本协议效力提出质疑。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 因一方违约或过失, 基于完全个人行为而造成人身等其她方面损害或伤害, 对方不负担法律责任 2、 在甲方为乙方安排演艺活动中, 甲方尽力确保乙方安全, 若因乙方违规操作或意外或由第三方造成乙方人身损害, 甲方不负担责任, 但甲方应尽一切努力帮助乙方维权及向责任人追偿。乙方个人非参与演出和演出而引发任何健康、 疾病、 意外事故、 伤亡等其她不可预知问题, 由乙方个人负担, 甲方帮助乙方依法维护乙方应有权益。 第十五条 协议修改 1、 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可书面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 2、 本协议未尽之事宜, 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第十六章 术语定义和界定 1、 “艺人”指因本协议而从事演唱、 演出、 舞蹈、 创作、 体育运动类赛事展示等演艺活感人员, 本协议中关键指签约乙方; 2、 “演艺活动”指从事演出、 演出、 演奏、 舞蹈、 展示等行为一切艺术商业和非商业活动, 演艺活动形式包含但不限于: 演唱会、 电视、 电影、 戏剧、 广播、 广告、 摄影、 出版物、 体育运动演出赛事; 3、 “产品”, 指艺人因演艺活动而形成一切视听表现载体和表现形式, 包含但不限于: 经过艺人演出和演出等借助一定介质或形式如电影、 电视广播节目、 演唱会、 舞台剧等所表现出图书、 VCD、 DVD、 CD、 CD-ROM、 VOD等其她数字化视听产品、 服务; 4、 “肖像权”, 包含但不限于因本协议成立而形成一切与乙方经纪代理协议约定演出和非演出个人形象、 图片、 其她全部载体影像权; 5、 “邻接权”, 指因演出而形成一切唱片、 磁带、 电视、 广播等全部权和使用权, 邻接权归甲方全部, 但纯粹私人使用不受此限; 6、 “商标权和品牌权”, 因本协议而形成经纪代理关系产生商标权、 品牌全部权及衍生出来全部商业权利归甲方全部, 甲方是全部乙方参与演艺活动、 产品、 名称商标、 品牌、 标识等唯一正当拥有者, 但乙方享受约定收益权。 第十七条 协议提前终止和解除 1、 甲、 乙双方同意签约后第1个月试约期,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参与培训、 测试评定, 演艺活动。试约期内双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2、 如在试约期内双方解除本协议, 双方均不需像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3、 本协议届满前, 若甲方欲终止协议, 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 并将协议期间内乙方应取得收益分成支付给乙方。 第十八条 其她 1、 本协议中因任何原因造成其中某个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 不影响其她条款效力。 2、 本协议及其附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