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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内容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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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推行内容 一、 协议推行是指: 债务人全方面、 合适完成其协议义务债权人协议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协议推行是协议法律效力关键内容, 是整个协议法关键。协议推行以协议成立为前提, 依据和动力所在是协议法律效力。 二、 协议推行含义: 1.推行是当事人实施协议行为, 签订协议目在于实施; 2.推行是当事人全方面、 合适完成协议义务行; 3.推行是整个实施协议过程中行为。 三、 协议推行其特征: 1.协议推行是协议效力最基础表现; 2.协议推行是协议当事人推行协议约定标行为; 3.协议推行是协议当事人全方面、 正确完成其协议义务行为; 4.协议推行是协议当事人完成其协议义务全过程; 5.协议推行是协议债权债务关系消亡关键原因。 协议推行地内容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要求, “因协议纠纷提起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 要确定买卖协议管辖, 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所以, 对买卖协议推行地点确定标准应了解为: 1、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 以约定交货地点为协议推行地; 2、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 但依法能够确定, 以法律所确定交货 地点为协议推行地; 3、 买卖协议实际推行地点与协议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 以实际推行地点为协议推行地; 4、 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协议推行地点尚不能确定, 则依《协议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 推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 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 交付不动产, 在不动产所在地推行; 其她标, 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推行。 协议推行抗辩权 协议推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推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 同时推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协议当事人一方在她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 有权拒绝自己推行。协议法第66条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前后推行次序, 应该同时推行。一方在对方推行之前有权拒绝其推行要求。一方在对方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对应推行要求。”同时推行抗辩权法律基础是老实信用标准, 即依据诚信标准, 当事人必需根据协议约定推行自己义务, 不然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推行义务; 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协议推行义务情况下, 也有权拒绝推行自己义务。同时推行抗辩权通常适适用于买卖、 租赁、 互易等双务协议中, 但其有严格组成条件: 1.须当事人在同一协议中互负债务;  2.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推行债务; 4.须对方推行是可能。     二、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协议中, 先推行方有确切证据证实, 后推行方于协议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推行能力时中止推行协议权利, 而且在后推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推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协议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复合性权利, 而且是一个主动性权利。《中国协议法》第68条要求: 应该先推行债务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够中止推行: (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其她情形。第六十九条要求: 中止推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推行能力而且未提供合适担保, 中止推行一方能够解除协议。不安抗辩权组成条件: 1.因同一双务协议互负债务, 且两债务间含有对价关; 2.不安抗辩权适用双务协议属于异时推行; 3.先推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推行方有确切证据证实后推行方于协议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推行能力。 协议推行标准      协议推行标准不是仅适适用于某一类协议推行准则, 而应是对各类协议推行普遍适用准则, 是各类协议推行都含有共性要求或反应。   一、 全方面推行标准   《协议法》第60条第1款要求: “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全方面推行自己义务”。这一要求, 确立了全方面推行标准。全方面推行标准, 又称合适推行标准或正确推行标准。它要求当事人按协议约定标及其质量、 数量, 协议约定推行期限、 推行地点、 合适推行方法、 全方面完成协议义务推行标准。   二、 老实信用标准   《协议法》第60条第2款要求: “当事人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依据协议性质、 目和交易习惯推行通知、 帮助、 保密等义务。”此要求能够了解为在协议推行问题上将老实信用作为基础标正确定。 三、 情势变更标准   情势变更标准, 是指协议成立后至推行完成前, 协议存在基础和环境, 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原因发生变更, 若继续推行协议将显示公平, 故许可变更协议或者解除协议。 协议推行地相关案例分析 一、 案例介绍 2月, 原告赣州市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设计院”)与被告云南省某水电企业(以下称“水电企业”)就某水利水电工程签署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协议, 水电企业委托设计院对某水利水电工程进行设计, 设计费为130000元。后因为水电企业拖欠设计费, 设计院数次催讨无果, 便于2月以其经营地为协议推行地向赣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水电企业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认为协议推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云南省某县, 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云南省某县法院管辖。  二、 法院审查与裁定  区法院接到被告提交管辖异议材料以后, 依法作出裁定书, 认为: 原告设计院与被告水电企业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协议推行地, 对管辖亦未进行书面约定; 即使设计项目建设地点在被告辖区, 但因建筑工程设计协议在原告经营地推行, 原告经营地位于区法院辖区。依据相关法律要求, 属于区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遂于3月作出裁定: 驳回被告水电企业提出管辖异议。 三、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推行地确定标准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要求, 因协议纠纷提起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协议推行地”, 通常是指“协议要求推行义务地点”, 也即义务清偿地点。除《民事诉讼法》上述要求之外, 现行《协议法》、 《民法通则》对“协议推行地”概念也有较为明确要求。另外, 在司法实践中, 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个案也公布了不少相关协议推行地批复、 通知、 复函等等。从这些相关批复、 通知、 复函中可知, 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特征推行地规则来确定管辖。该规则以当事人推行协议特征义务地点来确定协议推行地, 是现在占主导地位评判方法。其依据在于, 在协议约定众多义务中, 必有一个能反应该协议之本质特征义务, 在双务协议中, 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应该协议特征, 是区分此协议与彼协议标志特征, 故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协议推行地。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 就“协议推行地”要求都是较为明确, 但相关怎样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协议推行地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明文要求。于是便需要分析。实际上, 依据特征推行地规则并不难判定建设工程设计协议推行地。  首先,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是建设工程协议一个, 属于加工承揽协议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相关怎样确定加工承揽协议推行地问题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相关怎样确定加工承揽协议推行地问题电话回复》要求, 加工承揽协议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 所以,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应该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 其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0条要求, 加工承揽协议以加工地为协议推行地, 但协议中对推行地另有约定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加工行为”为出图、 晒图行为, 该行为推行地应为特征推行地。众所周知, 出图、 晒图需要人力、 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经营场所, 所以其特征推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在协议对推行地没有另外约定情形下, 推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第三, 《协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要求: “推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 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 交付不动产, 在不动产所在地推行; 其她标, 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推行。”建设工程设计协议纠纷, 义务人交付既不是货币, 也不是不动产, 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 属于《协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要求“其她标”。所以,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推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一方所在地, 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综上, 本案中, 区法院在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中没有约定协议推行地, 采取特征推行地规则确定协议推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是符正当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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