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_____________
支付机构用户备付金存管协议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支付机构):
乙方(商业银行):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 签署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注解: ( )框内勾选类型
甲方: 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业务类型包含【互联网支付( )/移动电话支付( )/固定电话支付( )/数字电视支付(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 ))(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 ))/预付卡受理( )/银行卡收单( )】业务覆盖范围【( )/ 区域】
乙方: 经人民银行立案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 )、 汇缴( )】账户, 并推行协议下款相关职责。
为规范支付机构用户备付金管理, 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 在保障用户正当权益基础上, 推进银企双方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 甲乙双方本着正当、 公平、 诚信、 平等、 自愿标准, 经充足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 《支付机构用户备付金存管措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 《支付结算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要求。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支付机构, 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甲方确保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事业务正当性、 合规性。确保其备付金划转有真实交易背景或正当原因,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要求。确保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经办人含有对应权限。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用户备付金存管措施》要求备付金存管银行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最好服务宗旨, 为甲方提供安全、 快捷、 优质备付金存管服务, 同时按摄影关要求认真推行备付金存管银行各项职责。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推行监管要求要求创办本业务过程中审批、 汇报、 报备等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根据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 推行各自反洗钱义务和职责, 并为对方推行反洗钱职责提供对应帮助。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 占用、 借用用户备付金, 不得以用户备付金为她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如无尤其说明,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含义为:
用户备付金: 依据《支付机构用户备付金存管措施》相关要求, 本协议所称用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用户委托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用户: 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 预付卡、 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她支付服务主体, 包含自然人、 法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 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银行许可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 是指与支付机构签署协议、 提供用户备付金存管服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含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 是指能够为支付机构办理用户备付金跨行收付业务, 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全部备付金银行用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 查对与监督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 是指能够为支付机构办理用户备付金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 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用户备付金进行监督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专户存放用户备付金活期存款账户, 包含备付金存管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备付金存管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 能够以现金形式接收用户备付金、 以银行转账方法办理用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 能够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法接收用户备付金、 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法办理用户备付金支取业务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能够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法接收用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 专门用于存放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银行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 以单位定时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其她形式存放用户备付金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 并指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用户办理备付金赎回、 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自有资金账户。
本协议未列明定义, 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相关监管要求为准。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权利
1、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唯一用户备付金存管银行, 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和本协议约定提供用户备付金存管服务。
2、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和本协议约定, 在推行必需审批手续后, 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
3、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和本协议约定, 申请开立、 变更、 撤销其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接收用户备付金必需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要求除外。
2、 甲方分支机构应该将接收用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方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不得以该分支机构本身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3、 甲方应全方面掌握其全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 定时与乙方查对。
4、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甲方确保支付指令合规、 真实、 完整、 一致、 正确、 有效。
5、 甲方应确保在本协议使用期内连续含有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中要求支付服务资格。如需终止支付业务, 应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要求做好用户正当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相关善后工作, 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完成全部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 本协议终止。
6、 甲方应确保其在本协议项下提供全部资料、 信息都是真实、 正确、 完整和有效。
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权利
1、 根据本协议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 有权按相关要求收取相关费用。
2、 乙方为甲方备付金唯一存管银行。乙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 审核甲方提供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 审核经过后, 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3、 甲方在本业务中出现违反监管要求情形时, 包含但不限于用户备付金缴存时限、 账户日终余额、 账户余额归集、 跨行划转、 现金赎回、 利息划转、 手续费收入划转、 风险准备金计提、 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百分比控制等违反监管要求, 以及用户备付金被挤占、 挪用或存在其她异常情况,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 并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汇报。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对进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存放、 使用、 划转推行监督职能, 本协议项下乙方存管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1)对甲方提交, 与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支付指令进行审核, 审核经过后根据甲方提交指令支付划转对应资金;
