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 ” 托管经营管理合作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北京长阳普乐园爱心养老院
本着公平公正及自愿标准, 甲方自愿授权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甲方全资建设“ ”。为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及合作方法,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规签署本协议, 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企业(机构)全资建设“ ”指定全权委托经营管理人。
1.2甲乙双方相互提供相关政府机关签发法律经营许可证实, 协议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二条、 托管标:
2.1本协议项下托管标养老机构名称为: “ ”。甲方和乙方共同商议在此标机构挂“ ”。名称。
项目背景明细: 。
2.2本协议甲方和乙方约定: 乙方在受委托管理期内发生各项运行费用及工作人职员资、 福利由甲方负担。财务由甲方监管, 依据确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按月拨付经费, 除正常运行费用外, 双方协议议定, 甲方按年向乙方支付“ ”品牌使用费 万元。
第三条、 托管经营期限:
3.1合作时间为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协议期满以后, 若甲方继续续签, 本协议中则甲方和乙方继续本协议, 甲方不得在向第三人私自签署排她性托管协议。
3.2双方不得利用一切非法手段强迫对方中止本协议期限。不然, 另一方有权以此标资产双倍率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第四条、 双方权益:
第一部分: 权属明确。
4.1.1双方合作是基于代为托管经营管理合作, 不包含双方股份产权合作。乙方在此基地没有产权或股份。乙方代为托管经营期间, 产权隶属关系保持不变, 固定资产依法为投资建设方全部。
4.1.2托管标所包含到基于政府政策、 养老建设规范标准要求、 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是否, 公安、 治安, 是否存在债务债权纠纷, 与乙方无关。乙方不负担若所以造成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4.1.3乙方在此基地行使是代为托管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此基地日常经营管理权。乙方书面授权在此基地挂牌 “ ”品牌铭牌或标识, 甲方同意在乙方企业官方网站上 乙方进行在相关一切媒体上对外进行公告、 营销宣传。
4.1.4双方确定以政府制订财务标准作为唯一正当专有账户进行资金存取。任何一方均无权私自动用营收资金。
第二部分: 日常运行管理服务。
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限内, 乙方全方面负责甲方养老机构经营、 管理(或业务)。具体包含:
4.2.1依据运行需要, 全权组建经营管理团体, 拟订、 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
4.2.2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2.2自行组建团体进行日常全权经营管理;
4.2.3自行组建团体进行营销推广服务;
4.2.4自行组建团体为甲方受托标提升入住率。
第五条、 结算方法:
1. 管理团体费用:
1) 在协议期限内, 由乙方组建管理团体人职员资和福利待遇及运行费用均由甲方按月支付。
2) 乙方取得管理费。乙方从甲方处按月以入住老人利润总额40%百分比获取管理费。甲方在每个月五日支付给乙方。
2. 盈利后六四分成模式:
1) 未来盈利后, 甲方取得60%盈利分成。
2) 未来盈利后, 乙方取得40%盈利分成。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6.1.1主动协调各部门关系, 帮助乙方办理多种手续; 乙方需要引进人才时, 甲方应主动帮助办理多种手续。
6.1.2甲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条款即时间实施分成。如因任何一方原因每次费用支付超出期限5天, 乙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 直至甲方付清欠款为止。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6.1.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日常经营管理权。甲方有行使所委托项目监控, 以确保正常正当运行质量。甲方负担合作托管期间经营产生一切风险和责任。
6.1.4甲方在合作中, 知悉乙方相关销售策划、 日常经营管理体系、 技术资料等需保密之信息, 甲方不得对第三方泄露, 不然, 造成乙方损失, 甲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6.1.5乙方代管期间, 有义务就全院消防安全及设施设备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甲方有义务依据意见进行整改。若因为甲方不进行整改而使得设施设备不妥造成老人伤害、 消防安全等则由甲方负责。
2. 乙方责任
6.2.1本协议期内,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相关项目广告资料、 市场资讯、 营销简报、 登记资料、 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实等; 乙方提供文字、 图片等资料必需正当和真实, 如因资料有夸大、 不实以及组成对她人侵权等, 责任由甲方负担。
6.2.2乙方必需组建经营管理团体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由管理人员、 护理、 后勤等部门人员组成, 以严谨、 认真、 专业态度和方法为行使日常经营管理。
6.2.3乙方日常经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不得侵犯她人知识产权, 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不然由乙方负担责任, 但因甲方原因造成对第三方侵权责任除外。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1乙方为推行本协议而形成管理制度、 营销推广、 创意、 设计、 作品等知识产权结果归乙方全部。
7.1.2乙方授权在此基地项目挂牌“ ”品牌, 品牌授权时间截止以本签约协议推行时间截止为准, 甲方不得在除此以外任一地方使用作为独立法人主体“ ”商标品牌及与愉快谷经营相关产业, 甲方也不得在此协议中, 再行把愉快谷品牌使用权转让给其她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双方对推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属于对方关键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双方许可, 不得向她方披露该关键商业秘密, 在披露给对方时已为公众所知或对方从不负保密义务第三方处获知或法律法规要求对方披露商业秘密除外。本条效力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
第九条、 双方权益和义务: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8.1.1 有权对乙方托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检验。 在双方合作期间内, 乙方如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相关条款或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致使协议已无法实现, 或者使协议已实质上难以推行, 以及有明确证据证实乙方行为损害了甲方声誉,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8.1.2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生产、 经营、 管理活动。
8.1.3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8.1.4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企业托管事宜审批手续, 确保乙方托管经营正当、 有效。
8.1.5 根据本协议约定帮助乙方组织、 协调相关托管经营工作。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8.2.1 立刻接收甲方托管各项资产、 财务、 生产生活资料等;
