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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之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之重点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概念:
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各种关于会计工作规范性文件总称。
注:1、会计法律制度目标——调整会计关系: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
(2)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
2、会计法律制度
(1)狭义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广义会计法:全部会计规范性文件总称(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制度组成:
(一)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会计法》(层次最高,制订其余法规依据、调整我国会计关系法律总规范);
1、《会计法》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会计行为——(1)对单位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统计、汇报行为;
(2)确保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3、会计资料:(1)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3)会计汇报;(4)其余。
4、会计资料质量特征——真实性和完整性。
5、《会计法》主要内容:(1)要求会计工作基本目标; (2)会计管理权限;
(3)会计核实和会计监督基本要求;(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5)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订公布或同意公布。
1、《总会计师条例》
2、《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订。
1、会计部门规章: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方法》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方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企业会计制度》——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之外我国境内企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3)《企业会计准则》38项详细准则和应用指南;
(4)《会计档案管理方法》;
(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6)《小企业会计制度》。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制度。
(一)标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所不是);
注: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主管本级会计工作;
2、审计、税务、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可依法对关于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验。
(三)会计制度制订权限:
1、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订;
2、特殊行业详细方法和补充要求——行业依法制订,报国务院财政部审核同意;
3、军队详细实施方法——解放军总后勤部制订,报财政部立案;
(四)会计人员管理:
1、通常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注:(1)会计人员包含从事以下工作人员: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工资、成本、费用、财务结果、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实;总账;财务汇报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注:(1)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园、商场收费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2)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和会计专业职务聘请、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2、会计机构责任人条件:
(1)资格证书;(2)具备会计师以上职务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总会计师条件:(1)资格证书;(2)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主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4、会计人员管理:
(1)业务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A、从业资格管理;B、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C、会计人员评优奖惩;D、继续教育。
(2)专业资格管理。
(五)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责任人(法人代表、代表单位行使职权主要责任人)会计责任——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职责: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
三、会计核实: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8条。
1、可靠性——会计核实应该以实际发生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应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
2、实质重于形式;
3、相关性——会计提供信息应满足使用者相关需要。
4、可比性——会计核实应按要求方法进行,指标应该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企业会计核实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及时性; 6、明晰性; 7、慎重性; 8、主要性。
(二)会计核实通常要求:
1、对建账要求——依法;
2、对会计核实依据基本要求——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为依据(这是会计核实主要前提);不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 进行会计核实。
3、对会计资料基本要求: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汇报。
4、对会计处理方法要求——正确采取会计处理方法;
5、对会计统计文字要求——必须使用汉字(少数民族、外企可同时使用一个民族文字或外文);
6、对计算机核实要求——必须正当。
注:区分伪造与变造会计资料(伪造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为前提编造会计资料;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伎俩篡改会计资料)
(三)会计核实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 2、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计算;6、财务结果计算处理;7、其余。
(四)会计年度——公历制:会计年度;会计六个月度、会计季度、会计月度。
(五)记账本位币:能够是人民币,能够是外币,但报表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凭证:统计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书面凭据。
1、分类;按起源与用途划分:
(1)原始凭证(单据);(2)记账凭证(传票)。
注:区分:(1)填制程序先后不一样;(2)用途不一样;(3)填制人员不一样。
2、原始凭证:
(2)分类(3种标准,认真区分,经典代表);
A、按照起源: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B、按照填制方法:一次凭证、累计凭证(限额领料单)、汇总原始凭证(发料凭证汇总表、工资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单)
C、按照业务类别:款项收付原始凭证、购销业务原始凭证、出入库原始凭证、固定资产业务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原始凭证、转账业务原始凭证。
(3)内容:名称、填制日期、接收单位名称、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员、经办人员签章、经济业务内容(业务事项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4)填制和取得要求:A、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公章;B、购置实物必须由验收证实;C、支付款项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证实。
(5)各种审核结果不一样处理:
A、审核无误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B、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向单位责任人汇报;
C、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金额错误,退回重填;其余错误,退回重开或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记账凭证:
(2)内容:名称、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会计分录(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附件张数、关于人员签章(填制人员、稽核、会计机构责任人、记账人员)。
(3)分类。(按用途分为专用凭证和通用凭证,专用凭证包含收、付、转三类;按填制方法分为单式、复式和汇总凭证)
(4)填制要求(注:原始凭证分割)。
A、依据——审核无误原始凭证;B、内容完整、分类正确;
C、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由保留凭证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
(七)会计账簿:
1、分类:(1)总账;(2)明细账;(可采取活页式、卡片式、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等)
(3)日志账;按时间先后次序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志账);(4)备查账:备查备忘登记
(注:总账和日志账必须采取订本式);
2、启用要求:(1)封面填写:单位名称、账簿名称;(2)扉页填写“启用表”(启用日期、起止页数、记账人员、会计主管、单位公章、交接情况)
3、 登记账簿要求:
(1)依据审核无误记账凭证登记;(2)按记账规则进行;
(3)电算化记账应正当;(4)账簿设置和登记应正当;
(5)禁止账外设账。
(八)编制财务汇报:
1、组成——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月报、季报只需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编制要求:
(1)企业应于期末(年末、六个月末、季末、月末)编制财务会计汇报;
(2)依据企业完整、准确帐簿资料,按国家统一制度要求编制基础、依据、标准、方法编制;
(3)按要求对报表中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计量,不得随意改变;
(4)按法定结账日(各会计期间最终一天)结账,不得提前或延后;
(5)编制报表前,应按要求清查财产,核实债务;
(6)年报和六个月报最少必须反应两个年度或相关两个期间比较数据。
3、对外报送要求:
(1)对外汇报应加盖单位责任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名章(署名并盖章)
(2)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企业,应该最少每年一次向职员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汇报(与职员利益关于信息——管理费用组成、管理人员、职员工资、福利、公益金提取与使用、利润分配情况、各种审计发觉问题机纠正情况、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决议及其原因说明)。
(九)财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十)会计档案管理:
1、档案种类:凭证类;帐簿类;汇报类;其余类(银行对账单、余额调整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移交清册)。
注:计划、预算不属于会计档案。
2、归档与移交:
(1)年度终了后可暂时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期满,移交档案部门或由会计机构指定专员保管(出纳不得兼管);
(3)入档后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拆封,应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员共同拆封;
(4)会计档案原件标准上不得外借,经单位责任人同意,在不拆封前提下能够提供查阅或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永久保留:年报、财政总预算、决算、销毁、保管清册;
(2)25年:日志帐、出纳账;
(3):凭证、帐簿(除现金、银行存款日志帐)、移交清册;
(4);
(5)5年:固定资产卡片、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对帐单;
(6)3年:月报、季报、财政总预算旬报。
4、会计档案销毁:
(1)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审查判定,编制销毁清册;
(2)报单位责任人复核并签署销毁意见;
(3)指派专员监销:通常单位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由同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监销;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监销。并由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向本单位责任人汇报;
(4)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向本单位责任人汇报。
注:不得销毁档案:A、包括未了事项(保管期满但还未报废固定资产购置凭证)和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等:抽出单独另行立卷,直至其了结;B、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不论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等到项目完工决算后按手续移交给项目接收单位保管。
四、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1、主体——各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本单位经济活动。
2、要求:
(1)、记帐人员与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权限分离;
(2)、重大业务决议与执行权应相互监督、制约;
(3)、财产清查范围、期限、程序明确;(4)、会计资料定时内部审计方法、程序明确。
3、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行使内部监督职权:
(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给予纠正;
(2)、有权监督单位内部会计资料和财物(发觉账实不符,有权自行处理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应向单位责任人汇报)。
(二)政府监督:
1、主体——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2、对象——会计行为;
3、范围:
(1)是否依法设账;(2)会计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实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要求;(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三)社会监督:
1、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
2、业务范围:
(1)审查报表,出具审计汇报;(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汇报;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汇报;(4)其余。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机构设置:三种方式(依照单位规模大小、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要求);1、单独设置;2、在关于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3、不具备条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帐:
1、概念;
2、业务范围:(1)依照委托人提供资料按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实;(2)对外提供财务汇报;(3)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其余会计业务。
3、委托人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业务,填制或取得符合要求原始凭证;(2)配置专员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原始凭证和其余相关资料;(4)对代理机构退回原始凭证应及时更正、补充。
4、代理人业义务:(1)按协议依法办理代理记账;(2)保守商业秘密;(3)拒绝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妥会计处理和不正当要求;(4)对委托人提出关于会计处理标准给予解释。
(三)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概念: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一个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3、取得——考试制度;
4、报名条件:(无学历要求)
(1)恪守会计和财经法规;(2)具备良好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5、考试科目:3科(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2年内免试2科)
6、因违法被吊销会计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资格证;因犯罪被吊销会计资格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资格证。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在作出准予颁发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四)资格证书管理:
1、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天);2、离岗立案(离岗6个月);3、调转登记(两个90天)
(五)继续教育:
1、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内容:(1)会计理论;(2)政策法规;(3)职业道德规范;
