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污水处理厂 托管运行协议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行协议
为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 保护水资源环境, 经沟通商谈, XXX有限公 成为了 污水处理厂( 近期 万吨/日)托管运行项目成交供给商。
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中负担权利、 责任和义务, 依据《中国协议法》相关要求,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 老实互信标准, 就 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行事宜达成协议以下: 一、 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 定义
(1)甲方:
(2)乙方: XXX有限企业
(3)签署日: 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4)污水: 指 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自管网搜集系统所采集工业生活 污水。
(5)进水水质标准
表1 进水水质标准
6)出水排放标准实施《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B标准
表2污水排放标准
备注:括号内,水温≤12℃,括号外,水温>12℃
. (7)保底水量: 指甲方承诺托管运行期内任一运行日最低污水处理量, 假如任一运行 日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该水量, 甲方仍须按该水量计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 . 污水处理厂近期设计规模 万吨/日, 因管网搜集完善原因, 对 污水处理厂近期按设计水量 %计算, 即本协议保底水量为 万吨/日。
(8)实际日污水处理量: 指每一运行日从流量计上读取进水或出水水量。
(9)实际月处理水量: 每个月月初至月底双方从流量计上读取进水或出水水量。
(10)月处理水量: 假如实际月处理水量日均值大于保底水量, 则月处理水量即为实际 月处理水量; 假如实际月处理水量日均值小于保底水量, 则月处理水量应为保底水量与本月运行天数乘积。
(11)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就乙方所运行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要求处理污水所应向 乙方支付费用。
(12)污水处理厂: 指乙方依据甲方委托所运行 污水处理厂, 乙方 拥有协议期内生产运行权, 该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全部权归甲方全部。
(13)项目设施: 指 污水处理厂围墙内(含围墙)全部实物资产。
(14)项目或本项目: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授予乙方在托管运行期限内运行项目 设施独家权利, 由乙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托管运行期满后将项目设施全部完全、 无偿移交给甲方, 并确保正常运行。(对于因生产需要, 双方协调处理添置设备仪器, 按折旧法移交甲方, 合理收取一定费用)
(15)法律变更: 指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颁布、 修改、 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使用方法律。
(16)污泥: 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泥类物质。
(17)日常检测指标: 指项目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必需检测理化指标, 包含: 进出水生 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SS、 氨氮NH3-N、 PH值等。(具体按双方约定实施监测)
(18)不可抗力: 指本协议25.1款所要求不能合理预见、 不能克服而且不能避免事件。
(19)常规运行通例: 指污水处理厂运行者进行类似本项目运行时所采取或接收惯 例、 方法和作法。该等作法包含但不限于:
(a)项目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b)正常运行条件下及合理估计非正常条件下拥有所需充足材料、 资源和供给品; (c)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合适设备、 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护和修理, 以确保项目设施长久、 可靠和安全地运行; 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百分比; (d)拥有足够数量、 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工作人员, 以合适有效地根据项目设施各项相关设备操作手册和规范运行, 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e)制订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f)常常进行合适监测和测试, 以确保项目设施正常运行; (g)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安全平稳运行项目设施, 并确保工人、 公众及环境安全, 并遵守相关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及各项限制性要求; (h)符合城市文明创建要求, 包含厂容厂貌、 室内外环境、 设施设备卫生管理等。
(20)本协议: 指甲乙双方所达成协议, 即由双方签署相关本项目基础文件, 以 及为解释实施、 调整本协议所签署全部附件、 附录和其她文件。