(2)依据甲方申请, 对甲方调整不一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进行审核; 3.依据甲方提交交易数据, 对甲方结转手续费收入、 利息收入等进行审核;
(4)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2、 乙方应含有监督用户备付金能力和条件, 包含有健全用户备付金业务操作措施和规程, 监测、 查对用户备付金信息技术能力, 能够建立用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含有与甲方业务规模相匹配系统处理能力, 含有必需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能够确保业务连续性。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用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甲方应该在乙方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 自有资金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 并依据需要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甲方在同一省(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拟以活期存款之外其她方法存放用户备付金, 应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遵照本协议中对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约定。
第十五条 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该标明甲方名称和“用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甲方应该在乙方开立自有资金账户中, 确定一个特定自有资金账户, 用于以现金形式为用户办理备付金赎回、 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甲乙双方应自上述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应向乙方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 开立基础存款账户要求证实文件;
2、 基础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4、 备付金存管协议;
5、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其她材料。
第十八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 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1、 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 《支付机构用户备付金存管措施》等相关要求要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其她材料;
2、 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不违反监管机构相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数量、 开立地域、 开立银行等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 使用、 管理及相关事宜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 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能够依据需要开立新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 但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相关条件并按本协议约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甲方经过银行转账方法接收用户备付金, 应该直接缴存其在乙方开设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按要求能够现金形式接收用户备付金, 应该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 能够以单位定时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其她形式存放用户备付金至其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 应退回至原转存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应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并在将拟撤销账户内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 办理销户手续。承接账户应为甲方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甲方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应向乙方提交撤销备付金存管账户书面申请、 相关法律文书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等证实文件。期间, 乙方不得为甲方办理新增支付业务, 并应该于甲方在本行存放备付金余额划转结清当日, 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甲方需终止支付业务, 应该在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要求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用户权益保障方案中, 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 并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 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该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 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六章 用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只能经过乙方办理用户委托跨行付款业务, 以及调整不一样备付金合作银行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甲方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用户备金, 不得跨行划转至乙方之外商业银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该于每日营业终了前, 将在乙方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内资金全额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中, 并将未开立收付账户合作银行汇缴账户资金全额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中。
第二十九条 甲方能够经过在乙方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将用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三十条 甲方按要求为用户办理备付金赎回, 应该经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 不得使用现金; 按要求能够现金形式为用户办理备付金赎回, 应该先经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对应额度用户备付金划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该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 存放在乙方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 用于填补用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其她用途。
第三十二条 甲方拟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 拟结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 拟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均应按与乙方约定方法提出申请。乙方审核同意, 应立刻为甲方办理资金划拨。
第三十三条 甲方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用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应该经过乙方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甲方因办理用户备付金划转产生手续费用, 不得使用用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甲方和乙方应该建立用户备付金信息查对机制, 约定每个工作日 时批量交互 T-2 日数据, 根据监管要求要求逐日查对备付金存放、 使用、 划转等信息, 并保留查对统计, 包含但不限于备付金存放、 使用、 划转等息。甲方和乙方应该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 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甲方确保只依据用户提议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 乙方应尽到核实义务。甲方在收到用户备付金或用户划转用户备付金不可撤销支付指令后, 方可办理用户委托支付业务, 不得提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甲方从乙方划转用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经过以下方法和渠道提交给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中应该记载下列事项:
1、 :
2、 :
3、 :
4、 :
5、 :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该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 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真实性、 合规性。乙方应该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 办理资金划转, 必需时能够要求甲方提交对应证实文件。乙方有权拒绝实施甲方未按约定发送支付指令。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觉以下任一清算差错, 应立刻通知另一方。接收通知一方应于接到通知起 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 并将查明结果反馈给对方:
1、 甲方或乙方向对方返回交易处理结果与其实际清算备付金金额不一致;
2、 甲方或乙方提供对账文件明细与其实际清算备付金金额不匹配;
