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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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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协议暂行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正当权益, 促进全省药品上网限竞价、 阳光采购工作健康开展, 规范双方购销行为, 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 特制订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协议(简称协议)是指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简称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 药品配送企业在平台上销售上网药品时, 购销双方经协商所签署协议。   第三条 签订协议, 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措施等要求, 落实平等自愿、 老实守信、 互利互惠、 协商一致标准。   第四条 凡参与四川省药品上网限竞价、 阳光采购医疗机构、 药品配送企业之间进行相关采购活动, 均应签署协议。   第五条 协议均应采取书面和电子协议两种形式, 相关修改协议文书、 补充合相同均为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经协商后, 共同在网上填报相关数据, 形成电子协议后, 下载打印, 协议双方共同签章, 协议方才生效。协议采取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络会议同意文本格式(包含电子协议)。   第七条 协议接收政府监督部门监管。   第八条 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负责指导、 监督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协议签订、 推行等工作。 第二章 协议签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 在签署书面协议和网上电子协议前, 必需按《中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要求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相关证照, 不得与无经营资格企业签订协议。   第十条 协议所包含上网药品配送管理, 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上网药品采购暂行措施》和《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上网药品动态管理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除双方法定代表人外, 其她任何人必需取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授权委托书后, 方能对外签订对应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协议必需含有载明药品通用名、 剂型、 规格、 质量层次、 生产单位、 实际采购价格、 采购数量、 推行期限、 地点、 质量要求、 付款期限、 方法, 协议变更或解除条件、 售后服务、 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第十三条 除协议文本所列条款外, 经协商可增加双方认可其她条款。   第十四条 药品选定除要符合本管理措施外, 还必需符合《处方管理措施》要求。 1、 第一质量层次(高价位)药品采购百分比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措施》管理。医疗机构使用原研、 单独定价和专利药品采购金额占医疗机构同期药品采购金额百分比,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35%(其中关键负责省(副省)医疗保健、 省(副省)级离退休老干部保健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可放宽到40%), 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30%; 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25%; 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20%; 其她医疗机构不得高于10%。 2、 只有一个药价药品签署协议采购数量可参考前一年使用量确定。 3、 尽可能选择医院正在使用药品。   第十五条 在协议采购期内, 药品实际采购数量与协议采购数量之间许可有一定浮动幅度, 为上浮或下浮20%以内。   第十六条 药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上网限价。协议期内上网限价或国家发改委政策性调整药品价格时, 双方可重新协商协议药品采购价格和数量并签署补充协议(包含电子协议)。   第十七条 协议采购期应不少于6个月。   第十八条 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医疗机构, 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出60天, 其它医疗机构回款时间严格按双方签署协议实施。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依据实际情况, 可成批与配送企业签署协议, 也可临时签署单品种协议。  第二十条 协议签署完成后, 由单位法人签章或取 得法人授权书委托人签章方能生效。电子协议由双方有权限人员在平台上确定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议文本达二页以上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协议盖章生效后, 应由专员按相关要求进行登记保管, 以备查。   第二十三条 协议文本应一式三份, 其中一份为电子协议。分别由医疗机构、 配送企业各存一份, 电子协议保留在平台数据库中。 第三章 协议推行   第二十四条 在协议推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立刻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并立刻书面汇报监管中心。   第二十五条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药品配送企业所开具发票必需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 医疗机构按财务制度办理付款。   第二十六条 协议推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协议和补充协议资料, 以确保协议完整性。    第四章 协议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根据协议要求相关条款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所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 应按要求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单方面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 应按协议要求, 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时, 必需以书面方法汇报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 依据生效变更或解除协议文本, 由医疗机构在平台上对电子协议进行变更, 并由双方确定。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文本是原该协议组成部分, 变更新部分与原协议未变更部分含有一样法律效力, 适用本措施管理范围。  第五章 医疗机构对协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制订切实可行上网药品选择标准和方案, 坚持集体抉择, 并依据药品质量、 疗效、 品牌、 价格和病人需求进行择优选择。   第三十四条 签订协议前, 医疗机构对纳入协议上网药品, 应充足了解其在全院和各科室多年使用情况, 包含药品使用数量、 疗效、 患者反应及金额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再确定协议采购药品数量。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制订协议实施考评指标并对协议管理与实施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七条 因为不认真推行协议而造成损失, 应追究相关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人员应定时将推行完成或不再推行协议相关资料(包含补充合相同)按协议编号整理, 由主管领导确定后交指定人员存档, 不得随意处理、 销毁、 遗失。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协议推行情况已纳入年底目标管理考评, 并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依据之一。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条 药品配送企业协议推行情况, 将纳入《四川省药品等挂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统计管理暂行措施》(简称不良统计管理措施)进行管理。药品配送企业在协议药品配送过程中, 违反《不良统计管理措施》及双方签署协议中相关条款时, 除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按不良行为管理措施进行处理外, 医疗机构应按协议依约追究其违约等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推行或违反协议条款, 除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措施》进行处理外, 药品配送企业按协议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不签署协议进行上网药品购销, 对医疗机构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对药品配送企业按《四川省药品等挂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统计管理暂行措施》进行处理并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在平台上采购和销售药品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解释权归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络会议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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