第二条 解释
对本协议解释应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1)除非本协议另有要求, 其中提到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协议之条款和附件。
(2)除非本协议另有要求, 提及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协议一方或双方及其正当 继任者或受让人。
(3)本协议中使用“协议中”、 “协议内”、 “协议下”等语句及类似用语, 其所指 应为本协议全部而并非本协议任何特定条款。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要求, 当使用词组“包含”时, 不管其是否包含“但不限于”字样, 仍应被视作为对本协议任何其它相关条款全部包含。
(4)本协议任何章、 条或款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协议当然解释, 本协议各个组 成部分都含有一样法律效力和相同关键性。
(5)在本协议中, 不管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 同意、 同意、 证实或 决定, 除另有说明外, 均指其书面形式。
(6)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本协议中使用“天”、 “日”均指公历日。
(7)提及本协议时应包含以任何方法修改、 补充和替换本协议及其附件。
(8)中小型维修、 大型维修: 单设备单次维修费用不超出《 污水处 理厂托管运行协议》中年“设备维护费用”10%(即人民币 3500 元)维修为中小型维修, 超出该费用单设备单次维修则为大型维修。
二、 双方陈说和确保
第三条 甲方陈说与确保
3.1甲方负责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3.2甲方确保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 并可能对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协议、 协议和任何未决或立即进行诉讼。
3.3甲方确保接收已签署托管运行协议约束, 并根据本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4甲方确保因为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发生改变, 引发乙方处理成本发生较大改变时, 甲乙双方将另行约定污水处理单价。甲方确保进水水质在协议约定范围内, 若超出双方约定进水水质标准(参见第一条 定义5), 如包含(工业)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进入该污水处理厂, 造成活性污泥中毒或死亡, 进而影响系统处理效果, 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负担。
3.5甲方确保对乙方监管将根据国家、 省、 市、 行业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及规范要求实施。
3.6甲方确保因更名、 合并、 分立、 撤销或权限改变时, 甲方全部权利及义务均由新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享受和负担。
3.7甲方负责污水处理厂 设施设备技术改造。
3.8甲方确保对于本协议实施过程中任何通知、 同意、 同意、 证实或决定都不无故扣押或拖延, 假如是收件方, 将签署回执并注明收到时间。
第四条 乙方陈说与确保
4.1乙方确保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正当成立有限企业。乙方将有权依据其企业成立同意文件、 工商登记文件、 章程从事污水处理运行业务, 并推行其在本协议下全部义务。 4.2乙方确保本协议签署和推行将不违反对其含有约束力任何法律、 法规和协议性文件要求。
4.3乙方确保在签署本协议之前, 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相关, 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 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协议、 协议和任何未决或立即进行诉讼或仲裁
4.4乙方确保加强对项目设施运行维护, 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4.5乙方确保接收已签署托管运行协议约束。
4.6乙方确保严格遵守国家、 省、 市、 行业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及规范要求。
4.7乙方确保接收甲方以及其她相关政府部门监管, 遵守城市总体计划和污水处理专题计划, 满足社会对污水处理服务需求, 推行政府在污水处理服务事业方面对市民承诺。
4.8乙方确保, 对于本协议中任何通知、 同意、 同意、 证实或决定都不无故扣押或拖延, 假如是收件方, 将签署回执并注明收到时间。
4.9乙方托管运行包含: A、 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包含污水处理厂所需水电、 人工药剂、 办公、 管理费用。但不包含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一切检测费用。 B、 负责污水处理设施、 设备中、 小修及维护保养。 C、 负责污泥稳定、 脱水减容。
三、 双方基础义务
第五条 甲方基础义务
5.1在托管运行期内, 甲方不得采取对乙方根据本协议条款推行其处理和排放污水义务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行为。
5.2甲方应依据本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六条 乙方基础义务
6.1在托管运行期内, 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管理、 运行、 维修, 并在托管运行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 无偿移交给甲方, 并确保能正常运行。