3、 其她双方共同确定差错。出现清算差错后, 双方应依据共同确定结果配合进行调账及补清算等。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九条 甲方拟调整不一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 应按与乙方约定方法提出申请, 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对甲方拟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审核, 乙方应将审核意见立刻通知甲方。乙方审核同意, 应办理资金划拨。甲方应该持乙方出具审核材料办理相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调拨。
第四十条 甲方每个月在乙方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用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累计数, 不得低于上月全部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累计数 %。
第四十一条 凡包含备付金存放和资金划转,甲乙双方均应建立每日对账制度。乙方应该与甲方按时查对账务, 严格实施相关监管要求, 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乙方内部账户以待清算资金等名义为甲方存放备付金。若发觉甲方存放于乙方用户备付金被挤占、 挪用或有其她异常情况, 乙方应该督促甲方立刻采取措
施进行纠正, 并立刻汇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章 合作承诺
第四十二条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作为其备付金存管银行, 双方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共同推进备付金存管工作。甲方承诺主动配合乙方备付金存管所做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其关键基础用户, 在中国法律、 法规与规章许可前提下, 向甲方提供乙方现有银行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乙方承诺主动配合甲方开展支付业务所做各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备付金存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法可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推行本协议或推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 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推行各自职责过程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本协议约定, 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 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实施、 未能立刻实施或未能正确实施支付指令, 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 乙方应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但下列情况除外:
1、 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
2、 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 甲方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
4、 乙方收到支付指令不符合要求;
5、 因不可抗力或其她不可归因于乙方原因。
第四十八条 因甲方未按用户指令向乙方提议支付指令等原因, 造成用户备付金损失, 由甲方负担对应责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签订、 推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取得对方(保密信息披露方)标注为保密信息资料及信息, 均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以下情况不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 保密信息接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要求、 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命令、 决定所作出信息披露或公开。
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 公众已经知晓或经过公开渠道可取得信息, 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造成该信息公知公晓; 保密信息接收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第三方获取信息, 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议签署、 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 中国法律不包含香港尤其行政区、 澳门尤其行政区及台湾地域法律。
第五十一条 对用户备付金安全保障责任约定不明, 甲乙双方应该优先确保用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连续性, 不得因争议影响用户正当权益。
第五十二条 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由协议各方协商处理, 也可由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 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生效及使用期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使用期为 年。到期后自动顺延相同期限, 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期望不再续约, 该方应在协议到期自动顺延前最少提前30日通知协议对方, 协议到期终止。
第五十五条 变更和终止
1、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 乙双方每年能够依据业务发展、 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并依据实际情况签署新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具体协议给予变更或解除。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 本协议继续有效。
2、 甲、 乙双方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不得单方终止或违反本协议条款。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 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 并取得对方同意, 方可终止本协议。
3、 协议终止后, 双方应协商做好用户资金处理等善后事宜。
4、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发生改变, 甲乙双方应协商对本协议做出对应修改。本协议未尽事宜, 一并由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经过协商处理。必需时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则:
1、 本协议一式二份, 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络人:
联络方法: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络人:
联络方法:
地址:
附件一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信息立案表
一、 备付金存管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
1.备付金存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开户曰期
2.备付金汇缴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开户曰期
2.1备付金汇缴账户归集账户(请在上述存管账户中指定对应账户)
汇缴账户账号
对应归集存管账户账号
3.特定自有资金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开户曰期
3.1其她自有资金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开户曰期
二、 备付金合作银行账户信息(其她银行)
备付金收付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开户曰期
备付金汇缴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开户曰期
备注: 本表格由甲方据实填写。如有新增、 变更或撤销, 请填写 《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盖章签署后提交 银行。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一、 原账户信息
1、 备付金存管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开户曰期
账户属性
2、 备付金合作银行账户信息(其她银行):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开户曰期
账户属性
二、 账户新增/变更/撤销事项及原因描述
三、 账户新增/变更/撤销后信息列表
1、 备付金存管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新增/变更曰期
账户属性
2、 备付金合作银行账户信息(其她银行)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新增/变更曰期
账户属性
3、 如为账户撤销, 请填写拟承接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开户曰期
账户属性
备注:
1、 “账户属性”栏目, 请据实选择填写。存管行包含: 存管账户、 汇缴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或其她自有资金账户; 合作 行为收付账户、 汇缴账户。
2、 如为账户新增, 不用填写原账户信息一栏。
3、 包含非 银行备付金账户变更, 甲方应提交相关银行同意变更书面证实。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回执
兹收到贵司于 年 月 日提交《备付金存管业务相 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 ) 1、 我行同意贵司备付金账户( )新增( )变更( )撤销申请。 新增/变更/撤销后账户信息以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开户曰期
账户属性
( ) 2、 我行已知悉前述申请表所列贵司在其她银行备付金 存管业务相关账户变更信息。
银行 支行(盖章)
曰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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