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
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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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协议
协议编号: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甲、 乙双方在遵照自愿、 平等、 公平、 诚信标准基础上,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住房系正当拥有。
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 由此而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负担责任。
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 企业资质情况 。
2.装饰施工地址 区(县) 路 弄(村) 号 楼 室。
3.住房结构 房型 房 厅 厨 卫 阳台, 套内施工面积 平方米。
5.装饰施工内容: 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6.承包方法 (包工包料、 清包、 部分承包)。
7.总价款¥ 元,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材料费 元, 人工费 元,
拆除费 元, 清洁、 搬运、 运输费 元,
其她费用 元, 管理费 元,
税金(3.41%) 元。
“管理费”为上述费用总和(税金除外) %。
“总价款”是甲、 乙双方对设计方案、 工程报价确定后金额, 在通常情况下,完工结算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情况下不超出预算价5%。
协议签署生效后, 如变更施工内容、 材料, 这部份工程款应该按实计算。
8.工期:
自 年 月 日开工, 至 年 月 日完工, 工期 天。
第二条 材料供给
1.甲方提供材料、 设备: 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 设备表》。
甲方负责采购供给材料、 设备, 应是符合设计要求合格产品。甲方提供材料、 设备按时送达现场后, 甲、 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由乙方负责保管, 保管费由双方约定。因为保管不妥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给装饰材料、 设备, 均应用于本协议要求住宅装饰, 非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挪作她用。如乙方违反此要求, 按挪用材料、 设备价款双倍赔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材料、 设备: 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乙方提供材料、 设备, 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 应严禁使用。如已使用, 对工程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 应视作验收, 但不免去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发责任。
4.施工中如乙方发觉甲方提供材料、 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 应立刻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 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责任由甲方负担。
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材料应该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实施国家现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本市现行《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 方设计, 提供施工图纸一式 份。
3.甲方提供材料、 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 其返工费用由甲方负担, 工期顺延。
4.因为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 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 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 须提前与乙方联络, 在签署《工程项目变更单》(见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后, 方能进行施工, 所以影响完工日期, 由甲、 乙双方约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她管理人员约定更改施工内容、 增加施工项目所引发一切后果, 由甲方自负; 给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应予赔偿。
6.甲、 乙双方应立刻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检验与验收手续, 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与验收, 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甲方应予认可。事后, 若甲方要求复验, 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经过, 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负担, 工期也予顺延; 复验不经过, 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期不变。
7.工程完工后, 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经过, 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 并由甲方根据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假如甲方在要求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 须立刻通知乙方, 另定验收日期。如完工验收经过, 甲方应认可原完工日期, 并负担乙方看管费用和其她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经过, 甲方有权拒收, 乙方负担返工及延期交付责任。
8.工程完工验收经过, 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见附件七《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第十条内容协商约定为 年, 乙方同时提供管线完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施保修, 保修期从完工验收经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
9.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用支付由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第十条中约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1.甲方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 防事故要求, 关键确保电气线路、 燃气管道、 给排水和其它管道通畅、 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需安全防护和消防方法, 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安全, 预防相邻居民住房管道堵塞、 渗漏水、 停水停电、 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 属甲方责任, 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属于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甲、 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相关要求, 施工中不得私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拆、 改共用管线和设施。
第五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工程款:
(1)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百分比
金额
对预算、 设计方案认可
协议签署当日
30 %
元
施工过程中
水、 电、 管线隐蔽工程经过验收
35 %
元
工期过半
油漆工进场前
30 %
元
完工验收
验收合格当日
5 %
元
增加工程项目
签署工程项目变更单时
100 %
元
(2)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
2.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 甲方应给予保留, 完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甲方。
3.工程结算: 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第六条 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装饰施工前, 向施工所在地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2)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份腾空房屋, 清除影响施工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房屋中所滞留家俱、 陈设等应该采取保护方法。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 电等必备条件, 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做好施工中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4)工程开工前, 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 甲方提供新锁, 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
(5)施工所在地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收取押金项目, 甲方应给予先行支付。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押金被物业没收, 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赔偿。
(6)甲方应通知施工所在地物业管理企业相关物业管理要求, 方便乙方遵守实施。
2.乙方工作:
(1)在开工前检验水、 电、 燃气、 管道、 楼(地)面、 墙面, 发觉问题应立刻通知甲方, 由甲方负责处理和协调。
(2)早上7时前及晚上7时后不得进行有噪声施工作业。
(3)组织有甲方参与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现场交底。
(4)乙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垃圾, 并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堆放。
(5)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 全权负责协议推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 保量、 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更换人员,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3.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大量增加施工项目、 变更施工内容、 装饰材料及设备, 甲方应立刻和乙方协商对应顺延工期。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 造成逾期交付, 乙方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 每逾期一天, 乙方应赔偿给甲方 元。
3.乙方私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 由此发生损失或事故(包含罚款), 由乙方负责并负担责任。
4.乙方提供材料、 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 应按材料、 设备价款双倍赔偿甲方。
5.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 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 乙方应拒绝施工。乙方未拒绝施工而发生损失或事故(包含罚款), 乙方应负担连带责任。
6.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 乙方能够顺延工程完工日期, 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 窝工等损失。每停工、 窝工一天, 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元。
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 完工工程进行验收, 乙方能够顺延工程完工和交付日期, 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 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 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元。
8.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款, 每逾期一天, 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元, 工期顺延。
9.工程未办理验收、 结算手续, 甲方提前使用或私自入住, 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 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纠纷处理方法
1.本协议在推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 也能够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经过协商、 调解处理, 或协商、 调解不成, 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1.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 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内容, 应经协商一致后, 重新签署补充协议。协议签署后施工前, 一方如要终止协议, 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按协议总价款 %支付违约金, 办理终止协议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 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 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 签订终止协议协议, 并由责任方按协议总价款 %赔偿, 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
2.
3.
4.
5.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签署后, 工程不得转包。
3.本协议一式 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附件
附件一: 装饰施工内容表(地面部位、 墙面部位、 天棚部位、 门窗部位、 家俱、 卫生间、 厨房、 强电弱电、 水管、 其它要求);
附件二: 甲方提供材料、 设备表(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牌、 规格型号、 质量等级、 单位、 数量、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三: 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装饰内容及装饰材料规格、 型号、 品牌、 等级、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价);
附件四: 工程项目变更单(变更内容、 原价格、 新价格、 增减金额);
附件五: 工程质量验收单(日期、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结果、 甲方署名、 乙方署名);
附件六: 工程结算单(工程协议造价、 变更增加项目、 变更降低项目、 工程结算总额、 甲方已付金额、 甲方应付乙方金额、 乙方应付甲方金额);
附件七: 工程保修单(企业名称、 联络电话、 用户姓名、 联络电话、 协议编号、 装饰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责任人、 工地责任人、 开完工日期、 完工验收日期、 工程交付日期、 保修期限)。
协议附件上均应有甲乙双方署名及具体签署日期。如企业另有协议附件, 其内容应该包含上列示范协议附件内容。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邮 编: 邮 编: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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