6.2乙方应一直根据常规运行通例、 检验与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设备制造商提供资料维护项目设施, 以确保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6.3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 按时向甲方通报运行情况, 提交与本项目相关汇报、 数据、 资料。
6.4乙方确保进厂污水经过处理达标排放。
6.5乙方运行时产生栅渣、 沉砂及污泥等固体废物须运往甲方指定地点( )处消纳, 乙方运往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但运距不得超出5公里。如超出约定距离, 则由甲方依据实际运输费用赔偿乙方差额部分。污泥外运包含处理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负担。
四、 污水处理服务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七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
7.1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方法按附录1计算, 项目进场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开始正式商业运行日期即为甲方开始正式付费日期。 7.2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按附录1要求实施。 7.3月处理量计算按附录1计算。 7.4每个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按附录1计算。 7.5计价说明 本污水处理服务单价由生产费用、 管理费用和人职员资等三部分组成, 包含但不仅限于: 7.5.1生产费用包含: 水费、 电费、 絮凝药剂费、 正常维修维护保养费(限中小型维修保养 费); 7.5.2管理费用包含: 办公费、 差旅费、 邮电通讯费、 业务招待费、 安全保卫费、 绿化养 护费等, 不含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一切水质检测费(检测协议及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 7.5.3人职员资包含经乙方录用全部些人职员资和补助、 社保。 第八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 8.1 乙方在每个月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月度水量汇报》《月度水质汇报》等(但不限于)提交给甲方监管部门。 8.2甲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义务 在运行期内每一个月份, 甲方应依据本协议附录1确定付费计算标准向乙方支付对应污水处理服务费。 8.3乙方应根据附录1要求进行计算和调整, 以正确核实其在本协议项下就提供污水处 理服务应取得服务费, 而且应清楚地解释其计算并提供第9.6 条项下提交服务费发 票所要求详情。如甲方要求, 乙方应提供全部证实统计和资料复印件方便甲方能够核实该计算。 8.4
甲方应会同 财政局设置污水处理服务费专用银行账户向乙方支付污水处 理服务费, 全部此等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款项应根据本协议第9.4条确定帐户和付款方法支付。 8.5甲方监管部门在接到汇报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督促并完成办理款项支付一切审核程序, 并支付给乙方上月发生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方法可经过电汇、 银行转帐等方法汇入乙方指定帐户。逾期则追究对应违约责任(依据26.4条款)。费用审核步骤以下:
第九条 每个月付款程序
9.1乙方应在每个运行月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 根据第8.3条款计算金额, 向甲方 开具附录3所表示付款通知账单, 同时应提供全部对应证实统计和资料复印件方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
9.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付款通知账单之日起, 应对乙方送交付款通知账单和相关资料计算结果进行复核确定。
9.3甲方在核正确定无争议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后, 应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账单以后三(3)个工作日(“应付款日”)内立刻通知乙方开具并递交与前述核正确定金额相符服务费凭证给甲方, 并向 财政局或其指定付费机构提交经相关部门核准后付费凭证, 向乙方支付当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款额。
9.4 支付帐户 依据本协议应支付全部相关费用均应根据以下要求收款人、 开户行、 账户和付款方法(或乙方另行书面通知其她中国境内银行账户), 由甲方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 银行手续费由每一方自行负担:
收款人: [ ]
开户行: [ ];
账 户: [ ];
付款方法: [ 电汇或银行转账 ]。
9.5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政府相关部门(包含本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拨款部门或价格核定部门)将有权就任何一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金额计算、 提议单价调整方案是否与本协议中取得双方确定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国家相关价格要求是否一致进行核实。
