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业、 技术保密协议管理要求
1 目
为保守企业商业、 技术秘密, 保护知识产权, 规范保密协议日常管理, 维护企业利益,
依据《用工协议管理措施》、 《职员保密制度》以及企业实际情况, 制订本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分)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3 术语
无。
4 职责
4.1 企业人力资源部:
负责企业本部保密协议签署、 变更、 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
4.1 企业人力资源部:
负责企业本部保密协议签署、 变更、 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企业新签保密协议归档保留;
负责对下属各单位保密协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
4.2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本单位保密协议签署、 变更、 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
5 正文
5.1 保密协议签署
5.1.1 在经营管理、 产品开发、 工艺技术、 产品营销等关键部门担任关键职位, 掌握公
司关键商业、 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人员以及其她企业认为有必需人员(职员或助理工程
师通常不纳入协议签署范围), 应签署《商业、 技术保密协议书》(附件4)。
5.1.2 新进职员或新调入职员如符合5.1.1 所述范围,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就是否签
订及签署标准报部门分管领导、 单位总经理、 企业人力资源部及企业人力分管领导审批后
方可签署。
5.1.3 职员对保密协议部分条款有异议, 可在平等协商前提下对部分条款作修订。
修订条款须经人力资源部及企业人力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署。
5.1.4 保密协议一式三份。职员持有一份, 企业人力资源部和职员所在单位持有一份。
协议签署后各单位应于一周之内交企业人力资源部保留, 同时应于一周之内将协议相关信息
录入E-HR 系统, 方便查询。
PDF 文
5.2 保密协议变更
5.2.1 有以下情况之一, 应依据目前情况考虑是否对保密协议中竞业期限、 竞业限
制赔偿金标准或竞业限制违约金等内容进行调整:
A)职员劳动协议主体未变, 但岗位或岗位工作内容发生改变;
B)职员离职时, 经确定需继续推行保密协议。
5.2.2 变更协议时, 应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 经企业人力资源部及企业人力分
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 并与职员沟通后签署《商业、 技术保密协议书变更协议书》(附件
1)。
5.3 保密协议推行
5.3.1 保密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全方面推行协议要求义务, 同时有对应权利。
5.3.2 竞业严禁期内, 职员须向企业提供与新单位有效劳动关系证实(包含劳动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关系证实、 个税申报证实等)和新单位5 名以上证实人(最少应包含姓
名、 部门、 职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署名手续, 或向企业提供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出具
有效失业证实。竞业严禁赔偿金支付前提和条件以具体签署协议为准, 各单位人力资
源部门对资料审核无误后应按保密协议约定按月支付给职员竞业严禁赔偿金。
5.3.3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对签有保密协议职员离职后实际工作情况负有
追踪调查责任。
5.4 保密协议解除
5.4.1 调离涉密岗位时解除
签有保密协议职员调离涉密岗位1 年后, 应依据职员掌握相关涉密信息具体情况考
虑是否解除保密协议。
5.4.2 跨法人主体调动时解除
签有保密协议职员发生跨法人主体调动时, 原单位应该解除保密协议, 并将原有签署
信息书面通知新调入单位。
5.4.3 离职时解除
签有保密协议职员离职时,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向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和单位责任人
征求意见, 依据职员岗位涉密情况判定是否解除协议, 如需解除保密协议, 应在职员办理离
职手续前与职员签署解除协议。
5.4.4 解除步骤和审批权限
5.4.4.1 职员调离涉密岗位或离职时解除保密协议需报企业总裁审批, 跨法人主体调动时解除只需各单位人力责任人审核即可。
5.4.4.2 保密协议解除应签署《商业、 技术保密协议书解除协议书》(附件2), 若职员
拒绝签署《商业、 技术保密协议书解除协议书》, 则向职员发出《商业、 技术保密协议书
解除通知书》(附件3), 并由本人签收, 如不签收或无法签收, 则采使用方法定送达程序(如
为离职职员, 应在其正式离职前送达)。
5.5 其她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修改、 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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