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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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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概述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多年来公证机关创办一项新业务, 伴随广大公民法律意识增强, 这项业务有着广泛发展前景。中国婚姻法要求, 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全部, 但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长久共同使用、 消耗、 变更上述财产, 使怎样认定婚前财产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问题之一, 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常常争议焦点, 那么, 什么叫婚前财产公证?它对社会以及人类带来了什么呢? [关键词] 婚前财产 婚姻家庭 信任 感情 纠纷 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 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一个前沿话题, 我认为, 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能够使婚前财产归属愈加明确, 是处理婚姻财产纠纷可靠法律依据, 对于稳定婚姻关系, 预防纠纷, 保护夫妻双方正当权益, 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含有十分关键意义。 在民事审判中, 常常有这么情况: 原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男女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 只是对财产权属各持一词, 就同一财产, 男方说是男方财产, 女方说是婚后共同财产, 有甚至男方说是男方财产, 女方说是自己财产, 对此争吵不下, 可谁也说不出确有说服力证据, 使一件很简单离婚案件变成错综复杂财产纠纷案。既加大了审判人职员作难度, 又给当事人造成人力物力损失, 同时也给男女双方在已经破裂感情上加大了创伤。有甚至形成民转刑案件, 引发不良后果。鉴于上述情况, 我认为, 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非常有益, 下面就这个问题谈几点见解: 一、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概念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是公证机关依据夫妻或未婚男女双方申请, 依法证实夫妻婚前各自财产全部权或债权债务归属问题而签署约定协议行为真实性、 正当性活动。婚前财产约定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 约定协议中财产必需是本人已经实际取得正当财产或是未来可能得到。婚前各自全部财产, 能够约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也能够约定为婚后各自财产, 还能够约定为归另一方全部。婚前夫妻各自全部财产, 假如约定为婚后仍归夫妻各自全部, 其全部权不因婚姻关系发生改变而转移; 夫妻婚前各自全部财产, 假如约定为婚后夫妻共同全部, 其全部权性质就由婚前各自全部转为婚后共同全部; 假如婚前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全部, 其全部权性质就由一方伴随婚姻关系成立而转给另一方, 这种无偿转移行为含有赠与性质。在婚姻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财产归属必需按约定协议要求而转移。 二、 婚前财产公证确立 过去, 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话题。新《婚姻法》出台, 这部法律要求, 结婚前, 男女双方应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财产、 债务范围、 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 经过公证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双方身份证实、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财产产权证实(如: 房地产权证, 存单等)以及其她相关证实材料, 至此, 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 法律中要求是“应该”而不是“必需”, 所以, 财产是否要公证还要看恋人态度, 纯属自愿, 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三、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作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 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了一个证据作用, 以降低发生纠纷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 完全是个人选择。伴随社会发展, 因为婚姻财产引发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 怎样认定婚前财产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问题之一, 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常常争议焦点。伴随经济体制改革不停深入和发展, 中国公民个人财产已由过去关键是生活资料发展到已经有很大一部分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生产资料, 所以,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十分有益, 其作用关键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 (一) 有利于维护双方正当权益 《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全部: 1、 工资, 资金; 2、 生产、 经营收益; 3、 知识产权权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但本法第三项要求除外; 5、 其她应该归一方财产。夫妻对共同全部财产, 有平等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为夫妻一方财产: 1、 一方婚前财产; (注: 不因婚后共同使用, 共同管理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取得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 4、 一方专用生活用具; 5、 其她应该归一方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 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 部分共同全部。