9.6 收费发票或凭证 乙方在申请取得污水处理服务付费时, 应根据政府方要求提交适宜服务费发票或收款凭证。
9.7 利息 假如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另一方支付任何款项在到期以后未能支付, 付款一方应支付按当初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利息, 该利息应依据前述约定利率自到期之日(包含该日)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不包含该日) 按日累计, 按月计算。
9.8 税项说明 项目中标报价中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不包含全部现在及未来运行商依据适使用方法律要求应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种(所得税除外), 但甲方向乙方支付任何污水处理服务费应依据适使用方法律考虑乙方应纳税款, 使其不会因缴纳或扣除任何税款而降低预期收入。
第十条 延迟支付时协调责任
10.1若甲方未能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意见, 则乙方 可向甲方发出催办通知(“催办通知”), 甲方应在该催办通知出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协调结果反馈。
10.2有争议金额 甲方如对乙方提交运行付费申请单显示金额或对本协议项下其她付款要求有任何异议, 应在收到运行付费申请单之以后一天内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并在到期日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金额, 不然应视为无异议并应全额核准支付。任何相关剩下金额争议应首先在争议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商处理。
10.3未付款项支付 假如甲方对乙方提交运行付费申请单显示或要求任何或部分金额有争议, 且随即依据争议处理条款, 确定甲方还未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应由甲方知会县财政部门支付给乙方。
10.4违约金扣减 假如发生违约情况, 乙方应依据计算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 并将该金额从污水处理服务费发票金额中减扣。违约金计算细节应在付款通知账单中列明。
10.5 服务费收费凭证 乙方在收到甲方核正确定支付金额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 应依据适使用方法律向甲方立刻开具服务费收款凭证。
五、 资产管理与项目设施移交
第十一条 资产全部权
11.1 托管运行期间, 污水处理厂内原有设施、 设备全部权及 土地使用权归甲方全部。 11.2托管运行期间, 因污水处理需要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新增设施、 设备, 新增设备 全部权归乙方全部; 托管运行期满后, 如甲方要求留置, 在甲方支付给乙方对应购置、 安装费用后, 全部权归能够归甲方全部。
第十二条 项目设施移交范围 12.1移交项目设施以现场清点数目为准, 并制订交接清单, 最终交接清单需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注: 关键构筑物及相关工艺参数表 以现场实际交接单为准) 12.2移交内容还包含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必需全部技术图纸、 规程、 规范、 资 料; 生产运行相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 包含运行手册、 运行统计、 设计图纸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 运行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专有技术、 专利、 计算机软件及其她知识产权。 12.3 甲方依据项目本身工期进度提前 壹 个月事先以书面方法通知乙方, 确定乙方正式 介入项目试运行日期。乙方为了愈加好配合甲方对于该运行项目设备调试及运行调试, 可提前派出相关人员介入帮助配合。乙方派出相关人员介入后, 乙方在此期间所产生一切费用, 甲方全额负担。
第十三条 移交工作小组 13.1项目设施移交工作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组建移交工作小组, 在试运行进驻运行前一周内 成立移交工作小组, 负责完成设施设备清点、 运行交接、 人员安置以及其她必需前期工作。 13.2移交工作小组工作至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解散。 13.3移交工作小组在进行上述工作过程中发生必需费用, 由双方对该费用确定后平均分 担。
第十四条 责任划分
14.1设施、 设备移交时将进行相关设备检测, 检测中发觉项目设施、 设备存在缺点 或损坏, 形成设备缺点表单。移交方应负责修复该缺点或损坏, 接收方可帮助修复。
14.2 设施、 设备移交后, 凡属设备供给方协议保修责任期内, 仍应由甲方帮助乙方联络维修。
14.3移交过程中, 若一方对移交资产设备、 设施性能及完好程度存在异议时, 由双方 共同委托含有资产评定能力机构对存在争议资产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含有最终效力, 对双方都含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项目设施移交回转
15.1本协议届满后, 乙方无偿将项目设施交回甲方(但不包含乙方更新、 改造设施、 设 备, 如包含可参考协议11.2条款实施)。同时确保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15.2 项目设施移交回转过程及内容同项目设施移交过程。
六、 人员办公场地安置
第十六条 人员办公场地安置
16.1托管运行期间乙方负责运行管理人员编制, 其中人员岗位安排由乙方自行确定.