(4)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
3、形式——接收培训、自学;
4、课时要求——接收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区分会计人员业务技能技术等级。
1、会计员(初级):2、助理会计师(初级):3、会计师(中级):4、高级会计师: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报考条件(1)资格证;(2)高中以上。
2、中级:(1)专科,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本科:4年;(3)硕士:1年;(4)博士。3、高级:考评结合。
注:①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经过考试制度取得,高级资格采取考评结合;②专业技术资格证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全国有效。伪造学历等资历证实或考试作弊,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七、会计岗位设置要求:(1)依照本单位需要设置;(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标登记);(3)有计划轮岗;(4)建立岗位责任制。
3、总会计师:
(1)地位——主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行政领导(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不是会计机构责任人,是一个行政职务。设置总会计师单位不再设置与其职责重合行政副职。);
(2)设置范围——国有(包含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3)职责——编制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资金筹措使用方案;进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分析、考评;建立经济核实制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出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置、会计专业职务聘请方案,组织会计人员培训考评,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权限——对违法行为有权阻止或纠正或提请领导处理;有权组织单位经济核实、财务会计、成本管理工作;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会计决算报表;对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进行业务考评。
(5)任免程序——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请;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请。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实施回避(私企除外):
(二)单位责任人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清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清关系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责任人;
(三)会计机构责任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提出交接申请;
(二)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准备工作;
(三)移交点收;
(四)指派监交人: 1、通常会计人员移交,由会计机构责任人监交;
2、会计机构责任人移交,由单位责任人监交,必要时会同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五)关于人员签章。(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移交档案负责)。
十、法律责任:
(一)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2、刑事责任(犯罪和刑罚)。
(二)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过;罚款、行政处罚;吊销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负担法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
(1)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过;
(2)可对单位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20,000元罚款;
(4)情节严重: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5)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凭证、帐簿,提供虚假汇报、隐匿或有意销毁会计资料):
(1)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通报;
(2)对单位处5,000-100,000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处3,000-50,000元罚款;
(4)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5)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档案:处5,000-50,000罚款并由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4、单位责任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章问答题: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由哪些组成? 2、什么是代理记账?其业务范围包含哪些?
3、政府实施会计监督内容有哪些?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要求有哪些?
本章案例分析:
1、关于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问题:
①会计机构责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会计法》
②总会计师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否设有总会计师、是否同时设置了与总会计师重合行政副职、总会计师任免程序是否正当。——《总会计师条例》
③通常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
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有没有按要求时间办理上岗注册登记、离岗立案、调转登记手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
⑤会计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注意大中型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法》
⑥会计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内部牵制?(注意出纳不得兼任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会计人员是否执行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否办理交接、监交人是否符合要求、移交前业务是否全部处理、移交责任怎样划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关于凭证填制、账簿登记和财务汇报问题:
①是否账外设账?——《会计法》
②是否有对会计资料进行技术处理(即伪造、变造)?会计统计文字、记账本位币选择是否符合要求?——《会计法》
③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否加盖填制单位公章、对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原始凭证错误更正是否符合要求、有没有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④账簿登记是否符合记账规则:是否有跳行、隔页、缺号;账簿错误更正是否符合要求。
⑤对外报送会计汇报是否由单位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责任人(或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责任人署名并盖章。——《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条例》
3、会计档案关于问题:——《会计档案管理方法》
①归档与移交:出纳是否监管会计档案保管、档案部门是否单独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会计档案是否出借、查阅是否经单位责任人同意,有否办理登记手续;
②会计档案销毁:销毁清册是否由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共同编制、有没有经单位责任人签署销毁意见、监销人是否符合要求、有没有不得销毁会计档案、监销人最终是否在销毁清册上署名盖章,并向其单位责任人汇报。
4、会计监督:——《会计法》
①单位是否有拒绝财政部门检验行为;②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划分是否正确;
5、单位责任人会计责任:有没有在财务汇报上签字盖章、是否强令、授意、指使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否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会计法》
6、违反会计法律应负担法律责任——《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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