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东 工程有限企业
钢 构 件 加 工 承 揽 定 作 合 同
定作方
承揽方
日 期 年 月 日
钢构件加工承揽定作协议
定作方:
地 址: 电话:
承揽方:
地 址: 电话:
履约地: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着平等、 自愿、 、 老实信用标准, 经双方充足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并依据推行。
第一条: 定做协议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加工范围
2.1本工程构件累计 / 件, 含钢量约计 吨, 材质为 ;
2.2委托加工范围: 承揽方包工包料, 加工范围为签字图纸范围内 。
第三条: 协议价格及付款方法
3.1协议单价:
主桁架 元/吨(包含材料、 下料、 切割、 拼装、 焊接、 抛丸除锈、 喷漆), 约计 吨;
系杆、 水平撑 元/吨(包含材料、 下料、 切割、 对接、 抛丸除锈、 喷漆), 约计 吨;
3.2协议总价: 共约计 元, 大写人民币约计 。
3.3双方约定自签署协议之日起两日内定作方需一次性支付给承揽方定金¥ 元(协议总价 %), 定金全部抵达承揽方指定账户之日起, 本协议生效;
3.4若定作方一次性提货时, 必需付清全部结算价款后方可提货; 若定作方分批提货时, 必需在付清本批所提构件货款后方可提货; 当补充条款中有明确付款约定时, 实施补充条款;
3.5协议签署后定作方向承揽方支付定金, 仅作为债权担保一定数额货币, 不计入定作方分批提货时提货款, 仅在定作方最终一次提货时作为货款一部分计入结算;
3.6货款需全部抵达承揽方账户后方可提清货物。(货款一律以网银或电汇形式支付)
第四条: 质量要求
4.1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签字认可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4.2承揽方依据《钢结构施工质量规范》(GB50205-)及《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GJ81-)要求进行加工生产, 并确保所生产构件质量符合上述规范要求;
4.3所加工钢构件底漆为 , 中间漆为 ,面漆为 , 漆膜总厚度 μm;
4.4所用油漆全部由 提供。
第五条: 验收、 结算方法
5.1验收方法: 钢构件出厂前3日, 由承揽方通知定作方, 定作方派质检人员到承揽方所在加工车间对钢构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如定作方在此期间(钢构件出厂前3日至定作方要求发货之日)未派质检人员来厂对钢构件进行验收而要求发货, 则承揽方视为此批发货构件已经过定作方验收, 且验收合格, 进行发货;
5.2结算方法: 钢构件结算重量均以承揽方提供加工详图标注构件长度理论重量据实结算,双方约定在发货完成前5日内结算、 审核完成, 并双方签章确定; 双方审核结算时, 结算资料由承揽方在构件加工地提供;
5.3结算期限: 双方协议约定钢构件全部加工完成后, 由承揽方向定作方提供书面(或电子版)结算书, 定作方应在收到结算书(包含电子版结算书)后14日内(电子版结算书以电子邮件抵达定作方邮箱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核完成, 并给出结算意见; 如定作方在收到承揽方提交结算文件(包含电子版文件)后, 在14天期限内不予回复, 则视为定作方完全认可承揽方提供结算文件, 双方根据此结算文件进行剩下款项支付等工作。
第六条: 运输方法
6.1 负责本协议加工钢构件运输;
第七条: 图纸要求
7.1定作方需在协议签署前向承揽方提供满足加工要求图纸一套, 并将图纸签字认可;
7.2承揽方在对图纸进行审核后发觉有异议时, 必需经过定作方签字认可后方可修改, 定作方对自己提供图纸负责, 由此产生一切责任由定作方负担;
7.3若定作方委托承揽方设计出图时, 设计费用单独结算;
7.4定作方在深化图纸上签字确定后承揽方方可加工制作, 若图纸与协议发生冲突, 以协议为准;
7.5因定作方图纸细节问题未能立刻处理而耽搁时间, 交货期按耽搁时间顺延。
第八条: 加工时间
8.1定金全部抵达承揽方指定账户后, 且深化图纸经定作方审核确定无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全部加工完成;
8.2因为定作方责任以及在协议实施过程中碰到不可抗力时, 协议工期顺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定作方中途变更定作物数量、 规格、 质量或设计等, 应该赔偿所以给承揽方造成损失;
9.2定作方中途废止协议, 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 偿付承揽方未推行部分价款总值 %(10%—30%幅度)违约金; 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 偿付承揽方以未推行部分酬金总额 %(20%—60%幅度)违约金;
9.3定作方未按协议要求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 技术资料、 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需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 承揽方有权解除协议, 定作方应该赔偿承揽方所以而造成损失; 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协议, 除交付定作物日期得以顺延外, 定作方应该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损失;
9.4定作方超出协议要求期限领取定作物, 定作方应按每超期一天, 定作方按迟提货物总价金额1.5‰支付给承揽方作为违约金, 另外还应该负担承揽方实际支付保管、 保养费; 定作方超出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 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 所得价款在扣除酬劳、 保管、 保养费后, 退还给定作方, 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酬劳、 保管、 保养费时, 定作方还应赔偿不足部分;
9.5定作方超出协议要求日期付款, 应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延期付款要求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 每逾期一天, 按酬金总额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9.6定作方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 应该赔偿承揽方所以造成损失及运输部门罚款。
9.7定作方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 负担所以而多支出费用。
第十条: 其她条件
10.1最终一批构件发货必需在定作方和承揽方双方完成结算审核、 确定、 签字盖章及支付完成剩下款项(结算金额-定作方已支付金额)基础上方可进行;
10.2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 承揽方收到定作方全部定金及图纸到位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
定作方: (盖章) 承揽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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