16.2在托管运行期间, 乙方享受对甲方提供人员管理、 调配权, 并按乙方本身薪酬措施 发放薪金, 国家要求多种劳动保险费用(五险)由乙方负责支付和办理。
16.3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乙方在其全部人员撤离前,应确保甲方相关人员含有基础运行能 力,确保项目设备、 设施连续运转。
16.4 乙方进驻时, 甲方提供办公场地整体配套设施必需实施标准配置(宿舍、 食堂、 办公桌椅、 网络宽带、 电脑设备、 化验室仪器设备等)以确保乙方进驻后能顺利开展工作。
七、 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
第十七条 项目设施运行
17.1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每日正常运转。因设施设备检修需暂停服务时, 须报甲方同意。
17.2运行中发生设施设备重大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时, 乙方须负全部责任并立刻采取方法 处理同时立刻汇报甲方。
17.3对整个项目设施设备改造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第十八条 项目设施维护
18.1项目设施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国家行业规范、 标准要求, 包含《城 市污水处理厂运行、 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18.2乙方应制订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方法和计划, 并接收甲方对相关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检验。
18.3 在托管运行期内, 因生产所发生设施、 设备中、 小维修、 维护保养费用、 水电费用、 办公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行过程中包含大修、 技改由则由乙方提出方案报甲方审批, 其实施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负担。 (注: 设施设备中、 小维修一年内不得超出三次, 超出部分则由甲方负责负担对应费用)
第十九条 甲方监管
19.1甲方或政府其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派员在任何时候进入乙方项目设施, 监督项 目设施运行和维护, 了解乙方生产经营信息, 但不得干涉、 延误或干扰乙方推行其在本协议下权利和义务。
19.2甲方所派人员发觉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乙方回复权利, 并有权检验包含乙方生产 统计、 设备检修和检测统计在内全部运行统计。 八、 检测与核实
第二十条 水质检测
20.1进水和出水水质应经过日常检测指标确定。乙方应根据国家要求检测分析方法进 行检测, 并如实向甲方汇报检测结果。
20.2乙方应接收经甲方委托含有资质检测机构根据
20.1款要求检测程序、 措施、 标准和周期进行检测。
20.3乙方应统计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全部结果, 并存档备查。检测指标项目经双方约定以下:
20.4乙方应于每个月开始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列明日常检测指标《月度水质汇报》报 送甲方, 汇报上月每日进水和出水水质, 对进出水水质严重不符合本协议要求标准检测汇报应立刻报送。
第二十一条 水样采取和储存
21.1水样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要求》(GB12997-91)、 《水质采 样技术指导》(GB12998-91)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要求。
21.2水样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保留和管理技术要求》(GB12999-91) 要求。
21.3用于检测水质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双方共同确定接入点和交付点采集。 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五小时, 每日提取采样设备采集混合水样。
21.4每次提取水样应分装A、 B两瓶, A瓶用于乙方自行检测, 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 备用水样应不少于ml, 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 进水和出水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留, 保留时限为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二条 甲方核实
22.1甲方有权对乙方检测程序、 结果、 设备和仪器进行检验; 就乙方进行日常检测, 甲方有权委托含有资质水质检测机构, 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 以核实乙方提供结果。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 乙方人员拒不到场, 不影响抽查结果有效性。
22.2甲方核实或抽查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 以双方认可有资质第三方检测 结果为准。
22.3甲方委托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不过假如核实或检验 结果表明乙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按时, 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
九、 计量
第二十三条 计量方法
23.1 污水处理厂进、 出水口应安装电磁流量计各一台, 双方约定 以出水口流量计为付费计量仪表。
23.2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应定时对流量计进行检验、 校准和测试。(参见附录2计量方法)
23.3甲乙双方代表应在每个月最终一日联合对现场流量计读数进行统计。双方对现场流量计读数共同确定后, 以出水口流量计作为该月实际污水处理量。
第二十四条 计量结果异议与确定
24.1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 乙方应立刻书面通知甲方并给予说明, 经甲方确定后, 则 发生故障期间每日污水处理量按上个月日平均污水处理量计算。
24.2任一方如对水量计量结果有异议, 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 并可 聘用双方认可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 经检验若确实存在问题应立刻纠正, 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 反之, 则由异议方支付。
十、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25.1本协议中所指不可抗力是指: (1)雷电、 地震、 火山爆发、 滑坡、 水灾、 冰灾、 暴雨、 海啸、 台风、 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难 ; (2)流行病、 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 入侵、 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 封锁或军事力量使用, 暴乱或恐怖 行为; (4)性、 地域性、 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因为不能归因于乙方原因引发连续壹个月以上供电中止; (6)国家征用、 征收; (7)造成本协议实际上不能推行法律变更。
