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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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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书面劳动协议需支付双倍工资 民事判决书 ()同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XXXXXX 被告XXXXXX 原告XXXX诉被告XXXXXX有限企业劳动争议一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 依法由审判员XX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 被告XXXXX有限企业XXX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告XXXX诉称, 原告于5月开始到被告处上班, 任职保安工作。双方签署了一份劳动协议, 协议期限为6月12日起至6月11日止。协议期满后, 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 被告继续给原告发放工资并缴交社保, 但双方并未签署新书面劳动协议。8月底, 被告在未与原告商议, 甚至未事先通知原告情况下, 忽然将原告解聘。故被告应该依法从6月原劳动协议期届满后次月开始, 每个月支付原告两倍工资, 且被告解聘原告没有法定理由, 应该支付赔偿金。原告还有13000销售分成被告未立刻发放, 且被告从未向原告发放节日加班费, 故应该给予补发。原告于9月申请劳动仲裁, 但不服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 故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月至8月未签署劳动协议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1808元; 2、 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协议赔偿金8000元;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销售分成约13000元; 4、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日加班费15000元。 被告XXXXXX有限企业答辩称, 一、 被告于原告签署了为期一年劳动协议, 劳动期限届满后, 虽被告管理上疏忽双方未续签劳动协议, 但双方均已认可了劳动关系自动顺延, 成为事实劳动关系, 应视为双方已经签署了劳动协议。且被告从未拖欠原告工资并按时足额缴交社医保, 故原告权利并未受到伤害, 依法不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二、 8月底, 被告不再需要设置保安岗位, 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故与原告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并补发一个月工资,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三、 本案劳动协议签署于, 新劳动协议法并未施行, 即使适用新劳动协议法, 双方也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 被告也无需支付赔偿金。四、 被告已经足额为原告缴交社医保, 且并未将原告应缴纳份额给予私自扣留, 亦推行了法定义务。五、 销售分成为被告依据企业效益向职员发放额外补助, 并非每人每个月核定工资, 故不存在拖欠原告销售分成问题。六、 被告于法定节假日从未安排过原告加班, 故无需支付原告任何加班费。综上,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5月份, 被告招聘原告担任企业保安一职, 双方有签署劳动协议, 约定劳动协议期限为壹年, 自6月12日起至6月11日止。双方同时约定被告每个月以货币或工资卡形式支付原告上月工资, 月工资为1000元, 月补助为300元, 并约定如原告在国务院要求每年10天法定节假日正常在岗上班, 则享受被告按国家要求支付基础工资300%工资待遇即天天120元加班工资。该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后, 双方并未续订书面劳动协议, 不过被告每个月都有向原告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保。8月底, 被告通知原告不用上班,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原告于10月份向厦门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该委于11月18日作出同劳仲委()XXXX号裁决书, 原告对该裁决结果不服, 向本院提起诉讼, 请求如上诉讼请求。 另查明, 原告在8月之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604.2元。 以上事实, 劳动协议书、 劳动仲裁裁决书、 工资账户流水统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说等证据为证, 并已经庭审质证, 且双方均无异议, 本院给予确定。 本院认为, 本案系劳动争议, 争议焦点在于: 一、 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协议情况下, 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中国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二条要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应该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双倍工资。”原告据此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协议期间双倍工资。本院认为, 该条文立法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协议, 保障劳动者能够立刻和足够取得劳动酬劳并享受法定相关权利, 而不应简单了解为劳动者只要未签署劳动协议即可得到双倍工资权利。本案原告、 被告双方实际上已经有签署书面劳动协议, 在该协议期届满后, 双方虽未续订, 不过用人单位即被告都有根据原劳动协议向原告支付工资并足额缴纳社保, 原告也继续在被告处工作, 故应视为双方根据原劳动协议继续推行, 原告作为劳动者应该享受权益在未续订劳动协议期间并未受到任何侵害, 故其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依法不予支持。二、 被告是否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协议赔偿金。《中国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七条要求: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 应该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经济赔偿标准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被告即使有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存在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协议情形, 也未举证证实被告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更无证据证实存在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而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情况。所以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该负担违法解除劳动协议法律责任, 原告从6月份至8月份在被告处工作, 故被告应根据原告在8月之前应得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1604.2元, 计算两个半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即8021元, 原告诉讼请求为8000元, 故原告该项主张8000元本院给予支持。三、 原告主张拖欠销售分成13000元及加班费能否支持。本院认为, 原告在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时并未提出销售分成主张, 且在其工资明细单中每个月都有表现销售分成部分, 原告并未证据证实存在拖欠销售分成问题, 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加班费问题, 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只能经过用人单位保管考勤统计来确定, 所以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对原告是否存在加班事实进行举证, 但其无法提供对应证据, 应负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故应该支付原告加班费, 因原、 被告双方劳动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和支付方法, 故依据该协议确定金额即法定节日天天发放120元计算为1200元。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之要求, 判决以下: 一、 被告XXXXX有限企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木泉赔偿金及加班费累计9200元; 二、 驳回原告XXXX其她诉讼请求。 假如被告未按指定时间推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该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要求, 加倍支付拖延推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 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 由被告XXXXXXX有限企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XXX 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XXXXXX 【邹超律师介绍】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级律师, 郑州大学经济法硕士毕业, 本律师以诚信稳健、 高效务实, 严谨务实执业操守, 一丝不苟敬业精神, 践行每一位用户每一次信赖和重托! 邹超律师现为大型、 著名法律专业服务网站-河南协议法律师网首席律师, 从事法律事务10余年, 办案数百起。担任河南忠信健康科技有限企业、 河南通江机械制造有限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含有丰富诉讼、 非诉讼经验, 专业高效。 联络方法: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 邮箱: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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