8.2.2 在双方合作期间内, 甲方如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相关条款或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致使协议已无法实现, 或者使协议已实质上难以推行, 以及有明确证据证实甲方行为损害了乙方声誉, 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8.2.3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组织、 实施企业生产、 经营及管理活动。
8.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以企业名义贷款、 提供担保, 不得以出租、 出借、 赠与、 转让、 质押、 抵押等任何方法处分企业财产。
第十条、 托管事项交接 :
10.1.1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 甲方负责拟订企业托管移交清单, 向乙方移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章及其它印鉴、 银行帐号、 管理文件、 人事档案、 业务档案、 技术资料、 财务账册、 资产凭证等全部企业经营管理资料。
10.1.2企业移交工作完成后 日内, 甲、 乙双方共同对企业托管移交清单进行签章确定后, 视为乙方实际接管企业。
10.1.3 乙方托管经营期满前 日内, 甲、 乙双方应该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甲、 乙双方依据专业机构审计汇报制订移交方案。
10.1.4托管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 甲、 乙双方共同签署《企业托管经营终止确定书》, 乙方结束并退出对企业托管经营。
第十一条、 债权债务处理:
11.1 .1依据《 企业债务处理方案》, 乙方接管前和接管经营后债务由甲方自行负担。
11.1.2托管经营期间, 甲乙双方均无权处理托管标物。
第十二条、 企业劳动、 人事管理:
12.1.1乙方有权依据业务发展情况决定企业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
12.1.2 乙方应依法进行劳动、 人事管理, 有权自行解聘职员和人事独立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双方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3.1.1双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络方法等发生变更。
13.1.2双方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 股东变动。
13.1.3双方发生改制、 重组、 合并、 分立等重大事项或包含重大经济纠纷。
13.1.4双方被宣告破产、 歇业、 解散、 被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情形影响乙方实施托管经营, 甲方应该妥善落实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责任并向乙方提交具体方案。
第十四条、 双方陈说和申明:
1. 甲方陈说和申明:
14.1.1 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文件、 资料均真实、 正确和完整, 不存在遗漏、 虚假、 误导性陈说。
14.1.2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已经取得必需内部授权, 并根据法定程序推行了必需审批手续, 乙方依据本协议享受托管经营权真实、 正当、 有效。
14.1.3甲方确保按本协议约定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2. 乙方陈说和申明:
14.2.1 乙方含有签署和推行本协议所必需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而且乙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协议全部必需和正当内部和外部同意和授权。
14.2.2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切文件、 资料均真实、 正确和完整, 不存在遗漏、 虚假、 误导性陈说。
14.2.3 乙方确保在托管经营期内忠实、 勤勉推行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义务。
14.2.4 本协议项下乙方一切义务对其继承人、 接管人、 受让人及其合并、 改组、 更更名称等后主体均含有完全约束力, 不受任何争议、 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影响。
第十五条、 协议变更、 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 甲、 乙双方不得私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
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 能够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但须签署书面协议。
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5.1.1乙方私自处理标资产或以企业名义贷款、 提供担保。
15.1.2部分或全部将标交由另外不相干企业托管经营。
15.1.3乙方被宣告破产、 歇业、 解散、 被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15.1.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 给甲方造成损失。
2.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5.2.1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将企业交付乙方托管经营。
15.2.2甲方逾期15日以上未足额支付乙方所得费用。
15.2.3 甲方被宣告破产、 歇业、 解散、 被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15.2.4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 给乙方造成损失。
15.2.5甲方私自处理标资产或以标名义贷款、 提供担保。部分或全部将标交由另外不相干企业托管经营。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 甲乙双方均应全方面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应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
16.1.1 甲方逾期未将企业交由乙方托管经营, 应该根据逾期托管费用总额日万分之五百分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6.1.2甲方逾期未支付乙方其她费用, 应该根据逾期费用日万分之五百分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 应首先经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初有效仲裁规则,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 本协议不包含争议部分条款仍需推行。
第十八条、 附则:
18.1.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甲、 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附件。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8.1.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8.1.3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实施, 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或部分效力或可强制实施性。
18.1.4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8.1.5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 甲、 乙双方各执贰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联合签字盖公章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身份证号: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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