25.2任何一方假如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本协议要求义务, 在不可抗力 影响范围内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去在本协议项下对应义务, 并不负担任何责任。
25.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方法以继续推行其在本协议下 义务, 降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影响。双方应协商制订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替换方法以消除不可抗力影响。
十一、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2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要求任何条款或条件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或部分不能推行, 违 约一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26.2在协议期内, 任何一方非因不可抗力或协议中要求条款而解除本协议应支付给对 方违约金, 违约金=日保底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15。
26.3甲方在本协议期内, 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项下任何事宜组成竞争任何 协议及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事宜任何协议。 26.4 依据8.5条服务费支付要求, 甲方在应付费日期内未支付对应污水处理服务费, 可 依据违约责任中违约金计算方法给予乙方: 日保底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60天费用作为对应赔偿。
第二十七条 责任划分
27.1在协议期内, 属乙方本身原因造成乙方所排放出水不达标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 行政处罚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时, 由乙方负担一切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不予支付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
27.2在协议期内, 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所排放出水不达标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 处罚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时, 由甲方负担一切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28.1对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28.2争议未能处理, 能够经过向地域法院诉讼处理。
十三、 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法律效力
29.1本协议签订、 推行、 效力及解释均适合中国法律。如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 则对对应条款进行修改、 完善, 本协议其她条款继续推行。
29.2对本协议修改、 变更、 补充, 必需经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基础上签署书面补充协 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29.3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实施, 不应以任何方法影响本协议 任何其她条款或任何部分效力。 29.4除非造成协议终止, 针对本协议任何违约责任追究及责任负担, 均不影响本协 议之继续推行。
29.5本协议全部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9.6本协议自签署之日即对双方产生相同约束力及法律效力。
十四、 托管运行期限
第三十条 托管运行期限
30.1 甲方授予乙方托管运行期限为XXX周年, 协议签署后正式运行之日起生效。
30.2 运行期计算为正式交接日起至第二年该日期止为一年度运行周期。 30.3 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签下一年度托管运行事宜, 甲方有权确定下一 年度其她运行方案, 相同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权。
十五、 终止
第三十一条 终止事件
本协议应在下述任一事件最先发生之时终止:依据第25.1条,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本协议;
依据第31.1条要求, 在乙方违约事件后, 甲方终止本协议;
依据第31.2条要求, 在甲方违约事件后, 乙方终止本协议。
31.1乙方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 假如不是因为甲方或不可抗力所致而且未在许可时间(如有)内得到更正, 应视为乙方违约事件, 甲方有权立刻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在一个运行年, 除经同意项目设施正常大修期间外, 在进水达标情况下出水未达成出水水质标准情况总共超出二十(20)个运行日; b)乙方未能依据本协议运行和维护项目设施, 致使在项目场地或周围人员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c)乙方依中国法律清算或其资不抵债; d)乙方在本协议中作申明被证实在提供时严重有误, 使其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e)乙方及其雇员蓄意损坏或破坏政府方进水管网任何部分; f)乙方未能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它义务而组成对本协议重大违约, 而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说明该违约书面通知和要求其对此进行补救后二十(20)天之内未能补救。
31.2甲方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 假如不是因为乙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所致, 而且未能在许可时间(如有)内得到补救, 应视为甲方违约事件, 乙方有权立刻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甲方在本协议中做申明被证实在提供时严重有误, 使甲方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b) 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 并在收到乙方发出说明此违约书面通知和要求甲方就此进行补救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 甲方未能补救。
