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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标准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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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签署协议管理, 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协议相对人正当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签署协议管理适用本措施。   政府采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经过招投标方法达成建设工程项目协议管理不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协议, 是指各乡镇政府、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 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协议相对人签署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签署协议主体包含县政府、 乡镇政府、 县政府部门、 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所属含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以及其她使用财政资金机关事业单位。   严禁以临时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签署协议。   第五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签署协议实施正当性审查制度、 重大协议风险评定制度和汇报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重大协议包含:   (一)标额超出100万元人民币协议;   (二)县政府关键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协议;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 社会影响较大协议。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签署协议, 应该明确具体负责协议谈判、 起草、 推行等事宜承接机构和承接人。   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协议, 承接机构为具体负责协议承接工作主办部门。   第八条 承接机构关键职责包含:   (一)负责协议项目调研、 评定, 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协议相对人主体资格、 资信情况、 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签订协议协商与谈判, 协议文本确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协议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正当性审查;   (五)依据审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协议推行;   (七)负责协议纠纷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协议文本及与推行、 变更、 解除协议相关文件资料, 并按要求整理、 移交。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是协议审查机构, 未经审查, 不得签订协议。   审查机构关键职责包含:   (一)对报送协议依法进行审查, 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协议纠纷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立案协议;   (四)监督协议推行, 对协议推行中产生风险, 立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协议, 县政府法制机构通常应该在收到协议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 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接机构应该依据审查意见书要求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签署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文本通常应包含协议标、 权利义务、 履约期限、 违约责任、 处理争议方法等关键条款。处理争议方法选择仲裁, 应该明确具体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签订协议, 应该遵照以下程序:   (一)立项。机关事业单位签署协议, 应该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经过方可立项;属于本措施要求重大协议, 还应该报县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 协商。承接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与协议相对人进行谈判、 协商。   (三)协议文本确定。承接机构依据谈判、 协商结果确定协议文本。   (四)审查。协议签署前, 承接机构应该将协议文本及相关协议相对人资产、 资质、 信用、 履约能力、 知识产权情况调查材料, 协议谈判、 协商材料和政府其她相关部门、 机构意见, 协议签订依据, 同意文件及其她需要提供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正当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 法规、 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应该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协议, 由承接机构根据相关程序报请同意。   (六)签字和盖章。协议应该由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她人员签字, 应有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第十三条 协议签署后或推行过程中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或者变更、 解除协议, 参考本措施第十二条协议签订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 使用房产、 地产以及关键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 出借, 应依法确定后, 由管理、 使用该项资产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协议承接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审批, 并推行本措施第十二条相关程序后, 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承接机构共同与协议相对人签署出租、 出借协议。   第十五条 重大协议签署前, 承接机构应该组织对协议签署风险评定, 关键从政治、 经济、 环境、 法律、 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协议签署和推行可能引发多种风险进行科学估计和评定。   第十六条 承接机构应该在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立案。   第十七条 协议签署后, 承接机构应该全方面负责协议推行, 并立刻对推行过程中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协议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承接机构应该提出对应对策或者提议, 立刻行使不安抗辩权、 协议解除权、 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协议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署协议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四)协议相对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丧失商业信誉, 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其她情形;   (五)协议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她可能影响协议推行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协议推行过程中出现本措施第十八条所列情形, 承接机构应该立刻向县政府提交预警汇报, 并抄送协议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 协议推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承接机构应立刻与协议相对人进行沟通, 查明情况, 客观评定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可能对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承接机构应立刻向签署协议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汇报, 并抄送协议审查机构, 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议纠纷应该尽可能经过协商或调解处理。经协商、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应该签署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可按协议约定仲裁或诉讼方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过仲裁或诉讼方法处理协议纠纷, 承接机构应该全方面搜集证据, 根据诉讼时效要求以及仲裁、 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 预防因应诉不妥造成败诉。   第二十三条 协议纠纷处理过程中, 承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放弃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受正当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 拒不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应该推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协议推行完成后, 承接机构应立刻将协议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不得随意处理、 销毁。   承接机构应该依据协议关键程度, 设定协议文件资料保管期限;通常协议文件资料应该保管以上, 重大协议文件资料应该永久保留。法律、 法规、 规章对协议文件资料保管期限另有要求, 从其要求。   第二十五条 应该归档保留协议文件资料关键包含:   (一)正式签署协议文本原件;   (二)协议推行过程中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变更协议;   (三)多种同意文件;   (四)协议前期谈判过程中背景资料、 往来函电、 会谈纪要及与协议签署相关传真、 录音、 录像等;   (五)其她与协议签署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签署协议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 关键责任人是本单位签署协议第一责任人, 对签署协议负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该加强对本措施落实落实情况监督检验。对检验中发觉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该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 可提请县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要求应该报送审查协议, 承接机构未报送;   (二)未经正当性审查或经审查未经过即签署协议;   (三)不按要求进行协议立案。   第二十八条 承接机构、 审查机构违反本措施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或其她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组成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签署协议;   (二)在协议签署、 推行过程中收受贿赂, 与她人恶意串通, 损害机关事业单位利益;   (三)在协议签署、 推行过程中,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超越职权, 造成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四)未妥善保管协议资料、 档案材料, 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 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县属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签署协议监管。县属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签署协议, 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报送监管部门立案;主业内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协议应该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签署, 其协议文本由签署协议企业根据本措施第十六条要求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立案。   第三十条 县经开区签署协议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由玉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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