约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要求: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全部财产, 有平等处理权’要求, 应该了解为: 1、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是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2、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关键处理决定, 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 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另一方不得以不一样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不难看出, 婚前各自全部财产, 有没有约定协议, 直接关系到个人正当财产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实际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但因为在结婚时未进行约定, 而离婚时被法院按婚后共同财产处理提屡见不鲜。 (二) 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确定 有些人认为, 还未结婚就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从某种程度上伤害了两个人感情, 未来结了婚, 夫妻关系也不会稳定, 不利于以后家庭关系融洽。事实并非如此, 比如: 某女, 平时好逸恶劳, 贪图享受, 视婚姻如儿戏, 前后两次结婚, 又两次离异, 离婚时, 男女均不能提出婚前个人财产有力证据, 前后两次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中分得了本不属于她财产。以后, 该女欲与有两辆大货车, 二层小楼丧偶男子结婚, 在男方提议下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约定中要求: 在夫妻存续期间, 男方车辆、 楼房由双方共同使用, 假如婚姻发生变故, 该财产归男方个人全部。因为有了这个协议, 该女清楚认识到如不改掉过去坏毛病, 再离婚时是不会从男方婚前财产中分到什么了, 所以该女珍爱这一婚姻, 努力克服自己不良习性, 使婚姻家庭逐步稳定。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未婚男女双方既能够对婚前财产约定归属, 又能够约定婚后财产处理方法方法, 这么把自己向对方承诺用文字形式表述出来, 而且使用方法定形式加以规范, 使双方在婚后生活中能够自觉推行约定, 所以有利于家庭和睦、 团结。 (三) 有利于中老年再婚者婚姻自由和遗产继承 伴随社会发展进步, 大家婚姻观念有了很大转变, 部分中老年人丧偶后不甘孤独寂寞, 纷纷冲破封建婚姻束缚, 重新建立幸福美满家庭, 确实可喜可贺, 但现在中老年人再婚难问题, 远远不是冲破封建婚姻观念束缚所能处理, 还必需排除再婚者儿女阻挠, 因为再婚者婚前财产不尽相同, 有相差较为悬殊, 儿女们怕父母再婚后, 应完全属于自己能够继承财产被外姓人分享。所以, 找种种借口阻挠父母再婚, 有甚至说出活不养, 死不葬绝情话来, 使很多情投意合欲意再婚中老年人望而却步, 在她们身上无婚姻自由可言。有中老年人再婚后, 因为儿女容不得“外来人”, 常常把重组家庭吵散, 使之重受孤独寂寞之苦。 (四) 有利于实现赠与人真实意愿, 维护受赠人正当权益。 赠与是财产全部些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予她人法律行为, 除法律要求必需办理过户登记, 赠与行为才生效以外, 通常情况下以交付赠与物生效。父母将财产赠与儿女, 不管是婚生儿女、 养儿女还是继儿女, 就其本意来说, 绝大多数是将财物赠与儿女本人而不是赠与儿女配偶, 也并非赠与儿女和配偶双方。对父母赠与财产, 假如夫妻之间对父母赠与财产没有约定, 或虽有约定, 但在离婚时对约定无法认定, 法院只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就违反了赠与人真实意愿, 也损害了受赠人正当权益, 假如对婚前财产做了约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就可避免上述问题发生, 既表现赠与人当初真实意愿又保护了受赠人正当权益。 四、 婚前财产公证发展趋势及公证工作努力方向 社会发展, 促进了大家思想开放, 思想解放造成婚姻自由程度提升, 婚姻自由程度提升又造成了离婚率上升。伴随大家生活水平提升, 个人财产也会不停增多, 如汽车、 房屋、 证券等。这些都包含到财产归属问题, 尤其在结婚后, 因为夫妻长久共同生活, 消费, 原来清楚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婚前财产伴随时间推移, 也并不是会一成不变。如婚前房产遇出售、 遇拆迁等, 怎样来认定原来财产部分, 这些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碰到财产权属方面新问题。又如婚前财产产生孳息, 婚前存款, 婚后以现金方法出现, 这也极难分清现金是婚前还是婚后, 一旦碰到离婚, 在财产分割上也很轻易出现纠纷。而公证作为一个非诉讼准司法制度, 为大家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纠纷提供了法律上保障。伴随中国法制健全和大家法律意识提升, 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呈上升趋势。公证机构在这一新兴公证业务面前, 要勇敢地迎接传统婚姻观念挑战, 找准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目标和方向, 要加大婚前财产公证宣传力度, 经过电视、 报刊杂志、 法律咨询等方法, 宣传婚前财产公证好处, 让更多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好处, 同时也要不停探索这类公证中出现新情况, 新问题, 努力办好婚前财产公证业务, 让公证为中国经济发展和构建友好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明确划分是个明智做法, 财产关系不象其她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关系, 对于财产关系我们要花大量时间去研究去讨论, 象婚前财产公证更应该有明文要求, 这么就会降低现实社会中相关财产纠纷引发当事人反目成仇事, 也会降低司法实践中因为找不到相关法律要求作为依据而引发尴尬现象。总而言之, 加大婚前财产公证力度是肯定, 对于维护夫妻双方正当权益, 稳定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是有好处, 它发展, 健全, 将会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参考文件]: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二版 中国人民出版社 周冰等译《现代社会问题》第四版 华夏出版社 1月第二次印刷 《中国妇女报》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 5月27日 李银河、 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 光明日报出版社 杨立新《离婚过失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检察日报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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