31.3终止意向通知 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合适具体说明造成发出该通知(“终止意向通知”)违约事件情况。同时, 任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同时提交给对方一份书面函件。在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后, 双方应在三十(30)天期限内, 或双方书面同意更长久内协商避免终止本协议而应采取方法。
31.4 终止通知受第31.5条约束, 在第31.3条要求协商期满时, 除非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意见; 造成终止意向通知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已得到补救;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终止通知”)并在上述各方收到通知后, 立刻终止本协议。
31.5甲方权利
31.5.1甲方经营项目设施权利 (a) 在经营期内, 假如乙方违约事件发生并连续, 并对乙方依据本协议运行和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则在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以后并直至终止通知之间甲方有权, 但无义务, 替换乙方接管项目设施运行, 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行或完成任何须需修理以确保项目设施不间断地收纳输送污水和处理进厂污水, 在此情况下, 乙方应负担与甲方合作义务。 (b) 任何情况下, 甲方选择接管运行项目设施不应视为本项目经营权转让或负担乙方作为项目设施拥有权人义务。 (c) 在甲方运行项目设施期间, 乙方无义务获取在甲方接管项目设施运行之日以后发生运行费用。在因乙方发生违约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日起, 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 直至乙方根据本协议接替或负担项目设施运行。
31.5.2 甲方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协议权利 假如在乙方违约事件发生以后, 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而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 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以后任何时候发出正式终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
31.6 终止通常后果本协议终止后,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深入义务, 但依据第31.7条可能到期应付任何款项, 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还未支付付款义务除外; 本协议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处理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其它条款。
31.7 终止后赔偿
31.7.1乙方违约事件造成终止 假如甲方因乙方严重违约事件而依据31.1(a)至(f)条要求终止本协议, 甲方有权收回对乙方授予托管运行权。
31.7.2 甲方违约事件造成终止 假如在生效以后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依据第31.2条终止本协议, 则乙方应将项目设施转让给甲方。
31.7.3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终止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定合理赔偿。甲方支付该项赔偿后, 乙方应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
31.8对责任限制 (a) 本协议终止后, 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造成上述终止任何事件向乙方负担任何责任, 但依据本协议已事先约定应付未付款项、 违约赔偿和处理相关赔偿费支付除外(如有话)。 (b) 本协议终止后, 乙方应单独负责终止与项目相关全部对外事务, 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终止收回日无负债、 无对外担保、 无法律诉讼等情况, 除非乙方与甲方就项目设施在终止移交日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已另外达成协议。 31.9终止后果
本协议终止后, 除在该终止或期满前产生义务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无其它义 务。该终止不得影响相关处理争议要求、 本章要求或本协议明确要求在该终止后继续有效其它要求。
十六、 其她
32.1对协议条款做出任何修改, 均须由甲、 乙方双方协商, 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进行。
32.2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刻生效, 共制作正本四份, 签约双方各执二份, 具 有相同法律效力。
32.3 协议附件:
附录1 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
附录2 处理污水量计量
附录3 污水处理运行服务付费申请单
备注: 1、 电价根据
电力企业要求实施。在协议期限内如当地政府包含 电费调价涨幅, 则依据对应涨副进行调整。2、 现在该项目属施工阶段还未通水, 再此期间如需要乙方提前进入调试, 可另 行签署《调试协议》, 该项调试费20万—25万之间(3个月)。 3、 本协议附件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含有相同法律效应。 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协议附录文件
附录1 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
以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达标排放为前提, 甲方应区分不一样情况, 依据本附录公式或方法约定按月计算应实际支付给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为简明表述起见做以下设定:
Qm : 污水厂出水流量计统计当月实际污水处理总量(m³);
qd : 污水厂近期设计日处理水量( 万m³/日), 因管网未完善原因,
对 污 水处理厂按近期设计日处理水量 %计算, 取qd= 万m³/日;
Q0 : 污水厂每个月正常处理量, 对 污水处理厂取Q0= ×当月日历天数 Qmax: 污水厂每个月最大供水量,对 污水处理厂取Qmax= ×当月日历天数
1. Qm≤Q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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